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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0-11-26 19:11:40

㈠ 上海經濟適用房如何申請

《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參照原建設部等七部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試行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
本試行辦法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按照有關標准建設,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及租金標准,面向本市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政府設立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規劃和計劃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區(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該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是該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財政、稅務、民政及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分別設立住房保障機構,承擔經濟適用住房的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

第四條(規劃和計劃編制)
區(縣)政府應當根據本區(縣)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規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狀等情況,組織編制區(縣)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經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等部門綜合平衡,報市政府批准後,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市和區(縣)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並確保優先供應。
建設用地緊缺的部分中心城區政府可以向市政府申請統籌安排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經批准統籌安排建設用地的經濟適用住房,由提出申請的區政府組織實施供應,並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土地佔用補償等費用。
第五條(項目選址)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城市和鎮規劃,做到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儲備土地、閑置土地、產業結構調整土地。項目選址應當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由市和區(縣)規劃國土部門會同房屋管理、城鄉建設等部門予以落實。
第六條(項目認定)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等單位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報。項目申報應當明確用地范圍、規劃參數、建築面積、套型面積和比例、配套條件、建設項目招標價格和開發建設方式等事項。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應當組織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國土等部門進行項目認定,並對符合要求的項目作出批復。土地供應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
第七條(建設方式)
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單獨選址、集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區(縣)政府通過住房保障機構採取項目法人招投標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開發建設;也可以由區(縣)政府直接組織實施開發建設。
(二)在普通商品住宅建設項目中配建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採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開發建設。區(縣)每年度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面積,原則上不低於該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開發建設住宅總面積的5%;區(縣)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條件和需要,按照年度實施計劃統籌平衡設定。
第八條(建設項目管理)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法人招投標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招標、拍賣、掛牌文件,應當明確建設用地范圍、規劃條件、建設要求和建設方式等內容。
建設單位確定後,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和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協議書。項目協議書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或者出讓合同的附件,並由住房保障機構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備案。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納入政府投資計劃管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發展改革部門辦理項目核准或者備案手續。
第九條(主要建設要求)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築設計必須符合節能、省地、環保要求,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家庭人口及構成等要素,在較小的套型內滿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單獨選址、集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公建配套設施。公建配套設施應當與經濟適用住房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出租人應當按照有關標准進行室內裝修;用於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按照家庭基本居住使用的要求進行室內裝修。
第十條(優惠政策)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建設用地的供應方式採取行政劃撥;
(二)免收建設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與政府性基金;
(三)建設項目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四)按照規定不宜建設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設費;
(五)按照規定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取得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可以用於貸款抵押;
(六)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繳費登記卡)
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保障機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繳費登記卡。有關單位向建設單位收費時,必須在繳費登記卡上如實填寫信息,並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收費。價格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價格管理)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結算價格以保本微利為原則。住房保障機構應當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財務、管理成本、稅費和利潤的基礎上,制訂建設項目招投標的價格評定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結算價格為基礎,兼顧相鄰區域、地段內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價格平衡等因素,由組織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擬訂;經濟適用住房基準租金和浮動幅度,由組織出租經濟適用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參照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的一定比例擬訂。擬訂的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基準租金和浮動幅度,經區(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屋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區(縣)政府批准,並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備案。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應當加強指導,做好價格協調平衡工作。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不得高於銷售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經濟適用住房租金不得高於基準租金及上浮幅度。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明碼標價,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收購)
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後滿一年尚未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按照項目協議書約定由住房保障機構收購,繼續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

第三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

之後略,你可以網路上搜索下這個辦法。有下載的。

㈡ 上海申請經濟適用房和條件

准入標准
● 具有上海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7年,且現戶口在提出申請的所在區連續滿5年

● 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小於或等於15平方米

● 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過2.76萬元,家庭人均財產不超過7萬元

● 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申請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12月10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發布《試點區城鎮居民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相關政策問答》(以下簡稱《政策問答》),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輪候供應試點工作本月起在徐匯、閔行兩區正式啟動。

對此,業內資深分析師薛建雄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政府加大對保障性住房的供應和投入,會對目前房地產行業過盛的「買氣」有一定抑製作用,預期會有更多的購房者因為房價過高而保持觀望,從而給近期過熱的樓市降溫。

房源「適用」

12月9日,由上海城建集團承建的外環線內規模最大的保障性住房基地之一——徐匯華涇基地全面結構封頂。該基地將於2010年春節前基本完成二結構砌牆施工,並於明年11月30日前正式交房。

一天之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政策問答》中披露了徐匯、閔行兩區試點上海經濟適用房的具體房源。

根據《政策問答》透露,閔行區的房源安排在該區籌建的顓橋鎮鶴翔路「翔泰苑」小區;徐匯區的房源安排在上海市統籌建設的兩個小區內:松江泗涇基地新家園路的「新凱家園」小區和閔行浦江基地召樓路的「博雅苑」小區。

記者了解到,上述小區都臨近軌道交通站點或公交線路站點,其中「翔泰苑」靠近軌交5號線北橋站;「新凱家園」位於軌交9號線佘山站附近;「博雅苑」則鄰近軌交8號線聯航路站。同時在小區附近有公交站線與軌道交通接駁或直達市區。

目前,上述3個小區都基本達到現房交付階段,住宅的建築質量和小區環境可以與附近商品住房媲美。周邊的商業、衛生、教育等生活配套設施均已規劃並將陸續建成。

「所謂經濟適用房是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上海財經大學教授、上海市房產經濟學會副會長印堃華昨晚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同時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

經濟適用房的適用性體現在住房設計、單套面積設定及其建築標准上強調住房的實用效果。記者了解到,此次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可以購買的房型按照卧室的數量,分為一居室、二居室和三居室;建築面積分別為45、65和85平方米左右,其中高層住宅的各種戶型,建築面積均略大於多層住宅。

房價「經濟」

「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而言,是適中的、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薛建雄進一步指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由住房保障機構擬訂定價方案,經物價管理部門會同房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或區政府批准。

根據《政策問答》透露,本次試點供應房源的銷售基準價格為:閔行「翔泰苑」經濟適用住房均為多層,銷售基準價格5200元/平方米;松江泗涇「新凱家園」經濟適用住房有多層也有高層,多層的銷售基準價格為4800元/平方米,高層為5100元/平方米;浦江基地「博雅苑」經濟適用住房均為高層,銷售價格為5000元/平方米。

數據顯示,剔除別墅項目後,今年1-11月,泗涇板塊的商品住宅均價為8240元/平方米,浦江鎮是12568元/平方米。

也就是說,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泗涇板塊為普通商品房的58%,而在浦江基地,這一價格僅僅為普通商品房的40%。而「翔泰苑」應該屬於瑞橋板塊,目前市場均價是12494元,經濟適用房的價格同樣為這一數字的40%。

單套住房銷售價格在銷售基準價格基礎上,上下浮動幅度均不超過10%。銷售基準價格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為一年。

另據《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經濟適用房的購房家庭擁有有限產權。

成效「待定」

「就個人而言,我並不贊成城市政府大力推廣經濟適用房。」印堃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出,經濟適用房的推出不能根本上解決城鎮居民的居住問題,「窮人還是買不起房,社會保障應該解決的是居民的居住權而非財產權」。

薛建雄也認為,以目前確認的經濟適用房定價,確實已經低於市場上商品房的價格,可以緩解中低收入者買房壓力,讓他們實現居者有其屋的夢想。「不過,這個價格對於家庭人均收入2300元以下的家庭來說,購房壓力還是比較大」。

按照《政策問答》的規定,記者簡單算了一筆賬,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過27600元,且申請家庭人均財產不超過7萬元。以一家三口為例,如果購買一套二居室65平方米左右的房子,至少需要31.2萬元,但申請家庭總財產不超過21萬元。

因此,在印堃華看來,政府在解決城鎮居民購買住房問題上「思路要轉變一下」,提供更多的經濟租賃房、廉租房、「二限房」(即:限房價、限地價),此外,在舊區改造的時候投入更多動遷配套房,從根本上解決「買房難」的問題.

㈢ 上海支內回滬人員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2015

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四條(申請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城鎮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一)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二)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達到規定年限,且戶口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區(縣)達到規定年限;(三)住房面積低於規定限額;(四)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限額;(五)在提出申請前的規定年限內,任何成員未發生過住房交易行為;(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單身人士,可以申請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達到規定年限,且戶口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區(縣)達到規定年限;(二)年齡符合規定標准;(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四)住房面積低於規定限額;(五)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限額;(六)在提出申請前的規定年限內,未發生過住房交易行為;(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請購買、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具體條件,由市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五條(申請人及申請程序)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單身人士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代表和單身申請人(以下合稱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如實填報申請文書,提交戶籍、身份證、房地產權屬證明、租用公房憑證、收入和財產證明等資料,並簽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且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第十六條(審核)經濟適用住房的審核,實行「兩級審核、兩次公示」。街道(鄉鎮)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初審,其中,申請人的收入和財產狀況由上海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核查,住房狀況由房屋管理部門指定的專門機構核查。經初審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審核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復審。經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復審符合條件的,應當通過指定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審核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以戶為單位(以下簡稱申請戶)予以登記,出具登記證明,並報市住房保障機構備案。

㈣ 上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如何辦理

上海市2012年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准入標准和供應標准

根據《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29號)的規定,制訂本市2012年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准入標准和供應標准如下:

一、准入標准

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6萬元(含6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5萬元(含15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准按前述標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8萬元(含18萬元)。

(四)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標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30周歲、女性年滿28周歲,可以單獨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

二、供應標准

對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標准供應:

(一)單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購買一套一居室。

(二)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規定限額(即人均15平方米建築面積限額×申請家庭人員數-申請家庭原有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購買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家庭,購買一套三居室。

(四)家庭人員較多、家庭人員代際結構較復雜,或者經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同意,申請家庭將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機構收購的,區(縣)政府可以酌情放寬住房供應標准,相關標准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備案。

申請家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房源供應數量,選擇申請購買較小的房型。

三、實施日期

上述准入標准和供應標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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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五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租賃管理

第三十五條(權利限制)
承租人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擅自轉租、出借,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第三十六條(違反租賃合同行為的處理)
承租經濟適用住房期間,承租人違反《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約定使用承租房屋,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取消其租賃資格;原承租人5年內不得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七條(續租)
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承租人可以向原批准其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申請續租;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不符合條件或者承租人已在租賃合同期限內購買其他住房的,租賃合同到期終止。
第三十八條(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
經濟適用住房用於出租的,由出租人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支付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

㈥ 上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2018

2018年上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家庭申請共有產權保障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應當共同生活,並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關系的人員:

(一)配偶(結婚需滿1年);

(二)父母、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員的申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

(一)配偶應當一同申請;

(二)年滿70歲的老人(孤老除外)應當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其承擔法定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一同申請;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單獨申請共有產權保障房的成年單身子女應當與其父母一同申請,父母雙亡的應當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一同申請;

(四)父母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願與子女一同申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單獨申請共有產權保障房的成年單身子女應當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一同申請;

共同申請人應當書面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申請人代表辦理申請、選房等事項的行為,視同共同申請人的行為。

(6)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擴展閱讀:

供應標准:

對申請購買經適房的,按照下列標准供應:

1、單身申請人士,購買一套一居室。

2、2人或者3人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三居室。

(四)申請家庭人員較多、申請家庭人員代際結構較復雜,或者經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同意,申請家庭將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機構收購的,區(縣)政府可以酌情放寬住房供應標准,但須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備案。

申請所需材料:

1、申請表:申請對象以及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員等簽名的共有產權保障房申請表

2、身份證:申請對象的身份證明材料

3、戶籍證明:申請對象的戶口簿等戶籍證明

4、婚姻狀況證明:申請對象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的應當提交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離婚判決書

5、房地產權證: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的《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權屬憑證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等有關憑證;原住房已被徵收(拆遷)的,應當提交徵收(拆遷)補償安置憑證

6、收入證明材料:申請對象在提出申請時的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1個月前溯1年內的收入證明材料,包括單位證明,失業證明,無業證明,領取各類補助、補貼的證明。

領取贍養費、撫(扶)養費的收入說明,房屋出租協議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收入證明材料

7、財產情況證明:申請對象在提出申請時的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1個月末的財產情況證明材料,包括證券對賬單,債券憑證,商業保險合同,車輛登記證書,非居住類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權屬憑證。

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等有關憑證,以及《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財產證明材料。

存在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1個月末前溯1年內出售、贈與、支取使用較大價值財產情形的,還需要提供有關說明和有效憑證

8、書面文件:申請對象簽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機構核查其住房和經濟狀況並公示核查結果的書面文件。

9、其他:街道(鄉鎮)或者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審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㈦ 《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配建暫行意見》全文

一、《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的意義作用和制訂過程

(一)《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的意義和作用

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直接關繫到廣大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質量的改善。上海建立健全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關於進一步改善民生、促進經濟增長、保持社會穩定決策作出的一項重要決定,對於完善本市分層次、多渠道、成系統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經濟適用住房工作包含建設、供應、管理和退出等諸多環節,為了使實踐操作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在借鑒外省市經驗和結合本市實際的基礎上,根據市政府要求,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起草制訂了《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為經濟適用住房的各項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

(二)《試行辦法》的制訂過程

根據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房管局於2007年10月啟動《試行辦法》制訂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民生政策,《試行辦法》從起草到出台,歷經二十個月,先後修改八十多稿。制訂過程中,市房管局借鑒了其他國家和地區住房保障的工作模式、外省市經濟適用住房立法和實踐管理的經驗,邀請房地產、經濟、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共同研究政策設計中的重要問題,聽取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建設部和各地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多次征詢了市人大和市政協、各區(縣)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多次向市委、市政府作專題匯報。根據市委、市政府要求,徵求意見稿於去年12月30日至今年1月8日向社會公示。《試行辦法》公示後,受到廣大市民熱烈關注,經統計,中國上海門戶網站、東方網和市房管局網站的頁面點擊總數達1800多萬人次;市房管局收到市民意見和建議3400多件,絕大多數市民對建立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持肯定態度。2月28日,市房管局通過主要媒體和網站向社會公布了公示統計結果。公示活動結束後,市房管局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對市民意見進行歸納分析和消化吸收,並再次書面征詢各個區(縣)政府和市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修改完善形成上報市政府的《試行辦法》送審稿。近日,市政府召開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試行辦法》。

二、《試行辦法》主要內容的說明

《試行辦法》以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和市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07]45號)為制訂依據。在內容上,對《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有規定的,不作重復,重點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基本原則和重要事項,對程序性和具體操作問題留由配套文件予以進一步明確。《試行辦法》共分七章、計四十九條,現將《試行辦法》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組織機構

根據「市區聯手、以區為主」和「管辦分離」的分工原則,《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市政府設立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規劃和計劃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區(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該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市房管局和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是市和區(縣)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市、區(縣)的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財政、稅務、民政及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相關工作。市房管局、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分別設立住房保障機構,承擔經濟適用住房的事務性工作。

(二)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方式

結合上海實際,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試行辦法》第七條規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採取集中建設方式為主,即在行政劃撥的建設用地上單獨選址,集中建設,主要由區(縣)政府通過住房保障機構採取項目法人招投標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大型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開發建設。同時也採取配建的方式,即在商品住宅建設項目中,配建經濟適用住房。各區(縣)每年度配建經濟適用住房的面積,原則上不低於該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開發建設住宅總面積的5%;各區(縣)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條件和需要,按年度實施計劃中的配建總量,選擇配建項目和調節配建比例,統籌平衡設定。

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責任主體為各區(縣)政府,為了有效落實區(縣)的責任,《試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對建設用地緊缺的中心城區,在挖掘潛力落實自籌自建住房的基礎上,可以向市政府申請統籌安排、跨區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建成後的經濟適用住房由申請區組織實施供應。

(三)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選址和建設要求

去年底的公示活動中,市民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選址和配套條件提出了不少意見建議,希望經濟適用住房建在交通方便、配套條件較好的區域。市房管局採納了市民的意見,《試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城市和鎮規劃,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第九條規定,單獨選址、集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公建配套設施。公建配套設施應當與經濟適用住房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主要建設要求,《試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築設計必須符合節能、省地、環保的要求,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家庭人口及構成要素,在較小的套型內滿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本市正在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國家建設部的要求和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暫行規定,房型主要為一室戶和兩室戶,少量為三室戶,建築面積在40到70平方米左右,高層建築可適當放寬一定面積。此外,雖然是「經濟」、「適用」的住房,但在工程建造方面,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確保工程質量,完善配套建設。

(四)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

從本市實際情況出發,並汲取了公示活動中市民提出的意見建議,《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可以分為以下幾種:(1)建設項目結算價格,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投標的重要內容,政府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訂合理的建設項目招投標價格評定標准,由住房保障機構通過招投標合同和建設項目協議書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約定建設項目結算價格。(2)銷售基準價格,是確定每套住房具體價格的依據。政府對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指導價管理,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以建設項目結算價格為基礎,兼顧相鄰區域、地段內多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之間的價格平衡,還應充分考慮中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擬訂,經區(縣)有關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區(縣)政府批准,同時,市政府有關管理部門還要根據全市面上的情況,做好價格協調平衡工作。(3)銷售價格,即每套住房的具體價格,由住房保障機構明碼標價,並向社會公布,購房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

目前,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以銷售為主,今後將逐步提供可租賃的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對經濟適用住房租金也實行指導價管理。住房基準租金和浮動幅度,按照住房結算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的報批程序,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參照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的一定比例擬訂,經過政府審核批准後實施。住房的實際租金,不得高於基準租金及上浮幅度。

(五)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准入條件

為與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有機銜接,同時著力解決「夾心層」的住房困難,《試行辦法》將供應對象界定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規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租售並舉」。《試行辦法》第十四條原則規定了購房准入條件,包括家庭成員關系、戶籍年限、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和財產、申請前住房轉讓限制等;家庭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限額,同時符合前述其他准入條件的,可以申請租房。這個准入條件,不是從市民的榮譽地位、職業職務身份等特殊適用性來設定取向,而是從全體市民的普遍適用性出發,將特殊性結合到普遍性之中來設定取向,目的是保證社會資源公平合理地分配。因此,具體的准入標准,也必須按照這個取向來細化設置,不能根據某些群體的特殊要求而隨意開口子。在去年底《試行辦法》的公示活動中,市房管局以政策問答形式公布了初步擬訂的准入條件具體標准:(1)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常住城鎮戶口7年以上,並且在申請區(縣)5年以上;(2)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3)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財產7萬元以下;(4)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前5年內未發生過交易住房行為。此外,年齡在30歲及以上的單身人士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可以單獨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在即將開展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輪候供應試點工作中,我們將對申請對象的情況進行深入調研,結合房源供應情況,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按照「先緊後松」原則,制訂具體的准入標准。

(六)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的基本程序

為明確如何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手續,《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單身人士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代表和單身申請人(以下合稱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如實填報申請文書,提交戶籍、身份證、房地產權屬證明、租用公房憑證、收入和財產證明等資料,並簽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且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

為保障經濟適用住房真正解決符合條件對象的住房困難,必須實行嚴格的准入審核制度。《試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審核實行「兩級審核、兩次公示」。街道(鄉鎮)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初審,其中,申請人的收入和財產狀況由市民政局下屬的上海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核查,住房狀況由房屋管理部門指定的專門機構核查。經初審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通過的,應當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復審。經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復審符合條件的,應當通過指定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通過的,應當以申請戶為單位予以登記,出具登記證明,並報市住房保障機構備案,接受監督抽查。

申請人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時應誠實守信,《試行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戶籍、人口、收入、住房和財產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如實記錄當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並按照規定納入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供有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當事人已取得的申請資格應當取消,並禁止其5年內再次申請。當事人已騙取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規定予以收回,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輪候選房

為體現公開、公平、公正,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兩次搖號」方式。《試行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結合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情況,採用公開搖號方式對在規定時限內登記的申請戶進行排序,並建立輪候名冊;《試行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根據房源類型和輪候次序,分期分批通過搖號等方式組織申請戶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

為維護輪候選房的秩序,《試行辦法》第二十一條按照不同的原因,作出了調整輪候序號乃至中止選房權利的規定:申請戶因當期供應房源的套數或者房型等有限而未能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其輪候序號排列在下期房源供應的輪候序號之前。申請戶在當期房源供應的規定期限內不簽訂選房確認書,或者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的,視為放棄選房權利,其輪候序號排列在屆時已登記的申請戶之後;兩次放棄選房權利的,5年內不得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八)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租售轉化

目前,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以售為主,今後還將實行「租售並舉」,主要考慮部分承租經濟適用住房家庭住房消費能力較弱,但也有購房需求,為此,《試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實行租售轉化的政策:經批准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戶,可以在簽訂《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時,向區(縣)住房保障機構申請採取租售轉化方式購買該套經濟適用住房。經批準的,承租人在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總價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購房款後,可以按照該經濟適用住房原銷售價格,在規定年限內分期購買。購房款付清前,承租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租金。

(九)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

《試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可以協商確定房地產權利人。經協商一致,由部分申請人作為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利人的,全體申請人應當形成書面同意的文件,並將房地產權利人以外的申請人明確為同住人。申請人之間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全體申請人為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利人。單身人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本人為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權利人和同住人均享有居住、使用的同等權利,但也受到同等的權利限制:《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不得設定除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

(十)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售後管理

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主要解決供應對象的實際居住困難,而不是鼓勵進行房產投資,因此,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擁有有限產權,售後管理實行「半封閉」模式,即取得房地產權證後,房地產權利人不得通過補繳費用的方式取得完全產權,從而隨意處置房產;考慮到申請家庭購房後,由於各種合理的原因需要處置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如發生跨區域工作要改變居所;家庭收入提高要改善住房等),《試行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後需要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之間應當達成一致意見,並征詢住房保障機構的意見。住房保障機構可以行使回購權,回購價格按照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確定;住房保障機構決定不予回購的,房地產權利人方可向他人轉讓。

(十一)關於經濟適用住房轉讓收益的收取

經濟適用住房是一種保障性住房,政府投入社會公共資源,以優惠的價格出售給申請家庭。申請家庭購房滿5年後可以申請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是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不能將同時轉讓的社會公共資源全都歸屬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這樣做的話,對其他市民群眾是不公平的,因此,政府應當從轉讓收益中徵收相應的費用,用於履行後續的住房保障責任。《試行辦法》採取政府事先告知並通過合同約定方式,解決經濟適用住房轉讓收益的收取問題。《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擁有有限產權,其產權份額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購房價格占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一定比例,這個比例,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予以明示,在《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中予以約定,並在房地產登記信息中予以載明。《試行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由住房保障機構回購或者向他人轉讓的,房地產權利人按照其擁有的有限產權份額獲得轉讓總價款的相應部分,其餘部分上繳政府財政部門。

三、《試行辦法》的實施安排

(一)抓緊制訂配套文件

《試行辦法》重點規定了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基本制度和重要事項,具有原則性和概括性。為保證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順利開展,還需要制訂各種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經綜合分析,有關操作實施的配套文件約有18項內容,涉及20多個市政府有關部門。市政府已召開專題會議,對配套文件的制訂工作作出安排,確定了各項配套文件制訂工作的牽頭部門和配合部門,提出了完成工作的時間節點,要求各部門分工協作,抓緊落實。目前,各有關部門已經展開調研活動,著手文件擬訂工作。特別是一批在今年下半年將要實施的配套文件,已經形成了草案。

(二)啟動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輪候供應試點工作

考慮到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目前正在建設,到可以供應尚需一定的時間,供應過程涉及申請、住房和收入審核、公示、搖號選房等程序,比較復雜。因此根據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試行辦法》頒布後,今年下半年擬初步選擇具備房源供應等條件的閔行、徐匯兩區展開申請審核、輪候供應試點工作,取得經驗後在全市推開;另外,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從建設到可以供應,也需要一定的過程。因此,從辦法出台到各區縣全面實施,還需要一定的時間,請廣大市民給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下一步,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將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和幫助,試點區將著手開展供應對象摸底調查、籌建工作機構、培訓工作人員和制訂工作方案等前期准備工作。從實際條件出發,試點區的住房供應將先試行銷售供應的方式,租賃供應的方式留待下階段試行。初步安排,徐匯區的供應房源,將從市統籌建設的松江泗涇基地(地鐵9號線站點附近)中調撥,閔行區的供應房源,將在本區籌建的保障性住房項目中安排。這些供應房源,也要完善後續配套工作。各方面准備工作完成後,立即正式開展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輪候供應試點工作,屆時,具體的准入標准、申請審核程序、輪候供房方法等實施操作規定,將在試點區頒布施行。

(三)努力推進房源建設

去年以來,市政府積極部署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作。目前除有條件的區(縣)在本區域內建有經濟適用住房外,考慮到部分中心城區土地資源有限,市政府還在外環線周邊,位於軌道交通沿線處統籌建設一批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主要分布在浦東三林、寶山顧村、南匯航頭、閔行浦江、松江泗涇等大基地。2008年確定的這些項目,除一部分啟動早、配套條件好的項目,在今年下半年可供應使用,大部分項目由於工程周期和配套設施建設等原因,估計要明年才能陸續供應。目前,我們正在積極推動各個項目全面建設,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基礎上,加快工程建設進度。

2009年本市將進一步梳理各類住宅建設用地,再確立一批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規劃選址。同時,積極推動各區(縣)落實自籌自建項目,並且抓緊各類項目的建設立項手續審批,及早進入前期開發,力爭在後年能陸續供應今年開工建設的住房。

在抓緊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工建設的同時,為解決入住居民「衣食住行」問題,根據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有關部門正在啟動引入優質資源向大型居住基地集聚的工程。市建交委會同教育、衛生等部門擬訂了名校、名醫院「落戶」大基地的計劃,並採取市、區聯手方式,將大型商場、品牌商店引入大基地,將進一步調整優化公共交通系統,加強地面公交與軌道交通的有機聯通,通過各方面的努力,提升大型居住基地的生活配套、服務的水平,滿足入住居民的生活需要。

㈧ 上海目前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有哪些

經濟適用住房准入標准和供應標准
首批經濟適用住房的准入標准和供應標准按照《上海市2010年經濟適用住房准入標准和供應標准》(滬府發[2010]29號)執行。
(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的准入標准
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1、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
2、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7年,且在申請區(縣)城鎮戶口連續滿5年;
3、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財產低於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准,按前述標准上浮10%,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財產低於99000元(含99000元);
5、申請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和贈與行為,但申請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標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30周歲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三年的人士),可以單獨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二)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標准
1、單身申請人士或者2人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一居室。
2、3人申請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規定限額(即人均15平方米建築面積限額×申請家庭人員數-申請家庭原有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申請家庭,可購買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三居室。
申請家庭或者單身申請人士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房源供應數量,選擇申請購買較小的房型。

2011年6月將實行新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的准入標准 (主要是收入和財產增加)

㈨ 如何申請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

上海海經濟適用房申請對象的准入標准為:家庭人均建築面積14平方米以下、人均內月收入2100元以下、家庭金融資產低容於20萬元。在申請工作開展時,將實行「三級審核、二級公示」制度,對符合購買條件的申請人,建立登記輪候冊,採取輪候的辦法供應。
同樣解決住房困難戶的廉租房政策也有了新的進展。年內計劃將家庭人均月收入標准放寬至800元以下,家庭金融資產准入標准將從現在的每戶3萬元以下放寬至9萬元以下。

㈩ 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的第四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售後管理

第二十八條(有限產權)
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擁有有限產權,其產權份額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購房價格占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一定比例,在《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中約定,並在房地產登記信息中予以載明。
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不得設定除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
第二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回購)
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購買其他住房的,該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由原批准購買該經濟適用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以下簡稱原住房保障機構)予以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但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之間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單身人士購房的除外),並向原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原住房保障機構予以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轉讓)
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後,需要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之間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單身人士購房的除外),並征詢原住房保障機構的意見。原住房保障機構可以行使回購權,回購價格按照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確定;原住房保障機構決定不予回購的,房地產權利人方可向他人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向他人轉讓後,轉為商品住房。
按照前款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由原住房保障機構回購或者向他人轉讓的,房地產權利人按照其擁有的有限產權份額獲得總價款的相應部分,其餘部分上繳原住房保障機構所在區(縣)的財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禁止再次申請)
經濟適用住房按照本試行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被回購或者轉讓的,原房地產權利人及其同住人不得再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的繼承)
經濟適用住房依法發生繼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依據本試行辦法、《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等法律文件所確定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不變。
第三十三條(維修資金)
經濟適用住房的維修資金應當按照本市商品住宅維修資金的有關規定繳納。
第三十四條(物業服務費)
經濟適用住房的前期物業服務,由建設單位採取招投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集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本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業主大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准。
配建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服務收費執行所在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費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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