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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沒有買社保可以告

發布時間:2021-02-25 13:18:12

Ⅰ 幫私人老闆打工沒買社保可以告他嗎有工商牌照的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有規定,可以先到當地勞動保障局尋求解決。

Ⅱ 私人老闆沒有給員工購買社保員工可以要求賠償嗎

私人老闆沒有給員工購買社保,員工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賠償: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2)私人沒有買社保可以告擴展閱讀:

未繳納社保的處罰: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Ⅲ 私人老闆不買社保,可以告他嗎

你好、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職工或僱工上繳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如果不交、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等部門投訴!

Ⅳ 跟私人老闆打工沒簽訂合同也沒有買社保可以告他嗎

即使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也形成了事實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也應該承擔勞動法規定的各種義務,如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提出要求

Ⅳ 我在私人老闆店裡上班9年了,沒有給我買社保,我可以告她嗎

不可以,當初你去的時候就沒有社保,你還繼續在那裡工作,而且私人的店裡是沒有義務給你買社保的

Ⅵ 公司不買社保我可以告他嗎流程是怎麼樣的

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我們可以歸納為三類不同的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類、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第二類、申請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需推薦3或5名員工代表。
並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余額表。
第三類、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被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與第一類第(6)項要求相同);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5)有委託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Ⅶ 私人老闆沒有簽合同、沒有交社保、剋扣工人工資、可以告他嗎

可以的。對這個私人老闆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撥打當地12333勞動監察大隊熱線電話進行投訴,保證一投訴一個准。

Ⅷ 私人公司不買社保,如何維權

一般來說,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1,公司沒有執照和社保登記證,也就是一個老闆帶幾個人做業務,或者非法用工,前者真的沒什麼好辦法,勞動者可以選擇不幹,後者勞動者可以向工商部門舉報其非法經營行為。但因為不存在合法的單位,不可能有社保的問題。
2,公司有相關執照,未按照規定繳納社保。那麼,就要看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何種關系:1,勞動關系,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舉報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2,靈活就業關系,即勞動者與單位是臨時就業關系,每周工作不超過20小時,每天不超過4小時,則單位確實可以不給員工繳納社保;3,勞動者與單位屬於非勞動關系(包括一般勞務關系,合作關系,承包關系等),則不牽扯社保問題。
總結起來,也就是勞動者必須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且單位是合法成立經營,具備繳納社保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者提請勞動仲裁維權。其他情況下,維權的可能性很低。

Ⅸ 私人單位不買社保醫保是否犯法

犯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9)私人沒有買社保可以告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Ⅹ 私人商戶不交社保可以投訴嗎

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控告。

根據相關法律,個體工商戶屬於用人單位,同樣負有為其僱工繳納社保的義務;


勞動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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