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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住房保障

發布時間:2020-11-27 01:47:52

❶ 為什麼我在江蘇銀行的存款,住房保障中心會知道

現在都全國聯網了,所以你這個情況是很正常的。

❷ 江蘇省關於國務院(國有土地房屋徵收和補償 補充規定

即使是一個省,補償規定也是各有不同,會依據當地政策和實際情況發回公告。國有土地房屋補償答方式主要有兩種,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選擇哪種方式由被徵收人決定。
選擇貨幣補償的,應遵循「同房同價」的原則,即,不低於周邊同等檔次房屋的市場交易價格。選擇產權安置的,應遵循「拆一還一、互補差價」的原則,即,多大面積的拆遷房屋安置多大面積的回遷房屋。回遷房屋應該就近安置,且不能降低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

❸ 在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縣有哪些保障性住房怎麼才能買到保障性住房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呵呵。這個問題建義你到射陽的門戶網站去看一下政府的相關政策。

❹ 江蘇省宿遷市拆遷時人均最低保障的住房面積是多少

您好,如果您是江蘇省宿遷市拆遷,那一般來說是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拆遷,一般有兩種補償方式,一是貨幣補償,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二是房屋產權置換,一般是相同地段拆多少補多少。

❺ 南通二手房新規:買房款存入官方賬戶,手續完成後才劃給房東

為進一步加強存量房市場管理,規范存量房交易行為保障交易資金安全,南通市出台《南通市市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實施辦法》。
據《南通日報》消息,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台《南通市市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實施辦法》,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
所謂存量房交易資金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貸款、轉為購房款的定金等款項。按照計劃,此次市區行政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利用貸款購房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先在崇川區范圍內施行,其他區在匹配條件滿足後,逐步推廣實施。
對於交易資金監管流程,按照規定,交易雙方憑已預審通過的《存量房買賣合同》與監管銀行、監管機構簽訂《監管協議》;買受方按照《監管協議》約定將首付款存入「專用賬戶」;監管銀行將貸款劃轉至「專用賬戶」;交易資金足額存入「專用賬戶」後,交易雙方申請《存量房買賣合同》備案,並會同貸款銀行申請不動產轉移和抵押合並登記。
當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後,監管機構、監管銀行在兩個工作日內按照《監管協議》約定劃轉交易資金。
《辦法》明確,建立統一的監管系統,通過監管系統實現存量房交易資金信息化管理。運用網路技術,實現與監管銀行、不動產登記等部門間的工作對接和信息互通。
南通市住建局房地產市場監管處處長胥小華解讀稱,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是指二手房買方將交易資金存入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其中購房貸款由銀行轉入該專用賬戶,等到房屋轉移登記手續順利完成後,最終將監管資金劃入二手房賣方的銀行結算賬戶。「這個官方的專用賬戶相當於提供了類似『支付寶』功能,更安全也更具公信力。」
胥小華指出,通過接受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可以確保賣方能及時足額拿到房款,確保房屋能順利過戶到買方名下,有效地保障存量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此外,產權帶抵押轉讓過程中也可以進行資金監管,既可以減輕賣方還貸的資金壓力,也可以避免買方提前墊資還款造成的風險。通過接受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按照既定的公平、公正、公開的模式進行房產交易,讓買賣雙方不再糾結於先過戶還是先給房款,促進市場成交。
不過,並非所有情形的存量房交易資金都納入監管范圍。《辦法》顯示,依據生效法律文書轉讓的;繼承、贈與、所有權交換的;共有人之間份額轉讓的;拍賣轉讓的;出資入股的;配偶及其他直系親屬間轉讓的;屬於國有資產掛牌交易的等情形不具備資金監管條件。

❻ 江蘇省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1、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適用的法律依據是現有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於補償的標準是根據市場價對房屋進行評估。而對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是依據徵收法律來制定的補償標准。
2、200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就此問題作出了《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用後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復》的司法解釋,明確指出了行政機關徵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後,被徵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

3、《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規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後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後,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市、縣(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財政、農業、民政、審計等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協調和指導。

第八條 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劃分為四類地區(見附表),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標准。征地補償標准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准等情況確定,並適時調整。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九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地區位條件制定征地補償區片價格,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征地補償費用。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徵收土地的面積計算;徵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計算;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第十一條 徵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 徵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徵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對其住房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與被徵收住房面積相當的原則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徵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築物、構築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徵收土地涉及前條規定以外的農田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按照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夠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第十四條 全省四類地區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最低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准,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

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低標准,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市、縣(市)征地補償費用具體標准應當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征地補償標准調整後,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調整後的征地補償標准執行。

第十五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標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征地補償標准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准高於省人民政府的,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採煤塌陷地的征地補償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於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條 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按期交地。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協調、裁決爭議的具體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三個年齡段:

(一)16周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

(二)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勞動年齡段);

(三)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

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應當與被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條 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照當地安置補助費標准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一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在企業就業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擇業(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者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二條 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被征地前已經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最低標准按照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具體標准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從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保障資金專戶),管理、核算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並建立個人分賬戶。

第二十五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按照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用後,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實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征地報批前,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市 、縣(市)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以下簡稱預存款賬戶)。征地報批時,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

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經國務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三十條 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從預存款賬戶中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地上附著物徵收補償安置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第三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從預存款賬戶中將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足額支付給本人,將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到賬後1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將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於逐月發放養老補助金;

(二)將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於逐期代繳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

第三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參照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規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條 依法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土地補償費,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有關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未能及時足額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虛假憑證的;

(三)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供虛假審核意見的;

(四)侵佔、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

第三十五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徵收土地不再執行《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繼續執行,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銜接。

❼ 江蘇省興化市2016年低保住房困難人員申請廉租房實物配租保障有哪些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❽ 江蘇的住房公積金可以雲南省買房嗎

1、目前同一省內的公積金是可以通用的,跨省的公積金貸款目前全國只有四個城市支持,分專別是武漢屬,南昌,合肥,長沙。 具體可以電話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
2、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
3、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❾ 江蘇省農村最低居保障型居住房面積

江蘇省地處中國大陸沿海中部和長江、淮河下游,東瀕黃海,北接山東、西連安徽,東南與上海、浙江接壤,是長江三角洲地區的重要組成部分,介於東經116°18′-121°57′,北緯30°45′-35°20′之間。江蘇,得名於清朝江寧府和蘇州府二府之首字,簡稱「蘇」。省會城市為南京。江蘇傍江臨海,是中國人口密度最高的省份之一,總面積10.26萬平方公里----佔全國總面積的1.06%的土地上,全省常住人口7405.8萬人。連綿近1000公里的海岸線擁抱著約980萬畝的黃金灘塗。江蘇境內平原遼闊,土地肥沃,物產豐富,江河湖泊密布,五大淡水湖中的太湖、洪澤湖在此橫卧,歷史上素有「魚米之鄉」的美譽。江蘇歷史悠久。這里是中國吳越文化的發祥地,早在數十萬年前南京一帶就已經是人類聚居之地。6000多年前,南京和太湖附近出現了原始村落,開始了原始農業生產。3000多年前,江蘇青銅器的冶煉和鍛造,已達到很高的技術水平。公元3-6世紀,南京成為中國南方的經濟文化中心。公元7-10世紀以後,全國經濟重心南移,有所謂「天下大計,仰於東南」的說法,揚州成為全國最繁華的城市。公元14-17世紀中葉以後,蘇州、松江和南京等地,成為我國資本主義萌芽的發祥地。19世紀末葉,繅絲、紡織、麵粉、採煤等近代工業,在無錫、南通、蘇州、常州、徐州等地陸續興起。此後,江蘇的經濟、社會發展在中國一直名列前茅。江蘇人文薈萃。以著名詩人李白、白居易、劉禹錫、王安石為代表的歷代詩人,在江蘇留下了許多不朽的詩篇。這里還產生過眾多傑出的文學家、藝術家,如書畫家顧愷之、米芾、唐寅、鄭板橋、龔賢,中國古典小說《水滸傳》作者施耐庵、《西遊記》作者吳承恩、《紅樓夢》作者曹雪芹,以及近現代散文家朱自清、詩人柳亞子、京劇表演藝術家梅蘭芳等。以徐悲鴻、劉海粟、陳之佛、傅抱石、錢松喦、林散之為代表的書畫藝術大師享譽世界;源於江蘇的中國最古老的劇種----崑曲更有「百戲之本」的稱譽;蘇州刺綉、南京雲錦、揚州漆器、南通風箏、宜興紫砂陶器、常州梳篦、蘇州和揚州的盆景等都是在海內外享有盛譽的工藝精品。江蘇省正式建制始於清康熙六年(1667年),自1983年起實行市管縣的行政體制。現設南京、蘇州、無錫、常州、南通、揚州、鎮江、連雲港、徐州、鹽城、淮陰、泰州、宿遷13個省轄市,下轄64個縣和縣級市,43個市轄區。江蘇是中國的經濟大省。全省綜合經濟實力在全國一直處於前列。2003年江蘇省國內生產總值12451.8億元,比去年增長13.5%;全年人均生產總值突破2000美元,GDP增幅大大高於全國平均水平。江蘇對外開放日益擴大。2003年進出口總額1136.7億美元,增長61.7%;其中出口591.4億美元,增長53.7%。外商直接投資158億美元,增長52.4%。全年新批境外企業33家,投資額5404.7萬美元。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合同額20.9億美元,營業額19.8億美元。各具特色的開發區遍布全省,其整體規模和發展水平均居全國前列。對外友好關系不斷發展。江蘇省及省轄市、縣級市已與39個國家的157個省州和城市締結國際友好關系,總數列全國各省、區、市第一位。江蘇人民生活質量不斷提高。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62元,農民人均純收入4239元,分別增長13.2%和6.1%。居民人均儲蓄存款突破1萬元。居住條件不斷改善。城鎮居民人均住宅使用面積20.0平方米,農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積35.9平方米。江蘇境內山明水秀,名勝眾多。南京、蘇州、鎮江、常熟、徐州、淮安均是中國的歷史文化名城,省內的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有13座,包括六朝古都南京、人間天堂蘇州。2003年全省共接待海外遊客223.2萬人次,國內遊客1.1億人次。江蘇科學教育水平居全國前列。全省擁有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88人,從事科研活動人員32.3萬人,科技力量與科研能力,僅次於北京、上海,居全國第三位;對外科技和教育交流頻繁,江蘇已與世界上4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科技合作關系,與近30多個專家組織建立了工作關系,江蘇各類學校已與國外近300所大中學校建立了交流與合作關系;實現了高等教育大眾化,全省共有普通高等學校105所,在校學生達91.33萬人,高等學校數和在校生人數位居全國第一,也是中國第一個實現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眾化教育轉變的省份。江蘇文化體育事業成就斐然。擁有20多種地方戲劇和15個地方曲種。書畫藝術歷史悠久,民間藝術形式多樣,別具一格。全省共有各類藝術表演團體131個,文化館115個,公共圖書館101個,檔案館170個。有歷史、藝術和紀念性博物館91個。其中,南京小紅花藝術團被譽為「娃娃天使」;南京圖書館為中國第三大公共圖書館;南京博物院文物藏品數量居全國第三;設在南京的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保存著大量中華民國時期的歷史檔案。全省基本上實現了省、市、縣、鄉廣播電視聯網和村村通有線電視。全省共有各類衛生機構12775個,其中醫院、衛生防疫和防治機構3333個,遍布全省各大中小城市及鄉鎮(村)。江蘇,一個朝氣蓬勃的省份,提出了率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的戰略目標和規劃。到2010年,全省總體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使經濟更加發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進步、文化更加繁榮、社會更加和諧、人民生活更加殷實。到2020年左右,全省總體上基本實現現代化,江蘇將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科教發達、法制健全、社會文明、環境優美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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