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二者有沖突嗎
問: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能否兼得?
答:不能。因為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實際上是一碼事。
《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1997年7月1日實施,2011年1月13日被修訂,現行有效)第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的,可領取下列生育保險費用: (一)按照上一年度市社會平均工資計發的產假生育津貼(產假工資); (二)從懷孕到生育期間,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葯費及因生育直接引發感染其他疾病的醫療費; (三)按照上一年度市社會平均工資計發的男方護理假工資。 生育保險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委託職工所在企業發放。」
根據該規定可以看出,生育津貼就是所謂的產假工資。該規定雖然在2011年做過修改,但未涉及到該條款,該規定仍然有效。
解惑:
生育津貼就是原來老的法律規定中所說的產假工資。全面推行社會保險制度以後,為了與國際通用術語銜接,「生育津貼」這一名詞逐步取代了原來的「產假工資」。這一點,也可以從一些地方法規規章中比較直接地看出。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女性從業人員生育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的,或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在法定休假期間內,「由領取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12年1月1日起實行)第三條中明確強調:「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
而遼寧省是在1997年頒布實施的《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對產假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的意思,採取了即直接又隱晦的解釋。
㈡ 生育津貼和工資是否沖突
產假期間單位沒有義務承擔當事人的工資待遇,這一部分轉由社保以生育津貼的方式發放
但是基於代扣社保個人繳費的便利,許多單位墊付一部分待遇,這一部分是可以在收到生育津貼時予以抵扣的
㈢ 生育津貼和工資可否同時享受
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和工資是不能同時享受的,生育津貼就是工資性的補助。
根據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權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3)社保生育津貼和工資有沖突嗎擴展閱讀:
《生育保險辦法》第十三條 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在協議醫療服務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需急診、搶救的,可在非協議醫療服務機構就醫。
第十四條 生育津貼是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計發。
㈣ 買了社保的,基本工資跟生育津貼能一起拿嗎還是生育津貼里就包括了基本工資
個人繳納社保可以領取生育津貼的。
1、但產假期間公司發放的工資和社保局發放的生育津貼不能同時享受;
2、如果單位有交社保,產假期間企業無需向職工支付工資,而是由公司憑女職工的生育憑證,到生育保險基金處為其申請生育津貼,以生育津貼作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但是,若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低於女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那麼將導致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低於其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企業需要予以差額補足;
3、如果單位沒有交社保,產假期間公司應當按正常出勤發放工資。
㈤ 產假期間生育津貼和工資可以同時享有嗎
產假期間生育津貼和工資不能同時享有。
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所以,在休產假期間,女職工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休產假前的工資標准領取工資。
(5)社保生育津貼和工資有沖突嗎擴展閱讀
生育津貼的申領方式:
一、大部分城市生育津貼、補貼申領由公司幫助完成
申請分娩生育津貼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參保職工的社會保障卡復印件。
2、准生證、出生證和獨子證復印件。
3、生育住院發票復印件、出院小結(蓋就診醫院章)。
4、單位證明(含職工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產假起止日期)。
5、報銷資料涉及復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審核。
二、部分城市生育津貼、補貼申領由個人自己辦理的,需提供相關資料,在指定時間內到社保局辦理,提供資料和提交公司資料幾無差別。
三、對於少數社保代理的個人或者小微企業、辦事處、分公司的,需提前報備代理公司,並提交相應資料給代理公司由其協同申報,對於好易保這樣的網上社保服務平台,便可網上直接上傳資料、網上申領。
㈥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能同時享受嗎
您好!產假期間不能同時領取工資和生育津貼。
產假期間的工資是要按照正常版工資發放的時權間直接發放的。
生育津貼需要由用人單位進行申報申領。實際工作中,各單位有如下兩種操作辦法:
(1)女職工產假期間先行發放產假期間工資;待生育津貼申領到帳後,進行對比:如果已發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麼將差額部分一次性補發;如果已發工資高於生育津貼,那麼不再補扣差額部分。
(2)先計算能夠申領的生育津貼,從財務借款發放;等到申領完畢後社保支付生育津貼沖抵借款。同時,應該將產假期間工資與生育津貼進行對比,補差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