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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10年沒買社保嗎

發布時間:2021-02-22 23:16:17

❶ 我在公司工作近10年了,從沒簽過勞動合同,也沒買過社保,

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投回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答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有兩項:
一是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時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是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還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❷ 單位幹了快十年了,沒給買社保,現在不讓幹了也不給說法,有銀行工資卡可以證明嗎

這種情況如果你認為不合理,只能去當地的勞動執法大隊去舉報,看看有沒有什麼東西給到你。

❸ 在工廠上班10年公司沒給買社保但是工資里含有社保補貼現在辭工了能有補償嗎

你好,你可以學習一下社保的繳費一部分是工廠繳費大部分比例,一部分是自己承擔。也就是合同只給了個人社保錢的補貼。沒有正式辦理社保卡,你可以問問社保所,用合同起訴追回補交,這樣你退休了才可以領錢。

❹ 工作十年但沒交社保,可以休年假嗎

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是按照不同單位累計工作年限確定的,職工在不同單位工作滿10年,按滿10年享受帶薪年休假。但當年度分屬不同單位的,應當按照所在單位工作時間進行折算。 國務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❺ 在單位工作了十年沒買社保能要求公司補繳嗎

在單位工作了十來年沒買社保能要求自公司補繳嗎?
答:除非單位自願,否則按規定只能要求其補繳最近兩年的社保。如果發現公司沒有交社保,一定要及時維權,錯過了法定追討時間,就損害了自己的權益。
用人單位
如何補繳養老保險?
答: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須同時提供補繳時限內的勞動合同書、工資發放表等能證明職工在補繳時段內確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有效證據)或根據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可以補繳。
補繳金額待辦理時依據當時的規定計算。

❻ 單位十年沒給交社保,離職怎麼申請補償

以單位不繳納社保理由辭職,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補償10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❼ 工作10年已經到了退休年齡被公司辭退了沒有買醫保社保可以得到補償嗎

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內六條參加基本養老容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

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7)工資10年沒買社保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四條 社會保險費由企業(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計費依據為繳費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和個人計費工資收入。社會保險費費率按照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醫療救助的城鄉居民,有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取消其救助申報資格,並追回救助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於每月25日前,將次月有變化和新參保的繳費單位及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分種類、分單位和個人應繳納部分)書面通知地方稅務機關。

❽ 我在公司做了快滿十年沒有買社保,現在辭職怎麼賠償

以單位不繳納社保理由辭職,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補償10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❾ 十年用人單位未交社保,未簽勞動合同

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補辦手續。
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自2008年元月一日起,「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者本可以獲得11個月的二倍工資。只是按照《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而全國各地對這一年的起算有不同的觀點,只有四川等極少數省份是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還未超過時效,其它身份都是按月起演算法或者二倍工資終止之日起演算法都已經超過時效。
三、社保是強制性,公司和員工必須參加,你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關於勞動者主張補繳社保是否有時效,法律界有兩種觀點:
主流的觀點是沒有時效,認為社會保險是國家要求用人單位和個人履行的強制性義務,由國家專門機構徵收,不受申訴時效限制。其中廣東省有明確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責任導致勞動者未能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勞動仲裁可以不按時效的限制,予以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勞動者主張補繳社保受時效的限制,但對時效的時間和起算又有不同的看法:
如湖北省認為,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單位不繳納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處罰,但《勞動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超過2年沒有發現的和被舉報、投訴的,不再查處,因此,補繳社保的爭議應當自侵權終止之日起算為兩年。江蘇省則規定,勞動者主張補繳社保的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其間產生的繳納社會保險費爭議的,以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不受申訴時效的限制;雙方勞動關系已終止的,勞動關系終止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時起算申訴時效。
四、鑒於上述情況,建議你咨詢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中院,結合法律規定和當地觀點,選擇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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