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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退出

發布時間:2020-11-27 01:23:10

A. 成都青白江買房需要退出保障性住房嗎

一般都是需要退出的,如果是在成都購房了,就需要退出公租房

B. 保障性住房的退出角度來看,哪種住房救助的實施形式是最有效率的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專對象、建設標准、銷售價屬格或租金標准,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經濟適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區、墾區、煤礦職工的棚戶區(危舊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

C. 什麼是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機制

就是說符合條件的,可以入住保障房
如果以前符合,但是現在不符合條件的,就要讓出保障房的,

D. 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的第六章 退 出

第三十八條 申請家庭現有住房屬於政府優惠政策住房的,應當在社會保障性住房交房後六十日內退出其原有的政府優惠政策住房,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回收或者回購。
第三十九條 購買社會保障性住房不滿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由政府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社會保障性住房滿五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應當按原購房價格與屆時相應地段社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導價格的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及社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導價格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以優先回購。
前兩款規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時間從不動產登記簿上權屬登記之日起計算。
上述規定應當在社會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 申請家庭已取得社會保障性住房後又擁有其它住房的,應當主動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申報並退出社會保障性住房。退出的社會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收或者回購。
第四十一條 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主動申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收回社會保障性住房。
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滿需繼續承租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承租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並按規定實行租金補助。
租賃合同期滿未再申請或者經審核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房屋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收回。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時或者在輪候期間,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及其變化的,責令改正,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其輪候資格。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資產)和住房條件騙取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轉租、轉借、調換、經營、轉讓社會保障性住房,擅自裝修和改變房屋用途,損毀、破壞和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收回房屋,並對相關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社會保障性住房承租戶在接到辦理入住手續通知後二個月內未辦理手續並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資格;承租的社會保障性住房無故連續空置超過六個月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期繳納租金的,責令補交,並加收每逾期一日應繳金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六條 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取消申請輪候資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請家庭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退出社會保障性住房或者原政府優惠政策住房而未退出的,自應當收回之日起按市場租金標准繳交租金,並可給予三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滿仍拒不退出的,按應交市場租金的一倍處以罰款,並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根據本條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職能部門職責分工確定。
第四十九條 申請人對有關部門的審核結論、分配結果以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受舉報的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
第五十一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申請廉租住房貨幣補貼。
已領取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可以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在取得社會保障性住房後停止發放貨幣補貼。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 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五條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簽訂續租合同。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本市內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或不在本市就業和居住的,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確有特殊困難不能退出的,經市、縣住房保障機構審查同意,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期。延長期內,停止發放租金補貼。
第三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立即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保障性住房的;
(二)轉租、轉借的;
(三)改變保障性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保障性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採取虛假資料等方式騙租保障性住房的,依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F. 我退出了保障性住房,可以去續租父親的公房嗎

可以的,正常給房租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廉價低租我認為不可以,或者不出錢就和父母住。

G. 公租房怎麼強制性退房

公租房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保障性住房退出擴展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H. 保障性住房因共同申請人退出,兩房是否會被更換

申請保障性住房是必須符合一定條件的,所以,是否會被更換須看留下一方的自身條件,若條件符合,當然不會被更換;若條件部分符合,那就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了,有一種情況是基本不會被更換的,那就是已經居住過一段時期;若正在申請期內的話,就不太好說了。

I. 兒子可以退出保障性商品房自己買嗎

公租房是保障性房屋,原則是上只能租住不能買賣的。而且從目前《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來看,是不能夠買賣的。並且其中對於租住的要求也非常嚴格。初次承租期不超過3年;需繼續承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的3個月前,向經營單位申請續租。經審核符合屆時承租條件的可以續租,每次續租期限不超過1年。租賃合同期屆滿,承租家庭須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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