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重慶巫山縣兩江新區的補助金
渝北府發【2008】號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園區(風景區、新城)管委會: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精神,結合渝北區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征地補償安置標准區域分類
根據渝北區(不含北部新區)各鎮街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全區征地補償安置標准區域類別調整為兩類。
一類地區:龍溪街道、龍塔街道、龍山街道、回興街道、雙鳳橋街道、雙龍湖街道、悅來街道、木耳鎮、古路鎮、玉峰山鎮。
二類地區:大灣鎮、茨竹鎮、興隆鎮、統景鎮、龍興鎮、洛磧鎮、石船鎮、大盛鎮。
二、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計算補償。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按被徵收土地面積計算,一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16000元;二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15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28000元。
土地補償費為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獲得的補償,被征地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於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其餘20%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總額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專項用於該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的其餘部分支付給個人,用於安排其生產、生活。
土地補償費80%部分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之和尚不能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金需要的,其差額部分由征地單位補足,直到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要。
三、青苗補償
青苗補償標准按《渝北區徵收土地青苗補償標准》(見附表1)執行。
四、構(附)著物補償
征地范圍內,鎮街、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集體土地上的構(附)著物採取據實清理補償方式;村民小組集體土地(含宅基地)上的構(附)著物可採取據實清理或綜合定額補償方式,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統一選擇其中一種。
(一)據實清理補償。按照相關文件規定進行清理登記,並分別按《渝北區徵收土地零星栽種樹木花草補償標准》(見附表2)和《渝北區徵收土地構築物補償標准》(見附表3)計算補償。
(二)綜合定額補償
1.村民小組集體所屬構(附)著物綜合定額補償,根據批准徵收的土地面積,按照2200元/畝的標准計算補償。補償費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撥付給村民小組,由其按規定分配和管理使用。
2.個人在被徵收集體土地上的構(附)著物綜合定額補償,以被征地村民小組人均土地面積為依據,結合地區類別,根據被徵收土地面積,按《渝北區徵收土地構(附)著物綜合定額補償標准》(見附表4)計算補償。補償費用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支付給村民小組,由村民小組按規定進行補償。
3.個人在征地范圍內的生活附屬設施按照每戶2000元的標准補償。
五、房屋補償
(一)房屋補償的標准按《渝北區徵收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准》(見附表5)執行。
(二)征地農轉非人員房屋未被拆遷且未納入住房安置對象的,征地單位根據該農轉非人員持有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宅基地面積,按照16000元/畝的標准向被征地村民小組一次性支付佔用宅基地綜合補償費。
六、住房安置
(一)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築面積標准為30平方米。1個自然間的安置標准為建築面積15平方米。
(二)住房安置可採取統建優惠購房安置、貨幣安置的方式,由住房安置對象以戶為單位申請選擇其中一種。
(三)積極推行住房貨幣安置方式。住房貨幣安置款等於住房貨幣安置合同履行時被徵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住房貨幣安置價格乘以應安置建築面積。
(四)安置房的建安造價、綜合造價、普通商品房價格及住房貨幣安置價格由區建設、房管、物價、國土部門共同核定公布。
(五)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不實行自建住房安置。
七、征地農轉非人數的確定方法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徵收的,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全部予以農轉非;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的,農轉非人員的人數按被徵收耕地面積(果園、牧草地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確定。人均耕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時,被征地農戶的承包耕地被徵收後,其剩餘的耕地面積以戶為單位計算人平不足0.5畝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計算農轉非人數外,被征地農戶可以戶為單位另行申請增加農轉非人數,直至該戶剩餘耕地面積達到人平0.5畝以上為止。被征地農戶未申請農轉非,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條件的,應調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因住房被徵收並拆除的,被拆除戶可申請以戶為單位全部農轉非。
八、建立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進被征地人員實現就業
各鎮街、區勞動保障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失業登記制度和就業服務體系,積極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就業吸納能力,改善和優化就業環境,促進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就業願望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享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有關優惠政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子女就讀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的,可參照《中共重慶市委關於加快庫區產業發展著力解決移民就業促進庫區繁榮穩定的決定》(渝委發〔2006〕18號)的有關規定享受就讀資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被征地農村居民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後,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2008年1月1日後征地的,不再實行儲蓄式養老保險辦法。
(三)建立生活困難救助制度
對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由民政部門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辦理。
九、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征地辦、各園區(風景區、新城)管委會和區級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積極協助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就業培訓,建立健全就業服務及社會保障體系。
民政部門具體負責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和屬民政安置對象的安置工作。
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村居民的戶籍資料,做好戶籍審核、審批、統計工作,並按照規定辦理農轉非戶籍登記。
農業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工作。
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征地相關稅費的收取、劃轉和管理工作。
審計、監察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實施及征地統籌費徵收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信訪部門具體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穩定工作。
規劃、建設、房管部門協助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住房安置相關工作。
教育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子女)入學就讀工作。
林業部門具體負責對征佔用林地的審查報批和珍稀名貴樹木的界定工作。
十、本實施意見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原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准。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實施的征地補償安置,按原規定辦理。
十一、本實施意見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區國土分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民政局、區公安分局、區農業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監察局、區信訪辦、區規劃分局、區建委、區房管局、區教委、區林業局、區物價局等部門負責解釋。附表:1.渝北區徵收土地青苗補償標准
2.渝北區徵收土地零星栽種樹木花草補償標准
3.渝北區徵收土地構築物補償標准
4.渝北區徵收土地構(附)著物綜合定額補償標准
5.渝北區徵收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准附表1:
渝北區徵收土地青苗補償標准
單位:元/畝
作物類別標准
一類地區二類地區
蔬菜類
(含經濟作物類)
1430―1760
1320―1650
糧食類
1100―1430
990―13201.經政府劃定的糧食制種地上的農作物可按照糧食類補償標准上浮30%計算。
2.專用魚池按水面積計算補償(含魚苗損失),其補償標准參照蔬菜類標准執行。
3.蔬菜類系指政府批準的專業蔬菜社,包括多種經營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