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幾個月不交社保,最近的工資都發不出來,我該怎麼辦
1、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向用人單位申請經濟補償。
2、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3、您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 拖欠兩個月工資以及兩年之前社保沒有繳納怎麼處理
拖欠工資以及未依法繳納社保都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者回申答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如果單位拖欠你的工資,包括有兩年的社保沒給你交,你可以去人力資源局舉報。拖欠兩個月工資,以及第一年沒有繳納社保,那你怎麼還可以在那邊上班那麼久,現在還拖欠工資,可以找勞動局那邊的,當地的勞動局,你這個公司是歸哪裡的勞動局的就去那個勞動局,去那邊咨詢一下你的情況可以怎麼處理。
3. 上班已有11個月,至今沒有交社保,而且拖欠了兩個月工資沒發,如果我申請解除合同。
有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4. 公司沒簽勞動合同又沒有幫員工交社保,還拖欠我2個月的工資,我怎麼辦
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補繳社保,支付工資。
5. 企業拖欠兩個月工資,並停了社保,應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和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支付工資和補繳社會保險,同時可以請求解除勞動關系和經濟補償金。
6. 我在一個單位工作半年多了,沒有幫我簽勞動合同,沒有買社保,只發了兩個月工資,追討無果,請問怎麼辦
根據你的情況,如果你真要跟這公司較真他們可就虧大了。
1、未簽訂勞動合專同的雙倍屬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入職後的1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如未能舉證是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則應於次月起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另外如超過1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則視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想一下你公司要付你11個月的雙倍工資,然後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工資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工資應於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當天結清,你公司的做法明顯就是違法的了。
3、社保問題: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你可向用人單位追討1年時間的社會養老保險,但用人單位所繳納的相關費用並不是給你的,而是繳納給當地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而你也必須繳納你的個人繳納部分。
上述問題可循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勞動爭議信訪、仲裁部門調處。
7. 企業不交社保,拖欠工資怎麼辦呀
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及時足額發放內,發放的周期為一個月容。對超過一個月未發放的,可以以未及時發放為由提起仲裁並主張經濟賠償金。
1、你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由於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該解除不需要提前通知。
2、勞動合同解除後,你可以獲得以下補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8. 單位說好了購買社保,結果都兩個月了沒給我買,還拖欠工資,以前還壓了一個月的工資,現在我想離職怎麼辦
你好,只要購買過社保就好可以投訴幼兒園。
9. 工作半年,單位不給繳納社保,我該怎麼辦
要求學校補交社保和補發工資,否則可以投訴到勞動局申請仲裁,是免費的!
10. 上家單位拖欠半年的社保沒有交,該怎麼維權
單位拖欠工資及社保,勞動者需要立即到當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返回拖欠的工資、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並補繳社保。
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