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情況下個人可以補繳社保
個人補繳社保
個人補交社保要注意:職工社保中斷一定由企業單位負責補繳,例如因企回業原因答導致職工個人社保出現中斷的,那麼職工可以要求企業補繳回之前的社保。個人離職原因造成的是不能補繳的。
如果是在戶籍地繳納的社保,可以選擇補交,也可以不補交。如果不是戶籍地繳納的社保,則不可以補交。如果自己繳費社保想補繳之前的社保可以自己社保局補繳個人和單位繳納部分全部金額由自己出。
其實個人社保中斷後補不補繳社保,主要是看你的個人意願。但是如果你中間斷了的個人社保,如果不補交而導致社保繳費年限少了,直接影響到以後領取的退休金。可以選擇由公司續交。
② 沒有工資表可以補交社保嗎
這個問題是財務問的,還是員工問的,如果是員工問的話,工資表和能否補交社保沒有直接聯系
③ 公司繳納社保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繳納,可以要求補交嗎
單位繳費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舉報可以匿名。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對單位的社保繳費情況進行稽核,存在違法行為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處罰。
《中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3)外帳沒做工資的情況能補交社保擴展閱讀:
案例
陳先生在崑山的一家公司工作了10多年,公司一直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給他繳納社保。後來,他書面提出辭職,辭職理由是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拿到離職證明後,陳先生向崑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該公司一直未足額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在這件事情上,你可能會認為陳先生一定可以拿到他主張的經濟補償金,但實際上,仲裁委卻駁回了陳先生的仲裁申請。
在仲裁申請被駁回之後,他又到崑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結果他的訴訟請求同樣被法院駁回。
單位明顯做得不對,仲裁委和法院其實不是有所偏袒嗎。問題的關鍵,在於正確理解法律的規定。
法律解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單位惡意不交社保,個人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後是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的。
但陳先生遇到的情況,並不是單位不交社保,而是交了社保,但沒按實際工資基數來交,這種情形是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的,只能要求公司補繳社保。
而要求補繳社保,應該找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而不是找仲裁委和法院。其實像陳先生這樣的情形,在勞動爭議中並不少見,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曾下發文件作出了規定和解釋。
根據這份文件,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認為:
「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是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審核和征繳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單位誠信履行其基本義務,對於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並由此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行為,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
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未為勞動者建立社保帳戶,未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的,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其他非因用人單位單方原因導致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額繳納,或者未參加單項險種等,勞動者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或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維護社保權益。
在此情形下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支付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蘇勞人仲委[2017]1號)
由此可見,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和法院的做法並沒有問題。
④ 社保可以補繳以前年度的嗎
能補繳以前的年度,只要按照規定繳納滯納金就可以補繳了。
1,社會保險方面中斷以後再入保險,可以進行補繳,把中斷期間的社會保險補齊,醫療保險要繳納20年才能報銷,養老保險要繳納15年才可以領取養老金。
(4)外帳沒做工資的情況能補交社保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法》[1]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所需材料
社保補繳所需的材料
(1)各地區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補繳的時間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來說,補繳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體所需材料,建議登陸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查看,或撥打1233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電話咨詢。
以北京市朝陽區為例:
1.《北京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一式兩份。
補繳2011年7月(含)以後超過近三個月的需持相關材料先到社保中心業務核查科進行核查,憑簽章後的該表辦理補繳。所需材料為:①申請補繳人員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復印件;②補繳期間相應工資收入明細復印件;③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④《個人納稅信息查詢》結果(另附登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個人納稅信息查詢系統的申請補繳人員個人查詢密碼);⑤《北京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一式三份)。
2.《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表四)一式兩份。
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繳情況表》(表十)一式兩份。
4.補繳2011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間社會保險的需同時提供經由朝陽區行政事務受理中心審批的《朝陽區補繳養老保險審核表》及《補繳通知書》。
5.企業版子系統(五險合一)軟體生成個人補繳信息報盤文件。
醫療報銷: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個人在一個年度內第二次以及以後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左右確定。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一個年度內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確定。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設定結算期。
結算期按職工和退休人員住院治療的時間,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門診治療的時間設定。
辦理流程
各地區,不同的補繳時間,辦理流程可能存在不同,以北京市朝陽區為例:
1、通過北京市網上申報系統(數字證書)查詢,核實個人繳費信息(查詢需補繳月份、繳費基數及繳費人員類別),確認補繳人員為正常繳費狀態。
2、錄入企業版軟體:
①生成個人補繳信息報盤文件;
②列印《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
③列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繳情況表》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
3、根據補繳月份的不同:
①申報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及外地人員補繳5年以上的,先去養老保險行政事務受理中心審批,然後網上預約取號;
②申報補繳2011年7月1日(含)以後的,且補繳近三個月以前的,需單位攜補繳材料到業務核查科進行核查(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然後網上預約取號;
③補繳近三個月內的,直接網上預約取號;
4、中心及各分中心業務受理櫃台辦理;
5、財務櫃台繳費(當日繳費有效)。
⑤ 以前在原單位拿過工資的能不能補交社保
以前在原單位交過社保的,也就是說原單位曾經給你立過社保賬戶並交過社保的專,可以申屬請由單位出面為自己補交。
原單位原本應該給你交而沒有交的社保補交,應由原單位出資。曾經拿過工資就代表應該有勞動合同,有勞動合同就必須履行法定義務,為職工交保險。
如果原單位不想履行這項法定義務,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請仲裁或投訴。
如果個人不想去維權,也可以跟單位協商,由雙方各出一半或全部由個人出資金以單位名義補交。
既然已不在原單位了,建議先協商,協商不成再維權。
⑥ 自己只有工資轉賬記錄能要求原公司補社保嗎
在離職多年以後,實際上是不可以要求原公司來補繳社保了,因為無論是你申請勞動仲裁也好,還是申請勞動監察也好都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因為它有一定的實踐實現的時間是不可以超過兩年,所以說在兩年之內你必須要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是勞動監察,那麼才會受理你的請求。年限過久你就算有工資轉帳記錄也沒有用了。
⑦ 請問我開的公司兩年了社保都沒開戶, 也沒做工資帳,沒交過保險,那麼會被要求補交從注冊到現在的社保費嗎
如果你的員工不去告你,一般是沒人管的,但是一告一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