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共有產權的保障房怎麼變成全產權.
。 來源:揚子晚報網發布於:2014-09-24 05: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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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產權房的一大優勢,除了「湊份子」一起買房外,另一優勢在於保障對象在回購產權過程中,可享政策「福利」。方案規定,在共有產權期間,個人可分期購買企業和政府產權,「先企後政」,形成完全產權;也可不購買,一直用於自住。
在這個過程中,政府為了鼓勵個人回購產權,給出了極大的政策支持。據介紹,房屋交付之日起的五年內,個人按原配售價格結算,相當於保障對象享受了五年的「房貸免息期」,且房價未漲。五年之後再回購的話,將按照市場評估價購買。這也略有不同於老版方案。
與此同時,入住超過五年的,政府、企業還可以根據購房合同約定,就其擁有的對應產權的使用權向個人收取90%的市場評估租金。除了回購產權,個人也可以選擇出售共有產權房。不過,在出售過程中需將其他共有產權人的產權一並出售,其他共有產權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出售所得由共有產權人按產權份額分成。
(資料來源:http://www.yangtse.com/fangchan/2014-09-24/290610.html)
❷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是什麼意思
保障住房又稱經濟適用房。
共有產權就是你住的那套房有一部分是你的,有一部是政府的(或者他人的),具體產權比例在合同中會有約定。政府那部分產權什麼時候可以轉給你,在合同或者分配經濟適用房的時候有明確的規定。
❸ 有關於共有產權房,居理新房那有嗎有具體消息嗎
一、什麼是共有產權房?
答:共有產權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設單位開發建設、同品質商品住房價格水平,並限定使用和處分權利,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共有產權房購買資格?
答:申請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單身家庭申請購買的,申請人應當年滿30周歲。二是申請家庭應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且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
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住房:
(1)申請家庭已簽訂住房購房合同或徵收(拆遷)安置房補償協議的。
(2)申請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轉出記錄的。
(3)有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後單獨提出申請,申請時點距離婚年限不滿三年的。
(4)申請家庭有違法建設行為的,申請時未將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設施等拆除的。
申請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後又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應在購房合同網簽前書面承諾騰退所租房屋。
三、配售及申請流程
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審核和配售採取項目登記制,不搞輪候。共有產權住房實行網上申購,具體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網上公告。開發建設單位取得項目規劃方案復函後,向項目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提交開通網上申購的申請,經審核批准後准予開通網上申購並發布項目公告,網上申購期限不少於15日。
(2)網上申請。符合條件的家庭,可在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開通網上申購期間內登陸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官方網站提出項目購房申請,在線填寫《家庭購房申請表》和《承諾書》,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婚姻、住房等情況,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項目公告,准備相關證明材料。
(3)聯網審核。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公安、地稅、社保、民政、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在申購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市共有產權住房資格審核系統對申請家庭的購房資格進行審核,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對申請家庭在本區就業等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的家庭,可取得申請編碼。
申請家庭可登陸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官方網站查詢資格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資格審核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區住房建設委(房管局)申請復核。
四、
應低於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以項目開發建設成本和適當利潤為基礎,並考慮家庭購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
結合房屋樓層、朝向、位置等因素價格浮動范圍為±5%。
購房人產權份額、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比例確定。
政府產權份額,原則上由項目所在地區級代持機構持有,也可由市級代持機構持有。
五、使用管理規定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和代持機構,不得將擁有的產權份額分割轉讓給他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轉讓、出租、出借共有產權住房。
購房人、同住人違反購房合同約定,有擅自轉讓、出租、出借或超過份額抵押共有產權住房等行為的,代持機構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改正,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用於出租的,購房人和代持機構按照所佔房屋產權份額獲得租金收益的相應部分,具體應在購房合同中約定。
優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備案家庭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租。具體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另行制定。
六、上市交易管理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可向原分配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提交申請,由代持機構回購。回購價格按購買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回購的房屋繼續作為共有產權住房使用。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
1、購房人應向原分配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提交轉讓申請,明確轉讓價格。同等價格條件下,代持機構可優先購買。
2、代持機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轉讓對象應為其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新購房人獲得房屋產權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所佔房屋產權份額比例不變。
七、處罰措施
違反《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經查實,申請人不如實申報、變更家庭戶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狀況,偽造或提供不真實相關證明材料,承諾騰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但在規定期限內拒不騰退的,禁止其10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並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已取得資格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取消其購買資格;
(二)已簽約的,開發建設單位應與其解除購房合同,購房家庭承擔相應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已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由代持機構責令其騰退住房,收取住房佔用期間的市場租金,住房騰退給代持機構後,由代持機構退回購房款。
❹ 上海哪些人可以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在上海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分本市城鎮戶籍家庭或個人申請與上海非戶籍常住人口申請兩種情況
一、上海非戶籍常住人口申請共有產權房,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工作的實施意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保障范圍新增人群為:
1、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規定標准分值(120分)
2、已婚
3、在上海無住房
4、在上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滿5年
5、符合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收入和財產准入標準的非戶籍常住人口。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或者個人,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1、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達到規定年限,且戶口在提出申請所在地達到規定年限;
2、住房面積低於規定限額;
3、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限額;
4、在提出申請前的規定年限內,未發生過因住房轉讓而造成住房困難的行為;
5、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4)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有產證么擴展閱讀
暫時沒有計劃申請共有產權保障房的市民,也可以考慮申請上海的公租房。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的家庭主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標准之一:
1、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與奉賢區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
2、持有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證》達到兩年以上(之前持有有效的《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年限可合並計算),在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一年以上,且與奉賢區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
3、持有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證》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在滬繳納社會保險金,與奉賢區單位簽訂二年以上(含二年)勞動合同,且單位同意由單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除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外,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全體成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區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區其他保障住房政策;
3、非本市戶籍申請人,還需滿足居住證積分達到120分標准值。
參考資料
網路_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
❺ 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2017年8月15日,針對社會各界關注的共有產權住房是否可以落戶、入學等問題,北京市住建委明確表示,共有產權住房屬於產權類住房,可以按照本市相關規定辦理落戶、入學等事宜。那麼,到底什麼是共有產權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請條件又是什麼呢?
不能申購的
需要注意的事項?
⑴共有產權房是新類型房屋,其不動產權證上的房屋性質為「共有產權住房」,每個共有產權項目會拿出30%的房源分給新北京人,購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標准申請公積金和商業貸款購買。(商貸的首付比例最低為30%)
⑵申請家庭放棄選定住房或選定住房後未簽訂購房合同,累計兩次及以上的,3年內也不得再次申購。
⑶北京戶籍的無房家庭,可以申請本區的項目,也可以申請別的區的項目。而非北京戶籍的無房家庭,只能申請工作所在區的項目。
以上就是關於共有產權住房的相關知識,大家都了解清楚了嗎?
❻ 什麼是共有產權住房,申請條件是什麼
2017年8月15日,針對社會各界關注的共有產權住房是否可以落戶、入學等問題,北京市住建委明確表示,共有產權住房屬於產權類住房,可以按照本市相關規定辦理落戶、入學等事宜。那麼,到底什麼是共有產權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請條件又是什麼呢?
不能申購的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8-11-2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❼ 共有產權房能夠買賣嗎,共有產權房怎樣認定
共有產權房是能夠買賣的,但是必須要徵得共有人的同意,不然是無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徵得共有人同意,房屋買賣無效,這里的「共有人」,包括共同繼承人這種情形。因此,由於這種房屋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買房人一般無法取得房屋產權,而其購房款已支付,這樣很可能跌入房款兩空的陷阱。
未經共同繼承人同意買賣房屋是指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不徵得其他共同繼承人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牟利,造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買房人的權益受損的情形。
認定方法為房屋產權可以按照兩種比例實現共有:當個人與政府的產權比例為7∶3時,個人承擔的價格相當於同期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對仍無力購買的特殊困難家庭,可按5∶5的產權比例進行購買,個人承擔的價格則相當於同期經濟適用住房的70%,即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
共有產權房的購買人隨著收入的增加,可以申請購買政府部分的產權。按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內購買政府產權部分的,按原供應價格結算;5年後購買政府產權部分的,按屆時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房屋出售時與此類似,出售所得按購房家庭與政府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當購買者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家庭收入高於政府規定標准,進入中高收入群體時,政府也無需強制其搬出,而是對政府產權部分收取市場租金。
(7)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有產證么擴展閱讀:
共有產權房,是地方政府讓渡部分土地出讓收益,然後低價配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對象與地方政府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產權份額以及保障房將來上市交易的條件和所得價款的分配份額。
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房屋產權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贖回」產權。共有產權房自2007年起在江蘇省淮安市進行試點,該模式已在江蘇省其他地區獲得了推廣。
「共有產權房」作為經濟適用房的變異形式,其顯著特點在於價格形成機制。「共有產權房」用地性質由劃撥改為共有產權房出讓,並完全按照商品房進行開發,且銷售價格計算也等同於商品房。可見,比起傳統的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價實際上是「隨行就市」。客觀上,「共有產權房」的這種價格形成機制,不利於維護商品房市場價格,喪失了經濟適用房平抑市場房價的政策效應。
另一個顯著特點在於「共有產權房」的出資方式,它是由政府按照「三七開」或「五五開」墊資,並不影響購房者向銀行申請商業貸款等。就其出資方式的本質來說,與開發商推出的所謂「零首付」優惠政策比較,前者的墊資人是政府,後者的墊資人是房產商,從融資模式上看,並無本質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