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我工資是做本月的,社保是做上月的,應該怎麼做賬
一般要先做計提科目:
借:管理費用-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
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收款-社保
貸:銀行存款(現金)
繳納社保和個稅:
借:管理費用-社保
借:其他應收款-社保
借:應交稅金-個稅
貸:銀行存款
(1)員工工資社保入賬擴展閱讀:
發放職工薪酬的處理: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葯費、個人所得稅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企業支付職工福利費、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時。
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或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職工薪酬發放給職工時,應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借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同時結轉相關成本。
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企業支付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所發生的租金,借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 發工資時社保的賬務處理方法
一、計提工資(所謂計提,就是將工資金額計入工資產生月份的成本費用中)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根據員工所屬部門確定)1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0
二、代扣個人負擔社保、公積金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公積金 200
三、代扣個稅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10
貸:應付職工薪酬 10
四、計提公司負擔的社保公積金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根據員工所屬部門確定)4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公積金 400
二、應付職工薪酬:
1、工資明細科目還有貸方余額:1000(計提的工資)-100(扣除個人負擔的社保)-100(扣除個人負擔的公積金)-10(扣除個人所得稅)=790元(扣除後還應該發的工資額)
2、社保公積金貸方余額為:200(個人負擔的社保和公積金)+(300+100)(公司負擔的社保公積金)=600元
將這些負債償還,即發放工資和交納社保公積金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790
貸:庫存現金 790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公積金 600
貸:銀行存款 600
然後再將代扣的個稅申報繳納
借:應交稅費-個稅 10
貸:銀行存款 10
工資,社保公積金,個稅已交,對應的成本費用也計入了生產成本或製造費用或管理費用,業務就滿完成了。
3. 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工資能作為成本入賬嗎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一、員工工資計入成本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否則不能作為成本入賬,現在社保要地稅代收,就是要把這個跟成本稅收等掛鉤起來,確保員工的社保問題得到落實。
二、下述5項原則雖沒有提及給員工繳納社保,但可能各地的稅務機關對如何確定「單位員工」的判定標准上也許有不同的掌握,因此建議必須咨詢負責你單位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來確定所在地區對這項政策的執行情況。
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同時將工資薪金支出進一步界定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3)員工工資社保入賬擴展閱讀:
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關系
(一)稅法優先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鉑略註:《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例如,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在財務部和國稅函都有相關的規定且不一致,而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答疑時就明確了,在所得稅上按照國稅函的文件處理;在會計處理上按照財政部財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稅法的標准。
在實務操作中還一定要注意稅法優先原則在其他方面的體現,如合同中寫明股權轉讓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個人負擔,但是由對方承擔這部分費用,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還是會找個人承擔責任。
(二)稅法協調原則: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應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三)稅法空白原則: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反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按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例如,關於勞保支出,目前只是規定了具體的扣除明細范圍,但是沒有扣除標准,那麼企業就可以按照國家財務、會計的規定計算。
4. 工人工資及社保怎麼做賬務處理
依法辦事,按規定處理財會賬務
5. 工資社保的賬務處理
分錄:
一、計提工資(所謂計提,就是將工資金額計入工資產生月份的成本費用中)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根據員工所屬部門確定)1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0
二、代扣個人負擔社保、公積金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公積金 200
三、代扣個稅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10
貸:應付職工薪酬 10
四、計提公司負擔的社保公積金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根據員工所屬部門確定)4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公積金 400
至此,在應付職工薪酬下
1、工資明細科目還有貸方余額:1000(計提的工資)-100(扣除個人負擔的社保)-100(扣除個人負擔的公積金)-10(扣除個人所得稅)=790元(扣除後還應該發的工資額)
2、社保公積金貸方余額為:200(個人負擔的社保和公積金)+(300+100)(公司負擔的社保公積金)=600元
將這些負債償還,即發放工資和交納社保公積金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790
貸:庫存現金 790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公積金 600
貸:銀行存款 600
然後再將代扣的個稅申報繳納
借:應交稅費-個稅 10
貸:銀行存款 10
這樣,所有的負債已經清償完畢,工資也發了,社保公積金也交了,個稅也交了,對應的成本費用也計入了生產成本或製造費用或管理費用,
這些業務就完滿完成了。
工資是哪個月發生的就應該計入哪個月,哪怕你時間延後才計算出來。
社保費用,個人負擔的是從個人的工資中扣出來的,也就是說,工資是按應發工資計提計入成本費用科目,然後一部分轉到社保科目,一部分直接發給個人
個人承擔部分不單獨計入公司費用,而是通過工資計入公司費用
供參考
6. 公司為員工交全額社保,怎麼入賬
1、當期繳納復時賬務處制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註:單位承擔的部分)
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註:個人承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時,把單位代交的部分收回,從職工工資中扣回時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
3.如果當期未繳納
①當期的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②發工資時個人應交的部分照扣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4.企業以後期間向勞動保障部門繳納企業代扣養老金部分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7. 員工個人負擔的社保怎麼入賬
個人部分
分配工資
借:成本費用等科目1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1000
發放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1000
貸:現金800
其他應付款-個人社保200
上交
借:其他應付款-個人社保200
貸:銀行存款200
8. 單位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怎麼做賬
繳納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借: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數)
貸: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庫存現金 (實發數)
(8)員工工資社保入賬擴展閱讀:
企業應當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應付職工薪酬的提取、結算、使用等情況。該科目的貸方登記已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費用項目的職工薪酬的數額。
借方登記實際發放職工薪酬的數額,包括扣還的款項等;該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應付未付的職工薪酬。
「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職工薪酬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二)應當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三)應當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四)為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及其計算依據。
(五)應當支付的因解除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六)其他職工薪酬。
因自願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補償標准等不確定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3 號——或有事項》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