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沒給繳納社保能否作為公司未支付工資的憑證
不能。社保與工資並不是同步的,有好多隻開工資不交社保的公司。雖然公司做得不對,但這點也不能證明工資未付
Ⅱ 沒有交社保全日制工人可以造工資表入賬嗎
不可以的,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內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容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Ⅲ 是不是不交社保人員的工資是不是不能做賬的不能入賬又該如何做啊
是不是不交社保人員的工資是不是不能做賬的?
沒有這個規定,不交社保的人員只專要是企業員工(屬簽訂勞動合同或事實合同),就可以作為應付職工薪酬入賬。
繳納社保和會計處理是兩個概念,一個是社保法,一個是會計法,之間沒有連帶關系。不交社保屬於違反國家社保法,但會計核算是按實際發生額進行的,只要是支付了,就應在會計賬和報表上顯示。
Ⅳ 公司做假工資單作交社保基數怎麼辦
可以到勞動局申訴。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專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屬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Ⅳ 在單位上班4年了,單位沒交社保,做假帳,把我們的工資做成社保補貼怎麼辦
按照規定企業有義務為員工購買社保 如果四年單位都沒有購買 你可以向勞動局進行投訴
Ⅵ 公司三年一直沒給我買社保,還在工資條上面做假賬,說補償給我一千二百元了,要強迫我簽字,我該怎麼辦
正常工資是要給交社保的,如果你要認可這個,你收到這筆錢的話,那可以去簽字,如果你要想跟單位翻臉的話,那你就可以不簽。但是通常一般人可以選擇去簽字,簽字的話那就是代表你認可這個東西,認可這個東西的話,你就拿補償,雖然說正常來講都不會查,但是也保不齊以後有什麼情況,稅務局想查你,但是,通常都不會去查你。
Ⅶ 你好,我想問一下工資單造假,社保做假,有觸法律嗎
當然是觸犯法律的。
社保繳納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Ⅷ 工資單造假,社保做假,有觸法律嗎
當然是觸犯法律的。
社保繳納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收入高於內當地容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Ⅸ 社保補繳 需提供 工資憑證 如果是假會被發現么
你既然在這問了 那肯定就有人知道了
Ⅹ 廠方把不買社保,做假賬說隨工資一起發放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版會保險費的,權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