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保中的繳費基數所說的工資包不包括補貼、獎金之類的,是所有的加起來還是就是基本工資
社保繳費基數就是你的上年月均稅前收入,包含的是所有基本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各種項目,不單是基本工資。
2. 我剛出來找工作,不是很明白,有些公司的工資是里提到基本工資加社保加補貼,這個加社保是什麼意思
就是加上給你交的社保的那部分錢。實際上這筆錢是交給社保賬號的!工資上是看不到的!
3. 某人基本工資10000元,補貼3000,那麼單位和個人怎麼交社保
單位和個人怎麼交社保?對職工而言,社保即通常說的「五險一金」:「住房公積金」:國家回規定的是:住房答公積金不低於工資的10%,效益好的單位可以高些,職工和單位各承擔50%。「五險」:按照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承擔6%,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承擔1%,個人1%;生育保險1%全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0.8%也是全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可以只按基本工資繳納嗎?按照勞動合同法社保條例的規定,必須是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為基數來交社保的,而不能只按照基本工資,員工收入中,除了非生產性福利補貼外,其餘部分都是構成工資總額的因素。所以只按基本工資繳納不合法。 如果員工有證據證明公司沒有按照實際工資來交,那麼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社保如何審計?接到審計局通知,會告訴貴單位需要准備什麼東西,按要求准備就行了!去年全年的工資台賬,社保委託收款單之類的東西 。
4. 社保補助能不能和工資一起算
第一, 法律要求個人也應繳納社保費, 這部分包括在個人的工資中,每月由單位從其中代扣代繳. 也就是說每個人要從工資中拿出一部分去交社保費.
第二, 現實中確實有一部分企業不為職工繳納社保費, 卻說已經包括在職工的工資中了. 實際上是逃避了企業繳納部分社保費的義務. 如果你單位是這種情況, 你就應該向單位提出, 除了本人繳納的之外, 請單位也履行其繳納社保費的義務.
5. 面試時工資里有社保補貼是什麼意思啊
有兩種可能,第一是這個公司為了讓面試者覺得他們公司的待遇好,把社保公司繳納部分作為工資的一部分拿到檯面上來說,實際上這部分到時候是得拿去交社保的;第二是這個公司不給員工交社保,而是給以部分資金作為補貼發到員工手上,但是這種方法其實是不合法的,所以第一種可能的機會比較大。
6. 社會保險繳納是根據基本工資還是基本工資+補貼呢
不一定,要看企業所處地區和企業相關內部政策,有的單位強勢,明明發給你3000工資,卻只按2500基數交,這種情況很常見
7. 社會保險繳納是根據基本工資還是基本工資+補貼呢
繳納社會保險,是根據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包括本人的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以及各種補貼在內,具體工資總額的構成,請你參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的解釋。
8. 繳納社保是按照合同中的基本工資繳納還是按照(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總和繳納
如果不超過高限,按照合同約定的總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如果低於低限,則按照低限繳,因為社保局做社保審計的時候會這樣審計的。如果少了會麻煩的。 建議還是別找麻煩的好o(∩_∩)o
9. 交社保與基本工資有關嗎,與獎金提成有沒有關系
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包含獎金、提成。工資總額包括獎金和提成。
《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作為工資統計,在計算繳費基數時作為依據。
一般情況下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是沒有完稅證明的,如果需要完稅證明,可以通過單位找稅務局開具。個人是因為單位不提供完稅證明而拒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9)社保繳納由工資補貼擴展閱讀:
《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關於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
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
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中對工資總額的計算作了明確解釋:
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支付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三、關於計算繳費基數的具體項目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作為工資統計,在計算繳費基數時作為依據:
1、計時工資、包括:
(1)對已完成工作按計時工作標准支付的工資,即基本工資部分;
(2)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4)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技能工資及崗位(職務)工資;
(5)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職工受處分期間的工資、浮動升級的工資等;
(6)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
2、計件工資,包括:
(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包括:
(1)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將、外輪速遣將、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2)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
(4)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機關工人的獎金、體育運動員的平時訓練獎;
(5)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余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運輸系統的堵漏保收獎,學校教師的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從各項收入中以提成的名義發給職工的獎金等。
4、津貼,包括:
(2)保健性津貼。包括: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保健津貼、農業事業單位發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貼以及其他行業職工的特殊保健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包括:特級教師津貼、科研課題津貼、研究生導師津貼、工人技師津貼、中葯老葯工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高級知識分子特殊津貼(政府特殊津貼)等。
(4)年功能津貼。包括:工齡工資、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護齡津貼。
(5)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等。
(6)其他津貼。例如:支付個人的伙食津貼(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和空勤人員或是津貼、水產捕撈人員伙食津貼補貼、汽車司機行車津貼、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伙食補貼、少數民族伙食津貼、小伙食單位津貼、單位按月發放的伙食補貼、補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
5、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件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糧、油、蔬菜等價格補貼,煤價補貼、水電補貼、住房補貼、房改補貼等。
6、加班加點工資;
7、其他工資,如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以及調整工資補發的上年工資等。
8、特殊項目構成的工資:
(1)發放給本單位職工的「技術交易獎酬金」;
(2)住房補貼或房改補貼。房改一次性補貼款,如補貼發放到個人,可自行支配的即如工資總額內;如補貼為專款專用存入專門的帳戶,不計入工資總額統計〔國家統計局《關於房改補貼統計方法的通知》(統制字〔1992〕80號文)〕;
(3)單位發放的住房提租補貼、通信工具補貼、住宅電話補助〔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1998年年報勞動統計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1998〕120號)〕;
(4)單位給職工個人實報實銷的職工個人家庭使用的固定電話話費、職工個人使用的手機費(不含因工作原因產生的通訊費,如不能明確區分公用、私用均計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購買的服裝費(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種費用;
(5)為不休假的職工發放的現金或補貼〔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6)以下屬單位的名義給本單位職工發放的現金或實物(無論是否計入本單位財務賬目)〔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7)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各種商業性保險〔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8)試行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經營者,其工資正常發放部分和年終結算後補發的部分〔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9)商業部門實行的櫃組承包,交通運輸部門實行的車隊承包、司機個人承包等,這部分人員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餘部分歸己。對這些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採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項(一定)費用支出後計算〔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勞動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號)〕;
(10)使用勞務輸出機構提供的勞務工,其人數和工資按照「誰發工資誰統計」的原則,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勞務工的工資,而是向勞務工輸出方支付費用,再由勞務輸出方向勞務工支付工資,應由勞務輸出方統計工資和人數;
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勞務工支付工資,則應由勞務使用方統計工資和人數。輸出和使用勞務工單位的繳費基數以誰發工資誰計算繳費基數的原則執行〔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4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4〕48號)〕;
(11)企業銷售人員、商業保險推銷人員等實行特殊分配形式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由各地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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