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國民用住宅中,滿足的最低日照標準是什麼
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准。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也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定給採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
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准,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規定:「建築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築布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第3.1.3條規定日照標准:「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小時」。
此外,國家強制性標准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⑵ 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有那些要求
最小間距要看建築高度了 日照要求每個地方的要求也不一樣
⑶ 沈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沈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沈陽市人民政府第64號令
《沈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業經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英傑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規劃、建築設計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築,是指住宅建築(以下簡稱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中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學校教學樓,醫院、療養院病房樓,養老院宿舍樓等建築(以下簡稱公共建築)。
第四條 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築間距管理
第五條 建築間距以遮擋建築遮擋面至被遮擋建築主採光面外牆之間最小垂直距離計算。遮擋建築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築間距的確定應考慮遮擋建築屋脊對遮光的影響。按遮擋面寬度計算建築間距時,以最大遮擋面與被遮擋建築主採光面外牆的最小垂直距離計算。遮擋建築外牆有凹凸變化(如設置陽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計長度大於外牆總長度1/2或連續長度大於外牆總長度1/3的,建築間距按遮擋建築突出部位外緣至被遮擋建築主採光面外牆計算。
被遮擋建築每套房屋只確認一個主採光面。主採光面按建築南、東、西方向的主次順序排列,非主採光面山牆設窗的除外。
第六條 遮擋建築計算高度以遮擋建築的建築高度(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建築檐口或女兒牆頂面的垂直距離)加上遮擋建築室外設計地面標高與被遮擋建築室外設計地面標高的差值計算。
第七條 按遮擋建築高度計算的建築間距系數為建築間距與遮擋建築計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擋建築面寬計算的建築間距系數為建築間距與遮擋建築最大遮擋面投影寬度的比值。
第八條 遮擋建築分為多層建築和高層建築。多層建築的高度應為24米以下;高層建築的高度應為24米以上。
第九條 住宅建築高度在40米以下時,面寬不大於80米;住宅建築高度在40米以上時,面寬不大於60米。
第十條 多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築平行布置或相互夾角在30度以下時,建築間距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在三環路以內地區,當遮擋建築計算高度小於18米時,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5,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9米;當遮擋建築計算高度大於18米時,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7。
(二)在三環路以外地區,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7,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9米。
第十一條 多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築垂直布置或相互夾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且短邊對東、西、北側住宅長邊時,建築間距不得小於遮擋建築短邊寬度的13倍,且不得小於12米。
第十二條 多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築夾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時,建築間距系數按平行布置時的系數相應折減02。
第十三條 高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建築高度與建築面寬之比小於12時,按遮擋建築計算高度確定建築間距系數:
(一)在三環路以內地區,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7;
(二)在三環路以外地區,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20;
(三)經市政府批準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5。
第十四條 高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建築高度與建築面寬之比大於12時,按遮擋建築面寬確定建築間距系數:
(一)在三環路以內地區,當建築高度在40米以下時,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3,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當建築高度在40米以上時,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4,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40米;
(二)在三環路以外地區,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5,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40米;
(三)經市政府批準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3,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
第十五條 兩幢建築短邊相對且至少其中之一為住宅,建築間距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多層建築短邊相對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8米;
(二)多層建築與高層建築短邊相對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多層建築短邊的13倍,且不得小於13米。
第十六條 沿城市河流、大型綠地等城市開敞空間布置的高層住宅建築,當退讓用地界線小於本規定相對應要求的建築間距一半時,成組布置的高層住宅相鄰建築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新建建築的平均建築面寬的2/3;獨棟高層住宅朝向開敞空間一側的面寬不得大於其臨界面寬度的2/3。
第十七條 沿城市主要道路一側並列布置的高層住宅之間的建築間距除滿足本規定相對應的建築間距要求外,不得小於30米。
第十八條 公共建築與遮擋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多層建築遮擋公共建築主採光面,兩幢建築平行布置時,建築間距系數按建築高度確定,不得小於20;兩幢建築垂直布置時,建築間距系數按遮擋建築面寬確定,不得小於15。
(二)高層建築遮擋公共建築主採光面,當遮擋建築高度與建築面寬之比小於12時,建築間距系數按遮擋建築高度確定,不得小於20;當遮擋建築高度與面寬之比大於12時,建築間距系數按遮擋建築面寬確定,不得小於16。
第十九條 公共建築與遮擋建築之間呈其他布置方式時,建築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條 居住建築長邊對北、西、東側非居住建築,建築間距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15米以上多層建築之間和15米以上多層建築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0米;
(二)高層建築主體之間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
第二十一條 被遮擋住宅建築的底部為2層以上非居住建築時,遮擋建築計算高度按其實際高度減去扣除底層後的非居住建築高度計算,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0米。
第二十二條 規劃紅線寬度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築之間,以及本規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況,建築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章 住宅日照管理
第二十三條 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採光面居室的滿窗日照時數。日照標准日為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帶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
第二十四條 除原有住宅日照達不到2小時,且新建建築對其日照不構成影響的情況外,新建建築對周邊原有住宅日照產生遮擋的,應保證被遮擋住宅日照達到不低於大寒日2小時。
第二十五條 新建高層住宅或高層和多層混合的住宅成組布置時,新建住宅日照應不低於大寒日1小時。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建設單位在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時,須提供建設項目日照影響分析報告:
(一)新建建築周圍已經有居住建築的;
(二)成組布置的高層住宅或高層和多層混合住宅;
(三)建築形體復雜的遮擋建築。
(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日照影響分析報告必須由具備甲、乙級規劃設計資質或甲級建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完成。日照影響分析軟體必須採用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的正版軟體。日照影響分析報告的內容和形式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和規劃、建築設計單位應對報送的日照影響分析報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或補充有關材料。報送材料不實,或隱瞞有關情況而產生後果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日照影響分析報告不真實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建設單位對規劃、建築設計單位有追償權。
第二十九條 確因用地條件限制,新建建築遮擋周邊原有住宅,達不到大寒日2小時標準的,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前,建設單位可與被遮擋戶協商按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購買住宅或房屋換住安置;協商不成的,可根據下表規定的標准按房屋建築面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單位:元/m2遮擋時間
補償標准
區域級別小於30
分鍾31-60
分鍾61-90
分鍾91-120
分鍾一級500560630700二級430490550610三級400450500560四級350400440500五級300340380420六級260300330370
第三十條 因新建建築影響周邊住宅日照並引發群眾上訪的,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解決上訪群眾的合理訴求。
對無理阻礙辦公和生產秩序,辱罵、毆打工作人員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新建住宅日照達不到大寒日1小時標準的,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時應向購房者告知,並簽訂書面協議。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中小於和以下的數字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區域級別與本市住宅房屋拆遷區域級別相同。
第三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副城和組團區域范圍內的舊區改造涉及的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可按本規定三環路以內的標准執行。
城市規劃區外的城鎮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參照本規定三環路以外地區建築間距標准執行。
第三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居住建築中的臨時建築,以及未經批准為居住的建築被遮擋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發布的《沈陽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規定》(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同時廢止。
⑷ 2014住宅日照新規定是什麼
一樓住宅日照不得低於2小時
這幾年來,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建築較10年前有了大幅增加,建築日照已成為居民們越來越關注的問題。而此前,我市對建築工程規劃管理沿用的是10年前的標准,對建築日照尚未涉及。此次,有關部門在對建築日照、採光、通風等方面進行綜合模擬分析後,在新規定中明確要求,住宅建築應當滿足底層一樓至少有一間房在大寒日時,滿窗日照不低於2小時。
如果新建建築擋了您家的採光,今後將得到補償。新規明確容積率超過5.0的建築項目對周邊建築日照產生影響的住宅將實施補償救濟條款。市規劃局相關負責人稱,正在加緊完善《武漢日照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日照要求。
除了有最基本的日照標准外,為了確保用戶「採光權」,新規還將以往要求居住建築最大間距由45米調整為55米。市規劃局有關人士指出:「這樣更適應武漢夏熱冬冷的氣候,同時避免土地資源浪費。」
一環內新建住宅一戶一車位
住宅里搶車位是許多上班族的煩心事,造成這一現狀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目前武漢市普通住宅停車位配套建設標准執行的還是10年前的規定,這兩年普通住宅每100平方米不少於0.7—0.9個停車位,這相當於幾戶家庭共用一個車位。
這一現象今後有望改觀。新規定明確一環以內的住宅將按一戶一個的標准,預留停車位。一環到二環之間的住宅區每百平方米有0.9個停車位,二環到三環每百平方米1個車位。
據介紹,建築物配建停車位的標准應當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公安交管部門每3年評估一次,並根據實際需要調整。
聯排住宅不得設獨立院落
40年產權的挑高loft常被開發商形容為不限購的商住兩用房,可它真的適合住宅嗎?針對目前市場上熱銷的「聯排別墅」「不限購的住宅」「酒店式公寓」等各類性質模糊的建築產品,新規定進行了進一步規范。
新規定明確,聯排式住宅不得設置獨立院落以及獨戶使用的地下室,且與相鄰套型應有公用山牆;辦公建築應每層集中設計公共衛生間,且不得設計飄窗。辦公、酒店等公共建築如確需設計陽台,陽檯面積將計入容積率。市規劃局相關負責人稱,這是督促建設單位禁止擅自改變建築性質,損害業主利益。
建築外觀色彩也不能隨心所欲,除郵局、消防等國家規定有統一標識色彩的建築物以外,城市景觀節點區域內的建築外觀不得大面積使用紅、黃、藍、綠等高彩度原色。空調、水管、管線這些「小物件」也不再探頭探腦了,在設計之初就得隱秘化處理。
主幹道旁百米建築要離馬路紅線25米
新規定對非居住建築的間距給予了放寬,規定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物之間最近點距離不少於18米,其他情況不少於13米。
市規劃局相關負責人解釋,這是秉持了「嚴居住、寬公建」的原則,引導居住用地內建築更加疏朗,改善和優化人居生活環境;鼓勵公共建築集中規劃,進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塑造較為集中的城市形象。
建築退線以往未給予明確規定。市規劃局相關負責人稱,新規定中對建築退線做出了具體的規劃設計要求。比如,今後在建設大道這類城市主幹道修建一座百米高的房子,需離馬路紅線25米遠。
最大樓間距變為55米 或使超高層成主流
樓間距上限從45米變為55米,對買房人會有什麼影響呢?記者昨天采訪了解到,這意味著以後武漢的住宅樓將繼續長高,40層以上的超高層將成主流。
聽說以後規劃的樓間距要變寬,准備在光谷買房的周小姐認為太有必要了。她看了光谷幾個大樓盤,發現樓間距多在30多米間,有一家號稱有50米的樓間距,但她實地看了後發現,其實樓棟間距離還是很近,到了中午房間里就沒有陽光了。武漢一家排名前十的開發商有關人士表示,樓間距增大有利於房屋採光,但開發商開發樓盤的成本也很高,隨之而來的問題是,要保證利潤,要麼調高容積率,要麼在容積率不變的情況下將房子建高。
武漢市民用建築設計研究院專家鄭國慶表示,在容積率不變情況下,樓間距增大就意味著房子要「長高」。他說,目前武漢市中心城區新建商品房小區,很多是100米左右的高層,樓層一般在32層上下,樓間距增大10米的話,就意味著開發商要建120米以上的超高層,樓層要增高到40層以上。由此可見,未來武漢住宅樓,40層以上的超高層將逐漸成為主流。(記者馬振華)
住宅建築應當滿足底層一樓至少有一間房在大寒日時,滿窗日照不低於2小時
將以往要求居住建築最大間距45米調整為55米
一環內住宅將按一戶一個停車位標准預留。一環到二環之間住宅每百平方米有0.9個停車位。二環到三環每百平方米1個車位
城市景觀節點區域內的建築外觀不得大面積使用紅、黃、藍、綠等高彩度原色
今後在建設大道這類城市主幹道修建一座百米高的房子,需離馬路紅線25米遠
聯排式住宅不得設置獨立院落以及獨戶使用的地下室,且與相鄰套型應有公用山牆
⑸ 建築為住房但現改為商業是否做建築日照分析
建築為住房按規范要求做過日照分析,但現改為商業(一般不允許的),而商業沒有日照要求,因此,不需要做日照分析。
⑹ 浙江省有沒有《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
國家有法規的,我記得是日照時間最短不得低於2個小時,一切都是按最少的那個來算的,也就是說一棟樓的光照最少的那戶在光照最少的那天的光照時常,法規具體是哪一部忘記了……
⑺ 不滿足住宅建築日照標准怎麼辦
支持樓上看法。可以考慮考慮。問問鄰居。是否可以變更。
⑻ 居住建築日照間距怎麼確定
樓間距規定
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准。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
其他相關:房的採光狀況是每個業主都十分關心的問題,當有新建的建築在自己住房周圍出現時,大家都會考慮到自己的採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定給採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是,是否真的侵犯採光權,還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首先,採光權是一種有條件、有范圍的權利,它不是通過專業人員進行測量就能准確確定的。由於我國土地資源緊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現在的住宅都會有不同程度的遮擋陽光現象,不能因為有遮光就認為自己的採光權受到侵犯。況且由於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如何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依據《民法通則》的基本法律原則,只能是通過各個地方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
比如,北京市現在依據的地方法規主要是1994年經人民政府批准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該法規條文是以建築間距系數和最小距離作為核定建築間距是否合法的標准。從現實情況來看,一般業主容易接受同一時期建設完成的居住區中的建築間距,即使間距很小,也能得到業主的認可。而當有新建建築出現並遮擋業主陽光時,業主往往難以接受,進而可能會發生糾紛。在這一點上,業主一定要經過仔細分析後,方可判斷自己的採光權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義上的侵犯。新建建築和現狀住宅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才可進行建設,否則就是違法建設。如果業主能夠確定對方是違法建設,那麼可向對方提出異議;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關法規的規定建設的,即使是遮擋住宅的陽光,那也是合法遮擋,是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即使提出異議,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補充的是,在合法遮擋的情況下,依據《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的規定:「現狀居民因新建、擴建建築而被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這種補償一般也就在幾千塊錢左右。這就是說,雖然是合法遮擋,但考慮到新建建築對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條件產生較大影響,這種影響給居民帶來了一定的損害,為了彌補對居民的損害,市有關部門結合北京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這種補償的方式,這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居民的採光權。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規定,可以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區,即使是因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也沒有經濟補償問題。
房屋的通風採光權的規定
許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陽光後,由於切身利益受到影響,從維持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維護現有日照條件的願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權利。在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對於取得住宅產權或使用權的居民來說,採光權不像建築面積那樣,可通過簡單的定量標准來確定。由於在住宅周圍進行建設時,都會不同程度地遮擋住宅陽光。而我國地域廣闊,南方與 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均存在較大差異,如何在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體現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過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地方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在制定法規的過程中,不可能同時滿足有關各方的全部權益,當出現矛盾時,為兼顧有關各方的權益,有關各方都會相應喪失一部分權益。因此,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相對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權利。
另外,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准,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規定:「建築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築布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第3.1.3條規定日照標准:「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小時」。
此外,國家強制性標准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可見,採光權雖沒有專門的單項法規,但並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強制性的國家標准。您可以根據強制性的國家標准提出相關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您可以:
1、查看您樓前的建築是否手續合法齊全(規劃、土地、開工許可)齊全的話可以向人大反映,要求補償。不齊全的可能很小,假如不齊全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或規劃部門反映。
2、通過媒體提出自己的要求。
3、315投訴。
4、請律師咨詢後向法院起訴。
5、民法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⑼ 住宅建築日照標準的定義
在城市規劃中指住宅的日照標准,即根據各地區的氣候條件和居住日照標准。
衛生要求確定的向陽房間在規定日獲得的日照量,是編制居住區規劃時確定房屋間距的主要依據。日照量包括日照時間和日照質量兩個指標。
根據國家有關規范,應滿足受遮擋居住建築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於二小時,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其居住空間不應低於冬至日2小時的日照標准。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不低於冬至日3小時的日照標准。中小學教學樓的教學用房應不低於冬至日2小時;醫院病房樓的病房部分應滿足冬至日不低於2小時的日照標准。滿足以上日照要求時即視為日照不受影響。
⑽ 住宅日照不足。在國內有沒有,能作住宅日照鑒定的,有資質的企業
日照計算報告,隨便找一個建築學設計人員,都可以給你算出來,讓設計院簽字蓋章,就是一份報告,規劃局一般會再核一遍,只要不作假,修改數據,兩方算出的結果就會是一樣的!這也就是規劃局手裡的日照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