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浙江嘉興2019年房屋契稅是多少
購買首套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購買2套房,90平米以下1%,90以上2%
Ⅱ 嘉興JRC的住房條件怎樣啊
JRC 是什麼地方?
Ⅲ 關於浙江省嘉興市城市房屋拆遷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調換(以下簡稱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具體補償形式。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拆遷范圍公布後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 拆遷范圍內的違法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除按約定不予補償外,按其建設成本結合剩餘使用期限予以補償。
第三十一條 貸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時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為基本依據,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建築結構、建築而積、成新、層次、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所需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評估機構在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前,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由拆遷主管部門會同價格、國土資源、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同類地段、同類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分別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三十四條 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提出不少於兩家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並說明其資質、信譽等情況,供被拆遷人選擇。被拆遷人應當在拆遷主管部門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後十日內作出選擇。評估機構由拆遷主管部門按參加選擇的被拆遷人的多數意見確定。被拆遷人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選擇的,由拆遷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評估因素、評估依據、評估價格等主要情況在被拆遷地段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房地產市場評估的具體辦法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按照本章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後,其被拆遷房屋按規定容積率佔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被拆遷人依法享有使用權的土地,其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按規定容積率佔有的土地面積的,超過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
第三十七條 被拆遷地段用於同類商品房建設的,被拆遷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價。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價格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三十九條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不小於被拆遷房屋原建築面積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應當符合設計規范要求;屬於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應當經綜合驗收合格。
第四十條 被拆遷人屬於生活特殊困難人員,其被拆遷住宅用房每戶建築面積小於三十六平方米(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並計算),並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築面積不小於三十六平方米的成套房作為安置用房。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前款所稱的生活特殊困難人員,是指經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我市城市居民;被拆遷住宅用房每戶建築面積,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時被拆遷人的戶籍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為依據確定。
第四十一條 拆遷房管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後,拆遷人應當對其按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也未與被拆遷人達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十二條 拆遷落實私房政策換約續租的住宅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房屋承租人是落實私房政策發還產權人產權時的承租人或其同住人的,可以按房改政策向拆遷人購買原面積的住房。
第四十三條 拆遷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代管房屋無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
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門代管;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余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第四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為准。認定房屋用途以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為依據。
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由產權登記部門依照職權或者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照本條前款的規定調查確認。
房屋所有人要求改變原登記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前,持有關文件向產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並以改變後的用途延續使用的,
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改變後的用途認定,由產權登記部門變更登記;其中改為商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後未經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按其房屋、土地登記的用途認定。
改變房屋用途,按規定應繳納土地出讓金和有關的稅、費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在變更登記前依法補繳。
第四十六條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
過渡期間的周轉用房可以由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也可以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權選擇具體過渡方式,拆遷人不得強迫或者拒絕。
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得到安置用房的四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
第四十七條 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拆遷人應當從其報遷之月起到被安置後的四個月內支付其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當地租賃與被拆遷房屋相當面積、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具體標准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每年公布一次。
拆遷人超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
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周轉用房應當與被拆遷房屋的居住條件相當。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超過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規定標准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補助費。具體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准執行。
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拆遷人提供的臨時周轉用房遷往安置用房時,應當再次支付搬家補助費。
第四十九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的經濟損失以及搬遷、安裝、過渡費用,由拆遷人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補助標准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執行。
第五十條 拆除產權屬於學校、醫院、敬老院、幼兒園、影劇院、居委會等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Ⅳ 嘉興廉租房政策有知道的可以告訴我嗎
1、廉租房申請人戶籍登記地在本區,取得本市戶籍滿5年的方可申請。2、在申請人為單身的情況下,要求符合晚婚年齡。 3、已經離異的單身申請人要求離異滿3年後方能提出申請。 4、申請廉租房的家庭上年月收入人均低於580元(連續一年)。 5、家庭人數為1人的,年收入要求低於6960元、家庭人數為2人的要求年收入低於13920元,申請家庭每增 加1人,按增加6960元計算,依此類推。 6、申請廉租房的家庭人數為1人時要求家庭總資產低於15萬元、家庭人數為2人時低於23萬元、為3人時低於30萬元、4人時低於38萬元、家庭總人數5人及以上的要求總資產低於40萬元方可申請。 7、無房戶或者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積應低於7.5平方米、且申請人和家庭成員5年內未出售或者轉讓過房產。 8、被拆遷、有特殊病人員、重殘人員、有年齡在60歲及以上人員、居住市政府確定的解危排險范圍內房屋的居民。 9、申請樓房配租的家庭人口應當在二人以上。
Ⅳ 嘉興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根據《嘉興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市區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市區城鎮戶口3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四)申購人必須是已婚居民或年齡在規定年齡以上的單身居民。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5)嘉興住房建設擴展閱讀:
根據《嘉興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對象在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受理期限內,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嘉興市市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應當在受理期限結束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並提出初審意見,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轄區民政部門;
(三)轄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轄區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
(四)轄區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
(五)對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轄區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並將有關名單等材料報送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統一搖號、選房,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准購證、貨幣補貼證或租賃證。
第三十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准購證或貨幣補貼證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持有租賃證的可租賃一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
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按規定自行購房,權屬登記後領取貨幣補貼款。
第三十一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0%的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補交金額不得低於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政府減免的土地出讓金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等價款,以下簡稱最低補交款)。
以貨幣補貼方式購房的,須如數退還原領取的貨幣補貼金額後方可上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繼承、離婚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核准,允許辦理過戶手續,過戶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
限制上市交易起計日期不變。因法院依法判決、調解或仲裁機構裁決必須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核准,按上款規定在向政府交納相關款項後,允許提前上市。
第三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次,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四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Ⅵ 浙江嘉興桐鄉的住房水平怎樣市區房價大概在什麼范圍
還算低吧,我在那邊租過房子,桐高旁邊
100平方左右的700多,當時我們3人租一個人就200多。
梧桐專鎮地段還好的房價屬便宜點的4000可能不到,其他地方就會更便宜一點2000多有吧。梧桐鎮不大,租房的話在邊緣一點的地方會很便宜的
Ⅶ 嘉興的嘉業陽光城屬於住宅建設用地嗎是不是七十年土地使用權後自動延期,我想在這里買一套超面積的房子
中國土地實行公有制,所以,我們買房子獲得的土地使用權,而不是產權。房屋是私人內的財產,容只要你買下來,可以一直使用下去,直到報廢為止。
土地使用權是70年,70年後我們只要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就可以繼續使用自己的房子。70年後,如果國家要收回土地,不再給你使用,那麼國家必須賠償你的房子後,才能夠拆除你的房子。
很多人混淆了土地出讓金和房子價值在兩個概念。以為70年後土地和房子都會給國家無償收回,實際上不是的。到那個時候只要你的房子能夠居住而國家不想收回你的土地,那麼,你可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住下去,相當於向國家繳納地租。
Ⅷ 嘉興新建房地產項目竣工備案怎麼弄
根據《青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管理辦法(試行)》您可以借鑒一下:
第一條為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建設行為,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山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濰坊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新建房地產開發項目,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以下簡稱綜合驗收備案)。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綜合驗收備案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開發辦)具體負責綜合驗收備案工作。
國土、規劃、建設、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單項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備案的責任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開發合同約定承擔相關責任。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開發企業應當進行綜合驗收,分期開發的項目可以分期進行綜合驗收。
第六條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包括以下內容:
1、開發項目是否按照《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的要求進行建設;
2、開發經營、土地、規劃、建設等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3、開發項目是否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
4、是否按審批規劃建設完畢;
5、公用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是否按規定和要求建設完成,並達到交付使用條件;
6、單項工程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驗收標准,質量驗收手續是否完備;
7、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施工機具、臨時設施、建築殘渣、剩餘構件是否全部拆除、清運完畢;
8、住宅產業化技術要求是否落實;
9、前期物業管理是否落實;
10、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是否完整;
11、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是否整改完畢;
12、法律、法規等規定需要驗收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除經批准停建、緩建的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均已按批準的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及設計要求全部建成,並滿足使用要求;
2、住宅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取得了規劃、工程質量監督、消防等各有關部門單項驗收合格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驗核意見;
3、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所有的施工機具、構件、建築垃圾已全部清除,且不存在違章建築及應拆除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管線等;
4、驗收范圍內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消防、有線電視、道路、排水、環衛、綠化等各項公用配套設施按要求建設完畢,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並落實了維護措施;
5、已按規定辦理前期物業管理手續;
6、已落實向社會宣傳、承諾的事項;
7、未對項目周邊環境造成破壞,或者雖造成破壞但經過整治,環境已恢復或美化;
8、需要驗收的其他事項均已完備。
第八條根據規劃分期開發的項目可申請分期竣工綜合驗收,全部建成後再對整個項目進行綜合驗收。分期竣工綜合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須符合下列要求:
1、驗收范圍內的各工程均已通過各專業管理部門單項驗收合格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驗核意見;
2、驗收范圍內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建築垃圾已全部清除;
3、驗收范圍內配套建設的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消防、有線電視、道路、排水、環衛、綠化等各項公用配套設施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並落實了維護措施;
4、已按規定辦理前期物業管理手續;
5、需要驗收的其他事項均已完備。
第九條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1、開發項目符合竣工綜合驗收要求後,開發企業持《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到開發辦提出綜合驗收申請,領取《青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報告》、《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表》,並如實填寫相關內容,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對開發項目進行綜合驗收。
2、參加綜合驗收的部門和單位應進行實地現場查驗,聽取開發企業匯報情況,審閱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文件資料,並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開發項目做出評定。
3、評定合格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出具相應的竣工驗收合格意見,房管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監督開發企業按規定向前期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資料;評定不合格的,開發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組織有關部門復驗。
第十條參加綜合驗收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各單項竣工驗收工作,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國土資源局:審查開發項目土地審批手續是否齊全;開發項目是否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驗收的其他事項。
規劃局:審查開發項目規劃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是否按其批準的規劃方案開發建設;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驗收的其他事項。
建設局:審查開發項目開發、建設、質監等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核查公用配套設施(包括小區內的室外供水、排水、供暖、供電、供氣、道路、綠化等)是否建設完畢,滿足正常使用要求並落實了維護措施;單體工程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驗收標准,質量驗收手續是否完備;住宅產業化技術要求是否落實;項目建築垃圾是否清運完畢;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是否完整;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驗收的其他事項。
公安消防大隊:消防設施的安裝是否齊備;設施運行是否正常;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驗收的其他事項。
房管局:審查開發項目銷售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前期物業管理是否落實;核查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是否建設完畢;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驗收的其他事項。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參與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監督開發企業按規定向前期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參加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的單位和個人,對其出具的工程質量鑒定意見和竣工驗收結論負責。
第十二條開發企業應當自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到開發辦辦理綜合驗收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1、《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報告》;
2、開發項目各項審批建設手續;
3、市政府批準的開發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圖;
4、《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全部單體工程);
5、供水、供熱、供電、供氣、綠化、道路等公用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證明;
6、《房地產項目開發合同書》、《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7、前期物業管理手續資料;
8、公共服務設施項目清單及產權歸屬證明;
9、物業質量保修金交納證明;
10、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開發辦應當於受理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對備案資料進行審查,提出備案資料審查意見,對審驗合格的開發項目准予備案,並簽發《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表》。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經綜合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綜合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
第十六條房屋登記部門在進行房屋登記時,應查驗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手續,凡未經竣工綜合驗收備案的項目,房屋登記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延續、核定開發資質等級時,應以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作為開發經營業績的認定依據。
第十八條在綜合驗收過程中,開發企業有違反城市規劃、住宅產業化技術規定和基礎設施、公用設施配套建設要求及開發合同約定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重新組織綜合驗收。
第十九條開發項目未經綜合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開發項目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參加綜合驗收的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格按技術標准、規范和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工作人員在綜合驗收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安置區項目綜合驗收可參照本辦法,備案工作由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管理中心負責。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青政發〔2006〕98號《青州市新建住宅小區(組團)竣工綜合驗收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建議您看一下:2014-2018年 中國房地產行業市場需求預測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2013-2018年房地產策劃代理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