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對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設和完善有哪些借鑒
新加坡的經來驗只能證明小源國寡民比較容易治理而已
新加坡的那些制度在新加坡這個彈丸之地很容易實行,也很容易監督、管理,大多行之有效。而生搬硬套到中國的話,只會添亂而已。
例如:新加坡規定必須以家庭為單位去買組屋,移植到中國的話肯定一堆年輕人為了買房而假結婚。等有小孩之後還會有一堆假離婚的,這樣兩口子分別帶上孩子可以算兩個家庭,能多買一套組屋。
類似的還有很多空子可以鑽,只有在新加坡這樣的小地方才有可能監督到每一個人
還有問題的話歡迎追問
⑵ 中國住房保障制度的優點的缺點是什麼
優點很多,我個人認為我國的很多政策都是為人民服務的,但缺乏實施力度及法律效力。
⑶ 住房保障制度的住房保障制度的產生和演變
構建政治規則層面上的住房保障制度框架國家應在更高的政治規則層面保障公民的住房需求,通過立法保障公民的住房權利,盡快出台《住房法》,立法保障應該涵蓋五個方面內容:一是按照不同的需求層次確認公民有選擇合適住房的權利,同時賦予公民有自由表達住房需求的權利,通過制定保障公民住房權利的政治規則來降低公民獲得合適住房的交換成本。二是通過立法明確人大、政府、司法、社會、公共組織和個人的責任和權利,降低住房保障制度的「依從成本」(意味著要有辦法來識別那些違反規則的行為,衡量其違反的程度,並且能識別出是誰在違規)。三是按照事權與財權相對應的原則,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責權利,在同一的立法目標下實現合作,降低制度的實施成本。四是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實現由政策制定、實施、監督三者合一到政策制定者的角色轉變,同時推動非營利組織和私營部門積極參與住房保障制度的實施,提高效率。五是明確住房保障的資金來源、支出管理、政策措施,鼓勵社會資本積極進入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構建基於責任政府的激勵機制構建基於責任政府的激勵機制,讓地方政府真正成為服務大眾的責任政府:一是改革政府官員政績考核體系,將維護人民權益、關心群眾疾苦、解決公共領域問題作為考核地方政府的主要內容,促使各級政府樹立正確的政績觀。二是改變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的供應模式,變為以政府標准價出讓供應,同時合理增加中央財政在住房保障領域的支出,增加部分用於支付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的土地出讓價格,彌補部分地方政府因土地劃撥方式供應而減少的土地收益。三是通過立法將土地出讓金收益按比例建立全國性住房保障基金,以獎勵項目建設的方式返還地方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四是將保障性住房支出納入地方各級人大的監管范圍,對保障性住房支出的年度預算和決算實行單獨審查並向社會公開。構建全社會廣泛參與的第三方實施的非人際關系化交換住房保障制度實施的關鍵就是對代理人的監管問題,政府因其具有糾正市場失靈的職能,如果再參與保障性住房的生產和供應環節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對住房產權無法清晰界定,而監管和實施的成本將會非常高。因此在設計住房保障制度框架時應該向構建社會廣泛參與的第三方實施的非人際關系化交換方向發展,改變政府既是規則制定者又是規則實施者的局面,從而降低實施和監督成本。一是將政府職責定位為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者和政策實施的指導者,由政府所屬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是將現有的政府所屬的實施機構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或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從政府職能部門剝離,成為住房保障制度的第三方實施機構,主要轉變為兩類互不隸屬的社會非營利組織,一類為審查認定組織,負責組織社會廣泛參與保障對象資格審查認定、保障方式確定工作;另一類為項目實施組織,負責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三是在國家立法的鼓勵下,個人、公共組織或私營部門組建非營利組織參與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構建信息化管理平台規范准入退出機制構建住房保障制度框架的主要目標是糾正住房市場失靈以及防止因政府職責缺位和效率低下而導致的政府失靈,其核心是通過公共財政政策實現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使不同收入階層能夠獲得合適的住房。但是在保障性住房與市場住房之間由於政府的干預而形成巨大的利差,由此住房保障准入與退出的社會公平便成為制度框架構建的焦點。然而,交換雙方信息的不對稱對保證制度實施的公平將產生巨大影響,保證住房保障對象的信息完整性成為了社會公平的關鍵。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整合構建完整的信息共享平台已完全可能實現,對降低住房保障制度的「依從成本」將產生積極影響。第一,通過構建涵蓋勞動保障、稅務、銀行、證券、公安、民政、房產等部門信息共享的平台,實現對住房保障對象家庭的收入、資產和住房狀況全面掌握,構建公平的資格准入機制。第二,構建針對不同收入、無房時間等因素的排隊輪候機制,實現差別化的住房保障體系。第三,運用價格機制規范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機制,一是對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收入提高後實行逐步調高租金的方式或逐步減少租賃補貼,直到租金調整為市場租金或停發補貼;二是對經濟適用住房方式保障的家庭在購買其他住房後實行由保障實施機構折價回購方式退出保障,回購的住房由保障實施機構向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或出售;三是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按略低於市場租金標准確定,為市場租金的80%~90%,一旦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通過市場購房便執行市場租金直到承租人退出;四是對租賃型保障對象在保障期間購買市場住房的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在承租人退出該房後才將購房補貼撥付售房企業,保障對象將補貼購買的市場住房再次上市交易時,必須將購房補貼款退還政府,同時按購房時補貼款所佔比率提取售房時所獲取的利潤。構建科學的信息收集體系全國房屋普查所涵蓋的信息非常廣泛,從城鎮到農村,內容包括房屋狀況、居住狀況、產權人及家庭情況等,同時由於城市的發展,房屋基本信息變更迅速,增加了信息收集的難度。構建科學的信息收集體系不僅可以增加信息的准確度,還可以提高信息收集的效率,對分析和制定住房公共政策極為重要。首先,明確組織機構,將全國房屋普查工作納入到行政機構的重要日常職能。其次,固定房屋普查時間,將房屋普查工作常態化,一是在國家制定五年規劃的前一年開展全國性的房屋普查工作,為制定下一個住房建設及住房保障五年規劃提供准確的決策數據;二是其他年份通過抽樣調查修正數據,為制定年度住房保障計劃和保障性住房土地利用計劃提供依據。再次,建立以社區、村委會為基礎的房屋檔案信息系統,對住房情況及時修改更新。最後,對所有竣工的新建房屋由建設部門提供統一編號的「身份證明」,並通過網路建立新建房屋信息系統,便於查詢和管理。
⑷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是什麼
1.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是政府應切實負起的責任
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確立了房地產市場作為住房資源配置的主渠道,但低收入家庭由於支付能力的不足,難以通過市場自行解決住房問題,被排斥在市場之外。在住房資源配置中,既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也要積極發揮政府保障的作用,一個完善的住房制度必然是由市場機制和住房保障制度有機構成、各負其責的制度。因此,住房問題需要政府介入,通過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權,解決住房上的社會問題和公平問題。
從一些市場經濟國家解決住房問題的經驗看,住房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政府通過安排一定的財政資金支持住房保障,運用多種政策手段給予低收入群體不同的保障支持力度,幫助低收入群體獲得基本的住房。如英國政府扶持非贏利組織興建的普通住宅和對低收入者的租金補貼,近30年來每年一直保持在佔GDP的2%以上,占政府公共支出的5%左右。
目前,我國部分地方政府重視房地產市場發展對本地經濟的拉動作用,但忽視了住房保障是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責任。截至2005年,全國291個地級以上城市中,仍有70個城市尚未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僅有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簽訂目標責任書等方式,將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納入對市(區)、縣政府目標責任制管理和明確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目標及具體考核辦法。因此,政府要切實負擔起應負之責,盡快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2.構建和諧社會要求關注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要求,加快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保障是保持社會穩定和實現社會和諧的「托底」機制,如果廣大人民群眾可以享有可靠的社會保障,就可以安居樂業。住房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構成部分,因而,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體系,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保證社會穩定的重要方面。
3.當前房價的過快上漲使住房保障制度建設更具緊迫性
近兩年,我國部分城市房價處於高位上漲的階段,房價上漲越快,住房保障的矛盾越突出,對住房保障的需求越迫切。當前,由於住房保障制度不夠健全,即便是低收入群體,也只能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低收入群體住房問題隨著房價的持續攀升而日益凸顯,尤其在一些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低收入群體的住房支付能力和房價之間的差距呈逐步擴大之勢。
⑸ 為什麼建立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保障制度針對的是社會上的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屬於必需品,同時也屬於大宗商品,如果全部交給市場,可能會導致房地產投機,中低收入人群買不起房子,露宿街頭,進而影響社會穩定,因為政府要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維護社會公平。
⑹ 如何完善我國的住房保障體系
二、住房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積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這標志著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進入了一個法制化、規模化發展的新時期。現實施的條例是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後的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強制單位和個人為個人未來購房進行儲蓄的住房貨幣分配方式,其特點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廣大城鎮職工購買住房,旨在幫助個人緩解購房壓力。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比普通商貸的利率低1%.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以來,覆蓋面不斷擴大,歸集額和繳存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對中等收入者購買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首先,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來,覆蓋面不斷擴大,但覆蓋率仍然較低。全國公積金覆蓋率不到50%,仍有4000萬左右的職工還未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2]一些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意識,也有些企業由於資金流轉不暢任意停繳。其次,住房公積金的運用率低,沉澱資金高。「就全國來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蘇、福建等6省市的公積金運用率情況比較樂觀,超過了60%,其中北京高達96%,而其他省市則普遍面臨運用率不足的壓力。」[3]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有以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多、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長,影響購房者貸款熱情;雖然公積金貸款比商貸低1%,但是這個利率差很小,當商貸採取優惠利率時便優勢不存。而且,利用公積金貸款可貸得額度低,即使採取商貸+
公積金貸款並行的方式,但也終因公積金貸款手續繁瑣等弊端而使人們不得不放棄它的使用;公積金的使用僅限於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資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賃之用,這也限制了那些賣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對於那些直至退休都賣不起房的人來說,只能等到退休再將公積金支取出來自用,這有悖於公積金作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積金繳存設定了最高繳存比率,不利於單位自主提高職工公積金額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這些不足都影響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發揮作用,首先,加強對我國勞動用工的管理,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率。必須改變目前我國用工制度的無序狀態,凡是企業用工必須經過當地勞動管理部門的批准,並在勞動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必須對在本市工作的人員進行跟蹤,即在本市工作後,要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納的有關手續。[4]逐步推進農民工參統住房公積金的改革措施,使農民工也能從中受惠。其次,賦予住房公積金中心稽查處罰職能,對不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予以相應處罰,迫使其按期及時繳納。再次,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降低貸款利率,吸引人們選擇公積金貸款。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設定彈性比率,對於有能力且對住房公積金熱情高的單位鼓勵其自己確定比率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額度。第五,拓寬公積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為目的的租賃也可申請公積金的運用,真正保障公積金用戶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強住房公積金中心的管理,強化對其的監督,簡化辦理程序,提高辦理效率。
第二,經濟適用房政策。1998年,我國推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國務院發布的有關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房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目的是為實現「居者有其屋」。經濟適用房是指以行政劃撥土地建造,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以保本微利(開發商利潤控制在3%以下)為原則,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產權的普通商品房。「從1998年至2002年,全國共完成經濟適用住房投資3959.67億元;經濟適用住房施工面積達71644.68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竣工面積達42857.60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總量的41.2%,也就是說,經濟適用住房已經佔了中國住宅的半壁江山。」[5]按此統計數據而言,我國的經濟適用住房規模已經很大,應該能夠滿足廣大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需求,而為什麼實際上並沒有起到其應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難發現,當時國家決定全面推進經濟適用房建設,並不僅是為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也是一個重要目的。正是由於這種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經濟適用房很難與商品房界分,經濟適用房的房型面積如何確定,銷售對象資格如何審定,經濟適用房如何管理規范等問題不夠明確,導致在一些地方經濟適用住房被富人購買,成了富人房,偏離了它應有的目標。[6]目前經濟適用房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消費主體錯位,由於審核不嚴,高收入者往往憑借其經濟優勢購置多套經濟適用房,剝奪了本屬於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積規模普遍偏大,中小戶型供應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夠消費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戶型的房屋;雖然政府限定了經濟適用房的利潤空間,然而,本來很低成本的經濟適用房價格卻也不斷上漲,與普通商品房差價不大,而質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卻了其本來的功能。經濟適用房存在的這些問題是關乎我國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實處的關鍵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氣認真解決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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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有什麼特點
以政府強有力的介入實現公共住房有效供給
新加坡住房制度最大的特點是政府的強力介入。新加坡的住房政策目標是「居者有其屋」,模式是政府以強大的財力建設組屋,使得超過80%的人口居住在公共組屋裡,同時又以高效的機制進行管理。
2.以分階段梯度目標設計來細分房地產市場有效需求
住房政策的目標在於滿足合理的住房需求。住房需求大體可分為三個層次:居住需求、居住質量需求和產權需求。滿足住房需求既可以通過政府來提供,也可以由市場來提供。
對於個體居民而言,住房需求層次建立在自身經濟條件之上。對於城市居民整體而言,住房需求滿足的層次則依賴於城市經濟實力和可利用土地面積等因素。
3.以保障居民居住權作為建立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的核心
新加坡政府堅持行政干預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原則,牢牢掌握了房地產市場的主動權,其核心就是保障居民的居住權,以實施保障房政策為重點建立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
4.以嚴密的制度安排保證有限住宅資源優先滿足基本民生需求
嚴密的制度安排保證了有限住宅資源能優先滿足基本民生需求。這也是新加坡組屋制度中最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的地方。
5.保持房地產政策的相對獨立性和穩定性
新加坡政府組屋的一個重要功能是讓不同種族和諧共處,增強民眾對多民族、多宗教社會的認同,促進社會穩定。社區發展主要藉助政府組屋推進,通過組屋把社區所需的各種功能整合起來。
⑻ 廉租房的政策制度
在中共十七大報告的第八部分,胡錦濤提出:「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同時還提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這是黨代會報告中第一次專門提及住房保障制度,更是第一次談到保障方式和保障對象。這意味著:
首先,它表明執政黨更加關注「安居」等民生問題。住房價格不斷攀升,民眾的壓力越來越大。黨代會報告在重點強調教育、醫療問題的同時,也將住房保障寫入其中,體現了對民生的關注和對民意的尊重。
這一表述也表明:中國的住房保障制度已經有了重大調整。
自「安居工程」開始,中國的住房保障工作已經進行了十多年。十多年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心一直是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是其前身)。直到現在,各地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中,也仍然把經濟適用房排在最前面。無論是支持力度還是建設規模,經濟適用房都遠遠高於廉租房、雙限房等其他政策保障性住房。然而,在十七大報告中,卻只見廉租房,而不提經濟適用房。同時,保障對象也從原來的「中低收入家庭」轉變為「低收入家庭」。
這一政策調整在《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中初見端倪。在這個《意見》中,廉租房已經成為住房保障方式的首選,經濟適用房則退居第二位,住房保障的對象也開始收縮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這一政策的轉向在十七大報告中得到了最權威的確認,從而確定了廉租房在住房保障中的重要地位。
保障方式和保障對象是保障制度的兩大核心內容。這兩個方面的調整,意味著我國的住 房保障制度一次理性、務實的調整。
經濟適用房從誕生之時起,就一直飽受非議。剛開始,質疑的還只是理論層面,比如經濟適用房這種半計劃半市場的半商品房,會干擾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補供方」的保障方式也不太公平。而在實踐中,人們發現經濟適用房的問題更多,其中最要命的是申購資格的認定非常困難。政府無力審查眾多的申購者,很多地方的政府就把資格審查工作甩手委託給開發商,導致審查程序形同虛設,於是出現了開著私車住經濟適用房的現象。後來,人們又發現,經濟適用房雖然比商品房便宜很多,但真正的低收入家庭仍然買不起,即使他們得到了購買的機會。此外,經濟適用房如何轉讓也是個棘手的問題。
理論上有資格申購經濟適用房的人群非常龐大,而事實上能買到的只佔其中很小的一部分。這對大多數有意申購經濟適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來說,保障效果其實是「口惠而實不至」,而政府實際上也確實無力保障那麼多人的住房。爭議逐漸延伸到兩個問題上:一是住房保障的標準是不是太高?是應該保障「有房產」還是保障「有房妝?二是住房保障的范圍是不是太大?住房保障應該優先保障誰?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認為:住房保障制度的首選應該是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應該逐步淡出住房保障體系;而且中等收入家庭也不應該納入保障的范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該成為優先保障的對象。
這些意見最終得到了最高決策層的採納。很顯然,「住有所居」的保障標准就是「有房住,而廉租房也正是這個標準的具體體現。同時,保障對象也最終收縮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這樣調整的好處顯而易見:一、「補需方」的方式更加公平;二、「好鋼用在刀刃上」,政府可以把有限的資源和財力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三、資格審查難度大減。由於符合條件的申購人數大幅減少,審查認定的工作量隨之劇減。並且,不具備產權性質的廉租房,也避免了很多「投機」。
在建設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要求下,各地已經加大了廉租房的建設和推行力度。在國務院出台的《意見》中,對廉租房的建設作出了很多硬性的要求,尤其是在保障廉租房建設資金方面,規定得非常具體。但成效還不顯著。很多地方的政府對廉租房的建設和廉租房制度的推行並不積極,這顯然不符合國務院的要求,也不符合十七大報告的精神。這種狀況應該早日改變。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一)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周歲。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二)離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築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范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並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四)領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金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中已按《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四十五條規定政策獲得補償安置的;
(五)掛靠戶口所掛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七)興建、購買商業用房或高標准裝修現有住房的;
(八)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 **社區:
本人**年生,系***鎮**村居民,***年至**年在***工廠做工,2000年以後無固定職業。丈夫***系,***年生,系**鎮***村人,無固定職業,家務農,200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毀於洪水、泥石流,現借住於村鄰家。女兒***,現年8歲,就讀於**縣**小學三年級。
本人長期以來身患***病,四處求職無門,無固定收入,***手術後失敗,需長期服葯治療,雙方有4位老人需贍養,一家人全部費用靠丈夫務農和打工維持。2003年8月和2004年12月,本人和女兒分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1999年結婚至今一直居無定所,為了生活,在縣城四處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由於本人家庭生活的實際困難和無住房的實際情況,現申請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給予批准為盼!
申請人:**
2012年**月**日
⑼ 我國需要什麼樣的住房保障制度
我國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經濟適用房制度存在的問題 1、購買對象界定不準,涵蓋面過廣 2、投資比重下降,供求矛盾尖銳化 3、缺乏有效的退出機制 4、政策不夠清晰,執行過程中屢被異化, 容易產生新的分配不公和腐敗 (二)廉租住房制度存在的問題 1、廉租房的對象不夠廣泛 2、部分城市尚未建立穩定、規范的資金渠道,使得廉租住房的資金問題得不到解決 3、圍繞廉租房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設滯後,面向低收入家庭的房源仍然不足 (三)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1、覆蓋面不廣,融資渠道狹窄 2、分配和使用不合理 3、住房公積金監督機制缺乏,處罰力度不
⑽ 住房保障體系的住房分類
住房公積金制度及其發展
住房公積金制度最初是經濟發達國家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一種成熟經驗,並一度在實踐中作為政策性住房金融發揮了巨大作用。其本質是一種國家支持的社會自助形式,通過金融互助,以繳存公積金的方式,增強繳存資金職工的購房支付能力。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政府為解決職工家庭住房問題的政策性融資渠道。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各按工資的一定比例逐月繳存,歸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專戶存儲,專項用於職工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並可以向職工個人提供住房貸款,具有義務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點。住房公積金按規定可以享受列入企業成本、免交個人所得稅等稅收政策,存貸款利率實行低進低出原則,充分體現政策優惠。
1994年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城鎮全面推行,1999年我國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並於2002年重新發布,使住房公積金制度逐步納入法制化和規范化軌道。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管理體制。
截至2003年底,我國建立住房公積金職工人數達6045萬人,累計歸集公積金5563億元,職工因購建住房和退休等支取1743億元,累計發放個人住房貸款2343億元,支持327萬戶職工家庭購建住房,為改善居民家庭住房條件發揮了重要作用(數據來源:《中國的社會保障狀況和政策白皮書·住房保障》)。相關統計數據顯示:至2004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覆蓋率達58%,我國建立住房公積金職工人數達6138萬人,累計歸集公積金7400億元,累計發放個人住房貸款3404億元,共支持434萬戶職工家庭購建了住房。
住房公積金屬於政策性住房金融,是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特點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廣大城鎮職工在市場上解決住房問題。從實踐經驗來看,公積金制度在支持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不僅本身滿足和改善了部分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同時,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也成為了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有力地支持了廉租住房的建設。但是,我國住房公積金是在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後建立起來的,還需要在實踐探索中逐步完善相關制度,以確保其充分發揮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應有作用。
住房公積金安全性、利用率制度局限
住房公積金制度雖然為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設、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房消費和改善職工居住條件等方面做出了傑出貢獻。但隨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不斷深化和發展,住房公積金管理中也暴露出諸多弊端,或管理體制自身不足、或管理制度缺乏統一性、或監管體系存在多頭性等普遍性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健康、快速發展。
公積金安全性主要體現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尚存在問題,近年來不斷出現公積金被挪用和被貪污的腐敗問題即為明證。另外,公積金的投資安全也是不可忽視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是由各方組成的管理委員會共同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資金。根據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代理繳存人行使管理職責。盡管管理組織和監管機制相對比較健全,但在實際執行中仍然存在監管不力的問題。有些管理委員會流於形式,重大事情不能充分起到決策作用,依靠管理中心負責人進行巨額資金運作,不僅責任大,風險也大。同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每年向財政部門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實際上只是靜態監管,很難充分起到監管作用。而銀行託管也是按管理中心要求調撥資金,缺失真正的管理職能。因此,同級監管權不能有效行使是導致監管乏力的主要原因。另外,因金融市場風險較大,即使按規定購買國債,也因託管機構的經營效益、購買國債的品種風險等,導致公積金增值收益不能按預期收回,也導致部分公積金本金面臨著巨大風險的可能。
住房公積金使用率反映了一個城市房地產業的發達程度,近年來我國住房公積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50%左右,地區間也表現出明顯差距。
分析表明,影響公積金充分發揮其政策性住房金融作用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消費意識相對落後,不習慣提前消費,造成公積金只存不用。其次,管理中心市場競爭意識不強,市場宣傳推廣力度乏弱,公積金服務水平效率不高,貸款手續復雜,發放貸款時間較長,開發企業更願意與商業銀行合作,擠佔了公積金貸款的市場份額。第三,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差距較小,又受額度限制,在政策性住房金融上體現的優勢不明顯。第四,住房公積金的流通限制,造成部分地區公積金供不應求,需要嚴格控制貸款額度,而有些地區卻大量閑置,使用效率不高,增值空間受到很大影響。第五,申請公積金貸款,部分地區有額外附加條件,不如商業貸款條件寬松。第六,公積金使用用途主要用於購買住房,實際應用於自建和維修項目的很少。而且只能用於購買不能用於租賃,導致買不起房子的家庭長時間享用不到住房公積金,同時,相對的低存低貸,實質上是使低收入家庭承受了利息損失。
住房公積金制度優化探討
通過以上對於住房公積金的辨析,不難看出,制度創新與加強監管是優化、完善公積金制度的重要方面,相對應的可以從以下幾點來探討制度優化:
第一,加強監管,保證安全。強化管委會的實際權力和責任,管委會名單要向社會公布並接受監督、資金流向要經管委會同意,財務情況要及時向管委會和財政部門匯報。同時,如果公積金出現問題,管委會成員要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加強信息互通,統一聯網監管,由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實行動態監管。建立同級財政與上級主管部門的聯網動態監管體制,隨時把握歸集、使用和其他流向情況。區域間統籌運用資金,改變目前分割現狀,讓公積金流通起來,用足用好公積金,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擴大使用方向。除用於房屋購買、自建和維修外,還應加大對中低收入家庭的支持力度,包括按月按年支取支付房屋租金等。
第四,降低利率。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金融,帶有保障性質,不應隨商業貸款利率經常調整。降低公積金貸款利率或實行差別利率,對於購買自住、小戶型、總價較低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加優惠的貸款利率。同時,創新、豐富貸款品種,使其充分發揮政策性、保障性金融的作用。
第五,簡化貸款手續,提高服務水平。提高住房公積金運營效率和服務水平,加強宣傳,主動與開發企業合作,用足用好住房公積金。
第六,及時合理調整貸款額度。各地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變化情況,及時合理地調整貸款高限,使公積金貸款能夠滿足低收入家庭的購房需要。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及其發展
中國確定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始於1998年。經濟適用住房是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設部2004年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中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指的是「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由此可見,經濟適用住房具有兩個最主要的特點:一是經濟適用住房作為政策性住房的保障性,這是與市場化商品房的主要區別;二是政府在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上提供優惠政策措施,如減免有關稅費、免交土地出讓金等,相對應的在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上也對其有所限制。
出台經濟適用住房政策並給予各方面的優惠政策措施,是政府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權的政策體現。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由於收入水平低,完全依靠市場化的手段很難解決住房問題,從而導致城市中的貧民區現象,並影響整個城市的穩定和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為廣大中低收入家庭實現「居者有其屋」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統計數據表明,從1997年至2004年,我國經濟適用房的投資額累計達到了3852.85億元,其占同期房地產開發投資額的11.1%。1999年至2003年5年間,我國經濟適用房的竣工套數達26.8萬套,占同期住宅竣工套數的22.1%。1999年至2004年,全國經濟適用房銷售面積達2.18億平方米,占同期住宅銷售面積的15.9%。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利弊淺析
經濟適用住房在住房改革風雨歷程中走過了十餘春秋,政策的初衷是為了幫助中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問題。國家為了支持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規定免收土地出讓金,減免多項稅費,同時地方政府也在政策措施制定方面予以扶持。經濟適用住房在很大層面上有效地解決了中低收入階層的住房問題,其貢獻也是巨大的。
誠然,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作為保障性住房制度的重要方面,在解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上起到了較大的作用,但在運作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令人關注的問題,而且這些問題引起了職能部門、學者以及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甚至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取消還是保留的爭議,一度成為社會爭論的焦點,對經濟適用住房的發展前景莫衷一是。從實際操作來看,經濟適用住房的問題主要有:
戶型面積偏大和高檔化趨勢,導致房屋總價偏高從而使真正的中低收入階層消費受限。銷售過程管理不嚴,導致部分不具備購買資格的群體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使補貼中低收入階層的政策目的大打折扣,較高比例的經濟適用住房被用作投資和出租,不僅使政府的補貼與公眾資源流向了非目標對象,也給權力尋租提供了機會。投資逐年下降使經濟適用住房的供給稀缺,造成一定的市場紊亂。開發商、監理部門和買房者存在信息不對稱,開發商為了壓縮建設成本追求利潤,通常以提高容積率為手段,房屋質量得不到有效的保證;另外,與完全意義上的商品房相比,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構成及價格形成機制有很大的差異,具有其特殊性,在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時,除了要考慮成本因素外,還應兼顧中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
健全和完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建議
從以往的制度實施及市場現狀來看,可以從以下方面完善和優化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第一,嚴格控制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范圍,確保經濟適用住房的專屬性,建議僅對拆遷戶和危改戶發售。
第二,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標准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生活水平,建築面積宜控制在60平米左右。
第三,加大廉租住房制度的建設,形成以普通商品房市場和二手房市場為主,以高檔住宅市場和廉租住房市場為輔,以經濟適用住房為必要補充的完善的市場體系。
第四,在減少經濟適用住房投資的同時,政府要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和住房補貼制度的實施,確保各單位建立相應的保障制度。
第五,參考國外的平價住宅法案,政府出台法律要求開發商在建設商品住宅時,小戶型低總價的住房不得低於開發總套數的一定比例。
第六,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杜絕從經濟適用住房交易中謀利的市場行為。 廉租住房制度及其發展成果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1998年以來,中國政府積極推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不斷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暫免徵收房產稅、營業稅。各地政府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建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資金,實行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的多種保障方式。對住房面積和家庭收入在當地政府規定標准之下的家庭,當地政府按申請、登記、輪候程序給予安排,保障其基本要求。
從1998年提出建立廉租住房構想至今,中國廉租住房制度已經走過近十年歷程。1999年建設部曾出台《城鎮廉租房管理辦法》,2004年3月在此基礎上多部委共同頒布了《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申請享受廉租住房制度,須具備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難兩個條件。據建設部數據顯示,截至2006年底,全國有512個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累計用於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資金70.8億元,累計已有54.7萬戶低收入家庭,通過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了住房條件;其中,2006年到位的資金佔33%,2006年解決了12.2萬戶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難,佔45.5%。
發展廉租住房須解決的三個問題
從廉租住房的發展和現狀來看,當前我國廉租住房制度正處於健全完善過程之中。宏觀調控政策將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納入地方政府的目標責任管理的舉措,促使地方政府提高了對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視程度,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得到了較大的推進。尤其是《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出台,指明了廉租住房將是今後住房保障的重心。總體而言,目前廉租住房建設尚面臨三大問題亟待解決。
首先,建設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渠道不穩定,資金嚴重缺乏,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相對不足;其次,一些城市對於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重視程度不夠,廉租房制度覆蓋面小,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第三,廉租住房制度不完善,監管、審批等程序均存在漏洞,符合條件的家庭不能及時得到住房保障。而且,今後發展廉租住房制度的最大困難依然是資金問題。
廉租住房制度:住房保障的重心
2007年8月13日,《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即「24號文」)的出台,提出了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由此可見,住房保障已作為公共服務被上升到民生的高度,政府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已經轉移到住房保障層面上來,而政策對廉租住房這一保障形式的各項規定和政策目標,無不體現出廉租住房已經成為住房保障的重要渠道和方式。
「24號文」對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的擴大、對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的合理界定、對現有制度在保障方式上的健全、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和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等方面,做了具體的政策規定和安排,更深層次上對廉租住房的保障供給提出了實現的目標和途徑。但就總體而言,廉租住房仍然存在建設資金、房源和受保障對象資格審批准入三個方面的問題需要解決。
首先,從目前我國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看,其渠道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社會保障和社會捐贈等。參考國外的多元化經驗,包括政府的資金注入、市場融資、建立基金或債券,可見,我國政策盡管進一步要求將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的部分資金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但仍然顯得比較單一而有限。調動一切可以利用的資金,採用多元化融資方式和渠道,有望為廉租住房的建設資金來源提供更有效的解決途徑。
其次,盡管中央政府高度重視廉租住房制度的體制建設,但地方政府落實情況尚有待改觀。目前我國廉租住房數量占房地產市場量尚不足10%,地方政府任重而道遠。如不能真正站在民生立場上,支持並放寬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的土地,鼓勵和推行開發商建設廉租住房的優惠政策,政策實施未必能達到效果預期。因此,只有增加房源,才能滿足大量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
第三,加快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工作,全面建立保障對象住房檔案,並及時出台實時可行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退出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在規范廉租住房申請審批機制的同時,引導低收入群體的住房消費觀念,釐正因廉租住房非自有產權而產生心理抗性的錯誤認知。 雙限商品房,即由政府在土地出讓的時候限定戶型、限定售價的商品房。雙限商品房是面對近兩年房價的一路攀升居高不下,國家政策調控在調整住房供應結構上繼「經濟適用房」之後的又一政策調控的產物。雙限商品房由限價商品房演進而來,即由原來的只限售價進化到增限戶型面積。
國內早在2004年2月,寧波市政府率先推出了限價商品房,實踐證明,限價商品房在降低房價漲幅,滿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方面有著積極的重要的作用。限價商品房也因此在全國范圍內被廣泛推廣,進而以增加對戶型面積的限制而成為雙限商品房。
從雙限商品房的市場現狀來看,部分地方政府推行雙限商品房的積極性相對更強。雙限商品房既帶有住房保障色彩,但又具有商品房屬性。政府經過對開發成本的測算後,在售價、戶型面積、建設標准和銷售對象等方面進行限制,將開發商利潤控制在合理范圍,最終設定土地價格。這從土地源頭上控制房價,打破了房地產市場壟斷,保障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利益。同時,地方政府仍然能夠收取一定數額的土地出讓金。
雙限商品房的出現,有效彌補了住房供應中的斷層。在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消費群體之間,存在一個既無能力購買商品房又不夠條件申請經濟適用房的消費斷層,而雙限商品房能有效地解決這一兩難問題,正好彌補了這一市場空白。雙限商品房價格相對普通商品房要低,購買條件又比經濟適用房相對寬松,成為市場的有益補充。
雙限商品房作為對市場的有益補充,其意義是積極的。在實施過程中的許多細節也需要探索和完善,從目前的市場經驗來看,把握和解決好四個方面的問題,將有助於政策的推進和執行效果。
其一,要確定雙限商品房開發企業的利潤范圍;其二,合理規劃雙限商品房的開發規模;其三,引入有效的監督機制,避免滋生腐敗;第四,建立有效的流轉機制。 住房租賃·梯度消費模式
不置可否,近年房地產市場和居民住房消費心理都存在盲目攀比、貪大求闊、買房就得買新房等消費誤區。而這一消費觀念是與我國人多地少、人均資源少的國情嚴重不符的。引導並強化合理消費觀念,倡導建設小戶型住房、購買二手房和租賃住房等,讓房地產市場回歸正常的理性供需狀態是當務之急。
目前我國二手房市場發展滯後,大量存量住房流通不暢,住房需求過度集中在一級住房(新房)市場的現狀普遍存在。相關數據顯示:中國二手房市場交易量只佔房屋交易總量的20%—30%,亟待建立和形成住房市場的梯度消費模式。
住房消費市場梯度消費模式的形成,將有效平抑房價和促進市場平穩發展。即中等或中等偏低收入家庭通過購買價位較低的存量二手房來解決住房問題;中等或中等偏高收入家庭通過轉讓舊房,再購買新建的價格性能比較高的中檔房、中高檔房來改善住房條件。從而形成住房的梯級消費,促進一、二級市場協調發展。
同時,健康的住房市場應該也是買賣和租賃並存的市場,購買與租賃並重的二元消費觀念的形成,有利於梯度消費模式的形成。租房應該也是住房消費的一種選擇,住房租賃使人們可以依據自己的收入狀況,調整住房支出,形成合理的梯級消費模式。這種消費模式、消費行為反映的是真實需求,是有利於市場的健康發展的。
因此,簡化已購公房、二手房交易的審批程序與交易審批程序,適度下調交易稅費,加大對二手房按揭的信貸支持力度,積極引導開發企業變單一銷售方式為租售並舉的營銷方式。同時發展規范中介服務業,為交易雙方建立暢通的渠道等,從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賃市場進行相應的政策鼓勵與規范,對促進住房梯度消費模式的形成也將產生良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