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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住房建設

發布時間:2020-11-26 20:46:56

1. 誰有六安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定稿)最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
305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國務院的承自2001年以來,11條自5月1日生效。 2001年6月13日,2010

朱鎔基總理

第一章

第一,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合法權益和利益的拆遷,以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個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並需要對拆遷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的實施房屋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老城市改造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文物古跡。

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拆遷補償,安置,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拆遷」,是指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在本規例中,拆遷,房子的主人被拆除。

根據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實施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負責的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嗎??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實施。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在或以上的縣級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協調,以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或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

拆遷管理
後,方可實施拆遷的第六次拆遷的房屋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

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它應該是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建設項目 BR />的
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BR />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資金的吸納存款。

城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收到申請之日起30天之內審查申請事項,經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發出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的房屋拆遷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應當及時向被拆遷的宣傳,解釋。

9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的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15天的期限屆滿前的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天之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拆遷人的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實施拆遷資格的單位。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能不被用於拆遷,不得接受拆遷委託。委託

拆拆「第11條,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拆遷單位,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拆遷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的合同簽署日期起15日內結束。
BR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二條拆遷范圍確定的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a>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間,最長期限暫停不得超過一年;拆遷是必要的,以延長暫停期間,必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文章第十三拆遷與被拆遷應在根據本條例,賠償和補償金額,安置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的事宜,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規定。

拆遷租賃房屋拆遷拆遷,承租人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

14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辦的房屋需要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的公證人,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可能適用於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拆遷或拆除,拆遷和租客如果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時,應用程序的當事人,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裁決的人,人民政府在同一水平上。裁決應收到申請之日起的30天內提出。

各方的裁決,人民法院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該獎項的書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拆遷給的拆遷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空間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拆遷或承租人搬遷的裁決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的房屋位置或縣(市)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行驅逐,或管理的房屋拆遷部門在按照法律規定到申請人民法院為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拆遷人應當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宜,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拆遷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不完整的補償和安置的19個建設項目出售,應批准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來的補償安置協議有關的權利和義務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通知拆遷,並應公布之日起轉移之日起30日內的合同。

第二十條拆遷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應得到充分的資助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目的。或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督。第21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系統,加強拆遷檔案管理。

拆遷補償安置

拆遷本條例第22條,應當按照規定,拆遷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臨時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沒有補償,拆遷不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3拆遷補償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交換。

除了第25條,第27條第2款的規定,第2款外的拆除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文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位置,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建築面積?因素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中央政府發展。

25物業產權調換,拆遷和房屋拆除應當按照本條例第24條的規定,被拆遷補償的房子的計算和交換住房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屬物,沒有產權交換,貨幣補償給被拆遷。

第26條的拆遷公益事業房屋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的規定。

27拆遷租賃,拆遷與租客取消租賃關系,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拆遷的,拆遷的拆遷補償。

拆遷人應??當承租人未能達成一個協議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拆遷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原房屋承租人,承租人,拆遷人應當重新與原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拆遷應提供符合國家的質量和安全標準的安置住房。
>
第二十九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應提出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拆遷實施。與房屋有關的事項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30條被拆遷的房屋抵押貸款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31拆卸應支付的拆遷或承租人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間,拆遷拆除或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宿,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或承租人擺動拆遷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的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條拆遷將被允許延長過渡期限的,使用Swing應當及時遷出擺動。

延長的過渡期是有責任的拆遷,拆遷或租客安排自己的住所,應增加從一個月的逾期臨時安置補助費;擺動使用的,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一個月。

第三十三條在停用,暫停營業,因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處罰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房子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徵收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以下的罰款多美元,20美元。

1%的第35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超過罰款不低於3%。
>
不到3%的便拆「第36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范圍來確定的拆遷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

(二)沒有委託單位實施拆遷搬遷合格;

(c)擴大

37委託拆遷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的拆遷期限。轉讓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合同的拆遷服務費25%或以上的不低於50%的罰款。
文章38以上的縣級人民的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放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准文件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放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准文件不履行其監督管理的職責,或未能調查和處罰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嗎?異國的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拆遷補償,安置的,參照規例「。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1991年3月22日生效截至11月2001升。,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該規定仍然有效,但廢止。第二稿已經出台,但恐怕至少6個月或以上現在的距離,最後確定的實施。

2. 六安裕安區房產局電話是多少

房管局在本地就打本地114查詢,跨區就加所在地區號加114查詢。

拓展資料:

房管局是國家的一級行政機構.他負責管理房屋產權的確定和發放房屋產權的證明.對於房產糾紛沒有義務進行調解或做出行政處罰,他只是根據登記的房產證確認房屋產權的歸屬,辦理房屋的過戶、交易的手續,對涉及房屋所有權的民事糾紛,他只是能根據法院的要求提供真實的房產資料,並不參與有關房屋的鄰里糾紛。房產證的真偽的確定可以由房管局來確定,但他不能是處理糾紛的裁決人。

城市住宅建設和房地產業的職能部門 .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 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有關房地產管理方面的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訂全市住宅建設與房地產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指導全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擬定全市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具體政策性規定;

(四)、負責房地產開發經營機構和中介服務組織的資質管理;負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規范和監督管理全市房地產市場;參與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制訂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房地產稅費的徵收工作。

(六)、負責全市房屋的使用和權屬管理、房產測繪管理;

(七)、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危舊房改造和房屋修繕工作。

(八)、指導全市房產經營工作;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建設項目的審批和管理;組織實施 「 安居工程 」 。

(九)、負責全市公有住房、個人建房和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落實房產政策,調解房產糾紛;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3. 六安市三元山莊是商住房么

可以去售樓部問產權,如果產權是40年的話,就是商住房。

4. 六安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未按時還款的可以取公積金嗎

目前公積金貸款一般是選擇月對沖還款,不足部分再補充,不再允許提取公積金。
月沖:逐月還款法,是指每月直接從還貸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提取用於歸還當月住房貸款本金和利息的方法。
「月沖」可在任意工作日辦理,適合還款前期現金壓力較大的客戶,可有效減輕前期還款壓力。

5. 安徽六安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一條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二條拆遷范圍確定後,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七條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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