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已經繳納了社保,如果判刑(可能是緩刑)對社保有影響嗎
判刑期間,如果到了領取社保養老金的年齡,暫緩領取,等待刑滿釋放才開始領取,暫緩領取期間的不予補發。
退休金就是在社會保險購買的養老保險,也稱作社保養老金。現在咱們國家退休人員不再由企業支付退休金,由社會統籌。如果是還在繳費期間,即繳納社會保險期間,判刑不影響繼續繳費。
緩刑期間,職工照常繳納社會保險,符合退休條件的,照常辦理退休,只是判處緩刑的,在緩刑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計算,只計算實際繳費年限。
(1)有司法官司未處理買社保有影響嗎擴展閱讀:
計算方法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❷ 公司一直不交社保,去仲裁可是不給立案,要怎麼辦
公司一直不交社保,申請仲裁不受理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
對於用人單位不繳社保,有三種途徑救濟,即勞動爭議仲裁;向勞動監察或者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機構投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社會保險法》第 八十三條 條第 三 款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但因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社會保險的爭議種類較多,且牽涉行政部門,司法實踐中,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社保爭議在不同的地方出現了不同的處理方式,表現為:勞動仲裁部門不予受理,法院也不受理;勞動仲裁部門受理,法院不受理;仲裁部門受理,法院也受理。
社保爭議的司法救濟途徑全國差異性如此之大,源於對社保爭議認識的不同,有的觀點認為,社保爭議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之間三方的社保爭議,由於一方當事人是享有行政授權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因此,應當通過行政方式解決,不能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例如:勞動仲裁部門、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都有調解職責,但社保爭議由於具有強制性是不能調解的;有的觀點認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依法參保屬於法定的義務,也屬於勞動者基本的勞動權益,在勞動者基本權益受到侵害時,當然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而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經明確「社保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的范疇。
對於公司不繳社保,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勞動監察和社會保險費徵收稽核部門一定會受理,可以向勞動監察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稽核部門投訴。
❸ 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資未購買社保起訴到法院會有什麼不利後果
這個後果特別嚴重的,公司要賠償你一大筆損失。現在國家規定公司必須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沒有購買就是違法國家規定了,法院會判決他賠償你這個期間得損失
❹ 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公司如果不給員工購買社保。首先公司是屬於違法了,違反了勞動法!應該即使給員工繳納社保,並且對之前沒有購買社保的上班期間員工工資,應該雙倍給予!
❺ 公司不給買社保,勞動仲裁不管怎麼辦
1、公司有繳納的義務,不交可以提起訴訟
2、勞動仲裁應當受理並解決此問題,如果他不管,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上級單位申訴。
這都是非常有效的辦法,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❻ 關於社保糾紛問題,社保糾紛如何解決
(一)社會保險法律關系 社會保險是指勞動者因生育、年老、患病、傷殘、死亡等原因造成勞動能力暫時或永久喪失以及失業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和補償的一種社會制度。社會保險關系涉及勞動者、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銀行等金融機構這四方主體,這里主要討論以下三方主體間的關系: 1、勞動者與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在這一關系中,勞動者既是權利主體也是義務主體,勞動者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同時也負有繳納義務;而依法收繳和發放社會保險金則是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的職責所在。 2、用人單位與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用人單位負有依法向社保機構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收繳社會保險費是社保機構的法定職責。雙方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關系。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用人單位向社保機構繳納保險費而非直接向勞動者履行支付義務,雙方沒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社會保險糾紛的種類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社保糾紛有四種: 1、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指保險事故發生後,勞動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其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所帶來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糾紛,司法實踐中一般包括工傷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保險賠償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勞動爭議。 2、參保糾紛。指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勞動者要求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的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行政爭議。 3、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指社保關系建立後,用人單位不積極履行繳費義務的幾種表現形式,是社會保險費瑕疵繳納行為。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行政爭議。 4、社會保險金發放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行政爭議。 (一)行政處理方式 從對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分析中可知,對於社會保險參保糾紛、因瑕疵繳納行為引起的糾紛及保險金發放糾紛這三種糾紛均應採用行政處理方式,而不應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二)司法救濟方式 司法實踐證明,不區分各種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而將其一概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效果不理想,弊端很多。 首先,判決難以明確、具體。社會保險費的應繳數額是根據勞動者的月工資總額計算的,由於勞動者每月工資總額總是處於變動之中,當人民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補辦社會保險時,判決主文難以對每月應補交的社會保險險種及其數額、補交時間逐一明確。 其次,判決難以執行,由於社會保險糾紛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需要相關相關行政部門的協助。目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與人民法院在可補交的險種、補交的時間等諸多方面存在分歧。導致判決難以執行。 再次,不利於及時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社保糾紛作為勞動爭議尋求司法救濟,必須經過「一裁二審」的漫長過程,即使其訴訟請求最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結果還是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為其補交社會保險費。若由勞動者直接申請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不僅可以避免「一裁二審」的復雜過程,當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不服時,同樣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救濟,對其合法權利並無損害。 最後,與國家推行社會保險的政策不協調。勞動法雖然早在1995年就提出了社會保險統籌問題,但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制度在各地落實情況參差不齊。我們在開展社會保險費的執法和司法過程中,應當尊重這些歷史和現狀,但由於司法的特性,人民法院在處理具體爭議時,又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作出判決,無法顧及政策的靈活性。 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決定了在適用司法救濟方式時必須嚴格限定其適用范圍。具體包括兩種情形: 1、對於社會保險賠償糾紛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 2、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不服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便是關於社保糾紛問題,社保糾紛如何解決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❼ 沒交社保發生工傷打官司有影響么
1.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繳納了工傷保險,一旦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都應按工傷待遇支付工傷職工的相關賠償。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如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葯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准發放;
(5)如經勞動能力鑒定為1-10級傷殘的,還可以享受傷殘津貼(1-6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後領取)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後領取)等待遇。
❽ 勞動糾紛,如果公司既沒有合同又未購買社保敗訴,將承擔什麼樣的後果由於公司較小規模,與它發生糾紛...
你好!
如果敗訴的話,將會承擔補交社保和支付雙倍工資的後果。
如果公司規模小,暫時經濟困難的話,可以在司法部門的調解下,達成分期付款的協議,這樣的話,公司就不會倒閉,可以正常經營了,只是今後要注意法律規定!
❾ 公司沒買社保,我打官司能勝訴嗎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你的工資卡可以證明事實勞動關系、以及工資收入數額、工作年限等。
縱橫法律網 柴海艷律師
❿ 社會保險的訴訟時效規定
社會保險的訴訟時效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行為的追訴期為兩年;兩年之外的違法行為,除非該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否則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沒有權利管理。
從勞動爭議訴訟的途徑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10)有司法官司未處理買社保有影響嗎擴展閱讀:
訴訟保險制度是指投保人通過購買確定險種(訴訟險),以使得在自己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時,由保險公司通過理賠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訴訟費用的保險制度。
目前,訴訟保險制度在西方已經運行一個世紀之久,已經成為一種相當規范化、體系化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當事人接近正義,解決了當事人因經濟原因而出現的「權力貧困」的問題。具體而言,訴訟保險制度具有以下意義:[1]
1.訴訟保險制度能夠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實現接近正義的客觀需要。
目前各國普遍規定對民事訴訟採用收費制,包括案件受理費、律師費,另外還有鑒定費、證人費、差旅費等其他訴訟費用,對當事人而言,這已經成為一種沉重的經濟負擔,使民事訴訟成為一種「成本相當高」的制度。設立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當事人通過投保的方式將自身的訴訟費用的負擔風險,轉嫁到社會保險業中,從而降低和減少訴訟給當事人帶來的訴訟風險,在此基礎上獲得行使訴權和接近正義的保障。
2.訴訟保險制度能夠減輕法律援助的壓力。
設立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一部分有一定經濟基礎的民眾從對法律援助的期望轉向投入與回報相均衡的訴訟保險中來,這樣既不會影響法律對貧困者維權的救濟,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等收入者維權的可行性,從而實現法律救濟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3.訴訟保險制度能夠穩定律師收入,提高律師業服務水平,形成訴訟保險業務與律師業務相互促進的局面。
訴訟保險制度可以減緩當事人的經濟壓力,而且,保障了當事人能夠自由選擇由保險公司付費的律師,這樣當事人會更積極地聘請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律師幫助自己進行訴訟。同時,保險公司為當事人提供侯選律師的做法不僅使律師代理訴訟案件的機會增多,而且律師為了能夠更好的代理訴訟保險訴訟,必然會通過提高其自身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來同其他律師競爭,從而最終促進律師業的健康發展。
4.訴訟保險制度可使訴訟風險在社會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分散,並促使當事人通過司法救濟手段來積極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提高公民的維權意識與法制觀念。
訴訟保險的市場運作保障了訴訟保險不會受到國家資金投入和律師勞動數量等變數的制約。這種優勢首先表現為利用訴訟保險的當事人提供了轉化其訴訟風險的外部有利環境 。其次,訴訟保險的經營模式是保險業的操作方式,由參加訴訟保險的所有投保人來分化某一具體的投保人的訴訟風險。這樣投保人就通過確定的金錢代價換回訴訟風險的極大縮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