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沒給員工買社保,員工死亡以後怎麼辦
這個肯定是公司的責任
再說了現在不是要求但為必須給員工買社保嗎
當然如果沒用買的話 只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了
像你說的這個意外情況
你可以100元錢 買個意外險就好了
㈡ 公司未繳納社保,員工突然死亡應怎樣賠償
應當按照工亡的標准進行全額賠償;
一、工亡待遇:
1、喪葬補助金專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屬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如果該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也不支付工亡待遇,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㈢ 沒有買社保,工人意外死亡,怎麼賠
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這幾個保版險,各有各的功權能,養老保險是職工到達退休年齡,作為計算退休費的,醫療保險是參保人有病,可以得到部分報銷的,失業保險是職工職業,得到生活補助,生育保險是職工生育時得到補助,工傷保險是職工發生工傷時,費用有工傷保險部門承擔的保險,所以,職工意外死亡,公司沒有過錯,談不上賠償,這幾個保險,也不存在賠償的義務,因此,職工死亡,只能是個人賬戶全部余額作為遺產,由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領取,並發給喪葬費,如果有供養人口的,可以發給撫恤金,是沒有賠償的
㈣ 如未給員工購買保險 非因工死亡如何補償
不是因工死亡 就不享有工傷待遇,死亡後沒有任何補償,但是看情況,單位能給些適當的補償,但是不是賠償。
㈤ 公司沒有給員工買社保,員工非工作崗位突發身亡的,該怎麼賠償
員工非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並非工傷死亡,並非工傷范疇,而單位沒有內為員工繳納社容保費用,導致員工無法享受養老保險支付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此部分費用可以要求單位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㈥ 員工死亡 未繳納的社保怎麼賠償
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准自行負擔。
法律依據
《勞動法》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內列情形下,依法享容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總結:社會保險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㈦ 如果廠里沒買社保,請問工人上班急病死亡,工廠該怎麼賠償
你說的非常明確了:急病。並非工傷,單位沒有責任。至於沒有投保,只能與單位協商解決。
㈧ 未買社保 工傷怎麼賠償
1、員工在試用期內與單位也存在勞動關系,單位不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是違法的。
2、在試用期的員工如果發生工傷,且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應由單位承擔全部的工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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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非因工死亡的職工公司沒有買社保,有賠償嗎
用人單位未為職工辦理社保職工可以要求賠償。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㈩ 工傷死亡用人沒買保險應該賠償多少
沒有交納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項目:
1) 喪葬補助金
標准: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
支付對象: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支付標准: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
3)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准: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31195*20=623900元。
根據2016年1月19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2015年國民經濟運行情況,2015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195元。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