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的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購房優惠政策,包括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過購房補貼、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領軍人才因違法行為被終止發放購房補貼的,視為已享受購房優惠政策。本辦法施行前針對高層次人才實行的購房貼息視為本辦法規定的租房補貼。
本辦法所稱政策性住房是指各類帶有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贈與住房等。
本辦法所稱在用人單位全職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請單位與其勞動合同簽訂單位、社會保險繳納單位、納稅申報單位一致。社會保險或者納稅申報中斷的,視為該人才已離開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相關主管部門要求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僅限於以下種類:
(一)人才認定證書;
(二)勞動合同;
(三)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戶籍證明、結婚證(僅限已婚人員),非本市戶籍人員需提供居住證,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還需要提供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明;
(四)申請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擁有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聲明;
(五)用人單位擔保文件;
(六)房地產證(權利人為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用人單位已發放由其分擔的年度購房補貼的憑證。
第三十七條 傑出人才、領軍人才應當在人才認定證書有效期內申請人才安居政策。
人才期末評估為不合格的,停止續發貨幣補貼,不再受理其贈與住房的申請。人才期末評估為合格的,申請贈與房產或者續發貨幣補貼,不受人才認定證書有效期限制。
第三十八條 人才安居的條件、標准以及申請材料等需要調整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審議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市住房保障部門和市人力資源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具體操作規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後,相關事項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已受理的領軍人才購房補貼的發放,除發放標准和條件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號)規定執行外,其他按照本辦法執行;
(二)已受理的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的發放,不受戶籍條件限制,但購買商品住房的,終止發放租房補貼;
(三)原高、中初級人才租房補貼申請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並發放至2014年12月,其中,2014年受理的中初級人才(包括本科、碩士和博士),可以按照原標准和條件發放至2015年12月,2015年度的租房補貼與2014年最後一期租房補貼一並發放;
(四)2015年1月1日後新引進人才可以按照本辦法申請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
(五)重點企事業單位已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後,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續租;個人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後,符合深圳市公租房輪候與配租條件的,可以續租,不符合該條件的,應當退租,或者按照市場指導租金標准繳交租金。
前款所稱已受理是指本辦法施行前住房保障部門已經受理相關申請的情形;已承租是指本辦法施行前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已經在住房保障部門辦理租賃手續的情形。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1日頒布實施的《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號)同時廢止。
㈡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的第1章
第一條
為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設、管理及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和轉讓年限,按照規定標准,主要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三條
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籌規劃和分步實施原則。
第四條
深圳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計劃編制、建設管理、准入審核、配售及產權管理等相關工作。
深圳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編制安居型商品房建設項目投資計劃,負責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市規劃國土部門擬定、調整安居型商品房出售價格方案。
深圳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撥付安居型商品房建設資金。
深圳市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設用地及其供應,負責安居型商品房預售許可,負責根據市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申請人員的住房產權登記情況。
深圳市公安、人力資源保障、衛生人口計生等部門負責根據市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和職責分工,提供相關人員的戶籍、社會保險、人才認定、計劃生育等相關情況。
㈢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人才安居工程的決定》這個決定現在實施了嗎
「為貫徹落實《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人才安居工程的決定》,加快推進人才安居工程的實施,經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和建設局制定了首批實施人才安居工程新政的「十百千萬」人才安居工程實施方案,並在12月14日的會議上正式公布。根據該方案,從《決定》發布之日起,年內提供10個人才安居項目,為100餘家企事業單位先行實施人才安居政策,提供1000餘套公共租賃住房,給3萬多名人才發放貨幣補貼。」
首批實施方案算是公布了,中初級人才的實施方案應該要到2011年初。
㈣ 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領軍人才安居
第十四條 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擁有商品住房、未領取過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的領軍人才,可以申請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其中地方級領軍人才、後備級人才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領軍人才免租金住房建築面積標准為:
(一)國家級領軍人才不超過150平方米;
(二)地方級領軍人才不超過100平方米;
(三)後備級人才不超過80平方米。
領軍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期間的管理以及續租,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執行。
第十五條 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租住過免租金住房、未擁有商品住房的領軍人才,可以申請累計不超過3年的租房補貼,其中地方級領軍人才、後備級人才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領軍人才租房補貼標准為:
(一)國家級領軍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級領軍人才3200元/月;
(三)後備級人才2560元/月。
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申請經審核合格後,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按季度發放。
第十六條 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在本市擁有不超過一套商品住房的領軍人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購房補貼,其中地方級領軍人才、後備級人才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領軍人才購房補貼由用人單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擔,政府根據用人單位實際補貼情況確定補貼金額,但政府補貼金額不超過以下標准:
(一)國家級領軍人才每年15萬元,總額75萬元;
(二)地方級領軍人才每年10萬元,總額50萬元;
(三)後備級人才每年8萬元,總額40萬元。
領軍人才購房補貼申請經審核合格後,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5年內按年度發放。
購房補貼續發期間購買商品住房的,不影響余額發放。
第十七條 領軍人才在領取貨幣補貼期間離開原用人單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單位應當自其離職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自其離職當月起暫停發放貨幣補貼。
領軍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後,可以通過新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繼續發放貨幣補貼剩餘部分。
第十八條 申請購房補貼之前已經領取過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的,應當從購房補貼中相應扣減;租住過免租金住房的,應當按照公租房租金標准從購房補貼中相應扣減。
已經領取購房補貼的領軍人才或者其配偶的人才層級提升後,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補發購房補貼差額,且不受擁有商品住房套數的限制。
第十九條 領軍人才自首次領取購房補貼之日起10年內,用以申請購房補貼的房屋產許可權制轉讓,在限制轉讓期內申請轉讓該房屋產權的,應當退回已經領取的購房補貼。
第二十條 領軍人才可以申請購買安居型商品房,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時,領軍人才可以申請不超過90平方米的住房,且不參加安居型商品房輪候,住房面積不受家庭人數的限制。
㈤ 《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規定的人才有哪些
依據《深圳人才認定標准》規定,經用人單位綜合評價達到相應層級水平,且符合下列人才認定標准之一者,可經單位提出相應層次的人才認定申請,人才同時符合多個人才層級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層級實施人才安居,但其自願按照低人才層級申請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層級再次申請,人才層級提升後,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標準的,可以再次申請人才安居。具體的相關人才分類情況可以參考下面的內容。
㈥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的第4章
第二十一條
安居型商品房銷售可以採取現售和預售兩種方式。
符合預售管理相關規定的安居型商品房,在申辦預售許可證時,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徵求市住房保障部門的意見。
市規劃國土部門批准預售的,應當將安居型商品房預售許可情況,及時書面告知市住房保障部門。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預售許可後,及時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報安居型商品房房源相關信息。市住房保障部門復核後,應當將其納入保障性住房銷售系統。
第二十二條
購買安居型商品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申請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為共同申請人,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
(二)申請人參加本市醫療保險累計繳費5年以上,或者申請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認定辦法》經認定為人才且參加本市醫療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
(三)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請受理日之前5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自有住房。
(四)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申請人為年滿35周歲的單身居民,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可以個人名義申請購買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曾經離婚的,離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離婚後歸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離婚時間距申請受理日不滿5年的,不得申購安居型商品房。
市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本條規定的購房條件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安居型商品房房源的具體位置、數量、面積、申購對象和條件、輪候規則、受理期間和地點等情況,及時在市政府網站、本部門政府網站公布。
安居型商品房申購輪候規則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安居型商品房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申購:
(一)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持身份證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申請表》,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戶籍證明、社會保障卡,已婚人員需提交結婚證,已婚或者未婚但生育、收養過子女的申請人,提供計劃生育證明;
2.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聲明。
(二)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享受本市住房優惠政策情況、本市住房情況、繳交醫療保險情況進行核查。相關部門的核查結果應當及時反饋市住房保障部門。
(三)審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市政府網站、本部門政府網站公示15日。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按照安居型商品房申購輪候規則列入輪候冊進行輪候,輪候信息應當公開。
(五)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到市住房保障部門選擇住房後,市住房保障部門向申請人出具審核合格意見,並將審核合格名單抄送市房地產登記機關。
(六)申請人持審核合格意見與建設單位簽訂安居型商品房買賣合同;買賣合同簽訂10日內,由建設單位送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七)建設單位辦理安居型商品房初始登記後,協助申請人辦理政策性住房(綠皮)房地產證。
逾期未選房、未簽合同的,按規定重新輪候,輪候在後的申請人依次遞補。
各類人才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畢業證、學位證及人才認定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公布安居型商品房銷售情況。
建設單位為企業的,不得自行出售安居型商品房。自行出售的,市房地產登記機關不得辦理該房產的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應當明確其設計要求、戶型面積、建設標准、產許可權制及歸屬、裝修標准、工程質量、違約責任等內容,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建設單位違反買賣合同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購房人在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產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政府收購該安居型商品房:
(一)需要轉讓所購安居型商品房的。
(二)因銀行實現抵押權而處置安居型商品房的。
(三)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需處置安居型商品房的。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
(五)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自安居型商品房購房協議簽訂之日至申請收購之日不超過10年(含10年)的,收購價格為原合同購房價;超過10年的,收購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收購價格=原購房價*[1-1.4%*(購房協議簽訂之日至申請收購之日的年限-10年)]。
對已收購的安居型商品房,房地產登記機關應當依申請將該房產產權予以變更登記。
已經購買了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的單身居民結婚的,可以申請政府收購其購買的安居型商品房,並換購較大戶型的安居型商品房一套。具體辦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簽訂買賣合同10年後,安居型商品房產權所有人可以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申請取得完全產權。
第二十九條
安居型商品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已被法院拍賣或者強制執行的,應當向市住房保障部門補交價差並取得市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憑證後,方可申請辦理該安居型商品房的產權登記。未提供市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憑證的,市房地產登記機關予以暫緩登記。
前款規定的價差統一繳入市住房專項資金賬戶,計算公式為:所需補交價差=拍賣或者強制執行時上一年度市場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平均價格*建築面積-原購房款。
上一年度市場普通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平均價格以市規劃國土部門公布為准。
㈦ 關於深圳市保障房申請條件
我的回答絕對能幫到你了。
1、家庭成員可包含自己父母,但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包含進來,只要你已成年並能組成家庭即可。有硬性規定一定要納入進來作為共同申請人的是自己的未成年小孩。
2、不但雙方要求深戶,要求參與申請的全部家庭成員都是深戶,包括你的未成年小孩也要求是深戶。收入線和資產線只針對申請經濟適用房和公共租賃房(均屬保障房范疇)有限制,但每個批次都會變化,現在看來是逐漸放寬的趨勢,但絕對不會因為你是深戶而放寬,因為能申請的都是深戶。
3、名下在國內有房產的,最好不要嘗試申請,不保證一定能查出,但是查出來後果比較嚴重。因為新的保障性住房條例即將修訂完成,裡面規定的處罰措施更加嚴格,一旦被行政處罰,將終生不得在提出保障房申請,並且罰款20萬。
你比較關注的可能是保障房裡面的經濟適用房,關於經濟適用房的條件我再幫你理一下吧:
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大概可以參考上一次的通告,主要包括1、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全部家庭成員的入戶時間符合規定(上批次是要求07年12月31日前入戶,下批次的肯定在這個時間之後);2、資產和收入符合規定(上批次是要求家庭總資產不超過32萬,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26529元,下批次肯定還會放寬);3、婚姻形成時間符合規定(上批次要求07年12月31日前形成婚姻,包括結婚、離婚、喪偶等等,具體細則可以再咨詢);4、全家名下沒有房地產且5年內沒轉讓過房地產(硬性規定);5、未違反計劃生育規定;6、市政府要求的其它條件。條件的話大概主要就這些了,僅供參考,因為新一輪的申請受理通告沒有發出,誰都不知道新的條件會怎麼定。
申請流程主要是到街道辦填表交資料,然後配合入戶調查以及配合區住建部門的復審,包括補充有關工薪收入證明等等,最後是市住建部門終審。終審主要有9查9核,要查的包括全家人的銀行帳戶及近幾年大額資金轉讓情況、證券及基金帳戶情況、擁有房地產情況及房地產轉讓記錄(包括農民房集資房等任何形式的房產都要查)、擁有車輛情況、投資辦企業情況、商業保險、戶籍、婚姻、計劃生育、殘疾及優撫等情況。
其實除了申請有收入和資產限制的經濟適用住房以外,你還可以考慮申請其它類型的保障房,包括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賃房、廉租房、人才公寓等等。安居型商品房條件比較寬泛,沒有資產和收入的要求,但價格較高,主要為解決社會夾心層人群的住房問題的,可能明年會陸續推出,到時可關注市住建部門的網站;公共租賃房和經濟適用房一般同時推出,申請的條件基本和經適房的條件一樣,但是對於轉讓房產的要求沒那麼嚴格,也可以單身申請,具體也可以等通告發出再詳細了解;廉租房的可以咨詢當地的社區工作站或街道辦;人才公寓是給市重點企事業單位職工的,由企事業單位出面提出申請,可以咨詢一下你公司有沒有這個項目。
目前來說還沒新一輪的保障性住房申請受理通告。一般來說通告會在年底發出,但不一定每年都有,要看市政府的房源計劃的。
建議你關注各大媒體的消息,以及市住建部門的網站,也可以到當地的街道辦或社區工作站咨詢。如果開始申請的話,一般都是先到街道辦填表交資料的。
至於樓上幾位提到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你大概參考一下吧(地址我附下面了),因為條例有了新的修訂,已經過常務會討論,即將准備發布,所以裡面的內容可能會有所變動,特別是在申請以及處罰方面會有所修改。
完全原創答案,絕對權威,希望能幫到你。
㈧ 深圳市引進人才實施辦法的通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圳市人才引進實施辦法的通知
深府辦函〔2013〕3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人才引進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4月17日
㈨ 深圳市2015的《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是只能領取一次嗎
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是今年新出的蕙才政策,與去年的高中初人才租房補貼不同,這里規定的新引進人才不得重復享受租房補貼是指以前申請了高中初人才租房補貼的,不能再重復申請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