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去年參加工作住房補帖享受多少年
你好,住房補貼領取的辦法:
(1)住房補貼資金管理,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參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委託銀行承辦有關的金融業務。
(2)各實施單位應按規定的歸集渠道,在本單位存儲住房公積金的銀行,以職工本人名
義開設住房補貼專用帳號,每月自發放工資之日起在10日內將職工的住房補貼存入本人帳戶,並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3)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人員,在實施單位工作滿2年的,購買住房時可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用於支付購房款;款額不足的,可按規定申請職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
(4)實行住房貸幣分配的人員承租住房時,可憑房屋租賃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補貼用於交納房租。
(5)計發住房補貼期間職務發生變動,從變動職務的次月起按新職務計發住房補貼至累計25年滿為止。
(6)計發住房補貼期間在市內調動工作的,原工作單位應從辦結本人調離手續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並將已計發住房補貼的月數、數額等情況(以下稱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新工作單位可結合單位實際,根據已計發情況,繼續向本人計發住房補貼。
(7)計發住房補貼期間調離本市(含經批准出國、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單位應從辦結本人調離手續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的;已計發的住房補貼本息金額,本人可一次性提取,並由原工作單位將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
(8)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辭去公職、擅自離職或被辭退、除名、開除的,原工作單位應從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並將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本人如重新參加工作,新工作單位可根據已計發情況,繼續向本人計發住房補貼;如未重新參加工作,已計發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在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一次性提取。
(9)職工離退休前未使用過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離退休時可一次性提取;離退休時如未領足規定年限的住房補貼,原工作單位應繼續按月按本人離退休時的職務待遇發放住房補貼至累計25年滿為止。
(10)計發住房補貼期間去世的,從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其中在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前已參加工作的,可視本人工齡情況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但最多發至累計25年滿止。職工去世後,其名下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可由其繼承人一次性提取;已辦理住房抵押貸款的,由其繼承人償還貸款本息。
望採納,謝謝。
⑵ 成都市住房補貼政策是從哪一年開始執行的
2004年2月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比如這個網頁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06287可以查看到這個辦法及通知
國家1998年出台住房貨幣化補貼有關政策,一些省市少數單位在當初就實施了貨幣化分房政策,2002年後全國各地在住房貨幣化補貼政策上執行有所加快,但主要還是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得要好一些,國家財政撥款的、優於地方財政撥款的、好的機關事業單位優於差的單位,一般的企業可能不實施的。
住房補貼政策是屬地政策,有些地方的政策制定出來執行起來比較復雜,牽涉廣,有些地方政策及比較簡化,易於操作。
有關政策文件見:《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職工住房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房建設發展的通知》(川府發〔1998〕77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川辦發(成府發〔2000〕78號)
⑶ 按國家政策,住房補貼能補幾年
15年。
⑷ 廣東省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補貼發放年限為多少年
好像是十五年。
⑸ 公務員住房補貼是多少
1、《關於省直單位購房補貼核定辦法》(冀直房改[1999]4號)
2、《關於省直單位專業技術幹部和技術工人購房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冀直房改[1999]7號)
3、《關於印發〈河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發放實施細則〉的通知》(冀政辦[2005]24號)
4、《關於上報購房補貼發放工作機構的通知》(冀直房補辦[2006]1號)
5、《財政部關於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有關事宜的通知》(財綜[2008]3號
⑹ 住房補貼為什麼分98年之前工作補15%,而98之後工作補22%
98年以前有福利分房?本人98年參加工作咋沒享受過這待遇!現按此標准發住房補貼後,還不如98年之後參加工作拿到的工資多,這公平嗎?
⑺ 住房補貼是多少
這個根據單位所在地的經濟適用房平均價格,平均工資,自己職工享有的版住房面積等權因素來具體確定的。
住房補貼額,發放的住房補貼額=每平米住房補貼額與該職工的住房補貼額的乘積
發放補貼應考慮建立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職工工齡。
⑻ 一般住房補貼金能享受幾年
十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