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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期間社保工資如何發放

發布時間:2020-11-27 05:04:51

⑴ 全額購買了社保,但是還未繳滿一年,請問產假期間的津貼補助或是產假工資應該怎麼發放.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1)產假期間社保工資如何發放擴展閱讀: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這90天又分為: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兩部分。 所謂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

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後,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後假合並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如果(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產假天數,由於一些特殊原因,女職工能享受增加天數的產假。 難產、多胞胎的因素,有《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文規定;但是,晚育、獨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規定有所不同。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在廣東省,實行晚育者(24周歲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屬於獨生子女),增加產假35天。 有些單位在女職工產假天數問題上自行制訂標准,只要產假天數不短於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力度更強,應當予以認可。

至於產假期間男方能否休假照顧,在廣東省,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⑵ 產假期間領了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生育保險金,單位是否還應發產假工資

1、首先,產假期間公司發放的工資和社保局發放的生育津貼不能同時享受。

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為:月繳費工資/30天×產假天數。

2、 如果單位有交社保,產假期間企業無需向職工支付工資,而是由公司憑女職工的生育憑證,到生育保險基金處為其申請生育津貼,以生育津貼作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

但是,若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低於女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那麼將導致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低於其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企業需要予以差額補足。

3、如果單位沒有交社保,產假期間公司應當按正常出勤發放工資。

(2)產假期間社保工資如何發放擴展閱讀: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准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

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准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

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1.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准,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⑶ 生育津貼是扣除產假期間實際領取工資的金額還是要加上社保個人部分

津貼高於工資的部分單位要給你,不管你工資是按照總額1000還是實際到手500來算,津貼都高於工資,津貼是3000,除去你自己的社保繳納部分250元,你每個月能到手2750元,在產假期間公司每個月給你發了多少工資,再用2750元減去,剩餘的錢就是應該補發給你的。

生育津貼是用於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應在女職工分娩後3個月內向相關主管部門辦理生育津貼申領手續。

其中,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生育津貼高於本人工資標準的,按照生育津貼發放工資。

(3)產假期間社保工資如何發放擴展閱讀

生育津貼的計算公式:

計算公式為: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30(天)×假期天數。

假期天數:

1、 2012年的新勞動法規定正常產假98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較之前90天產假增加了8天;

2、 晚育假增加30天(新勞動法中未曾出現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辦法可能會增加此假期);

3、 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產假15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5、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30天;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活75天。

⑷ 如何處理產假期間女員工的社保

女職工休產假期間,個人應承擔的社保和公積金改如何扣除,這個問題一直也是很有爭議問題,因為存在一定的漏洞!
第一,產前扣除;防止女職工休完產假直接離職;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保,在產假期間,執行一樣的規定,單位部分不用說,肯定單位來交,但個人部分,女職工產假期間沒有工資,為了防止女職工休完產假就離職,會選擇提前扣除!
第二,產假期間扣除;有些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連續的年限不夠,導致產假期間領不了生育津貼,單位就必須發工資,個人部分就在工資中扣除!
第三,產假結束後扣除;從人性化的角度出發,好多企業會選擇等到職工產假結束後扣除。無論是社保的個人部分還是單位部分,都是從單位的賬號里扣除,不會區分來扣,所以不少企業就會把個人部分提前給交上,等到產假回來一並扣除。
最後,小編提醒大家一點,無論是產假前扣,還是產假後扣,一定要保證自己在領生育津貼期間生育保險是沒有中斷的,否則你津貼都有可能領不到!

⑸ 我想請問一下:產假期間的工資是由單位發放還是社保發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但深圳市工資條例規定,員工的產假工資由公司支付。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⑹ 員工休產假期間,工資怎麼發放是否由社保負責發

如果員工已參加生育保險由生育保險基金發放,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應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支出情況等確定,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職工個人不繳費。參保單位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其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葯費(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葯費由職工個人負擔)以及女職工生育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員工產假前的工資標准由用人單位發放。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⑺ 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1、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2、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3、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長生育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

(7)產假期間社保工資如何發放擴展閱讀:

關於產假期間工資的法律法規:

根據《上海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八條: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照發。按本規定享受的產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

1、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

2、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3、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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