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沒簽勞動合同沒買社保又拖欠員工工資,員工該怎麼辦
1、找當抄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要襲求勞動監察部門督查公司執行勞動合同法,補發你們的工資,補簽勞動合同,補繳社會保險,對未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按兩倍工資發給你們。
2、如果不行,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你們可以先找勞動仲裁機構咨詢一下,再申請。
2. 拖欠工資,沒有簽勞動合同,沒有買社保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內工資以及被拖容欠的工資以及補繳以前未繳納的社保。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3. 公司不交社保沒簽合同拖欠工資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並且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要內求支付要求支付未簽訂容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和拖欠的工資,並且可以要求補繳社保。
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1、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立案後,開庭,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2、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4. 單位拖欠工資、未簽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怎麼辦
單位拖欠工資、未簽勞動合同、未簽社保,都是違規的。建議你先跟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和舉報。
5. 公司沒有跟我簽合同也沒有社保還拖欠我工資
沒有合同是違法的,仲裁~
6. 公司沒簽合同,沒買社保。離職後還拖欠工資,可以告公司嗎
勞動者可以尋找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只有證明勞動關系以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合同雙倍工資以及被拖欠的工資和要求用人單位未其補繳社保。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7.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不交社保,拖欠工資
這個情況,雙方協商不一致,比較難以達成共識,這樣的話,應該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可以向當地的政府有關部門投訴,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局的勞動仲裁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法院,都可以的。
這里有一些法律方面的材料,可以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企業在試用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據《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必須給職工繳足「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國家政府現在有法律規定「拖欠工資的剋扣工資的屬於違法犯罪,超過三萬元或者超過十個人的屬於嚴重違法犯罪,嚴重的要判刑關進牢獄。」、「企業應簽訂勞動協議合同,並且給每一位打工者工人員工繳納社會保障費(五險一金)」,「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企業必須按照約定發給工資,否則,政府執法部門會依法嚴格處罰違法的企業。私人老闆僱工,也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按時付給民工員工農民工的工資。私人老闆拖欠工資同樣屬於違法犯罪,政府會依法嚴格處理處罰。
第一步應該爭取協商解決,可以直接找企業法人代表、企業老闆、財務部門、財務經理。能協商解決最好,如果協商不合理,就向當地的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告發(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勞動局裡的勞動仲裁科、工商管理局、建設局、法院、檢察院、監察部、12345投訴熱線電話、12348法律援助熱線電話,都可以,會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幫助的)記住:一定要有事實證據,比如:協議合同、有關拖欠工資和索要工資的錄音、視頻錄像、上班打工的打卡記錄、上班勞動工作的視頻錄像、各種各樣的文字材料資料,微信、簡訊,電腦上網頁裡面的信息、知情人、證明人,等等,都可作為事實證據。如果一時沒掌握事實證據,或者事實證據的數量不夠多,應該可以想辦法取到足夠的事實證據,以便通過投訴舉報告發等等法律途徑解決索要被拖欠的工資。如果老闆態度凶橫,應該打電話119報警、投訴舉報告發老闆拖欠工資不給、態度凶惡,或者向公安局派出所投訴舉報告發,因為打工者做到工作任務之後,工資就已經屬於打工者自己的錢財,老闆拖欠打工者工資其實如同欺詐、騙取打工者的錢財一樣,可以報警投訴,要求警方幫助。
8. 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不買社保還拖欠工資怎麼把事情鬧大
.你可以到社保局里的勞動監察大觀去反映,把情況給他們說清,勞動監察大隊會盡快處理的
9. 公司沒有簽合同,沒有給買社保,保險,而且拖欠工資。可以要求公司進行相應賠償嗎。能賠付多少
可以,能夠去勞動稽查隊給舉報,這樣就會給勞動仲裁,給你賠償的
10. 公司沒簽合同,沒買社保,還拖欠工資
申請仲裁的程序:
一、仲裁申請與受理
當事人到仲裁委員會秘書處辦理立案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被申請人是兩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個,應增加一份):
1、仲裁申請書;
2、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被申請人是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注冊登記資料、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其它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4、仲裁協議;
5、其他證據材料。
本會經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則通知申請人預交仲裁費,如果不符合立案條件,應通知申請人不予立案,並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選擇仲裁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組成人員由當事人雙方在仲裁機構聘任的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選擇仲裁員應把握三條原則:
1、選擇熟悉相關專業知識的仲裁員;
2、避免選擇符合法定迴避條件的仲裁員;
3、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選出仲裁員。當事人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有效期內選定仲裁員,仲裁機構將視為當事人自動放棄該項權利,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三、仲裁開庭前的准備
(一)研究把握仲裁規則和相應通知書。
(二)提出異議。依據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的規定,當事人在進入仲裁程序後,對仲裁協議效力或者對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有異議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仲裁案件書面審理的,應當在規定的答辯期間提出。
(三)提交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講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四)提出答辯或反請求。
四、開庭和裁決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申請書、答辯狀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一)仲裁庭進行事實調查;
(二)雙方辯論。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三)作出裁決。裁決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五、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調解。調解程序只有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才能開始,不是仲裁程序中的必經階段。仲裁庭以下幾種方法主持當事人進行調解:
1、仲裁庭同時與雙方進行磋商(俗稱面對面)。
2、仲裁庭分別與雙方進行磋商(俗稱背對背)。
3、雙方自行磋商。
六、履行裁決與申請強制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裁決。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裁決的結果。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申請強制執行 。在一方不履行或怠於履行裁決結果時,另一方當事人可就裁決結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申請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
2、申請仲裁裁定的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雙方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當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為一年。
3、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需要提供相關材料。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的材料包括強制執行申請書和仲裁裁決書正本、裁決書送達證明、仲裁協議書或包含仲裁條款的合同書以及人民法院需要的一些其他材料。被執行人在國外的,按照國外法院的有關要求提供。
七、和解。裁決作出後,當事人本著互利互益原則仍可和解
他們沒有簽訂合同超過一年,應該給你兩倍的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