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寧津縣廉租房如何申請,需要什麼條件
保障住房政策法規 ( 一 ) 1. 文件名稱:《寧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寧津縣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 2. 文號:寧政辦發 【2010】4號 3. 發布部門:寧津縣人民政府 4. 發布日期: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5. 實施日期: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寧津縣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我縣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據中央、省、市關於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縣城區范圍內,城鎮低保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適用本實施細則 。 第三 條 寧津縣房產管理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監察、民政、財政、建設、國土資源、物價、統計、工商、公安、住房公積金中心、地稅、人事、勞動保障、金融、保險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 申請家庭主要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城區城鎮居民常住戶籍並在城區居住兩年以上; (二)家庭成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縣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標准線; (三) 無房或自有住房(含租住福利性公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低於50平方米; (四)低保家庭及夫妻平均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低收入困難家庭。家庭人員中有重大疾病、身體殘疾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的可適當放寬年齡。重大疾病需由市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身體殘疾需由縣級以上 殘聯出具證明。 (五)夫妻平均年齡70周歲以上老人原則上不再單獨辦理住房保障申請,可由符合條件的子女申請。 第五條 家庭戶的認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戶為單位。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且長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人員視為一個家庭戶。70歲以上老人不和獨生子女一起居住的也視為一個家庭戶。 第六條 家庭人口數的認定。計算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積,應首先確定家庭人口數。只要家庭主要成員至少有一人為城區城鎮居民戶籍,其它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則不限戶籍所在地,均視為家庭人口數。 (一)戶口在一起,但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不視為家庭 人口數; (二)戶口遷出的在校學生,可視為家庭人口數。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標准線的確定。確定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標准線,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一)城區低收入人群總量,一般掌握在當地城區居民總人口的20%左右; (二)低收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般按上一年度當地城區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50—80%確定。 我縣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標准線,由縣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按照以上原則,結合我縣實際確定,每年公布一次,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 我縣城區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工作,由縣民政部門主管,申請人所在單位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實施。 城區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應綜合考慮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兩項指標。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房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但無故不從事生產勞動的; (二)家庭中擁有並經常使用高檔消費物品及非生活必需品的; (三)飼養高級觀賞性寵物或者經常出入於高檔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四)安排子女自費出國留學或者選擇高收費私立學校就讀的; (五)故意不履行給付法定贍養、撫(扶)養費義務和轉移個人資產的; (六)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城市低收入家庭生活標準的; (七)不如實提供家庭收入情況,不接受工作人員核查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八)因賭博、吸毒、嫖娼、超生等違法行為和違法收養,造成生活困難的; (九)經縣民政部門認定,其它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條件的。 第九條 住房情況的認定。 (一)無房戶是指申請家庭在城區無私房或者未承租福利性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的家庭; (二)在城區外有私房,但在城區內無私房也未租住福利性公房的,視為無房戶。城區外私房可在認定收入時計算為財產收入。 (三)居住子女或者父母房屋,視為有房戶;婚後借住已婚兄弟姐妹住房的視為無房戶。 (四)有私房或者已買房,但尚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或者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視為有房戶。 (五)自申請之日前3年內,為改善住房條件,原私房出售、轉讓後未買房的,視為有房戶,仍按原私房認定; (六)自申請之日前3年內,原私房拆遷的,仍視為有房戶。其中,已領取貨幣補償未再買房的,按貨幣補償面積 認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拆遷安置協議上的安置面積認定。原租住的福利性公房拆遷的,如果公房產權單位未再安置福利性公房,申請人也未買房的,可視為無房戶;已安置公房的,按安置面積認定。 (七)住房建築面積以房屋產權登記或者房屋產權證書上的建築面積為准;沒有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或者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但有購買合同的,以購買合同上的建築面積為准;沒有建築面積證明或者對現有建築面積證明有疑問的,按實際測量建築面積計算為准。兩處及以上房屋合並計算面積; (八)已實際購買二手房但尚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視為有房戶; (九)直系親屬在城區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視為有房戶;資助能力是指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城區擁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15平方米以上; (十)低矮、簡陋或者有安全隱患,不適合居住的簡易房或者危房,由當地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證明,可不計算住房面積; (十一)用作營業等其它用途的房屋仍計算住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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