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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工資基數和實際工資不符

發布時間:2021-02-20 17:50:25

『壹』 社保繳費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可以要求公司補繳么(杭州)

公司繳納社保基數來是按上年度源工資來確定的,最低是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最高是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若工資低於最低基數就按最低基數作為基數,若工資高於最高基數就按最高基數作為基數,介於兩者之間的就按實際工資繳納。

『貳』 社保的繳費基數和實際工資不同,公司違法嗎

1、兩來者是可以不一致的(符合法律規定源):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按照當事人所地的所有在崗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平均工資來進行確定的;
2、與當事人的實際工資之間存在差距,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
3、社保繳費基數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叄』 社保繳費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工傷賠償時怎麼算,我每

經濟補償金跟社保基數無關吧!各人意見:應可比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回法》第二答款之「月工資」方式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它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肆』 社保繳費基數和員工工資不一致!

今年的就按公司申報的人和工資基數,另外做一份實際工資和人數的賬目供上面檢查也可以,其他未參保的人也可以另外做一本賬,等於二本賬目,如果社保部門來檢查,把參保了的那本賬目拿出來給他們看不就行了嗎,....如果他們問起你們公司不止這些人,你們可以說,這些人是現在剛招進來不久,待穩定後就給他們申報,等等策略,你們應該更清楚怎麼應對和應付,
明年可不能這樣辦,這樣是違法的,不如實申報查實後是要加倍處罰的,不要有饒興心裡的想法,這樣危險的,(供你參考)

『伍』 社保繳納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辭職賠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金跟社保復基數無制關吧!?各人意見:應可比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二款之「月工資」方式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它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陸』 社保繳費基數和實際工資必須一致嗎

社保繳費基數余應發工資是一致的

『柒』 社保繳費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是違規的嗎

應該是違規。按規定,只要受聘於單位,社保繳費就是以職工個人收入為社保繳費基數繳費的。

『捌』 公司社保繳費基數與員工實際工資不一致 社保局會查嗎

會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8)社保工資基數和實際工資不符擴展閱讀:

公司社保繳納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2、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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