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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離職未買社保

發布時間:2021-03-03 05:25:26

A. 關於公司擅自離職 社保個人續交問題

你的這個事情充分說明一句話:沖動就是魔鬼!
離職的時候必須要原單位出具離職回證明,答要不你會很麻煩的哦!沒有這個證明社保中心沒有辦法給辦理個人繳費的哦!最好是找原來單位去開離職證明吧!將來你應聘新的工作的時候人家對方單位也會讓你出具離職證明的哦!用的地方還不少呢!
社保的問題好處理的,你就放哪裡不用管也是可以的,你單位在下次繳費的時候就沒有你的啦!這樣社保就先停止繳費,等你找到下一個公司再來給你繳費就可以啦!

B. 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可隨時辭職嗎

單位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金,職工可以隨時辭職,並且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擅自離職未買社保擴展閱讀:

補繳時效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所需材料

社保補繳所需的材料

(1)各地區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補繳的時間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來說,補繳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體所需材料,建議登陸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查看,或撥打1233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電話咨詢。

以北京市朝陽區為例:

1.《北京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一式兩份。

補繳2011年7月(含)以後超過近三個月的需持相關材料先到社保中心業務核查科進行核查,憑簽章後的該表辦理補繳。所需材料為:

①申請補繳人員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復印件;

②補繳期間相應工資收入明細復印件;

③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④《個人納稅信息查詢》結果(另附登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個人納稅信息查詢系統的申請補繳人員個人查詢密碼);

⑤《北京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一式三份)。

2.《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表四)一式兩份。

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繳情況表》(表十)一式兩份。

4.補繳2011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間社會保險的需同時提供經由朝陽區行政事務受理中心審批的《朝陽區補繳養老保險審核表》及《補繳通知書》。

5.企業版子系統(五險合一)軟體生成個人補繳信息報盤文件。

C. 擅自離職後社保怎麼停

據我所知,如果沒有交費,社保就自動停了的。而且你都走了公司肯定不會再幫你內購買,那就等於中止購買而容已,不明白你說的社保金系統欠錢是怎麼一回事?你最好是自己卻社保機構確認一下。
至於你以後單位購買,如果還是在同一個行政區域內,一般是可以接著購買的。

D. 我擅自離職社保怎麼辦

可以辦理退保。
社保是可以退保的,只要退保資料齊全就可以退保。
退保所需資專料:
養老保險手屬冊;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退保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退保辦理程序:
以上資料齊全,由養老、失業、工傷基金管理中心按有關政策規定列印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審批表;
由主管局長簽字後到中心財務室核報。服務承諾:對企業和個人辦理撫恤金、喪葬費、個人帳戶支付,手續齊全,即時辦理。承辦機構: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E. 擅自離職社保怎麼辦

你好

擅自離職後公司會在15個工作日之內為你辦理社保關系轉移內,此時,你的醫社保處在封存狀態,容等找到新的單位了再將社保轉移到新的單位中即可。

拓展資料

在我國,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包括:

1、保障性

保障性是實施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勞動者在其失去勞動能力或暫時中斷生活來源之後的基本生活,從而維護社會穩定。

2、法定性

3、互濟性

4、福利性

5、普遍性

社會保險實施范圍廣,一般在所有職工及其供老的直系親屬中實行。

F. 公司沒交社保,想要離職怎麼維權

對於工作期間沒有繳納的社保,作為員工有權利提起勞動仲裁甚至向法院提起訴訟,這也是常規的維權方式,不過在現如今的職場環境中,企業規模和類型錯綜復雜,如果是正規企業出現這種情況的概率相對較小,但如果工作單位是民營性質的小微企業,就應該在工作期間實時關注自己的社保賬戶,從而避免離職以後的艱難維權。


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勞動仲裁以後如果公司拒不執行,就只有採取法院起訴的維權方式,雖然會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但畢竟社保是在公司工作期間應該享受到的權益,因此通過法律維權也無可厚非,不過在起訴之前要准備好各方面材料,盡可能減少證明材料的遺漏,這對提升起訴成功率是可以起到決定性作用的。

G. 未辦理離職手續私自離職會有何影響 怎麼知道有沒有辦社保

未辦理離職手續離職,違法解除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只有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其它任何情況,勞動者解除合同均應辦理解除合同手續方可離職。
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應當簽定解除合同協議書;按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按第三十八條(一)至(六)款規定解除合同,應當事先告知(通知)。
現勞動者未辦理離職手續即擅自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至於社保手續,可持社保卡向社會保險機構查詢,或者登錄當地社保網站查詢。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H. 我是正式員工,但是沒有社保,我擅自離職有什麼影響。

未辦理離職手續離職,違法解除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只有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其它任何情況,勞動者解除合同均應辦理解除合同手續方可離職。
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應當簽定解除合同協議書;按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按第三十八條(一)至(六)款規定解除合同,應當事先告知(通知)。
現勞動者未辦理離職手續即擅自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至於社保手續,可持社保卡向社會保險機構查詢,或者登錄當地社保網站查詢。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I. 自動離職,會有什麼影響嗎(入職沒有交社保)

自動離職有工資,但是由於沒有辦理離職手續,所以沒辦法結算工資。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范圍。
離職與辭職沒有本質的區別,從以前的規定看,一般是指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幹部由於某些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在用人單位供職,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要求,經批准後可辦理離職手續,享受一次性的離職費待遇,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當然,有的也不發離職待遇。
辭職的職工,在1983年4月9日發布《全國整頓企業勞動組織工作座談會紀要》(勞人計[1983]12號)之前,是沒有辭職生活補助費待遇的,此後的辭職費標准也低於離職費標准,即:家居城鎮的職工,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半個月標准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工資;回農村的,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標准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高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這種辭職費也僅適用於原來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按《勞動法》的規定執行。雖然從最初的規定看,離職是對幹部而言,辭職是對工人而言,但從後來的規定看,界限越來越模糊。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這兩種政策規定運用的越來越少了,然而有一部分職工仍需適用這兩種政策。
自動離職、擅自離職的含義是相同的,都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常常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往往要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5種自動離職有補償,這5種情況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部門指出,遇到上述5種情況,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又拒付勞動報酬和補償金,職工可以在規定的時效內申請勞動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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