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資低,員工不願交社保,企業如何處理規避風險
1、如果你公司的部分員工的工作屬於勞務性質的,公司可以與這些員工簽訂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
2、勞務合同是屬於合同法調整的,不是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所以交不交社保應該是勞務者自己的事情。
3、凡是正中的勞動關系,還是依據勞動合同法辦事為妥,以免發生糾紛後得不償失。
㈡ 發工資 不交社保如何處理
這個沒有關系,你不用扣繳社保就可以了,因為他是內退職工,你們招聘即然不辦理版人事關系權,你們可以按照勞務臨時用工或者返聘用工處理,正常發放工資,不扣繳社保,如果社保部門檢查,可以由該同志原單位出據社保繳費證明即可。
㈢ 公司給員工不交社保,直接發錢是否合適,若果出現意外,投訴對企業有何影響如何有效避免
申訴到勞動仲裁,要求補繳五險。
同時,可以要求勞動仲裁解除勞動關系、雙倍工資或者其它經濟補償。
一個不為職工負責的企業,大不了辭職不幹,能有什麼影響啊
㈣ 不簽合同不買社保,但通過公司發工資存在什麼法律風險
一、你方可以和對方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合同版必須要簽的,不然勞動權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82條的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二、保險買了就行。至於如果那些人在工地上發生意外,那麼用工方和保險方承擔責任,保險方在保險額度范圍內承擔責任超出部分則需要用工方承擔了。因為不是社保,所以不能使用工傷保險基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㈤ 關於不交社保和工資的問題
社保是規定公司必須給員工繳納的,但是你要放棄繳納也是可以的
工談的工內資4K如果談的時容候已經說明包含保險多少錢的話,你要放棄工資按照談的應該相應減少。但是實際上是不應該這樣減的
社保不會白交的,社保可以轉移的,而且以後都會全國聯網的,
社保目前是交滿15年達到退休年紀後有養老,注意這里是累計15年,所以你在哪裡交並不沖突的
㈥ 員工不買社保,企業如何規避風險
由於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內要承擔的各種費用容金額較高,社保機構在現階段對於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
因而對於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
(6)不交社保發工資的風險擴展閱讀:
1、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補償標准
不得不承認有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比較低,如果要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其自身的生存狀況都存在比較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要錄用這類員工,只能由雙方進行協商先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商業保險規避一定的工傷風險,之後按照每年度一定金額給予社會補償。
同時員工也承諾放棄對用人單位主張補繳社會保險的權利或者今後主張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承擔方式。
2、與雙重勞動關系員工的原單位達成發生工傷後的處理協議
如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的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由於在新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不能使用原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規避風險。為此新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的原單位進行聯系達成借調的意向,或者發生工傷後由原單位進行申報,由新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㈦ 發工資不交社保怎麼處理比較合適
這個沒有關系,你不用扣繳社保就可以了,因為他是內退職工,你們招聘即然內不辦理人事關系容,你們可以按照勞務臨時用工或者返聘用工處理,正常發放工資,不扣繳社保,如果社保部門檢查,可以由該同志原單位出據社保繳費證明即可。
㈧ 員工不願意繳納保險,公司將公司該繳納部分補助給員工,承擔相應風險嗎
上面的保險補助勞動部門不會承認,企業需要承擔相應風險。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詳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9/112204199901.html
另,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http://www.stats.gov.cn/tjfg/xzfg/t20020702_24265.htm:
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