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應該體現實際工資還是社保基數的工資
勞動來合同本身就是雙方協商的源結果,除了國家規定強制的,其他的內容都可以商量,工資你們可以約定是稅前的,也可以是稅後的,只要用人單位支付給你的時候是按合同就行,另外發給你的實際工資水平不應低於你所在地規定的最低工資。
㈡ 合同書上寫的工資額包含社保費嗎
不懂就抄不要瞎忽悠,雖然我也不懂,但是樓上明顯是錯的,樓主,勞動合同條款的必備條款里有社會保險這一項,沒有的話是合同條款不完善,無論合同上有沒有,都應該跟你買社保的,而且沒有條款明確規定是包含的在工資裡面的就一定是不包含在2000的工資裡面,再說了,就算寫了包含在工資裡面,還不一定條款具有法律效力。
㈢ 勞動合同上寫明工資已包括社會保險及周六上班工資合法嗎
他給你上保險嗎?如果不給你上,而是說應交的保險發給你本人,那麼就是不合法的,屬於無效合同。
周六上班是正常的,但是如果每周上班時間超過21.8小時,就是違法的了,需要支付加班費。
㈣ 公司在勞動合同里寫上社保已包含在工資里,工資是計件制。這合同合法嗎
勞動合同里寫社保包含在工資里屬於違法,社保必須繳納,不繳納屬於違法。
㈤ 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薪酬中包括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
這個約定違法。單位應當繳納的社保應由單位自己繳納,不得轉嫁到勞動者身上。工資薪酬中包括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社保這是正常和允許的。
㈥ 公司在勞動合同里寫上社保以包含在工資里。這廣合法嗎
不合法
作為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規規定的義務,必須執行。不管合同如何約定(如社保加入工資 或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等)都屬於無效條款。
㈦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中包含單位負擔的社保費有效嗎
社保費中本身就包含個人應承擔部分,不要想當然的認為條款違法。
㈧ 公司現要求補簽勞動合同,但在合同里註明工資包含公司應繳納的五險部分是否合法
你提問的問題涉及勞動糾紛方面諸多問題,為你解答如下:
工資,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加班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因此,法定的工資中不應當包含「用人單位應當負擔的社會保險費「。該部分費用應當由企業從其管理費用中列支,屬於用人單位的應當支出的費用,不屬於「工資」的范疇。因此,法定的工資中不包括「用人單位應當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但生活中,類似的約定很多,當職工在合同上簽字確認後,在確定實際工資時,往往需要把約定的企業應負擔的社保費用從工資總額中扣除,扣除後的金額作為勞動者的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定義務。如果按照你所說的在合同中約定工資包括單位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那麼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你方仍可向單位主張。在補繳時,因單位應負擔的部分已經交付給你,所以實際費用應由你承擔。
如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應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有時效限制。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如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建議及時投訴,不要拖延時間。
勞動者在工作滿一年後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如未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受一年時效限制)。
根本違法的合同不會因為雙方簽字確認而被認定為合法。
綜上,個人建議暫拒絕簽訂該勞動合同,因此此時法律已經視為你們已經形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無故扣發你工資,可投訴可申請仲裁。如果因拒不簽訂勞動合同,導致用人單位對你採取不利的措施,你方可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勞動仲裁。據你此前陳述,個人認為用人單位本身可能存在諸多不利因素,一旦訴諸法律,其很可能會承擔不利後果(屆時,可帶齊資料,找律師當面咨詢)。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
㈨ 勞動合同內,註明月工資包含社保醫保的做法合法嗎
社保是國家強制的,所以企業必須繳納,自然也不包含於職工工資中。
㈩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發放的工資包括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如何處理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發放的工資包括勞動者個人應承回擔的社會保險及住答房公積金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
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發放的工資包了企業應承擔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部份,那麼就相當於企業沒有承擔應為職工繳納的部份,違反了《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約定,可以向勞動主管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反映,必要時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