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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障住房政策

發布時間:2020-11-26 15:38:00

Ⅰ 怎麼申請深圳保障性住房

深戶申請深圳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條件,參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Ⅱ 申請保障性住房,需要那些條件走什麼程序(我是深圳集體戶口)

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障性住房申請流程:

在2017年裡,根據各市保障性住房申請都根據本市情況制定申請流程,例如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請程序如下: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統一填寫《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點擊下載),並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在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中做相應標注和說明。如需了解詳細,請登陸本地政府官網查詢。

拓展內容:

保障性住房主要分類:

1、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政府指導價出售給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2、廉租房:是政府或機構擁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賃給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對廉租住房沒有產權,是非產權的保障性住房。

3、公共租賃房:指通過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按照市場租價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可租賃的住房,同時,政府對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應標準的租房補貼。

4、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地拆遷房屋的農戶。

5、兩限商品房:即「限套型、限房價「的商品住房。為降低房價,解決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銷售價格的基礎上,以競地價、競房價的方式,招標確定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由中標單位按照約定標准建設,按照約定價位面向符合條件的居民銷售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兩限房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保障性住房」。

Ⅲ 關於深圳市保障住房的。我現在和父母住,我快要結婚了,但沒有能力購房,想申請套保障性住房,怎麼申請

需要滿足下面一些條件,就可以申請了:
申請輪候安居型商品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含當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戶籍。
(二)申請人在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參加本市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不含少兒醫療保險,下同)累計繳費5年以上。申請人屬《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規定的人才的,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且不受該辦法規定的年齡限制;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後補繳社會保險的時間不納入累計繳費時間。
(三)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購買過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過購房補貼政策;
(四)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軍產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自建私房、違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設用地,且在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前5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無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為。
(六)符合申請條件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下列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不受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限制:
1、經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一、二、三、四級殘疾人;
2、經民政部門認定的撫恤定補優撫對象。
申請人以家庭為單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請的,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周歲的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年滿18周歲的子女不能列為共同申請人。未滿18周歲的子女列為共同申請人的,不影響其成年後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年齡後以單身居民身份申請本市住房保障。
無本市戶籍的現役軍人,可以以申請人配偶的身份作為共同申請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年滿35周歲的單身居民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以個人名義提出輪候申請。

Ⅳ 深圳公租房政策誰了解,可不可以跟我說一下

深圳公租房的具體辦理政策如下:
一、辦理條件
深戶居民:
1.申請人年滿18周歲,且具有本市戶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不能作為申請人。申請人已經組建家庭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提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申請,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證滿一年的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具有本市戶籍的申請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戶),但在承租期間不得重復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優惠。
2.申請人的配偶屬現役軍人的,可以不受戶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證期限的限制。申請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讀全日制學校而將戶籍遷出本市的,視為具有本市戶籍。申請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學而將戶籍遷出本市的,視為具有本市戶籍。
3.申請人參加本市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或者醫療保險,不含少兒醫療保險,下同)累計繳費3年以上,申請人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1年以上;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屬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為一、二、三、四級殘疾人或經民政部門認定為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不受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限制。
4.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設用地),未領取購房補貼,在申請受理日之前3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5.提出申請時,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請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正在本市領取租房貨幣補貼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經輪候選房並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貨幣補貼。
6.申請人及其配偶無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為,或者雖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為,但已依法接受處理並自處理之日起滿五年。
傑出人才:
1.申請人為經市人力資源部門認定的傑出人才;
2.申請人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
3.申請人在本市用人單位全職工作。
領軍人才:
1.申請人為經市人力資源部門認定的領軍人才;
2.申請人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擁有商品住房、未領取過領軍人才租房補貼;
3.申請人在本市用人單位全職工作;
4.地方級領軍人才、後備級人才須具有本市戶籍。
註:在用人單位全職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請單位與其勞動合同簽訂單位、社會保險繳納單位、納稅申報單位一致。社會保險或者納稅申報中斷的,視為該人才已離開用人單位。
二、辦理材料
1.基本材料
(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輪候申請表(公共租賃住房)》(須在系統中完成信息填報後從系統列印)。
(2)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請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及戶口簿(未成年子女可只提交戶口簿);戶口簿不能反映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之間親屬關系的,應出具其它可證明親屬關系的材料,如出生證、收養證明、公證書或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等。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本市戶籍的,可另行提交本市有效居住證。
(3)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請人(及其配偶)已婚的,提交結婚證;未婚的,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離異的,提交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交喪偶的相關證明材料。
2.補充材料
(1)收養過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失獨家庭須提交獨生子女證及相關證明材料。
(2)申請人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1年以上3年以下的,需提交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的認證文件。
(3)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屬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為一、二、三、四級殘疾人或經民政部門認定為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須提交相應的殘疾、優撫證明材料。
(4)配偶屬現役軍人的,提交軍官證、士兵證等證明材料。
(5)子女因服兵役或就學而將戶籍遷出本市的,須提交市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成年子女就學的,還需提交學校出具的在讀證明。
(6)沒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超生政策的,申請時不需提交計劃生育證明,但在認租時須提交;已違反超生政策的,申請時應當提交自接受處理之日起已滿5年的計劃生育證明。
註:以上材料均須提交復印件,同時應將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驗,復印件需使用A4型紙。
深圳傑出人才公租房申請材料
深圳領軍人才公租房申請材料
辦理流程
1.申請人登錄系統在線填寫申請信息,並根據系統的提示,預約到區受理窗口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的時間。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統一輪候系統
2.區受理窗口受理及初審:
(1)受理並審核申請人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補交材料的,補交後初審。
(2)比對申請人所錄入的信息與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的信息是否一致。
(3)結合系統埠所反饋的社保、擁有房產、轉讓房產、租住保障性住房等信息,進一步審核並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3.初審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區受理窗口出具《備案回執》,掃描並上傳申請人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門終審;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4.市主管部門終審。市主管部門按季度會同市規土委、民政、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批量核查有關條件,包括婚姻、戶籍、住房及宅基地、購房補貼、區級政策房等。
5.終審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納入輪候資料庫;終審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門駁回申請,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
6.按季度更新並公布輪候冊。

Ⅳ 深圳福利房申請條件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

來源: 深圳國土房產網 日期: 2009-03-28
內容參考《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深國房〔2008〕37號)

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以已婚家庭或單親家庭為基本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應確定一名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不擁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及戶籍遷入本市前在國內其它城市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未領取過未購房補差款;一定年限內未曾轉讓過自有形式的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請前連續兩年均低於本市低收入標准線。

(六)家庭總資產不超過一定限額。

(七)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沒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詳細查詢請查看《深圳國土局網站》 保障房頻道。
http://203.91.44.117/xxgk/zcxzfgl/jjsyzf/jjsyzfnr/200908/t20090826_51345.html

Ⅵ 深圳市申請福利保障房的條件是什麼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

來源: 深圳國土房產網 日期: 2009-03-28
內容參考《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深國房〔2008〕37號)

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以已婚家庭或單親家庭為基本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應確定一名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不擁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及戶籍遷入本市前在國內其它城市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未領取過未購房補差款;一定年限內未曾轉讓過自有形式的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請前連續兩年均低於本市低收入標准線。

(六)家庭總資產不超過一定限額。

(七)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沒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Ⅶ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的內容章節

第一條 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難群體居住條件,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健康穩定發展,提高城市競爭力,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層次適度保障和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三條 住房保障採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貨幣補貼等方式。
本條例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籌集的,以限定的標准和價格,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單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種形式。
第四條 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戶籍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單身居民為基本保障對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對具有本市戶籍的屬社會救助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的方式予以保障。
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專業人才以及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員,市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設定條件,逐步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條 市政府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創新機制,加強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供給,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房委會)負責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項的審議、協調、指導和決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設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並可以依法委託相關事業組織具體實施。
發展和改革、人居環境、財政、規劃和國土、公安、監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統計等相關部門,有關金融機構和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各區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做好轄區的住房保障工作。 第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區政府以及市發展和改革、人居環境、財政、規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等,編制住房保障規劃,按規定經批准後公布實施。
住房保障規劃應當包括住房保障的目標、總體要求、保障性住房籌集和供應、土地和資金安排以及規劃實施措施和工作機制等內容。
第七條 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儲備制度。相關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住房建設規劃、法定圖則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時,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優先單獨列出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指標,明確具體地塊和空間布局,並徵求市主管部門意見。
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儲備的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地功能。
第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區政府以及市發展和改革、人居環境、財政、規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等,根據住房保障規劃,編制住房保障年度計劃,按規定經批准後公布實施。
住房保障年度計劃應當明確計劃年度內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應和資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來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數量和區域分布、貨幣補貼的總額、保障對象的范圍等內容,計劃要點應當納入本年度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九條 相關部門在編制與保障性住房有關的規劃、計劃時,應當綜合考慮交通、生活配套設施等因素,採取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設或者與商品房搭配建設相結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保障性住房與商品房搭配建設的,規劃和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保障性住房的產權歸屬、銷售對象、銷售方式、管理模式等內容。
第十條 在城市更新改造過程中,市政府應當根據住房保障規劃、計劃,結合更新改造項目的具體情況,規定搭配建設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區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資金;
(三)政府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設施所得的收益;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依法從市住房公積金及其他途徑籌集的資金。
住房保障資金統一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的開發建設、籌集、管理以及發放貨幣補貼等。
第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來源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住房;
(二)政府購買、租賃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徵收、沒收的住房;
(四)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的住房;
(五)搭配建設的住房;
(六)社會捐贈的住房;
(七)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
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由發展和改革部門依照經批準的住房保障年度計劃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統一立項,規劃部門按期選址,市、區主管部門組織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機構建設或者通過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建設。
政府投資建設和購買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依法收回、徵收、沒收用於住房保障的住房,歸政府所有,由市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住房保障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套型結構和建築面積。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國土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標准及技術規范,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築面積、戶型、布局、室內外配套設施、裝修等相關技術規范。
第十五條 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循環經濟的要求,符合安全、環保和節能標准,符合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
市、區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質量、安全及造價等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建設單位依法對其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新建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保節能、經濟適用的原則完成室內裝修;其他方式籌集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前,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狀況進行檢查,必要時應當予以修繕。
經過室內裝修或者修繕的保障性住房,應當具備滿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條件。 第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銷售價格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擬定,經市房委會審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物價變動情況和住房保障水平對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銷售價格適時進行調整,經市房委會審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十八條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應當與住房困難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在適當考慮建設成本、公共配套設施、房屋折舊等因素的基礎上,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租金標準的一定比例下浮確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應當根據住房困難群體的收入水平分層次確定。
保障性住房在本市規定的配售面積內的銷售價格,應當綜合考慮社會平均建設成本、區位因素、規定的利潤以及住房困難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性住房的銷售價格應當低於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均價並保持合理差價。
第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的具體租金和銷售價格的確定,還應當考慮樓層、朝向等因素。
樓層、朝向等修正系數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制定,報市房委會批准後公布執行。
保障性住房實際面積超過本市規定的配售面積的,超出部分的銷售價格參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水平確定。 第二十條 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
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的,除具備上述(一)、(三)、(四)、(五)、(六)項條件之外,還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本條例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的住房和雖未登記但有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義擁有的住房。
本條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未租賃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自有住房面積低於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准,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除第(四)項規定以外條件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貨幣補貼按月發放,補貼金額按照戶籍人口數計算。
第二十四條 租賃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因經濟原因繳納租金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租金。
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章規定的收入線標准、財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貨幣補貼標准,由市主管部門會同人居環境、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相關部門,每年根據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以及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劃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本章申請條件中收入和財產的構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
第二十七條 申請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應當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並申報有關材料。
家庭申請的,應當確定一名成年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應當為共同申請人;單身居民申請的,該單身居民為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住房保障申請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共同申請人;
(二)住房保障方式;
(三)保障性住房的處所;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下列事項,並提供相應的書面證明材料:
(一)家庭成員及其戶籍狀況;
(二)收入狀況;
(三)住房和其他財產狀況;
(四)其他需要申報的事項。
第三十條 住房保障申請的受理方式包括日常受理、集中受理。
市主管部門應當公告住房保障申請和申報材料的具體內容及其形式要求。
市主管部門決定在一定時間內集中受理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公開發布受理申請的通告,受理時間每次不少於十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住房保障申請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
住房保障申請和申報材料齊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全部補正申請和申報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三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受理後應當將受理材料報區主管部門審查。
區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或者受理住房保障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會同區民政、社會保障、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申請和申報材料以及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進行審查。
審查可以採取查檔取證、鄰里訪問、入戶調查等方式。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經審查合格的,由區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五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區主管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
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區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區主管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第三十四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請及有關申報材料一並報市主管部門,由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
公安、規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以及有關金融機構、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五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五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市主管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市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輪候冊,將經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冊進行輪候。輪候信息應當公開。
行動不便的殘疾人,享有優先選擇出入方便住房的權利。
輪候規則由市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輪候期間,家庭成員及其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主動及時申報。
輪候超過一定期限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報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事項,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予以審核。
因有關情況發生變動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主管部門應當取消申請人的輪候資格。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由輪候規則確定。
第三十八條 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可以在主管部門提供的住房或者貨幣補貼范圍內,自行選定具體的住房或者貨幣補貼。輪候到位的申請人放棄權利的,按規定重新輪候,輪候在後的申請人依次遞補。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與主管部門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買賣合同或者貨幣補貼協議。
保障性住房租賃、買賣合同應當由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簽名;貨幣補貼協議應當由申請人和具有本市戶籍的共同申請人簽名。
申請人、共同申請人逾期未簽或者明確表示拒簽合同或者協議的,視為放棄其該年度取得住房保障的權利。再行申請的,應當重新進行輪候。
第四十條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經市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變更住房保障方式。
申請變更保障方式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原享受的住房保障,自變更後的合同或者協議生效時起終止。 第四十一條 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為購買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銀行設定的抵押除外。
規定年限屆滿後,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應當繳納土地收益並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標准繳納房產增值收益等價款。
第四十二條 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在取得完全產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購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門按照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後確定的價格予以收回:
(一)已另行購買擁有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員戶籍均遷出本市的;
(三)因銀行實現抵押權而處置保障性住房的;
(四)需要轉讓所購保障性住房的。
第四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或者貨幣補貼協議期限屆滿需要續期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並申報有關材料,由主管部門予以審核並公示。
經審核通過且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可以重新簽訂相應的合同或者協議。
未依照規定申報材料,或者已申報材料但經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原合同或者協議期限屆滿之日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發放貨幣補貼。
第四十四條 需要終止租賃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貨幣補貼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應當書面告知市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收回住房或者停止貨幣補貼,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租賃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產權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並可以根據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後確定的價格有償收回出售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內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或者累計六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三)擅自轉租保障性住房的;
(四)擅自互換、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五)擅自轉讓、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六)將保障性住房用於經營性用途的;
(七)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保障性住房嚴重毀損的;
(九)其他違法或者違約情形。
具有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情況之一的,相關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產權的申請。
第四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被主管部門收回或者按照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後確定的價格有償收回的,原租賃或者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搬遷,並辦理相關手續。
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延長居住期限,臨時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在延長的限期內應當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繳納相應的租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搬遷,並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收取逾期的租金;拒不執行的,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四十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及時公開發布本市住房保障的規劃、建設、供應、申請、輪候、銷售、租賃、退出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單身居民檔案,記載申請、審核、輪侯、配置以及不良行為等信息。
對有關當事人違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嚴重違約行為,主管部門應當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載,並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公示,同時將公示內容告知當事人所屬單位和徵信機構。
徵信機構應當依法將有關當事人違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嚴重違約行為納入其徵信記錄。
第四十九條 主管部門應當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保障對象應當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十條 市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上一年度住房保障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五十一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補貼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三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十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一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五十二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十萬元罰款,並終身不再受理其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申請;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十年內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三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五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五十三條 主管部門查明有關當事人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的,應當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買賣合同、貨幣補貼協議或者責令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單位解除買賣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補貼資金,除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外,加處一倍罰款,同時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補收入住期間的租金或者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資金的利息。
第五十四條 有關當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四)、(五)、(六)、(七)、(八)項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罰款。
有關當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項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門自該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五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為住房保障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罰款,對責任單位處十萬元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有關當事人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主管部門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有關當事人涉嫌詐騙、偽造公文印章、賄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的具有本市戶籍社會救助對象以低廉租金標准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出租價格,按照合理標准籌集,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單身居民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三)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出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四)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和轉讓年限,按照規定標准,主要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五十八條 住房困難標准、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由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輪候規則以及相關標準的,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門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
第六十條 市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Ⅷ 關於深圳市保障房申請條件

我的回答絕對能幫到你了。

1、家庭成員可包含自己父母,但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包含進來,只要你已成年並能組成家庭即可。有硬性規定一定要納入進來作為共同申請人的是自己的未成年小孩。
2、不但雙方要求深戶,要求參與申請的全部家庭成員都是深戶,包括你的未成年小孩也要求是深戶。收入線和資產線只針對申請經濟適用房和公共租賃房(均屬保障房范疇)有限制,但每個批次都會變化,現在看來是逐漸放寬的趨勢,但絕對不會因為你是深戶而放寬,因為能申請的都是深戶。
3、名下在國內有房產的,最好不要嘗試申請,不保證一定能查出,但是查出來後果比較嚴重。因為新的保障性住房條例即將修訂完成,裡面規定的處罰措施更加嚴格,一旦被行政處罰,將終生不得在提出保障房申請,並且罰款20萬。

你比較關注的可能是保障房裡面的經濟適用房,關於經濟適用房的條件我再幫你理一下吧:
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大概可以參考上一次的通告,主要包括1、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全部家庭成員的入戶時間符合規定(上批次是要求07年12月31日前入戶,下批次的肯定在這個時間之後);2、資產和收入符合規定(上批次是要求家庭總資產不超過32萬,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26529元,下批次肯定還會放寬);3、婚姻形成時間符合規定(上批次要求07年12月31日前形成婚姻,包括結婚、離婚、喪偶等等,具體細則可以再咨詢);4、全家名下沒有房地產且5年內沒轉讓過房地產(硬性規定);5、未違反計劃生育規定;6、市政府要求的其它條件。條件的話大概主要就這些了,僅供參考,因為新一輪的申請受理通告沒有發出,誰都不知道新的條件會怎麼定。
申請流程主要是到街道辦填表交資料,然後配合入戶調查以及配合區住建部門的復審,包括補充有關工薪收入證明等等,最後是市住建部門終審。終審主要有9查9核,要查的包括全家人的銀行帳戶及近幾年大額資金轉讓情況、證券及基金帳戶情況、擁有房地產情況及房地產轉讓記錄(包括農民房集資房等任何形式的房產都要查)、擁有車輛情況、投資辦企業情況、商業保險、戶籍、婚姻、計劃生育、殘疾及優撫等情況。

其實除了申請有收入和資產限制的經濟適用住房以外,你還可以考慮申請其它類型的保障房,包括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賃房、廉租房、人才公寓等等。安居型商品房條件比較寬泛,沒有資產和收入的要求,但價格較高,主要為解決社會夾心層人群的住房問題的,可能明年會陸續推出,到時可關注市住建部門的網站;公共租賃房和經濟適用房一般同時推出,申請的條件基本和經適房的條件一樣,但是對於轉讓房產的要求沒那麼嚴格,也可以單身申請,具體也可以等通告發出再詳細了解;廉租房的可以咨詢當地的社區工作站或街道辦;人才公寓是給市重點企事業單位職工的,由企事業單位出面提出申請,可以咨詢一下你公司有沒有這個項目。

目前來說還沒新一輪的保障性住房申請受理通告。一般來說通告會在年底發出,但不一定每年都有,要看市政府的房源計劃的。
建議你關注各大媒體的消息,以及市住建部門的網站,也可以到當地的街道辦或社區工作站咨詢。如果開始申請的話,一般都是先到街道辦填表交資料的。

至於樓上幾位提到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你大概參考一下吧(地址我附下面了),因為條例有了新的修訂,已經過常務會討論,即將准備發布,所以裡面的內容可能會有所變動,特別是在申請以及處罰方面會有所修改。

完全原創答案,絕對權威,希望能幫到你。

Ⅸ 在深圳申請住房補貼時候,最後一項業務審核失敗: 「您享受過住房保障政策 不能申請租房補貼」。

去住建局申請退還以前的補貼,再申請。首次登錄之後,會要求補錄個人信息,只需按照提示操作,同步基本信息,然後點擊「租房補貼申報」,再按照操作提示進行,即可成功申報。

由於申請是需要社會統一用戶賬號登錄的,一般市民在入戶深戶的時候都已經注冊過這個賬號了,這里只需使用賬號登錄即可。

(9)深圳保障住房政策擴展閱讀:

特別注意:

1、請按要求填寫備注欄,並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紅色欄;

2、請務必到銀行櫃台辦理退款手續,銀行對賬單需加蓋銀行公章保存,並隨函寄至市租賃中心;

3、請在遞交申請表時一並提交申請人的身分證副本。

4、申請成功後,就輪到政府部門審核申請人的材料了,如果符合申請要求的就會在網上公布「擬發放名單」,公示通過的隨即安排發放補貼,公示名單查詢方法,可以閱讀上文第一步中的內容。

Ⅹ 申請深圳經濟住房需要什麼條件

一、深圳經濟適用住房概念: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出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二、深圳經濟適用住房最新的申請條件指南
龍悅居、蓮馨家園都屬於深圳經濟適用住房,並於2014年6月公布發售。那麼深圳經濟適用住房最新的申請條件指南是什麼呢?
根據《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22條規定: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不擁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及戶籍遷入本市前在國內其他城市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未領取過未購房補差款;一定年限內未曾轉讓過自有形式的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請前連續兩年均低於本市低收入標准線;
(六)家庭總資產不超過一定限額;
(七)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沒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四、深圳低生活收入線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請收入線標准而言,參考上批次保障性住房規定。家庭人均年收入超過26529元。假家三口年收入30000元,老婆年收入30000元,小孩沒收入,平均下來家庭人均年收入20000元,但申請保障性住房要符合收入規定還要符合規定其申請條件。
收入線標准、財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人居環境、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相關部門,每年根據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以及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劃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申請條件中收入和財產的構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五、材料 提交書面申請資料
申請對象(申請人或配偶)須按預約時間憑《龍悅居、蓮馨家園保障性住房提交書面申請資料通知書》到申請人現戶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書面申請資料。逾期未提交書面申請資料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次經濟適用住房。
1、第一、三類申請對象須提交的書面資料
(1)《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須在線列印,經申請人和所有共同申請人簽字、按手印後,在指定位置粘貼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自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請以來,家庭戶籍、人口、住房、計生、婚姻等情況未發生變化的申請對象,只需提交申請表;發生變化的,一並提交相關書面證明資料。
2、第二類申請對象須提交的書面申請資料
(1)《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須在線列印,經申請人和所有共同申請人簽字、按手印後,在指定位置粘貼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
①現役軍人須提交軍人身份證號碼表、軍官證或士兵證。若戶口簿等證件不能反映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之間的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須取得公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
②婚姻狀況證明:未婚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包括離婚協議)或者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等。
(3)戶籍遷出證明和服役證明或者在學證明。共同申請人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戶籍遷出深圳市的,戶籍遷出時間及原因的證明由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出具,服役證明或者在學證明由所在服役單位、學校予以出具。
(4)申請人或者配偶的計劃生育證明。計劃生育證明以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為准。
(5)撫恤定補優撫對象證明。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以民政部門核定的為准。
(6)殘疾人證明。殘疾人證明以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殘疾人證為准,2009年前(含2009年)辦理的殘疾人證須以市殘疾人聯合會重新換發的新證為准。
(7)參戰退役人員或工程兵相關證明資料。
(8)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註:上述有關證件驗原件,交a4紙復印件;有關證明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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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一)網上申報
申請對象應在2013年10月11日至2013年11月4日期間,登錄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售房中心)網站,點擊「經濟適用住房專欄」,憑身份證號碼、姓名、手機號碼注冊申請賬號。注冊成功後,點擊「我要申請」專欄,系統將自動跳轉至網上申報系統。
網上申報確有困難的,可在上述時限內(工作日9:00-12:00和14:00-18:00),到申請人現戶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請工作人員代為網上錄入並列印。網上申報時間截止後,將不再受理申請對象的申報。各類申請對象的網上申報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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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三類申請對象
申請對象登錄網上申報系統,根據系統自動顯示的原第一次或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請信息,結合申請條件和實際情況,仔細核對申報系統中的相關申請信息,對原申請表中發生變化的信息予以變更。其中,家庭(含單身居民,下同)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以2011年、2012年為准,家庭總資產和婚姻狀況以本通告發布前一日為准。2011年及之後新組建家庭的,以新家庭存續時間計算年可支配收入。
2、第二類申請對象
申請對象登錄網上申報系統,在線如實填寫《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核對無誤後在線提交並列印。
(二)網上預約受理時間
申請對象網上提交申請信息後,須在線預約書面資料受理時間,系統將根據申請對象的意向安排申請對象提交書面資料的時間。預約成功後,列印《龍悅居、蓮馨家園保障性住房提交書面申請資料通知書》。各區受理書面申請資料的時間為2013年10月15日至2013年11月11日期間(工作日9:00-12:00和14:00-18:00)。
(三)提交書面申請資料
申請對象(申請人或配偶)須按預約時間憑《龍悅居、蓮馨家園保障性住房提交書面申請資料通知書》到申請人現戶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書面申請資料。逾期未提交書面申請資料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次經濟適用住房。
1、第一、三類申請對象須提交的書面資料
(1)《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須在線列印,經申請人和所有共同申請人簽字、按手印後,在指定位置粘貼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自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請以來,家庭戶籍、人口、住房、計生、婚姻等情況未發生變化的申請對象,只需提交申請表;發生變化的,一並提交相關書面證明資料。
2、第二類申請對象須提交的書面申請資料
(1)《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須在線列印,經申請人和所有共同申請人簽字、按手印後,在指定位置粘貼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
①現役軍人須提交軍人身份證號碼表、軍官證或士兵證。若戶口簿等證件不能反映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之間的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須取得公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
②婚姻狀況證明:未婚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包括離婚協議)或者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等。
(3)戶籍遷出證明和服役證明或者在學證明。共同申請人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戶籍遷出深圳市的,戶籍遷出時間及原因的證明由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出具,服役證明或者在學證明由所在服役單位、學校予以出具。
(4)申請人或者配偶的計劃生育證明。計劃生育證明以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為准。
(5)撫恤定補優撫對象證明。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以民政部門核定的為准。
(6)殘疾人證明。殘疾人證明以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殘疾人證為准,2009年前(含2009年)辦理的殘疾人證須以市殘疾人聯合會重新換發的新證為准。
(7)參戰退役人員或工程兵相關證明資料。
(8)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註:上述有關證件驗原件,交a4紙復印件;有關證明交原件。
(四)資格審核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對象的申請資格進行審核。市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對象的申請資格進行核查。
(五)初榜公示
經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合格的申請對象名單,將在市、區住房保障部門網站予以公示。
(六)查看並核對初榜公示信息
申請對象查看並核對初榜公示信息,如信息有誤,應在初榜公示期內向現戶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同時接受社會公眾的投訴、申訴和舉報。
(七)終榜公示
經市住房保障部門核查合格的申請對象名單和選房排位順序,將在市、區住房保障部門網站予以公示。
(八)領取選房通知書等選房資料
經審核合格的申請對象按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領取選房通知書等選房資料。
(九)按規定時間依序看房
市住房保障部門將組織合格申請對象到龍悅居現場看房。蓮馨家園看房事宜將由羅湖區住房和建設局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另行安排。
(十)現場選房並簽訂認購協議
申請對象憑《選房通知書》和身份證按通知時間到指定地點依次選房,選定住房後按規定交納1萬元認購定金後現場簽訂《認購協議書》。
(十一)簽訂買賣合同
申請對象憑《認購協議書》、繳款憑證及身份證按預約時間到指定地點簽訂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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