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當兵幾年算不算有買社保
2001年實行軍人社保繳費以前的服役年限,算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給社保部門審核你的人事檔案中的入伍登記表和退伍登記表來確定。等待分配的一年以內時間也算視同繳費年限。
希望採納。
⑵ 以前參軍退伍現在買社保是真有優惠嗎
並不是說有優惠,是當事人參軍期間應當作為當事人的視同繳費年限對待,屆時當事人應持身份證,參軍期間的原始檔案到社保機構辦理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工作,認定後社保機構應將其視同繳費年限錄入當事人的個人參保繳費賬戶信息中,繳費和視同繳費累計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可以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
⑶ 在職工人參軍單位不買社保違法嗎
軍齡可以視同社保繳費年限,單位沒有必要給他繳納社保。
再說,人不在單位,也沒有工資收入,也沒法給他繳納社保。
如果給一個不在企業工作的人繳納社保,那才是違法呢。
社保繳費絕對不允許弄虛作假。
⑷ 83年入伍干4年現能交社保嗎
你可以隨時去當地社保中心以個人角度辦理參保。選擇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到市級社保繳費中心;選擇城鄉居民身份繳費到區縣級繳費中心或鄉鎮社保所。
也可找個單位上班,由單位負責給您繳納職工社保。
在這個基礎上,你的軍齡可以視同社保繳費年限。
如果你現在的年齡已經接近六十歲,建議放棄。
⑸ 當兵幾年就少買幾年社保嗎
根據國家規定參軍服兵役時間可計算工齡,您可請單位勞工人員攜帶您的檔案回材料到所在地社保部門答辦理工齡認定手續一、關於軍齡是否視同繳費年限的問題。
根據《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實施意見和宣傳提綱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7〕192號)精神,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辦理軍齡登記手續後,應按規定參保繳費,其實際繳費年限和原有軍齡合並計算為繳費年限。
⑹ 我參軍七年買社保9年。共加起十六年去年4月開始領社保現在應該領多少錢一個月。
社保解釋太不負責任了,他應該給你看退休審批計算表。當然這個只是你咨詢的那個人業務人員個人素質問題。
除了你們當地社保機構,其他人是沒有辦法幫你計算養老金的,因為養老金計算涉及到你的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歷年繳費基數、退休年齡、退休時的個人賬戶余額、當地歷年社平工資等等諸多信息,因此誰也沒法根據你提供的信息計算出你的養老金的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⑺ 當兵兩年國家有幫你交社保嗎
根據規定,在部隊未實行繳費參保前,當事人參軍期間作為當事人的視同繳費年限對待,屆時需要當事人提供參軍期間的原始檔案,由社保機構予以認定並記錄入其個人賬戶。
⑻ 在部隊當兵的社保是由地方政府交納還是由部隊交納
自2012年《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保險法》實施以後,在部隊服役的社會保險是由部隊繳納的,退役後到地方縣市區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到後,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就有單位、自己繳納了。
⑼ 我85年入伍90年退伍至今未買社保,現在可以補交五年社保嗎
所謂補交社保來是指曾經建立過社保源賬戶的中間,曾經斷繳過。想要把斷腳的補上,這才叫補交,從來沒有買過社保的不能補交,只能去新開社保賬戶,現在開始交。您這種情況趕緊去找一個單位上班,馬上就給你開通社保賬戶了。或者自己如果想創業,去申請注冊一個公司,就可以在自己的公司買社保。交社保不能往後拖,已經耽誤了5年,這樣會在將來退休的時候少領很多養老金。
再細一推算,發現你已經超過50了,如果你60退休,現在買社保連10年都不足,假設你到60歲的時候只買了8年社保。那麼你還得在60歲以後再買7年才夠15年,那時候你已經六十七八歲了。那個時候只能領15年基本的退休養老金,應該不會高出2000塊錢(不考慮貨幣貶值。)雖然總比沒有強,但是你要去衡量一下這15年你每年要交多少,因為每年的養老金所交的基數都會往上提。現在如果個人繳每個月交800塊錢左右的話,15年差不多要交15萬。退休後差不多7年能領回成本,那時你已74歲了。所以建議您衡量一下,如果自己手裡有點存款,就把這存款當養老金存好了,不要把它用在其他投資上面,不交社保也沒什麼。
⑽ 當兵五年,自己買社保有什麼政策
有的,曾經參軍入伍的職工,軍齡可以視同繳費,和今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但是軍人在部隊期間,被開除軍籍,由於違法國家法律法規,給予退出部隊的,是不計算視同繳費的,再有,國家從2012年7月1日開始實行軍人保險法之後,不再視同繳費,按照規定,需要轉移社保關系,才可以計算繳費年限。
(10)買社保參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第三章 退役養老保險
第十三條:
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第十四條:
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補助標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擬訂,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
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六條: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八條:
軍人退出現役到公務員崗位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崗位的,以及現役軍官、文職幹部退出現役自主擇業的,其養老保險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軍人退出現役採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養老辦法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_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