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攀枝花市建設局更名為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B. 攀枝花廉租房共有產權申請條件是什麼
參考資料:攀枝花市廉租房共有產權實施細則。申購制度及規定如下: (一)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二)申請購買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的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持有攀枝花市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 2.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或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攀枝花市住房保障面積人均15平方米的標准; 4.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的其它條件。 (三)符合申請購買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的家庭按以下順序認購: 1.已通過租賃方式入住廉租住房的城市最低收入無房、住房困難和低收入無房家庭可優先購買家庭現居住的廉租住房; 2.民政部門與房管部門共同確認的孤、老、病、殘等特殊無房和住房困難家庭; 3.民政部門與房管部門共同確認的城市最低收入(低保)無房家庭、住房困難家庭; 4.城市低收入無房家庭。 (四)一個受保障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有政府優惠的政策性購房。 (五)購買人應在本戶籍所在區域購買。夫妻雙方戶口不在同一區域的,可自行選擇行政區域提出申請,但不得同時申請。申購程序如下: (一)申請購買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的家庭,應當由申購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購買廉租住房共有產權,應當提供下列證件或材料: 1.《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家庭收入證明材料; 2.由市房管局出具的家庭住房證明材料; 3.家庭所有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4.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交當事人簽字的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明。 (二)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申請後,應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等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對未認定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或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請家庭開展相關認定工作),提出初審意見,將審核後的申請人名單在申請人現居住小區內和所轄社區居委會按規定張榜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三)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送區民政部門。 (四)區民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就申請人家庭是否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五)經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其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公示。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購買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對象進行登記,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區人民政府和上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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