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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管理

發布時間:2020-11-26 19:59:46

❶ 想買成都的房子是不是在成都住房管理中心查名下是否有房子

現在的房產查詢是全國聯網的,可以到房管局拿身份證查詢提供無房證明,公積金要在所在單位的公積金管理辦公室辦理激活申請手續。至於房管局在哪,打個的就搞定。

❷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的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來職責。將市建自委承擔的指導全市村鎮房屋產權證發放工作的職責劃入市房管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參與住宅小區總體規劃方案的評審和建成區綜合驗收職責。
(三)劃出的職責。將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統一管理的職責交給成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四)加強的職責
1. 加強城鄉統籌的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2.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市場監測和行業信息化建設,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3.加強農村房屋產權登記、流轉管理,建立城鄉統一的房屋登記管理和房屋產權流轉制度。

❸ 成都市高新區房屋管理局在什麼地方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錦城大道999號5樓。

1、負責全市單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審批。

2、對全市單位自管房進行政策指導、監督、管理、協調和服務職能。

3、負責全市城鎮建設安置動遷管理。

4、負責全市城鎮公有住房確權發證,辦理產權產籍變更手續。

5、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3)成都住房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市房管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房產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擬訂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牽頭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戶區改造工作,並負責監督管理;負責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統籌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擔組織實施全市危舊房、棚戶區改造的責任;

負責開展城鄉住房狀況和住房供求情況調查。

(三)負責推進農村房屋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城鄉統一的房地產市場體系。

(四)承擔規范和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負責商品房預(銷)售管理和預售合同備案登記管理;負責房產轉讓、房屋租賃、房產抵押和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信息調研、監測分析,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


❹ 成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下設部門

新中心設置辦公室、人事教育處、稽核處、歸集管理處、委託貸款管理處、會計核算處、科技處等7個職能處和新都、龍泉驛、青白江、溫江、都江堰、崇州、彭州、邛崍、金堂、蒲江、大邑、雙流、新津、郫縣14個管理部以及省級、鐵路、石油3個分中心。「中心」對14個管理部實行垂直管理,對3個分中心實行授權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為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負責住房人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截止2006年底,全市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141.78 億元,累計提取53.54億元,累計向6萬余戶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79.9億元,支持職工購房面積達700萬平方米。
為管好用好住房公積金,不辜負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重託,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圍繞建設一流班子、一流隊伍、一流服務、一流管理、一流業績的工作目標、建立目標管理體系、風險控制體系、激勵約束體系、考核評價體系,以決策科學化、服務規范化、管理制度化、手段現代化來保障「中心」工作目標的實現。

❺ 成都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在那申請的去哪咨抄詢了解,比如街道辦事處,當地房產局。
廉租房申請由廉租房申請人(戶主)持廉租房申請文件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廉租房申請。
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❻ 求成都單位公房的相關政策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解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廉租住房(以下簡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廉租住房的方針、政策並指導全國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的實施辦法並指導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廉租住房的具體實施方案並負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廉租住房的來源如下:
(一)騰退的並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標準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建築面積或者使用面積和裝修標準的現公有住房;
(三)政府和單位出資興建的用於廉租的住房;
(四)政府和單位出資購置的用於廉租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六)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採用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第五條 廉租住房租金標准實行政府定價。除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的租金標准可以根據現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標准和政策確定外,其他來源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標准,原則上按照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以後隨著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適當提高。

第六條 對開發建設和購買的廉租住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規劃、計劃、稅費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

第七條 廉租住房必須嚴格控制面積標准和裝修標准。每戶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面積標准、裝修標准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其程序為:
(一)申請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核,並在適當的范圍內公告,無異議的,予以登記;
(三)已登記者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等條件,經綜合平衡後輪候配租。

第九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違反本規定轉租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轉租的房屋,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不如實申報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房,補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額,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當家庭收入超過當年最低收入標准時,應當及時報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並按期騰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違反規定不及時報告的,責令其退房,補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額,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騰退的,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續租,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相應提高其租金;不能按期騰退且無正當理由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房,並處以提高後年租金2一5倍的罰款。

第十二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關於房改售房中部分產權轉換為全產權的辦法 成房委[1995]第19號
發布或通過日期: 1995-11-29 生效日期: 1995-11-29

為了進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根據國發[1994]43號文件關於「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需按照售房當年的售價占成本價的比例明確個人擁有的產權比例:經購房人同意可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後,原購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的規定,我市1987年以來房改售房中購得的部分產權住房可按以下辦法轉換為全產權住房。

一、凡按照成府發[1988]101號、成府發[1991]171號、成房委[1992]07號文件的規定購房,並按規定辦得產權證的,繼續有效。1987年以來按標准價折扣購買的住房,職工的產權比例均為41.25%;按標准價全額購買的住房,職工的產權比例為60%;按市場價購買的住房,職工的產權比例為100%。

二、購房職工本人願意,經原售房單位同意,可對擁有上述部分產權的住房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後,原購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
(一)職工原購住房擁有的產權比例視為已購得的產權;
(二)餘下產權部分按現行的成本價售房政策出售給個人。具體辦法如下:
1、按現行的成本價基價重新評估,確定該套住房的具體成本價。
2、按以下公式計算出應補房價款。
應補房價款=具體成本價×(1-年工齡折扣率×夫婦雙方工齡和)[(1-41.25%)×A1+(1-60%)×A2]×(1-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A1=標准價折扣購房的面積
A2=標准價全額購房的面積
3、轉換時須將應補房價款一次付清,一次付款折扣率參考當地購房政策性抵押貸款利率與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的差額,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確定。

三、購房職工補足房價款後即取得全部產權,住用五年後可依法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收入歸個人所有。

四、按照每個家庭只能以成本價購買一套住房的政策原則,已經購買了兩套住房的職工家庭,只能選擇其中一套實行成本價轉換,另一套按中共成都市委辦公廳、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市級機關在職幹部違反規定多購、多佔住房的意見和補充意見(成委辦[1994]86、[1995]58號文)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職工按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部分產權轉換為全產權後,不得再用標准價或成本價另購公有住房。

六、為了加強產權管理,轉換時原購房的樓梯間分攤到各戶,不另收房款。房屋樓梯間由各住戶共同使用、管理。

七、本辦法由成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成都市住房委員會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關於印發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 成房發[1999]第17號
發布或通過日期: 1999-05-31 生效日期: 1999-05-31

各區(市)縣房地產管理局(所、辦):
為規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暫行規定》現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並將執行中的有關問題、情況及時反饋我局。

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是指房屋承租人徵得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將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工作。

第四條 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主管全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工作。
錦江、青羊、金牛、武候和成華區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區范圍內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具體工作。龍泉驛、青白江區和各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城鎮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轉讓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轉讓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轉讓人必須是所轉讓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轉讓房屋在錦江、青羊、金牛、成華、武候(含高新區)內的受讓人必須具有五城區(含高新區)常住戶口,轉讓房屋在其他區(市)縣的,受讓人必須具有所在城鎮的常住戶口。

第六條 轉讓價格由轉讓方和受讓方本著平等互利、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議定;並如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報,申報價格低於房地產管理部門公布的公房使用權市場指導價的,按市場指導價確定轉讓成交價,或由房屋出租單位按申報價予以收購。
五城區(含高新區)公房使用權市場指導價由成都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定期公布。

第七條 轉讓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當事人雙方應當交驗下列證明文件;
(一)轉讓申請及轉讓協議;
(二)轉讓價格;
(三)所轉讓房屋的公有住房租用證;
(四)轉讓人的同住家庭成員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
(五)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八條 房屋出租單位對當事人交驗的證明文件進行初審後報房屋所在區(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由房屋出租單位辦理房屋使用權轉讓過戶手續。

第九條 房屋出租單位將直管公房轉讓價格的25%至30%納入公房的維修基金進行管理,其餘部分歸轉讓人所有。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
(一)有房屋租賃糾紛的;
(二)拖欠房屋租金的;
(三)轉讓與房屋整體不可分的部分使用權的;
(四)轉讓與房屋使用權的承租人其同住家庭成員對轉讓行為有異議的;
(五)城市建設拆遷封戶范圍內的直管公有住房;
(六)損壞房屋未按要求承擔修復,賠償責任的;
(七)其他依法不得轉讓的;

第十一條 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權有償轉讓,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實施方案(試行)

一、公共住房制度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基本原則

公共住房制度是政府在住房領域履行社會公共職能,解決城市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居住問題的相關法規、政策及措施的總和。

(一)指導思想:通過政府援助和市場供給相結合的住房資源配置機制建立公共住房體系, 滿足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二)實現目標:建立健全公共住房制度的運行與支持體系。通過援助低收入與最低收入家庭從市場租賃住房,中等偏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保障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三)基本原則:堅持貨幣補貼、實物配給相結合和分層次的援助方式;堅持政府適度援助和援助范圍、方式、標準的動態調整;堅持援助對象的動態監管機制。

二、公共住房制度的適用范圍和對象

(一)適用范圍: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城區)。

(二)適用對象:

1.家庭年收入在中等偏低收入線以下;

2.原有住房(取得自有產權住房或按照房改政策租金標准租賃的公房)人均面積不超過規定的面積控制標准;

3.具有本市五城區正式戶口,並取得本市戶籍三年以上。

三、公共住房制度的援助體系

公共住房制度實行分層次的援助體系:最低收入家庭實行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由政府給予適當租金補貼,由其通過市場租賃住房;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成熟時,也可適當提供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租金租賃給符合條件的家庭。

(一)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實行「應保盡保」。

1.符合條件的家庭可自主從市場租賃住房,由政府按承租面積與原有住房面積之差給予租金補貼。承租的住房必須符合規定的面積控制標准和租金控制標准。

2.對符合條件的殘疾、優撫等特困家庭可提供實物配租,租金標准按房改政策執行。

3.對符合條件的現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房改政策核減租金。

(二)低收入家庭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也可自主從市場租賃住房並領取政府發放的租金補貼。承租的住房必須符合規定的面積控制標准和租金控制標准。超出控制標準的不予補貼。

1.根據承租的面積,按不同標准給予補貼。承租面積越大,補貼標准越低;反之,補貼標准越高。

2.租金補貼金額按照家庭承租面積與原有住房面積之差計算。計算公式為:

補貼金額=(家庭承租面積-家庭原有住房面積)×租金補貼標准

(三)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准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非電梯住宅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電梯住宅不超過100平方米。

1.面向社會發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按照標准、提前登記、按需建設、保證供應」的原則,由政府統一組織建設,面向社會公開銷售。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向社會公布。

2.在一定時期內,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利用存量土地或舊房改造集資建房解決職工住房困難。集資建房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統一管理。

四、公共住房房源構成

市住房儲備機構積極組織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面向受援助家庭出售或租賃,同時適當儲備公共住房房源。

儲備的公共住房的來源:

(一)收購或租賃市場上符合公共住房條件的住房;

(二)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

(三)政府現有直管公有住房中騰空調劑的住房;

(四)接受捐贈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

五、公共住房制度專項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公共住房制度專項資金來源由以下部分組成:

1.政府住房基金安排;

2.政府土地出讓凈收益按一定比例劃轉;

3.市住房保障機構通過營運產生的收益;

4.市本級和五城區財政預算安排;

5.接受社會捐贈等其他資金。

(二)市級財政和五城區財政預算安排部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擔。市級財政承擔60%,五城區承擔40%。

(三)公共住房制度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帳核算,財政監管。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另行制定。

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負責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經市住房委員會審定後執行。

(四)根據租金補貼的需求狀況和公共住房制度專項資金的儲備情況,可以實行輪候。輪候順序依照家庭困難程度和申請登記的先後加以確定。

六、公共住房制度的監管體系

(一)准入機制。對申報家庭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審核」的原則實行資格管理。

1.街道辦事處或單位負責所轄范圍內申請家庭的初審或出具證明工作。

2.五城區房產管理局負責所轄區域內申報家庭的復核、公示。

3.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住房保障機構負責五城區范圍內納入公共住房援助體系家庭的資格認定、補貼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等工作。

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二)退出機制。

1.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會同五城區房產管理局、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建立公共住房援助家庭的動態監管體系。逐戶建立援助家庭的收入、住房和家庭常住人口狀況的動態檔案,並對援助家庭的居住狀況進行定期復核,對住房和收入狀況發生變化的,及時調整補貼標准或停止補貼。

2.採取社區公示、網路查詢和熱線電話、有獎舉報等多種方式,對援助家庭進行廣泛社會監督。

凡違規領取租金補貼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除退出已領租金補貼或已購住房外,不得再享受公共住房政策優惠。有關部門還應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3.經濟適用住房在符合上市條件交易時,應將政府提供的政策性優惠返還,返還的資金納入公共住房專項資金管理。

七、公共住房制度的組織實施

(一)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公共住房制度方案的組織實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公共住房制度有關政策擬訂、統籌協調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每年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確保土地供應;財政部門根據公共住房制度專項資金需求計劃,保證資金到位,並對公共住房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確保公共住房制度的順利實施。

(三)本實施方案中涉及最低收入線、低收入線、中等偏低收入線、原有住房人均面積控制標准、承租住房的面積控制標准和租金控制標准及租金補貼標准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報政府批准後公布。

(四)本方案中所稱住房面積均為建築面積。

(五)其他區(市)縣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六)本方案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七)本方案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❼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 具體地址在哪啊

聯系電話:86280423 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號房地產大廈26樓

❽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的領導信息

何立祥 黨組書記 局長工作分工:主持局的全面工作。
李初元 黨組成員 副局長
工作分工:協助局長分管物業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監管、房屋使用安全監管、歷史建築保護工作。
分管機關:物管處、保護辦。
分管局屬及相關單位:維修資金辦、房安辦。
李 涌 黨組成員 副局長
工作分工:協助局長分管法制建設和宣傳、落實私房政策和房政管理、徵收管理、房屋拆除安全監管、危舊房改造、白蟻防治、局屬企業經營監管、行政審批工作。
分管機關:法規處、行政審批處。
分管局屬單位:徵收辦、白蟻所、經營公司、拆遷公司、擔保公司。
蔡冀川 黨組成員 副局長
工作分工:協助局長分管財務、組織人事、老幹部、房地產經紀咨詢和評估機構管理、房屋租賃管理、房地產交易展會、公共住房管理、世行房改貸款項目管理、協會工作。
分管機關:財務處、人事處。
分管局屬單位:交易中心、公管中心,聯系房協、物協、評估協會、紀紀協會、征管協會。
楊偉 黨組成員 紀檢組長工作分工:協助局長分管紀檢監察工作。分管機關:監察室。
杜文 黨組成員 成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工作分工:主持房委辦工作。協助局長分管房地產市場管理、執法監督、信用體系建設、產業規劃、市場分析和統計、住房政策、住房改革、政策性住房資金管理工作。
分管機關:市場處、產業處。
分管局屬單位:研發中心、監察支隊。
趙江明黨組成員 總工程師工作分工:協助局長分管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房產信息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信訪工作。
分管機關:產管處、信訪辦。
分管局屬單位:登記中心、檔案館、信息中心。
王 蓓黨組成員 機關黨委書記工作分工:協助局長分管局辦公室、機關黨委、新聞宣傳、工青婦、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機關:辦公室、機關黨委、團委、安監辦(應急辦)。
張小敏巡視員 工作分工:協助李涌同志分管法制建設和宣傳工作。
屈強 副巡視員 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工作分工:主持住保中心工作。協助局長分管公共住房收購和儲備、住房保障工作。
分管局屬單位:住儲中心、成房置業。

❾ 成都市房管局官方網站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http://cdzj.cheng.gov.cn/)。依據2019年1月1日成都市政府發布的成都市機構改革方案顯示,原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已不再保留,並重新組建為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新組建的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整合了原市城鄉建設委員、市城鄉房產管理局以及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的人防工程建設管理等職責。

(9)成都住房管理擴展閱讀: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內設機構:

1、辦公室,負責工作目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後勤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2、產權管理處,負責全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房屋登記機構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房屋登記管理政策;負責房產測繪成果審核;負責推進農村房屋產權制度改革。

3、物業管理處,擬訂全市物業管理政策和規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監督物業服務招標投標、承接查驗、進駐與退出等活動;負責建立和管理物業服務機構信用檔案和物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

4、市場監管處,擬訂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管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和規范全市房地產市場;負責監督管理房產中介服務行業;監督存量房交易資金及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調處房產交易糾紛;負責組織實施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

5、政策法規處,負責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房產管理行政執法的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工作;負責全市公房管理和落實私房政策工作;負責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和公共住房管理工作。

❿ 成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內設機構

1、中心本部內設機構:辦公室、歸集管理處、委託貸款管理處、會計核算處、科技處、稽核監督處、人事教育處、機關黨委辦、法規監察處、客戶服務處、紀檢監察處。
2、中心垂直管理辦事機構:城區、邛崍、蒲江、金堂、大邑、新津、郫縣、崇州、龍泉驛、彭州、都江堰、新都、青白江、溫江、雙流十五個管理部。
3、分支機構:中心授權管理的鐵路分中心。掛牌獨立運作的省直機關、石油2個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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