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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住房棚戶區改造

發布時間:2020-11-27 02:24:49

1. 請問各位大神:(1)農村算是棚戶區么(2)政府打著棚戶區改造的名義把農村都遷到保障性住房去合理么

棚戶復區一般指:一是以木板、制土坯、240mm厚磚牆為承重結構,以油氈或石棉瓦為屋面材料的簡易房屋和棚廈房屋;二是低窪易澇、基礎設施配套不齊的小平房;三是按中國建設部《房屋等級評定標准》和《危險房屋鑒定標准》評定為嚴重損壞房、危險房的房屋;棚戶房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為棚戶區。農村現在都建起了樓房,怎麼會時棚戶區?

2. 棚戶區改造是否有補償標准和方案

各地補償方案和標准都不一樣,以大同市為例:

根據《關於古城西街街道寧馨社區內武定街(原大北街)209號樓、龍寶樓、新營後街 17號院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四、徵收補償方式

(一)貨幣補償

被徵收人的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房屋的貨幣補償平方米單價由評估確定的市場平均平方米單價、每平方米貨幣補償獎勵和每平方米提前搬遷獎勵三部分構成。

該區域涉征住宅樓房房屋評估確定的市場平均平方米單價和每平方米貨幣補償獎勵合計為:2000年以後(含2000年)建造的4000元/平方米;1990年至1999年建造的3900元/平方米;1989年以前建造的3800元/平方米。

建造年代以市建委竣工備案時間或者以相關管理部門認定竣工時間或大同日報公示時間為准。

選擇貨幣補償的提前搬遷獎勵按第六條第二款執行。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在購買二手住房時,對該被徵收人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產權部門的相關政策減免相關稅費。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從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之日起三個月內支取貨幣補償款。若在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三個月內政府未能支付的,逾期時間按臨時安置補償費標准進行補償。

營業性商業部分按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執行。

(二)住宅產權調換

被徵收房屋認定為私有房屋,原則上實行「征一補一,以舊換新」,不結算差價。被徵收的房屋認定屬國有產、同屋異產、單位產等房屋的公產部分,原則上由被徵收房屋使用權人按8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原房屋,購買後的房屋產權歸被徵收房屋使用權人所有,補償按私有房屋補償。

選擇政府建設安置區的,按同政發[2011]43號文件執行。

(1)徵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內補貼價保障住房;60平方米以內成本價以小換大;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2)徵收4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給予成本價加政府限價不超20平方米的優惠,超出優惠的面積按市場價結算。

(3)徵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給予20平方米政府限價優惠,超出優惠的面積按政府市場價結算。

(三)選擇住宅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

永樂苑B區、泰興園、平城街東北角、盛澤花園、御東開源街南側(高鐵站西)商品住宅區。

1.政府建設安置區結算價格為:

永樂苑B區(現房):被徵收房屋原面積「征一還一」不結算差價;不足45平方米的補貼到45平方米價9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價1200元/平方米;政府限價2600/平方米;市場價按3400/平方米結算。

泰興園(現房)、平城街東北角(現房)、盛澤花園(准現房):被徵收房屋原面積「征一還一」不結算差價;不足45平方米的補貼到45平方米價11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價2100元/平方米;政府限價2800/平方米;市場價按3600/平方米結算。

2.御東開源街南側(高鐵站西)商品住宅區分類結算價格:

御東開源街南側(高鐵站西)商品住宅區:被徵收房屋原面積「征一還一」不結算差價;不足45平方米的補貼到45平方米價18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價2800元/平方米;政府限價3600元/平方米;每戶給予10平方米政府回購價格4900元/平方米的優惠。超出優惠面積部分按市場價格5500元/平方米執行。

御東開源街南側(高鐵站西)商品住宅區(配建優質中學、小學)房屋交付時間:2020年11月底

選擇其他安置區的,按所選區域安置區分類結算價格。

上述各類區域安置房的物業管理費按所在小區收費標准執行。

(四)營業性商鋪補償方式

原則上按「征一補一,以舊換新」進行補償;選擇同泉路安置區商鋪安置的在原面積基礎上獎勵原面積的10%(以市保障辦提供房源為准)。

(五)車庫和車位按貨幣化補償(以評估機構提供價格為准)為主,也可在政府提供區域內調換。

(六)選擇御東開源街南側(高鐵站西)商品住宅區的住戶,可在本區內預定車位,每戶限定1個車位,按政府確定的價格進行結算。

(七)偏房及其它房屋按房屋結構磚混、磚木、簡易分類按市評審中心和現場驗收人員共同認定,價格補償執行同政發[2011]43號文件第十條第六款之規定。

(2)保障住房棚戶區改造擴展閱讀

《關於古城西街街道寧馨社區內武定街(原大北街)209號樓、龍寶樓、新營後街 17號院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五、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

(一)搬遷費用

被徵收的房屋不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按300元結算費用,被徵收的房屋超過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元進行結算費用。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搬遷費用按兩次支付,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搬遷費用按一次支付。

(二)臨時安置費用

被徵收房屋屬配套設施齊全的住宅樓,且被徵收人選擇期房進行安置的,若被徵收房屋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臨時安置補償按600元/月補償;若被徵收房屋面積超出60平方米,臨時安置補償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進行補償。

臨時安置費用結算期限從搬遷驗收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之日。選擇御東開源街南側(高鐵站西)商品住宅區的(不包括其他安置區),非因被徵收人原因延長過渡期限的,按《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自逾期之月起按照二倍(200%)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3. 棚戶區改造屬於保障性住房嗎

屬於,現保障房基本上分為公開配租配售和定向安置房,公開配租配售包括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房和限價商品房,定向安置房范圍較廣,棚戶區改造可以列為保障性住房

4. 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有哪些

一、以凈地出讓方式進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事如下優惠政策

(一)土地儲備中心對危房棚戶區土地實行收購,以凈出讓方式供地。凈地出讓後獲得的出讓收益,扣除按規定繳省的費用後,專項用於支付銀行貸款本息和毛地收購資的周轉以及危房棚戶區安置房建設。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實行土地行政劃撥,對改造後的房屋納入產權產籍管理,辦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實租賃供地。

(三)安置房建設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以費還貸項目除外)全免,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項明細附後)。

(四)安置房房屋拆遷補償契稅先繳後返;對安置房住宅上靠標准戶型增加的建築面積部分,營業稅等稅種由地方稅務部門向省申請暫緩繳納。

(五)安置房建設項目用地紅線以外沒有配套管網的或達不到項目配套要求的,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無償同步建設至小區紅線。對騰空用於商品房建設的地塊,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同步建設,所需費用由摘牌的商品房開發主體,按照國家、省、市所規定的正常標准結付;涉及配套管網施工中的破道、綠化等費用免繳。

(六)對安置房建設項目,各職能部門要同步辦理相關手續,保證項目的開竣工時間。

(七)小區配套建設標准要滿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區組織被安置居民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對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物業費三年內減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區承擔。

(八)在進行安置房建築設計時,應根據周邊服務設施現狀,建設一處或幾處綜合市場,用於提供公益性就業崗位,其產權歸市所有,由區負貴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讓方式進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享受如下優惠政策

(一)市財政籌措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補貼資金(包括開發企業上繳的土地出讓金,開發企業上繳的稅費地方留用部分,向上爭取政策和資金等),建立專戶,專款專用。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按應繳土地出讓金的70%為基數,作為投入返還給開發企業。危房棚戶區供地實行土地公開掛牌出讓,在掛牌過程中出現竟標情況,可採取遞減返還比例競標辦法出讓土地使用權。成交價款一次性繳齊後,15個工作日內補貼到位。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項目明細附後)。

(三)涉及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的各項稅種全額徵收,扣除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庫財政級次返給開發企業予以補貼,其餘.40%由入庫財政級次設立「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補貼資金」專戶,專款專用,定期審計。開發主體繳納稅金後,力爭10個工作日內補貼到位。

(四)危房棚戶區改造項目在不突破國家剛性標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後,規劃設計不再做調整。

(五)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用地紅線以外沒有配套管網的或達不到項目配套要求的,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同步建設至小區紅線。所需建設資金,一部分從市財政收取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解決,定向用於熱力、供水、排水管網建設,缺口部分由熱力、供水、排水等企業自籌資金建設;電力外網改造費用,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交納;燃氣外網改造費用由開發企業按每戶700元交納。安置房住宅建築面積(戶)相關配套費用(含電力外網改造費和燃氣外網改造費)免繳。

(六)對確實難以實施的危房棚戶區改造項目,市將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由市市長辦公會議或市常務會議議定。

(七)市已經明確優惠政策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不執行此政策;對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執行此政策。

三、以建經濟適用住房方式進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 (一)住宅用地實行行政劃撥。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限減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對待管理

5. 棚戶區改造賠償標准什麼時間會下來

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發布公告及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棚戶區改造補償標准

一、拆遷補償安置採取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兩種方式,由被拆遷人自願選擇。

二、有如下情況的不做回遷安置,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1、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的房屋及附屬物按當年洮南市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格文件規定評估計價補償,—次性付給被拆遷人。

2、拆遷中涉及國有、集體所有制的房屋及其它建築物、構築物、附屬物,執行有關政策規定。

3、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一律回遷安置,附屬物由拆遷人按當年洮南市房地產評估指導價格文件規定予以補償。安置後的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權屬不變,並由原承租人承租,房屋產權所有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三、擁有私有產權證(照)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選擇回遷安置的,按建設部建住房(2005)178號文件規定並結算結構差價,結構系數為磚混樓房、平房1;磚瓦0.98;磚平0.95;磚土0.92;土平0.90。非住宅房屋是指拆遷時正在用於生產、經營的且按有關規定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並正常繳納各種稅費的房屋。

四、對老城區(棚戶區)低保戶給予合理補償和照顧。實行按原住宅房屋面積拆一還一,不找差價。低保戶是指經民政等有關部門批準的,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五、回遷安置住宅房屋設以下戶型面積:36平方米;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五種戶型,由被安置人自願選擇。回遷安置面積超過80平方米以上的可選擇兩個以上戶型。實際回遷面積與應回遷面積不符的,其超出或缺少面積部分在誤差率以內的按每平方米800元購買或補償。其超出面積部分在誤差率以外的按成本價購買,其缺少面積部分在誤差率以外的按回遷住宅樓房市場價計價補償。戶型面積也可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實際情況設計,誤差率不應超過5%。

六、臨街商宅混用一證(照)房屋,選擇回遷安置的按非住宅房屋安置。安置的標准為按原房屋應安置面積的50%按其住宅樓市場價格與其非住宅樓的市場價格計價找差。對原非臨街的從事無環境污染的生產經營所用的非住宅房屋,選擇回遷安置的,按原房屋應安置的面積安置非臨街、非住宅用房。對非臨街的商宅混用—證(照)房屋,安置標准按臨街商宅混用一證(照)房屋安置標准,安置非臨街、非住宅房屋。

七、拆遷現有人居住的沒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住宅(居室、廚房、電、水表俱全)或有證浮房。按原面積60%有產權證(照)房屋安置。超過批准期限的按當年洮南市房地產評估指導價格規定予以貨幣補償。對特殊困難的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經有關部門審查核實後,按相關規定執行。

八、對擁有共有權證(照)而無法獨立居住的,不予獨立安置。回遷後仍保留其共有部分,或由所有人與共有人自行解決。

九、對回遷安置的房屋辦理產權證時,原被拆遷人持《老城區(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和購房合同免交契稅,只繳納房屋權屬登記工本費。

十、同一被拆遷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優惠政策。回遷安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自回遷之日起,五年內不準上市交易。

十一、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標准按當年洮南市房地產評估指導價格文件規定執行。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臨時過渡安置,過渡期不得超過一年;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過渡房的,由拆遷人按每戶每月100元標准給以補助(含採暖補助費),超過規定過渡期限的,過渡補助費加倍。

6. 棚戶區改造人均住房不足最低標准能按最低補償嗎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關於拆遷補償的規定: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對符合條件的被徵收人除給予補償外,還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新條例重視對被徵收人的補償,爭取使被徵收人滿意的基礎上實施徵收

7. 棚戶區改造項目可減免哪些費用

《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

一、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三、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徵契稅。

四、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五、個人因房屋被徵收而取得貨幣補償並用於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徵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並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六、本通知所稱棚戶區是指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房屋使用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簡陋的區域,具體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危房。

棚戶區改造是指列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規劃或年度改造計劃的改造項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戶區被徵收人簽訂的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中明確用於安置被徵收人的住房或通過改建、擴建、翻建等方式實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2號)同時廢止。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稅款,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7)保障住房棚戶區改造擴展閱讀

規劃布局

一、重點安排

1、資源枯竭型城市

2、獨立工礦區

3、三線企業集中地區

4、將中國央企在內的國企棚戶區納入規劃

二、完善安置住房選點布局

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實行原地和異地建設相結合,以原地安置為主,優先考慮就近安置;異地安置的,要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地段。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棚戶區改造規劃、城市規劃、產業發展和群眾生產生活需要,科學合理確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統籌中心城區改造和新城新區建設,推動居住與商業、辦公、生態空間、交通站點的空間融合及綜合開發利用,提高城鎮建設用地效率。

三、改進配套設施規劃布局

配套設施應與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編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應做好與棚戶區改造規劃的銜接,同步規劃安置住房小區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安置住房小區商業、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配建水平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具體配建項目和建設標准,應遵循《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要求,並符合當地棚戶區改造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的具體規定。

8. 棚戶區改造稅收政策政策

一、棚戶區改造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5號規定: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含中央下放煤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並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所稱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
(一)棚戶區位於遠離城鎮、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缺乏城鎮依託的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
(二)該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不具備商業性房地產開發條件;
(三)棚戶區市政排水、給水、供電、供暖、供氣、垃圾處理、綠化、消防等市政服務或公共配套設施不齊全;
(四)棚戶區房屋集中連片戶數不低於50戶,其中,實際在該棚戶區居住且在本地區無其他住房的職工(含離退休職工)戶數占總戶數的比例不低於75%;
(五)棚戶區房屋按照《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准》和《危險房屋鑒定標准》評定屬於危險房屋、嚴重損壞房屋的套內面積不低於該片棚戶區建築面積的25%;
(六)棚戶區改造已納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由地方政府牽頭按照保障性住房標准組織實施;異地建設的,原棚戶區土地由地方政府統一規劃使用或者按規定實行土地復墾、生態恢復。
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棚戶區改造支出同時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書面說明材料。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有關要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支出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
(一)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三)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徵契稅。
(四)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五)個人因房屋被徵收而取得貨幣補償並用於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徵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並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所稱棚戶區是指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房屋使用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簡陋的區域,具體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危房。棚戶區改造是指列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規劃或年度改造計劃的改造項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戶區被徵收人簽訂的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中明確用於安置被徵收人的住房或通過改建、擴建、翻建等方式實施改造的住房。
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執行。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稅款,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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