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合同簽訂的工資是扣除個人繳納社會保險後所得的還是勞動合同簽
勞動合同簽訂的工資是勞動者應發工資總額,該工資需要扣除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再扣除個人所得稅等,有些企業還會扣房租費,水電費等,剩下的才是勞動者真正到手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2. 辦理社保之前是否需要先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工資手冊這三者的先後程序是怎麼樣的
我是遼寧的,我們這的程序是這樣的,希望能夠幫到你。
1、先辦理工資手內冊,然後是簽訂合同,最後容是到你在區的社保中心開個戶就可以繳納保險了。
2、工資領取人數與辦理社保人數不一致,在我們這里是允許的,因為有一些人本人不希望加入社保,說明原因就可以了,你可以說這些人是農民工,或者是返聘退休工人應該差不多可以說得過去。
3. 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是實際工資還是社保基數的工資
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是實際發放的工資。
一、一般勞動合同上註明的工資是內底薪,外容加各種補助以及加班費等。
二、一般合同上的工資你們可以約定是稅前的,也可以是稅後的,只要用人單位支付給你的時候是按合同就行,另外發給你的實際工資水平不應低於你所在地規定的最低工資。
4. 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的規定
當然是來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自。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82、38、46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 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和社保繳費工資是一樣的嗎
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社保繳費工資。因為實際發放工資,一般大於合同工資,其中有補貼、加班費等。每年可能增加工資。社保交費的基數是去年的月平均工資。
6. 勞動合同與工資社保問題
1、法律規定入職30天必須簽訂合同的,否則從第二個月開始,勞動者可以要求雙倍工回資的。
2、試用期答後2200元,要扣除個人應承擔的社保部分的,社保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的,一般職工承擔繳費工資的8%和醫療保險的個人承擔部分。
7. 新公司成立後入職,但是工資和社保都是以前的公司在發,沒簽勞動合同,勞動關系
以前公司和現在公司是什麼關系?新公司是不是老公司注冊的?正常來說老公司正常足額給你交社保的話,問題應該不大
8. 勞動合同和社保有關系嗎
沒太多關系
勞動合同法規定:入職一個月單位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法專規定:入屬職一個月單位應該參保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9. 辦理社保之前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么
辦理社保需要提供勞動合同,你的5月份工資報表,可以申報6月份的繳費
10. 需要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上面有個工資,那麼社保繳交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回證書或者單位印答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