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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住房建設

發布時間:2020-11-26 16:50:13

❶ 住宅一樓住戶在自家室內挖2m深地下室,有國家規范嗎謝謝了。

您好!
關於發布國家標准《住宅設計規范》的通知

建標[1999]76號根據國家計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制訂修訂計劃》(計綜合[1994]240號附件九)的要求,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對《住宅建築設計規范》GBJ96-86進行了修訂,現更名為《住宅設計規范》。經有關部門會審,批准為強制性國家標准,編號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實行。原《住宅建築設計規范》GBJ96-86同時廢止。本標准由建設部負責管理,中國建築技術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據國家計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制訂修訂計劃》(計綜合[1994]240)號文的要求,對《住宅建築設計規范》GBJ96-86進行修訂,更名為《住宅設計規范》。本規范編制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准,並充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規范。本規范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套內空間;4.共用部分;5.室內環境;6.建築設備。主要修訂了住宅套型分類及各房間最小使用面積,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樓電梯及垃圾道的設置等;增加了術語,擴展了室內環境和建築設備的內容。本規范由中國建築技術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外,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中國建築技術研究院居住建築與設備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車公庄大街19號,郵政編碼100044)。本規范主編單位: 中國建築技術研究院本規范參編單位: 清華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北京建築工程學院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天津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中南建築設計院撫順市建築設計研究院廣東省建築科學研究院重慶建築大學建築城規學院哈爾濱建築大學上海市建築設計研究院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員:趙冠謙開 彥 林建平張 華 葉茂煦 業祖潤 張錫虎 張菲菲閻春林 朱顯澤 李耀培 朱昌廉 李桂文陳華寧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6年7月1 總則1.0.1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條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質量,使住宅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等要求,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於全國城市新建、擴建的住宅設計。1.0.3住宅按層數劃分如下:一、低層住宅為一層至三層;二、多層住宅為四層至六層;三、中高層住宅為七層至九層;四、高層住宅為十層及以上。1.0.4住宅設計必須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遵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節約用地、節約能源、節約用材、節約用水等用關規定。1.0.5住宅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及居住區規劃的要求,使建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創造方便、舒適、優美的生活空間。1.0.6住宅設計應推行標准化、多樣化,積極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促進住宅產業現代化。1.0.7住宅設計應在滿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時,兼顧今後改造的可能。1.0.8住宅設計應以人為核心,除滿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據需要應滿足老年人、殘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1.0.9住宅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2.術語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積、居住空間組成的成套住宅類型。2.0.3 居住空間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廳)的使用空間。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間。2.0.5起居室(廳) living room供居住者會客、娛樂、團聚等活動的空間。2.0.6廚房 kitchen供居住者進行炊事活動的空間。2.0.7衛生間 bathroom供居住者進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動的空間。2.0.8使用面積 usable area房間實際能使用的面積,不包括牆、柱等結構構造和保溫層的面積。2.0.9標准層 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樓層。2.0.10層高 storey height上下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2.0.11室內凈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樓面或地面至上部樓板底面或吊頂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2.0.12陽台 balcony供居住者進行室外活動、晾曬衣物等的空間。2.0.13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進行室外活動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層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2.0.14過道 passage住宅套內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間。2.0.15壁櫃 cabinet住宅套內與牆壁結合而成的落地貯藏空間。2.0.16吊櫃 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內上部的貯藏空間。2.0.17躍層住宅 plex apartment套內空間跨躍兩樓層及以上的住宅。2.0.18自然層數 natural storeys按樓板、地板結構分層的樓層數。2.0.19中間層 middle-floor底層和最高住戶入口層之間的樓層。2.0.20單元式高層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個住宅單元組合而成,每單元均設有樓梯、電梯的高層住宅。2.0.21塔式高層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以共用樓梯、電梯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層住宅。2.0.22通廊式高層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以共用樓梯、電梯通過內、外廊進入各套住房的高層住宅。2.0.23走廊 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權的水平交通空間。2.0.24地下室 basement房間地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者。2.0.25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間地面低於室外地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者。3 套內空間 3.1 套型3.1.1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應設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空間。3.1.2普通住宅套型分為一至四類,其居住空間個數和使用面積不宜小於表3.1.2的規定。表3.1.2 套型分類
套 型
居住空間數(個)
使用面積(m²)

一類
2
34

二類
3
45

三類
3
56

四類
4
68

注:表內使用面積均未包括陽檯面積。3.2 卧室、起居室(廳) 3.2.1卧室之間不應穿越,卧室應有直接採光、自然通風,其使用面積不宜小於下列規定:1 雙人卧室為10平米;2 單人卧室為6平米;3 兼起居的卧室為12平米;3.2.2起居室(廳)應有直接採光、自然通風,其使用面積不應小於12平米。3.2.3起居室(廳)內的門洞布置應綜合考慮使用功能要求,減少直接開向起居室(廳)的門的數量。起居室(廳)內布置傢具的牆面直線長度應大於3m。3.2.4無直接採光的餐廳、過廳等,其使用面積不宜大於10平米。3.3 廚房 3.3.1廚房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下列規定:一、一類和二類住宅為4平米;二、三類和四類住宅為5平米;3.3.2廚房應有直接採光、自然通風,並宜布置在套內近入口處。3.3.3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台、爐灶及排油煙機等設施或預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凈長不應小於2.10平米。3.3.4單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其操作台最小寬度為0.5m,考慮操作人下蹲打開櫃門、抽屜所需的空間或另一人從操作人身後通過的極限距離,要求最小凈寬為1.5m;雙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其兩排設備的凈距不應小於0.90m。3.4 衛 生 間 3.4.1每套住宅應設衛生間,第四類住宅宜設二個或二個以上衛生間。每套住宅至少應配置三件衛生潔具,不同潔具組合的衛生間使用面積不應小於下列規定:1、設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噴淋)、洗面器三件衛生潔具的為3平米;2、設便器、洗浴器二件衛生潔具的為2.50平米;3、設便器、洗面器二件衛生潔具的為2平米;4、單設便器的為1.10平米;3.4.2無前室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起居室(廳)或廚房。3.4.3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卧室、起居室(廳)和廚房的上層。可布置在本套內的卧室、起居室(廳)和廚房的上層;並均應有防水、隔聲和便於檢修的措施。3.4.4套內應設置洗衣機的位置。3.5 技術經濟指標計算 3.5.1住宅設計應計算下列技術經濟指標:——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平米);——套內使用面積(平米/套);——住宅標准層總使用面積(平米);——住宅標准層總建築面積(平米);——住宅標准層使用面積系數(%);——套型建築面積(平米/套);——套型陽檯面積(平米/套)。3.5.2住宅設計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各功能空間面積等於各功能使用空間牆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2、套內使用面積等於套內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3、住宅標准層總使用面積等於本層各套型內使用面積之和;4、住宅標准層建築面積,按外牆結構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鄰界牆軸線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當外牆設外保溫層時,按保溫層外表面計算;5、標准層使用面積系數等於標准層使用面積除以標准層建築面積;6、套型建築面積等於套內使用面積除以標准層的使用面積系數;7、套型陽檯面積等於套內各陽台結構底板投影凈面積之和。3.5.3套內使用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套內使用面積包括卧室、起居室(廳)、廚房、衛生間、餐廳、過道、前室、貯藏室、壁櫃等的使用面積的總和;2、躍層住宅中的套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使用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3、煙囪、通風道、管井等均不計入使用面積;4、室內使用面積按結構牆體表面尺寸計算,有復合保溫層,按復合保溫層表面尺寸計算;5、利用坡屋頂內空間時,頂板下表面與樓面的凈高低於1.20m的空間不計算使用面積;凈高在1.20m~2.10m的空間按1/2計算使用面積;凈高超過2.10m的空間全部計入使用面積;6、坡層頂內的使用面積單獨計算,不得列入標准層使用面積和標准層建築面積中,需計算建築總面積時,利用標准層使用面積系數反求。3.5.4陽檯面積應按結構底板投影面積單獨計算,不計入每套使用面積或建築面積內。3.6 層高和室內凈高 3.6.1普通住宅層高宜為2.80m。3.6.2 卧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40m,局部凈高不應低於2.10m,且其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3。 3.6.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卧室、起居室(廳)時,其1/2面積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10m。3.6.4廚房、衛生間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20m。3.6.5廚房、衛生間內排水橫管下表面與樓面、地面凈距不應低於1.90m,且不得影響門、窗扇開啟。3.7 陽台 3.7.1每套住宅應設陽台或平台。3.7.2陽台欄桿設計應防兒童攀登,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3.7.3低層、多層住宅的陽台欄桿凈高不應低於1.05m;中高層、高層住宅的陽台欄桿凈高不應低於1.10m。封閉陽台欄桿也應滿足陽台欄桿凈高要求。中高層、高層及寒冷、嚴寒地區住宅的陽台宜採用實體欄板。3.7.4陽台應設置晾、曬衣物的設施;頂層陽台應設雨罩。各套住宅之間毗連的陽台應設分戶隔板。3.7.5陽台、雨罩均應做有組織排水;雨罩應做防水,陽台宜做防水。3.8 過道、貯藏空間和套內樓梯 3.8.1套內入口過道凈寬不宜小於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廳)的過道凈寬不應小於1m;通往廚房、衛生間、貯藏室的過道凈寬不應小於0.90m,過道在拐彎處的尺寸應便於搬運傢俱。3.8.2套內吊櫃凈高不應小於0.40m;壁櫃凈深不宜小於0.50m;設於底層或靠外牆、靠衛生間的壁櫃內部應採取防潮措施;壁櫃內應平整、光潔。3.8.3套內樓梯的梯段凈寬,當一邊臨空時,不應小於0.75m;當兩側有牆時,不應小於0.90m。3.8.4套內樓梯的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2m,高度不應大於0.20m,扇形踏步轉角距扶手邊0.25m處,寬度不應小於0.22m。3.9 門 窗 3.9.1外窗窗檯距樓面、地面的高度低於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窗外有陽台或平台時可不受此限制。窗檯的凈高度或防護欄桿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面起算,保證凈高0.90m。3.9.2底層外窗和陽台門、下沿低於2m且緊鄰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門,應採取防衛措施。3.9.3面臨走廊或凹口的窗,應避免視線干擾。向走廊開啟的窗扇不應妨礙交通。3.9.4住宅戶門應採用安全防衛門。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交通。3.9.5各部位門洞的最小尺寸應符合表3.9.5的規定。表3.9.5 門洞最小尺寸
望採納,謝謝

❷ 我是在2005年哈市道里區工農大街動遷的居民我要求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給我安排回遷房沒有給我公租房

按當時簽的合同辦

❸ 我是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的。請問現在的多層住宅是什麼拆遷政策啊

《哈爾濱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拆遷補償相關政策的規定》解讀4市棚改辦日前公布了2008年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房屋建安成本,此後不斷有被拆遷居民詢問建安成本價是否等於回遷安置房屋的銷售價格。對此,市棚改辦相關負責人做出解釋:只有符合低收入困難家庭標准,無力全額交納上靠建築面積而選擇40平方米保障戶型的被拆遷居民才可按「建安成本價」交納「拆一還一」後剩餘面積的房款,其餘被拆遷人均需按「綜合建設成本」或「商品房市場價格」支付超出部分面積房款。

問: 綜合建設成本是什麼意思?2008年綜合建設成本有個大概的數沒有?

答:《哈爾濱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拆遷補償相關政策的規定(試行)》中所指的住宅綜合建設成本價,是指住宅小區建設中發生的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及勘察設計費、建安工程費(建安成本)、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等項目的總和。經測算,2008年哈爾濱市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屋中多層住宅的綜合建設成本參考價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785元—1845元;高層住宅中18層以下(含18層)的綜合建設成本參考價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163元—2273元;18層以上高層安置房屋住宅綜合建設成本參考價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413元—2533元。

問:我對原來居住的地方有一些感情,想知道「拆一還一」能在原來的住址回遷安置嗎?

答:政策規定,改造范圍內批準的新建工程規劃能夠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改造范圍內實行產權調換;拆遷後因市政等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批準的新建工程規劃不能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本區政府指定區域內實行產權調換。

問:我想在本區內易地安置,請問有什麼政策?

答:易地安置的被拆遷人,按照本規定上靠標准戶型後,根據區位變化合理調整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具體標准由各區政府自行制定。

問:我家的住房原來用作開小賣店,請問拆遷後我要按住宅安置可以嗎?

答:拆遷用作經營使用的住宅房屋,選擇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標准再上靠一個標准戶型,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上靠產權調換安置戶型內的部分,可以按照綜合建設成本交納購房款。住宅房屋用作經營使用房屋的認定,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❹ 哈爾濱經濟適用住房標准

僅供參考:
這是最新的:
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
《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效廉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的實施,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規劃區內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的實施。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經濟適用住房的貨幣補貼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供應,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銷售價格、面積,按照合理標准建設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並提供給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是指人民政府以貨幣補貼形式,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購房補貼。
本辦法所稱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利用自用土地,限定銷售價格、面積,按照合理標准建設住房,並提供給本單位內部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應當遵循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工作。
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工作。
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財政、價格、民政、稅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和貨幣補貼計劃,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經濟適用住房年度用地計劃,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並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

第二章 供應和補貼對象

第七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獲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標准;
(三)無房或者現住房面積低於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四)未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分別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發展和住房價格水平等情況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獲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核准手續:

(一)申報。申請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同時選擇確定申請類別。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組織入戶調查、查檔取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初審,對申請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初審合格的,在申請家庭所在地社區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理由不成立的,上報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初審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人。
(三)核准。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實地調查對申報情況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將申請家庭情況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理由不成立的,予以核准,並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復審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人。
(四)登記。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上報材料進行查驗,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記,分別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通知書》和《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通知書》,並建立相關檔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由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對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的家庭,由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所在地或者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的家庭戶口所在地區政府定期通過組織搖號方式確定購買家庭和貨幣補貼家庭。
搖號過程應當公開,並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經搖號確定的購買家庭和貨幣補貼家庭,可以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獲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應當對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的家庭進行年度復核。對已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條件的,取消其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

第三章 建設和供應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並納入全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十三條 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供應,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所在區人民政府踏察選址,組織論證,提出擬建項目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批准手續。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可以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價格、財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通過組織公開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以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為主的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中標單位核發《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任務書》,並組織簽訂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合同。
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涉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招標,按照市政府棚戶區改造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達到經濟、節能、環保要求。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由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銷售。

第二十一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後公布。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利潤不得高於3%。市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家庭,可以持《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通知書》購買1套經濟適用住房。
對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可優先提取公積金或者發放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中作相應記載。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按照本條三款規定向人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可以取得完全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5年內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人民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價格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以轉讓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可優先回購。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人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本條二、三款規定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七條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人民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

第二十八條 由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四章 貨幣補貼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金,應當按照規定比例分別列入市、區財政預算。列入市財政預算的,在土地出讓金中列支;列入區財政預算的,在土地出讓金及其他財政預算等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標准,根據全市國民經濟發展情況,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定期測算並公布。

第三十一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補貼指標分配比例及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將補貼指標分配到各區人民政府,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補貼指標分配計劃,將補貼資金定期撥付到各區人民政府貨幣補貼賬戶。

第三十二條 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家庭,實行先購後補的原則。申請家庭應當在一年內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購買住房,並持《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通知書》、房屋所有權證等有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領取貨幣補貼款。

第三十三條 申請家庭購買貨幣補貼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中作相應記載。

第三十四條 已領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款的家庭,將所購房屋上市交易或者又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將貨幣補貼款按照原渠道退還,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第五章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五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價格管理、產權關系等均適用本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市建成區以外的獨立工礦企業和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較多職工家庭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七條 申報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應當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請書;
(二)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三) 單位職工住房情況明細表;
(四) 不少於建設總投資50%的資金證明;
(五) 擬建項目初步規劃方案和實施方案;
(六)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申請後,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價格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所在區人民政府現場踏察,形成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批准手續。

第三十九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任務書》。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不得轉讓,不得有利潤。

第四十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銷售對象,應當限定在本單位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剩餘的,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一條 已經享受過福利分房、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或者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參加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家庭成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禁止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實物分配或者商品房開發。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不得組織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者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對已騙購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或者騙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款的個人,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收回住房或者貨幣補貼款,並依法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向本單位內部未取得資格的家庭或者向本單位以外的購買人銷售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由人民市政府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建設單位應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差,並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擅自提高建設標准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三)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四)經濟適用住房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未履行規劃、土地、建設等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有行政執法監督權的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獲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家庭的資格審查把關不嚴,使不符合資格家庭違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獲得貨幣補貼的;
(二)違法實施相關行政許可的;
(三)違法或者變相向建設單位收費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依法進行查處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縣(市)政府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批準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建設、交易和管理,仍按照原辦法規定執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和貨幣補貼資格的家庭,在原辦法規定的有效期內的,仍有效,超出有效期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24日發布的《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和2006年2月8日發布的《哈爾濱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暫行辦法》(哈政發法字[2006]6號)同時廢止。

❺ 深圳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外省買房嗎

可以。

1、異地貸款的條件

深圳、重慶、天津、北京、上海、廣州、哈爾濱、成都、海南省、烏魯木齊、太原、石家莊、貴陽、西寧、杭州、銀川、廈門、福州這18個城市可以辦理公積金異地貸款買房業務。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並計算。

2、貸款對象

深圳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2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

3、准備材料

深圳的公積金異地貸款須持有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具體辦理流程不同城市貸款業務政策不同,辦理前建議要向所在地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異地貸款業務咨詢。

(5)哈爾濱住房建設擴展閱讀

辦理條件新建商品房(期房):

1.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在申請當月之前(不含當月)在本市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及以上,申請時公積金賬戶屬於正常繳存狀態(賬戶封存、凍結及銷戶的為非正常繳存狀態)。所有貸款申請人須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

2.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發生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公積金貸款;申請人的父母一方作為共同申請人的,另一方也應當在本市未發生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公積金貸款;

3.申請人已按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

4.申請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擔保;

5.貸款申請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要求;

6.符合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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