『壹』 交社保有什麼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交社保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具體作用如下:
1、養老保險,就是指的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後,從政府和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也就是我們在沒有能力進行勞動的時候,可以從社會或者是政府當中獲得一些經濟幫助,以此來保證我們的基本生活。
2、醫療保險,也就是在我們生病之後就診或者是住院所報銷的金額,而對於醫院的等級以及起付金額的不同,所給予的保險報銷比例也是不相同的,如此,在進行金額較多的醫院治療的時候,我們就不用擔心金額不足而無法得到有效治療了。
3、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員工在工作過程當中受意外傷害,或者是因接觸粉塵、放射線以及有毒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後,由國家和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物質幫助。
4、失業保險,在我們沒有工作的時候,由社會或者是國家給予一定補償,以此來維持基本生活。
5、生育保險,對於在職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者暫時中斷工作、失去正常收入來源時,由國家或社會提供的物質幫助,以此來保證這一特殊時間段的正常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一)》
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每個人在工作和生活中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險,如年老、患病、傷殘、工傷、失業、生育等。在個人及其家庭無力防範或者克服這些風險的情況下,其後果可能是人們生活水平嚴重下降,甚至難以為繼。
如果社會不能幫助人們解決這些風險,可能會導致社會不穩定和經濟不能健康持續發展。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通過政府主導的社會政策,幫助人們防範和弱化這些勞動和社會風險,改善全體社會成員的福利。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社會保險制度被稱之為社會「安全網」或者「減震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