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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住房制度

發布時間:2020-11-27 01:41:52

A. 中國的公共住房制度是什麼樣的

在加強公共住房領域方面,我國當前主要能做的就是加快完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等回,以共同構成一個答完善的住宅保障制度。其中還要保有一些中國特色的住房經營制度,比如中低收入家庭買房子需要擔保,這就需要家庭甚至政府機構來提供這種擔保或保障。此外通過公共住房金融制度的設計,以支持和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這個問題不能依靠商業金融來解決,實際上這個責任也不可能讓商業銀行去來自行承擔。比如121號文件提出來商業銀行要加大對中低收入購買房屋能力的支持度,這在現實中是有一些偏差的。

B. 為何要加快住房制度的改革

據報復道,日前中國相關制負責人表示,要「在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的攻堅戰方面取得扎實進展」。這意味著去杠桿與強監管、收入分配改革以及環保措施推進仍是明年經濟工作的重點。

報道稱,2018年應將防範化解重大風險要使宏觀杠桿率得到有效控制,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增強,防範風險工作取得積極成效;精準脫貧要瞄準特殊貧困人口精準幫扶,進一步向深度貧困地區聚焦發力,把扶貧和扶志、扶智結合起來。

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順應了群眾住房需求的變化。今年以來,多個城市供地政策發生變化,租購並舉、共有產權房等理念相繼問世,種種措施充分顯示了住房制度改革步伐正在持續前進。

專家稱,對比去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提出的「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國情、適應市場規律的基礎性制度和長效機制」,從「加快研究建立」到「加快建設」的跨越,充分體現中央推進住房長效機制的魄力與決心。

希望住房的長效機制可以早日建立!

C. 我國需要什麼樣的住房保障制度

我國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經濟適用房制度存在的問題 1、購買對象界定不準,涵蓋面過廣 2、投資比重下降,供求矛盾尖銳化 3、缺乏有效的退出機制 4、政策不夠清晰,執行過程中屢被異化, 容易產生新的分配不公和腐敗 (二)廉租住房制度存在的問題 1、廉租房的對象不夠廣泛 2、部分城市尚未建立穩定、規范的資金渠道,使得廉租住房的資金問題得不到解決 3、圍繞廉租房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設滯後,面向低收入家庭的房源仍然不足 (三)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1、覆蓋面不廣,融資渠道狹窄 2、分配和使用不合理 3、住房公積金監督機制缺乏,處罰力度不

D. 為什麼建立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保障制度針對的是社會上的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屬於必需品,同時也屬於大宗商品,如果全部交給市場,可能會導致房地產投機,中低收入人群買不起房子,露宿街頭,進而影響社會穩定,因為政府要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維護社會公平。

E. 住房保障制度的住房保障制度的產生和演變

構建政治規則層面上的住房保障制度框架國家應在更高的政治規則層面保障公民的住房需求,通過立法保障公民的住房權利,盡快出台《住房法》,立法保障應該涵蓋五個方面內容:一是按照不同的需求層次確認公民有選擇合適住房的權利,同時賦予公民有自由表達住房需求的權利,通過制定保障公民住房權利的政治規則來降低公民獲得合適住房的交換成本。二是通過立法明確人大、政府、司法、社會、公共組織和個人的責任和權利,降低住房保障制度的「依從成本」(意味著要有辦法來識別那些違反規則的行為,衡量其違反的程度,並且能識別出是誰在違規)。三是按照事權與財權相對應的原則,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責權利,在同一的立法目標下實現合作,降低制度的實施成本。四是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實現由政策制定、實施、監督三者合一到政策制定者的角色轉變,同時推動非營利組織和私營部門積極參與住房保障制度的實施,提高效率。五是明確住房保障的資金來源、支出管理、政策措施,鼓勵社會資本積極進入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構建基於責任政府的激勵機制構建基於責任政府的激勵機制,讓地方政府真正成為服務大眾的責任政府:一是改革政府官員政績考核體系,將維護人民權益、關心群眾疾苦、解決公共領域問題作為考核地方政府的主要內容,促使各級政府樹立正確的政績觀。二是改變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的供應模式,變為以政府標准價出讓供應,同時合理增加中央財政在住房保障領域的支出,增加部分用於支付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的土地出讓價格,彌補部分地方政府因土地劃撥方式供應而減少的土地收益。三是通過立法將土地出讓金收益按比例建立全國性住房保障基金,以獎勵項目建設的方式返還地方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四是將保障性住房支出納入地方各級人大的監管范圍,對保障性住房支出的年度預算和決算實行單獨審查並向社會公開。構建全社會廣泛參與的第三方實施的非人際關系化交換住房保障制度實施的關鍵就是對代理人的監管問題,政府因其具有糾正市場失靈的職能,如果再參與保障性住房的生產和供應環節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對住房產權無法清晰界定,而監管和實施的成本將會非常高。因此在設計住房保障制度框架時應該向構建社會廣泛參與的第三方實施的非人際關系化交換方向發展,改變政府既是規則制定者又是規則實施者的局面,從而降低實施和監督成本。一是將政府職責定位為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者和政策實施的指導者,由政府所屬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是將現有的政府所屬的實施機構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或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從政府職能部門剝離,成為住房保障制度的第三方實施機構,主要轉變為兩類互不隸屬的社會非營利組織,一類為審查認定組織,負責組織社會廣泛參與保障對象資格審查認定、保障方式確定工作;另一類為項目實施組織,負責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三是在國家立法的鼓勵下,個人、公共組織或私營部門組建非營利組織參與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構建信息化管理平台規范准入退出機制構建住房保障制度框架的主要目標是糾正住房市場失靈以及防止因政府職責缺位和效率低下而導致的政府失靈,其核心是通過公共財政政策實現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使不同收入階層能夠獲得合適的住房。但是在保障性住房與市場住房之間由於政府的干預而形成巨大的利差,由此住房保障准入與退出的社會公平便成為制度框架構建的焦點。然而,交換雙方信息的不對稱對保證制度實施的公平將產生巨大影響,保證住房保障對象的信息完整性成為了社會公平的關鍵。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整合構建完整的信息共享平台已完全可能實現,對降低住房保障制度的「依從成本」將產生積極影響。第一,通過構建涵蓋勞動保障、稅務、銀行、證券、公安、民政、房產等部門信息共享的平台,實現對住房保障對象家庭的收入、資產和住房狀況全面掌握,構建公平的資格准入機制。第二,構建針對不同收入、無房時間等因素的排隊輪候機制,實現差別化的住房保障體系。第三,運用價格機制規范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機制,一是對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收入提高後實行逐步調高租金的方式或逐步減少租賃補貼,直到租金調整為市場租金或停發補貼;二是對經濟適用住房方式保障的家庭在購買其他住房後實行由保障實施機構折價回購方式退出保障,回購的住房由保障實施機構向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或出售;三是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按略低於市場租金標准確定,為市場租金的80%~90%,一旦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通過市場購房便執行市場租金直到承租人退出;四是對租賃型保障對象在保障期間購買市場住房的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在承租人退出該房後才將購房補貼撥付售房企業,保障對象將補貼購買的市場住房再次上市交易時,必須將購房補貼款退還政府,同時按購房時補貼款所佔比率提取售房時所獲取的利潤。構建科學的信息收集體系全國房屋普查所涵蓋的信息非常廣泛,從城鎮到農村,內容包括房屋狀況、居住狀況、產權人及家庭情況等,同時由於城市的發展,房屋基本信息變更迅速,增加了信息收集的難度。構建科學的信息收集體系不僅可以增加信息的准確度,還可以提高信息收集的效率,對分析和制定住房公共政策極為重要。首先,明確組織機構,將全國房屋普查工作納入到行政機構的重要日常職能。其次,固定房屋普查時間,將房屋普查工作常態化,一是在國家制定五年規劃的前一年開展全國性的房屋普查工作,為制定下一個住房建設及住房保障五年規劃提供准確的決策數據;二是其他年份通過抽樣調查修正數據,為制定年度住房保障計劃和保障性住房土地利用計劃提供依據。再次,建立以社區、村委會為基礎的房屋檔案信息系統,對住房情況及時修改更新。最後,對所有竣工的新建房屋由建設部門提供統一編號的「身份證明」,並通過網路建立新建房屋信息系統,便於查詢和管理。

F. 我國住房制度的現狀

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是每個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也是家庭和睦,社會穩定的關鍵。但我國從2003年以來房價飛速增長,居高不下,買房成為許多人,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的奢望。面對高額房價,他們也只能望而興嘆。對於中低收入家庭而言,他們沒有能力通過市場經濟來解決住房問題,只能寄希望於通過政府保障途徑來滿足居住和住房條件改善等需求。因此如何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保證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成為當前政府工作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我國目前針對房地產市場對住房制度採取了兩項措施:推出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政策。經濟適用房與廉租房是我國目前城市中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的兩種基本形式,但由於中國城市住房保障制度還剛剛起步,制度本身還存在許多需要完善的部分,出現了許多違背制度初衷的現象。例如,經濟適用房供應量有限,購買者非實際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積金能補償住房消費等諸多問題。使得當前城市中低收入階層的住房保障整體效果並不盡人意。因此,深化對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簡單敘述了一下,希望對你有幫助。

G. 廉租房制度和經濟適用房制度

根據建設部設定的工作計劃,2007年,國內所有城市和縣城鎮將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住房困難戶「應保盡保」。這是記者從1月23日召開的全國建設工作會議上獲悉的

廉租住房制度是中國住房供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一直以來,解決城市低收入者住房問題有三種方式可供選擇:提供租房補貼、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這其中最經濟、最公平、最能滿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制度是廉租房。眼下,很多地方的經濟適用房逐步發展起來,解決了一部分較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但同時也帶來了「權力尋租」、炒賣房號等一系列問題。盡管近期國家實施了一系列「房地產新政」,部分城市的房價有所下降,但就整體而言,絕大部分城市的房價對於城市低收入者而言仍是難以企及的「天價」,且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得到扭轉。
而廉租住房的基本宗旨,是努力保護低收入者的生存空間。其最大的特點,就是政府供應並提供資金補貼,其對象是人均收入偏低的城鎮無房戶。由於用地較少、成本較低和可以反復使用,廉租住房制度被認為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能有效滿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一種保障方式。因此,貧困並不是過錯,而消除貧困是政府的責任。讓那些買不起經濟適用房的低收入人群能居者有其屋,廉租房是一個有效的辦法。在香港30%的家庭靠公屋棲身,同樣,在歐洲各國只有一半人有自有房產。因此,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們也必須依靠廉租房解決中低收入者的居住問題,改變老百姓「買房方能安身」的思想。
但現在看來,廉租住房政策的推行、實施的情況並不很好,如目前全國40多個城市尚未實施廉租住房制度。特別是一些經濟發達的特大城市,去年財政收入數百億元,但投向廉租房建設的資金不過區區數千萬元。可以說,有些地方還沒有真正把解決城鎮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難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管理和考核的內容。
和諧社會不能忽視社會關愛。而政府為低收入者提供廉租住房不僅是一種關愛,更應是責任政府的有為表現。因此,實現低收入者的「安居」夢想,有賴於政府職能的充分體現,即建立穩定的廉租住房資金來源渠道,盡可能擴大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建立嚴格的申請審批程序等等。而其中更重要的是,廉租住房應讓最低收入群體樂其所居。
我們有這樣的意識:老百姓的住房問題,首先是政府的責任,政府要努力通過各種辦法,比如提供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等來解決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而不能完全拋給市場。正如建設部所要求的,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區)、縣,應在年內建立,並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對市(區)、縣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標責任制管理。筆者以為,只要我們的各級政府像看重GDP指標那樣看重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等民生問題,真正地「以人為本」,確保在公正、公平和公開的原則下使所有居民都能充分享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福利,實現「居者有其屋」的和諧社會就不難做到。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申請對象分為家庭申請人和單身申請人。家庭申請人是指符合晚婚標準的夫婦組成的家庭以及離異或喪偶帶子女的單親家庭;單身申請人是指年滿30周歲以上(含)的未婚人員以及離異或喪偶不帶子女的人員。

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城區正式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條件的軍隊轉業人員);

(2)無房戶(未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住房)或住房困難戶(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購房條件的市政重點工程拆遷戶可優先申請安排。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經濟適用房申購程序

(1)申請:申請人向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有關資料;

(2)三級審批:有單位的由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初審蓋章;無單位的由社區、街道辦事處初審蓋章後到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蓋章;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審批;

(3)二次審核:辦理購房資格確認單時進行資格審核;簽定購房合同辦理准購單時進行復核;

H.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是什麼

1.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是政府應切實負起的責任

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確立了房地產市場作為住房資源配置的主渠道,但低收入家庭由於支付能力的不足,難以通過市場自行解決住房問題,被排斥在市場之外。在住房資源配置中,既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也要積極發揮政府保障的作用,一個完善的住房制度必然是由市場機制和住房保障制度有機構成、各負其責的制度。因此,住房問題需要政府介入,通過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權,解決住房上的社會問題和公平問題。

從一些市場經濟國家解決住房問題的經驗看,住房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政府通過安排一定的財政資金支持住房保障,運用多種政策手段給予低收入群體不同的保障支持力度,幫助低收入群體獲得基本的住房。如英國政府扶持非贏利組織興建的普通住宅和對低收入者的租金補貼,近30年來每年一直保持在佔GDP的2%以上,占政府公共支出的5%左右。

目前,我國部分地方政府重視房地產市場發展對本地經濟的拉動作用,但忽視了住房保障是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責任。截至2005年,全國291個地級以上城市中,仍有70個城市尚未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僅有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簽訂目標責任書等方式,將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納入對市(區)、縣政府目標責任制管理和明確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目標及具體考核辦法。因此,政府要切實負擔起應負之責,盡快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2.構建和諧社會要求關注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要求,加快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保障是保持社會穩定和實現社會和諧的「托底」機制,如果廣大人民群眾可以享有可靠的社會保障,就可以安居樂業。住房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構成部分,因而,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體系,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保證社會穩定的重要方面。

3.當前房價的過快上漲使住房保障制度建設更具緊迫性

近兩年,我國部分城市房價處於高位上漲的階段,房價上漲越快,住房保障的矛盾越突出,對住房保障的需求越迫切。當前,由於住房保障制度不夠健全,即便是低收入群體,也只能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低收入群體住房問題隨著房價的持續攀升而日益凸顯,尤其在一些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低收入群體的住房支付能力和房價之間的差距呈逐步擴大之勢。

I. 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設論文參考文獻

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設論文,有的,親 細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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