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小區管理制度
一、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裝修時,應告知物業公司,經物業公司登記後,方可施工。施工期間,物業公司將定期檢查。
二、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建設部關於《住宅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三、業主有下列行為時,要求恢復原貌,情節嚴重者,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押金概不退還。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台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布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梁、柱、板、陽台等處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4、損壞、拆除或改造供電、供水、供暖、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5、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裝修期間,不按規定時間工作,雜訊擾民,勸阻無效時。
四、裝修期間施工隊要規范用電,做好防火、防盜、和安全工作。
五、全體業主裝修結束,入住以後,經物業公司檢查,無違反上述規定,業主憑收費票據領取裝修保證金。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1、所有進入小區的車輛必須服從物業公司的管理,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小區。
2、禁止2.5噸以上貨車或大客車進入住宅區。
3、車輛必須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超越車位或者跨位,並注意車位的清潔,不亂扔煙頭、雜物等。
4、駛入住宅區的車輛應減速行駛,不得鳴號,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千米。如損壞路面、共用設施者,應按原價賠償。
5、車輛必須按規定的路線行駛,不得在住宅區內學習駕車、試車。
6、行車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車位嚴禁停車,任何違章停放的車輛將被拖移,領回車輛時必須交納保管費和拖車費。
7、長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車輛,必須在物業公司辦理車位立戶手續及出入證簽訂停車服務協議,並按規定繳停車服務費。對號停放,車輛必須辦理保險。停放後,鎖好車門,關好車窗。增加防盜措施,車輛安全責任自負。
小區衛生管理制度
為了保持小區干凈、整潔,使住戶享有舒適的生活環境,特製定本規定:
1、各住戶生活垃圾必須自行裝袋放入公共垃圾箱內,違者(如散放樓道內、亂放樓門口)視情節收取責任者消除費10-100元,拋放在草坪者罰款100元。
2、不準亂倒垃圾、雜物、污水和隨地大小便,否則,根據業主公約,罰款100-2000元,並清掃現場。
3、不要把垃圾、布屑、膠袋等雜物投入水廁或下水道。如因使用不當而導致堵塞者或者損壞,住戶應承擔全部維修費用。
4、小區內的任何公共部位,不得亂塗、亂畫、亂貼,違者應承擔粉刷費用,如屬小孩所為,應由家長負責。
5、凡在公共場所亂貼廣告、標語、亂豎擋路牌,除責令其限期拆除外,根據業主公約罰款10-100元。
6、住戶產生的建築垃圾、裝修垃圾全部自行運至小區垃圾點,並保證樓內外設施不受損壞,環境不受污染,否則,由責任者予以修復或消除並收取其100-500元的設施維修費、污染清除費。
7、嚴禁高空拋物,如因此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和設施損壞,責任者負完全責任,並處責任者以50-500元罰款。
8、除傳統節日和婚慶外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否則,每次收取燃放者清掃費30元。
小區綠化管理規定
為了切實維護住宅區的綠化,物業管理公司特製定以下規定:
1、愛護花草,人人有責;
2、不準損壞和攀折花木;
3、不準在樹木上敲釘拉繩晾衣服;
4、不準在樹木及綠地內設置廣告招牌;
5、不準在綠地內違章搭建;
6、不準在綠地內堆放物品;
7、不準在綠地內傾倒污水或亂放垃圾;
8、不準行人和各種車輛踐踏、跨越和通過綠地;
9、不準損壞綠化的保護設施和建築小品;
10、凡人為造成綠地及設施損壞的按政府的有關規定和業主公約要求進行罰款處理。如屬兒童所為,應由家長支付罰款。
物業公司與業主的維修責任劃分
業主作為物業的所有權人,應對其所有的物業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因此,房屋的室內部分,即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設備,包括水、電、氣、戶表以內的管線和自用陽台,由業主負責維修。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房屋的外牆面、樓梯間、通道、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主體共用設施,由物業管理公司組織定期養護和維修。住宅區內的水、電、煤氣、通訊等管線的維修和養護,由有關供水、供電、供氣及通訊單位負責,維修養護費由有關業務單位支付。但是,物業管理公司與有關業務單位另有約定的,按雙方約定確定維修責任。
物業所有人可以自行維修養護其自用部分和自設備,也可以委託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維修人員代修,由於業主拒不履行維修責任,致使房屋及附屬設施已經或者或能危害毗連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造成損失的,業主應當賠償損失。人為造成公用設施損壞的,由損壞者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小區門衛值班制度
1、門衛人員24小時堅守崗位,值班時必須衣著整潔,佩戴證件上崗,認真履行職責,確保小區安全。
2、對外來陌生人員要進行詢問,檢查證件,並搞好登記,對推銷人員和收購廢舊物品等無關人員要嚴禁入內。
3、車輛出入要嚴查出入證,對於外來無出入證的車輛,嚴禁在小區停放,確保小區內車輛停放有序。
4、加強夜間巡邏,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積極維護業主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5、每晚12點鍾鎖好大門,確因全班人員失職造成車輛丟失的,責任由值班人自負。
6、嚴禁無關人員在值班室逗留、閑談。值班室內必須整潔有序,各種登記齊全,物品擺放整齊,禁止出現值班室內家庭化、生活化的現象。
業主公約
為加強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區域內公共環境和秩序,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制訂本公約。本公約對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均具有約束力。
1、按規劃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自覺維護物業整潔、美觀,遵守政府對市容環境要求的相關規定。不擅自變更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佔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等。
例如:空調外掛設備應按指定位置安裝,陽台外和窗外不弔掛和晾曬物品,不擅自張貼或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的任何標識牌、廣告牌或標語等
2、愛護公共環境,不侵佔公共綠地和損壞物業區域內綠地、園林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不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不在共用部位亂塗亂畫和隨便張貼;垃圾應按指定時間和地點堆放,避免遺撒。
3、自覺維護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共用部位或違反規定在房屋內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質;不得發出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雜訊;並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以及進行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4、業主不得在小區內飼養寵物。
5、業主應及時對屋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進行維修;業主發現房屋內屬公共維修責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物業管理企業,並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6、對異產毗連的物業維修,各相鄰業主應積極支持、配合,不得人為阻撓維修。因阻撓維修,造成物業及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業主應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和相鄰業主必要時進行入戶維修,如因該等維修而損壞業主利益,應予以修復或適當賠償損失。
7、如因人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失。
8、業主如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和進行其他特約性服務,應支付相關費用。
9、業主在轉讓或出租其擁有的物業時,應當要求新業主和承租人承諾遵守公約,並於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房屋轉讓或出租情況告知物業管理企業。業主轉讓物業,應與物業管理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⑵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有2004和2007年兩個版本,2007年由7個部分聯合發布,較2004年條款更加完善。
中國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七部門日前聯合發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這個屬於部門規章,國務院的屬於行政法規,人大的屬於法律。
⑶ 住建部關於公租房管理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
⑷ 求《軍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
《軍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全文
總後勤部軍隊公寓區與售房區劃分管理規定-軍人住房政策
第一條 為了規范軍隊公寓區與售房區的劃分工作(以下簡稱劃區),促進軍隊住房制度改革,依據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寓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保障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的區域;售房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公寓區之外的允許個人購房居住的區域。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軍團以上住用單位家屬生活區的劃區工作。
第四條 劃區工作應當遵循保持營區的完整,保證售房的可行,著眼發展、促進改革、嚴格條件、積極穩妥、利於部隊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 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管理全軍的劃區工作。 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營房部門負責本單位、本系統劃區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劃區應當在批準的營區家屬生活區范圍內進行;尚未將營區劃分為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的單位,應當按照總參謀部、總後勤部《營區劃區規劃實施方案》,首先劃出家屬生活區。
第七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原則上不劃售房區:
(一)駐村和鎮(不含縣城)的單位,及其在城市(含縣城)的家屬生活點;
(二)駐城市(含縣城)單位,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
(三)在營區內、不能與軍事行政區和公寓區隔離、不能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可以劃售房區;
(一)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
(二)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駐城市單位,經軍區級單位論證認為可以劃區的;
(三)獨立營區的干休所;
(四)在營區內、能夠與軍事行政區和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條 公寓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靠近軍事行政區,方便生活,利於管理;
(二)公寓房面積數量,應當保證住用單位編制人員有房住;
(三)現有禮堂、俱樂部、活動中心、食堂、浴室、門診所、服務中心,原則上劃分在公寓區內。一個家屬生活區完整地劃為售房區的除外;
(四)佔地面積應當滿足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和保證環境質量的需要,為部隊長遠發展留有餘地。
補充回答: 第十條 售房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與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中的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
(二)售房區佔地面積應當和現有的家屬住房數量相適應,建築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大、中城市市區不低於1.0、小城市(含縣城)和大、中城市郊區不低於0.30;
(三)房地產權屬明確,與軍外單位無爭議;
(四)無國防工程設施,不影響軍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條 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至少保留一個以上完整的家屬生活區為公寓區。
第十二條 同一地區的軍隊單位,具備條件的,提倡統一劃分售房區。
第十三條 劃分方案由總後勤部審批,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住用單位編制劃區預案後,逐級上報、調整、審核;
(二)軍區級單位對劃區預案調整、審核形成方案後,報總後勤部。代供單位的劃區預案,按隸屬關系,經軍區級單位調整、審核後,報總後勤部,同時抄送代供軍區級單位聯勤部;
(三)總後勤部審核後,下達批復文件;
(四)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依據總後勤部批復文件,組織實施落實劃區方案。
第十四條 劃區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明軍事行政區與家屬生活區界線和公寓區與售房區范圍的營區坐落平面圖,圖紙採用39 ×27.5cm,營區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圖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積較大的可採用1:5000;
(二)劃區方案的文字說明。主要包括住用單位編制員額,營區地理位置、坐落數、總基地面積和軍事行政區、公寓區、售房區的佔地面積,營房建築總面積和各分區分類建築面積,以及分區家屬住房的情況。
第十五條 劃區方案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重新編制方案,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六條 公寓區的房地產,按照營區房地產正規化管理標准實施管理;售房區的住房,按照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現住在公寓區內的非軍隊在職人員,應當採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買住房等辦法逐步遷出。
公寓區內已有的自有住房,應當採取置換的方式,逐步調整為公寓住房。
補充回答: 在公寓區內居住的軍隊在職人員,轉業、復員、退休、因工作調動家庭遷至異地的或者購買自有住房後,應當搬出公寓區。
第十八條 售房區內的土地在滿足公共設施建設和環境綠化使用前提下,要盡量加以利用,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九條 劃區工件結束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變更房地產檔案。
第二十條 對在劃區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違反本規定,在劃區工作中造成損失的,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劃區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可以根據本規定擬制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⑸ 住宅小區規范化管理包括哪些內容
轉載以下制度供參考倉庫管理制度一、目的通過制定倉庫作業規定及獎懲制度,指導和規范倉庫人員日常作業行為,通過獎懲的措施起到激勵和考核人員的作用。二、范圍倉庫工作人員三、職責倉庫管理員負責物料的收料、報檢、入庫、發料、退料、儲存、防護工作;倉庫協調員負責物料裝卸、搬運、包裝等工作;采購部和倉管部共同負責廢棄物品處理工作;倉管部對物料的檢驗和不良品處置方式的確定;四、驗收及保管1物資的驗收入庫倉庫管理制度1.1物資到公司後庫管員依據清單上所列的名稱、數量進行核對、清點,經使用部門或請購人員及檢驗人員對質量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庫。1.2對入庫物資核對、清點後,庫管員及時填寫入庫單,經使用人、貨管科主管簽字後,庫管員、財務科各持一聯做帳,采購人員持一聯做請款報銷憑證。1.3庫管要嚴格把關,有以下情況時可拒絕驗收或入庫。a)未經總經理或部門主管批準的采購。b)與合同計劃或請購單不相符的采購物資。c)與要求不符合的采購物資。1.4因生產急需或其他原因不能形成入庫的物資,庫管員要到現場核對驗收,並及時補填"入庫單"。2物資保管倉庫管理制度2.1物資入庫後,需按不同類別、性能、特點和用途分類分區碼放,做到"二齊、三清、四號定位"。a)二齊:物資擺放整齊、庫容干凈整齊。b)三清:材料清、數量清、規格標識清。c)四號定位:按區、按排、按架、按位定位。2.2庫管員對常用或每日有變動的物資要隨時盤點,若發現誤差須及時找出原因並更正2.3庫存信息及時呈報。須對數量、文字、表格仔細核對,確保報表數據的准確性和可靠性。3物資的領發倉庫管理制度3.1庫管員憑領料人的領料單如實領發,若領料單上主管或總經理未簽字、字據不清或被塗改的,庫管員有權拒絕發放物資。3.2庫管員根據進貨時間必須遵守"先進先出"的倉庫管理制度原則。3.3領料人員所需物資無庫存,庫管員應及時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按要求填寫請購單,經總經理批准後交采購人員及時采購。3.4任何人不辦理領料手續不得以任何名義從庫內拿走物資,不得在貨架或貨位中亂翻亂動,庫管員有權制止和糾正其行為。3.5以舊換新的物資一律交舊領新;領用的各種工具均要上工具卡,並由領用人和總經理簽字。4物資退庫倉庫管理制度4.1由於生產計劃更改引起領用的物資剩餘時,應及時退庫並辦理退庫手續。4.2廢品物資退庫,庫管員根據"廢品損失報告單"進行查驗後,入庫並做好記錄和標識。五、規定1倉儲管理規定1.1倉庫主要的作業主要分為入庫,出庫,保管三大部分。1.1.1入庫你要按照送貨單上的數目將材料清點清楚,發現有異常情況必須向你的主管匯報,得到指示意見後遵照執行就好了,進質檢人員檢驗合格後,就辦理入庫手續,開具入庫單,登記進銷存帳或錄入ERP系統。1.1.2出庫對於生產部門領料的話根據BOM表(或生產計劃部門審核通過領料單據)照單發料,然後登記進銷存帳或錄入ERP系統。對於發貨的話按照財務開出的送貨單或經其審核的出庫單發貨登記進銷存帳或錄入ERP系統。把你的作業單據整理好,交給財務,他們要做帳及成本核算。1.1.3保管合理安排你的倉庫庫容,給每種物料貼上明確的標簽,,做到先進先出,了解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物資因各種原因受到損壞。定期盤點一下你的倉庫,檢查一下帳物是否相符,如果不是,就要查找原因(收發錯誤,合理損耗等等),做一張盤點盈虧匯總表,匯報給上級,更改賬面數字,以做到帳卡物相符。以上是本人的工作經驗,不過由於行業的不同,各個行業的倉管的工作內容可能會有所不同,但工作的整體思路是一樣的。1.2物料收貨及入庫1.2.1需嚴格按照」倉庫單據作業管理流程」中有關「收貨確認單」的流程進行作業。1.2.2采購將「送貨」給到倉庫後,倉庫人員需要將貨物放到倉庫內部,不允許放在倉庫外,尤其不能隔夜放在倉庫外,下班後必須將貨物檢查放在倉庫內部。1.2.3收貨時需要求采購人員給到「送貨單」,沒有時需要追查,直到拿到單據為止,並填寫入庫單。倉庫人員負追查和保管單據的責任。1.2.4所有產品入庫確認必須倉庫人員和采購共同確認。新產品尤其需要共同確認。新產品需要仔細核對物料的產品描述,以避免出錯。1.2.5倉庫與采購共同確認入庫單物料數量時,如發現如送貨總單上的數量不符,應找相應采購簽字確認,由采購聯絡處理數量問題。1.2.6物料擺放需要按照劃分的區域進行擺放,不得隨意擺放物料,不得在規劃的區域外擺放物料,特殊情況需要在2小時內進行整理歸位。1.2.7原則上當天收貨的物料需要當天處理完畢。不測試的當天安排點數,進行「入庫單」入庫信息的統計,點數入庫。1.2.8生產技術部測試借料必須登記借料數量及規格產品名稱、且需要註明該物料是采購的最近入庫物料還是庫存物料,以便後續確認累計入庫數量。測試檢驗完成後歸還倉庫需要點數確認,且需要將良品和不良品進行區分放在指定區域。1.2.9倉庫入庫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對每一個入庫單入庫物料進行數量確認,即是確認登帳入庫數量和實際入庫數量是否相符,不符合的需要追查原因到底和解決完成。(有借料的需要見到產品借用單據,測試壞的需要補單且不能登帳入庫,如登帳入庫需要開「退貨廠通知單」扣除等同入庫數量)。1.2.10入庫物料需要擺放至指定儲位。1.2.11「收貨確認單」需要按流程要求先給倉庫入庫人員確認登記再給到倉庫主管簽字後才能給到采購。1.3物料出庫(出庫領料)1.3.1需嚴格按照「物料領用表」來發物料,並填寫「出庫單」「借用單」進行作業。1.3.2包裝組給到的出庫單無特殊原因當天必須全部完成取貨、包裝。1.3.3取貨時注意不要堆積過高損壞產品。取完貨後將推車放在出貨組指定位置。1.3.4「出庫單」發完貨後需要及時將物料給到使用部門,並要求其簽名確認。1.3.5內部領料需要部門主管簽字,部門經理簽字方可發貨。1.4工具借用1.4.1需嚴格按照「工具領用表」來發工具,並填寫「借用單」進行作業。1.4.2「借用單」上特別需要註明工具產品名稱及規格,以便於後續識別進行工具入庫作業。1.5工具歸還1.5.1已辦理歸還的可以裝訂存檔,未歸還的不予裝訂,需要對當事人進行追查,直到歸還工具或開具相關單據作歸還手續。1.5.2工具歸還時倉庫辦理人均需要簽名確認,借用人未簽名的不予辦理借用。1.6物料及工具報廢1.6.1需按照「工具及材料報廢比表」進行作業。1.6.2發現庫存物料及工具不良時需要及時處理或報告上級處理。1.6.3需要嚴格區分開庫存物料報廢部分、采購入庫來料不良不能退回報廢部分、客戶退回不良報廢部分並分別保管和做標示。1.7退貨物料處理1.7.1需按照有關「退貨通知單「的進行作業。1.7.2采購來料不良物料需要及時給采購部門處理並要求其簽字,可以暫放倉庫。1.7.3不良物料不允許給采購辦理借料以充不良數量。1.8倉庫衛生、安全管理1.8.1每天根據衛生值日表對負責區域內進行清潔整理工作,清理掉不要不用和壞的東西,將需要使用的物料和設備按指定區域進行整理達到整齊、整潔、干凈、衛生、合理擺放的要求。1.8.2衛生工作可以在空餘時間和每天上午下班和下午下班前進行。1.8.3部門將根據工作結果進行評分,作為獎金的依據。1.8.4考量物料區域擺放是否合理,並做合理擺放和規劃。1.8.5安全1.8.5.1每天下班後由倉庫管理員檢查門窗是否關閉,按倉庫「十二防」安全原則檢查貨物,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1.8.5.2門禁管理:非倉庫人員謝絕進入倉庫,如需要進入必須予以登記方可進入。1.8.5.3倉庫內嚴禁吸煙和禁止明火,發現一例立即報告處理。1.8.5.4高空作業需要使用作業車,並注意安全。1.8.5.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以保證人員安全。1.9物料管理(異常處理及呆滯物料處理)1.9.1物料品質維護:在物料收貨、點數、借料、擺放、入庫、歸位、儲存的過程中,遵循倉庫「十二防」安全原則,防止物料損壞,有異常品質問題進行反饋處理。1.9.2發現物料異常信息,如儲位不對、帳物不符、品質問題需要及時反饋處理。1.9.3每月對庫存物料進行呆滯分析和召開會議進行處理,根據處理結果對物料進行分別管理。1.9.4保持物料的正確標示和定期檢查,由倉庫管理責任人負責。對標示錯誤的需要追查相關責任。1.10單據、卡、帳務管理1.10.1倉庫所有單據的登帳方式和要求當天按時完成。1.10.2需要給到財務的單據電子檔和手工單據一起給到財務。1.10.3每月的單據登帳人員需要保管好。上月倉庫所有單據統一由指定責任人進行分類保管。遺失需要追查相關責任。1.10.4倉庫對貴重物料卡帳登記,由指定人員管理。1.11盤點管理1.11.1盤點時作業人員根據「盤點內部安排」文件進行相關作業。1.11.2盤點過程中發現異常問題及時反饋處理。1.11.3盤點時需要盡量保證盤點數量的准確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虛報數據,盤點粗心大意導致漏盤、少盤、多盤,書寫數據潦草、錯誤,丟失盤點表,隨意換崗等,不按盤點作業流程作業等需要根據情況追查相關責任。1.11.5盤點初盤、復盤責任人均需要簽名確認以對結果負責。1.12帳物不符處理1.12.1庫存物料發現帳物不符時需要查明原因,查明原因後根據責任輕重進行處理。2包裝管理規定2.1倉庫管理員根據出庫單上數據取貨、發貨並確認。包裝前由倉庫協調員及使用部門相關人員再次檢查確認。2.1.1無特殊情況當天的使用數據必須當天生成出庫單給到倉庫管理員安排取貨並發貨2.2包裝前物料確認2.2.1使用部門相關負責人需要按要求在物料進行包裝前檢查物料是否有取貨錯誤及其他錯誤並確認簽字方可出庫。2.2.2有取貨錯誤的根據工作繁忙的程度需要查核取貨錯誤的原因和責任人。3倉庫工作作風及態度3.1倉庫工作人員應該培養良好的工作習慣和工作作風,形成良好的工作態度。3.2倉庫工作人員倡導細心(嚴謹)、負責、誠實、團結互勉的工作態度和作風。4其他4.1下達的工作任務無特殊原因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且保證工作品質。4.2倉庫每日根據「倉庫工作品質統計表」對各組進行評比並進行工作指導和總結。4.3上班時間需要嚴格遵守公司勞動紀律,遵守作息時間,不得大聲喧嘩、玩鬧、睡覺、長時間聊天、不應擅自離開崗位,不得以私人理由會客等。4.4需要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4.5倉庫人員調動或離職前,首先必須辦理賬目及物料、設備、工具、儀器移交手續,要求逐項核對點收,如有短缺,必須限期查清,方可移交,移交雙方及部門主管等人員必須簽名確認。4.6對於在工作中使用的的辦公設備、儀器、工具必須妥善保管,細心維護,如造成遺失或人為損壞,則按公司規定進行賠償。4.7倉庫人員要保守公司秘密,愛護公司財產,發現異常問題及時反饋。5獎懲規定5.1工作評估5.1.1部門將定期根據「績效考核表」對員工的表現和業績進行評估,以便於:肯定員工的工作成果,鼓勵員工繼續為公司作出更大的貢獻;5.1.1.2檢查工作表現是否符合崗位的要求;5.1.1.3衡量是否能按所制定的工作要求完成工作;5.1.1.4工作評估將以一定方式與員工溝通,以鼓勵員工與管理人員之間就工作的要求和工作成績進行討論和交流,以提高工作效率;5.1.1.5創造互相理解的氣氛,以鼓勵員工團結一心地工作,以實現公司的經營宗旨及經營目標。5.1.2對未達到工作表現要求的員工,公司將視該員工不能正常工作,並對其提供進一步的培訓或調整崗位。5.2獎懲級別5.2.1獎勵5.2.1.1通報表揚:對於日常工作表現優良按照倉庫管理規定執行的給予記「書面表揚」,並予以通告。5.2.1.2嘉獎:對於日常工作表現突出的按照倉庫管理規定執行的給予記「表揚」,並予以通告,獎勵20元。5.2.1.3小功:對於在工作上有特殊貢獻的給予記「小功」,並予以通告,獎勵50元。5.2.1.4大功:對於在工作上有特大貢獻的按照倉庫管理規定執行的給予「大功」,並予以通告,獎勵100元。5.2.2懲罰5.2.2.1通報批評:對於日常工作表不好的不按照倉庫管理規定執行的給予記「書面警告」處分,並予以通告,不予以罰款。5.2.2.2警告:對於日常工作表現差的不按照倉庫管理規定執行的給予記「警告」處分。並予以通告,罰款50元。5.2.2.3小過:對於違反倉庫管理規定且損害到公司利益的給予記「小過」處分,並予以通告,罰款100元。5.2.2.4大過:對於嚴重違反倉庫管理規定且損害到公司很大利益的給予記「大過」處分,並予以通告,罰款150元,數額巨大的根據公司財產損失的20%予以罰款,並提交公安機關追究法律責任。5.3獎懲原則5.3.1倉庫獎懲規定本著公平、合理、公正、有效的原則進行處理,起到激勵、懲罰、指導、糾正的作用。5.4獎懲規定5.4.1獎懲評估小組:由倉庫主管、總經理組成獎懲評估小組,對責任事件進行評估。當評估小組人員為當事人時,由2名部門負責人代替評估。5.4.2獎懲結果最終由評估小組確定,並告知行政部及溝通並予以執行。
⑹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後,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築活動。
第三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牆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准;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准。
第七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准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第八條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准制訂施工方案,並做閉水試驗。
第九條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第十條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其他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
第十二條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佔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第三章開工申報與監督
第十三條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申報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變動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涉及本辦法第六條行為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涉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行為的,需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託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託的裝飾裝修企業。
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鄰里。
第十六條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五)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用;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本辦法第五條行為的,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實施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或者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實後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有關部門接到物業管理單位關於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報告後,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禁止物業管理單位向裝修人指派裝飾裝修企業或者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
第二十條裝修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物業管理單位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中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戶正常生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四章委託與承接
第二十二條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三條裝修人委託企業承接其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8-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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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職工住房房產稅怎麼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產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4號)規定,暫免徵收房產稅、營業稅的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納入縣級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單位自有住房。此前,為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財稅〔2000〕125號文件和財稅〔2008〕24號文件。
那麼,什麼是公有住房管理或納入縣級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單位自有住房呢?目前稅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有關廉租住房和共有住房的管理規定,應符合以下三個基本條件:
一、須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 《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5〕405號)第五條規定,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
二、出租對象僅限於規定的保障對象。
三、企業自有住房須納入廉租住房和共有住房管理。
⑻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
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
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內各市、鎮近郊地區農民、居民私有房
屋和集體所有房屋用於出租的,均按本規定管理。
近郊地區的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統
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門、公安部門負責;出
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
情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簡稱房管站),負責處
理日常工作;市、縣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
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須向所在街道或鎮房
管站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具備基本
生活設施的,發給《出租房屋許可證》。
第五條 房屋出租人須每月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
人民政府繳交當月租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
管理費。
凡拒交管理費經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銷其《出
租房屋許可證》。
第六條 房屋承租人憑下列有效證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於居住的,本市、鎮居民憑本人
身份證件和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非本市、
鎮人員憑本人身份證件,當地公安機關發給的《暫住證》
和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
(二)承租房屋經營商業、服務業(不含旅館業、
招待所)的,除憑個人身份證件外,本市、鎮居民須憑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街道辦事處
(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外地個體工商業者須憑原
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准予外
出經營證明;外地和本地國營、集體工商企業須憑《營
業執照》和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業單位需承租房屋作辦公或兼住宅用的,
除憑有效證件外,還須憑出租房屋所在市、鎮人民政府
批准設立辦事機構的批文。
(四)租賃房屋作倉庫、工場用的,除憑有郊證件
外,還須憑當地公安消防的部門核發的《防火安全合格
證》和環保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七條 租賃雙方須按規定持有關證件向當地房管
站辦理登記,簽訂《房屋租賃協約》。
承租人還須持《房屋租賃協約》向當地公安派出所
辦理住宿登記。
第八條 房屋租賃期滿或提前中止協約,租賃雙方
及時到房管站辦理解除協約手續,承租人應到公安派出
所注銷住宿登記。
需延長租賃期限的,租賃雙方須到房管站辦理登記
手續。違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沒收租賃期內出租
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當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戶口管
理條例對承租人處以罰款。
第九條 承租人未徵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並辦理
登記手續,不得將房屋轉租或變更房屋用途。違者,房
管站可沒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賃關系。
第十條 沒有申領《出租房屋許可證》並簽訂《房
屋租賃協約》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將房屋出租。違
者,房管站應責令其補辦手續,並可沒收其所得租金。
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並解除原租賃關系。
第十一條 承租人留宿客人,須按戶口管理條例規
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租賃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
規定,維護社會公德,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嚴
禁在房屋周圍搞違章建築,保持房屋環境衛生清潔,不
得造成環境污染。
出租人發現有利用出租房屋進行賭博、賣淫、嫖娼
等違法犯罪活動或有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
報。對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包庇者,解除其租賃關系,
吊銷《出租房屋許可證》,並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論處,
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處罰決定
不服的,可在五天內向執罰單位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上級機關應在接到申訴書的十天內作出裁決,並通知原
執罰單位和受罰人。
第十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
施細則。
⑼ 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規定有誰頒布
樓主,你好
設計使用年限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准》GB50068確定:
(1)臨時性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
(2)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
(3)普通房屋和構築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4)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若建設單位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建設單位的要求確定。
住宅設計使用年限特別規定
國家頒布的《住宅建築規范》(GB50368-2005)規定:
3.1.5 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3.3.1 住宅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為50年。當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並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對其進行鑒定,並根據鑒定結論作相應處理。重大災害(如火災、風災、地震等)對住宅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或潛在危害。遭遇重大災害後的住宅需要繼續使用時,也應進行鑒定,並做相應處理。
6.1.1 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於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6.1.4 住宅結構應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作用和環境影響。在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住宅結構和結構構件必須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6 鄰近住宅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於受其影響的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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