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住房建設
每個地方政策都不一樣,不過現在農村住房建設已經在慢慢的統一管理,比如我們這邊,農村建房也需要辦理規劃許可證。
你那個宅基地的手續太不完整了,才到村一級,如果鎮里發現你這塊地是規劃控制區,可以不讓你建的,建議還是到鎮里辦手續,如果有必要,三級手續也去辦理了吧。不然後續要是鎮里有什麼規劃影響到了,說不定你建到一半人家就不讓你建了。
B. 農村房屋建設需要注意哪些要素
(一)施工前的准備工作
1、選擇施工隊伍
工程施工前應對當地的建築隊伍進行考察,選擇有技術、有施工機械、有施工經驗整體素質好的專業施工隊伍,最好是有資質的建築公司。
2、選擇設計圖紙和專用通用圖集(2006年編:安徽省社會主義新農村住房圖集),施工圖紙是建設工程的重要依據,直接決定工程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是否合理,並且施工中的監督、驗收以及爭議的處理都要依據圖紙,因此,施工前進行圖紙設計或選擇專用施工圖集,對於選用圖集的,其基礎應請專業人員進行復核,以確保結構安全。
3、選址
建房前,應對周邊地質環境進行考察。應盡量避免在水溝、池塘和有糞坑、墓穴的地方選址建房。以防止地基產生不均勻下沉,造成房屋開裂,甚至倒塌。
4、簽訂合同
在選擇好施工隊伍後,雙方應簽訂正式合同,將相關事宜(特別是工程選址、工期、材料的與質量要求,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保修期限、爭議處理、工程造價結算等)在合同中約定。
(二)施工過程中的重要控制點
1、地基基礎
(1)地基必須挖至老土層,土質應均勻一致,並且進入老土層深度不應小於20cm。
(2)基礎埋深(從建成後室外地坪最低處算)不應小於當地凍土層厚度,且不小於50cm,必要時,應有設計。基槽(坑)回填土應分層夯實。
(3)基礎控至持力層後,應用鋼筋(粗)探測地基下是否有空洞、軟弱層,若有,應清除並挖至老土。
(4)基礎持力層符合要求後,應立即施工基礎,避免雨水浸泡和曝曬,如發生浸泡,要在基礎施工前清除浸泡、變軟的地基土;基礎施工完畢後,應立即進行回填避免受水浸泡,擾動地基。
2、毛石基礎
(1)毛石基礎砌築:毛石基礎應分層坐漿砌築,(第一層毛石與土之間也立如此),並將大面向下,上下應相互錯開,若基礎成階梯形,應先從最低處砌起;
(2)毛石之間應留空隙,用砌築砂漿搞實,不應採用干鋪一層毛石,再鋪一層砂漿,然後用水沖灌縫的施工方法,以免水泥被水沖流失。
(3)毛石砌體、應採用石質較好的石頭,不能使用風化石。
3、磚砌體工程
(1)選用的磚強度必須滿足要求,盡量把送到檢測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2)承重牆應為240毫米實心磚牆(一磚牆),空斗牆不得作為承重牆體。
(3)為保證砌體質量,嚴禁干磚上牆,應採用統一的組砌方法,磚砌體水平灰縫飽滿度不應小於80%(即磚與砂漿的接觸面);砌體豎縫灰漿必須飽滿,灰縫厚度控制在8-12mm。
(4)在磚砌體轉角處或交叉處,砌體應同時施工,不能同時施工(砌築)時,應留置斜槎(踏步槎),嚴禁將該處分成兩次分別施工(此處如設構造柱例外),使縱橫牆之間無可靠連接,以至造成牆體開裂,甚至倒塌。
(5)在構造柱或未設構造柱的牆體轉角處或交叉處,沿牆高度每500毫米設置牆體(不少於2Ф6鋼筋)拉結筋,拉結筋長度應深入兩邊牆體不小於1米。
(6)嚴禁在砌築完畢的承重磚砌體上開水平槽, 或牆身上隨意打洞。
(7)砌體砂漿應按規定配比施工,採用機械攪拌,使用過程中不能隨意加水,必須在一定時間內使用完(砂漿初凝失去流動性前),不超過2個小時,嚴禁渣子灰代替石灰膏,嚴禁石粉代替砂子。
(8)門窗過梁厚度必須滿足要求,過梁在兩邊牆體的擱置 長度不少於250毫米,且過梁底部應坐漿,如採用鋼筋磚過梁,底部配筋直徑應為Ф6-Ф8mm,兩端伸入牆內不小於240毫米,兩端鋼筋必須彎鉤,鋼筋不少於3根,水泥砂漿強度等級不小於M5。
(9)兩端與其它砌體不連接的單片牆,(如兩端設有構造柱,但構造柱尚未澆注),砌築高度不應超過一步腳手架;如必須超過時,應採取臨時穩定措施,以免在外力影響下(如大風等)造成砌體倒塌。
(10)用於施工通行的臨時洞口寬度不宜大於900毫米 ,高度不宜大於1.8米,並在此處設置過梁,洞口補砌時,應與兩邊砌築咬槎。
(11)外牆腳手眼堵塞要密實,以免造成外牆滲水。
4、混凝土工程
(1)水泥:過期(超3個月)、結塊的水泥不能使用,購買水泥時,應向銷售商索取水泥合格證。
(2)混凝土應按規定配比施工。採用機械攪拌,使用時不能隨加水,主要受力構件的砼強度等級不得小於C20(梁、板、柱等)。
(3)拌制砼骨料(石子、砂)目測不能有泥團和泥粉存在,級配要合理(既粒徑大小),水必須採用無污染的干凈水。
(4)砼澆築時,應採用機械振搗,確保砼密實,最好一次性澆築完畢,要留置施工縫時,應在板或次梁、樓梯的1/3處,圈樑除交接的任意位置,懸臂梁、板(如牛腿梁、雨蓬、陽台等)不能留施工縫,必須一次澆築完;施工縫應留垂直縫,縫處應安模板,不能讓砼隨意流淌。
(5)砼養護,常溫下,應對砼覆蓋並澆水養護、保持濕潤,養護時間,自拌砼不得少於7天,商品砼不少於14天。
(6)穿板的管道或預留洞口應事先留置,留置位置應准確,現澆板上不能隨意開洞、開槽。
(7)砼澆築完畢後2-3天,其上面不能堆載,以後的臨時堆載不能過大或振動,材料不能集中堆放,避免破壞砼結構。
(8)陽台、廚房、衛生間、屋面應採用現澆砼結構。
5、支撐系統及模板
(1)模板支撐系統的強度、剛度、穩定性應滿足要求,特別是底層的支撐應支設在堅硬的物體上,不能直接支設在軟土上,豎向支撐應盡量垂直於地面,豎向支撐之間應相互拉接,以防失穩,造成整體坍塌。
(2)模板拼縫應嚴密,以免水泥漿流失,造砼孔洞,麻面等,降低承載能力。
(3)承重結構(梁、板底部模板)不能隨意拆除,必須使砼達到一定強度(設計強度70-80%,懸挑構件強度100%)時方可拆模(夏天一般在21天,冬天一般在日平均氣溫累計達到600度),以防砼結構受到破壞。
(4)支撐模板時,應對模板的標高及軸線進行復測(應滿足層高、開間的尺寸)。
6、鋼筋工程
(1)應選擇正規生產廠家(大廠)生產的,具備出廠合格證,最好使用前將鋼筋送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外觀檢查表面不得有裂紋、疤節,螺紋鋼筋縱助螺紋應均勻一致,圓鋼斷面應成園型。鋼筋表面應成青黑色,在加工、搬運中如出現斷裂,其質量可能不合格,應送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2)雨蓬、陽台、等懸臂結構(即挑出外牆部分的板、梁應嚴格控制上部鋼筋的位置,不能使鋼筋位置放錯)。
(3)懸臂梁在牆體部分的尾梁長度應滿足抗傾覆要求,應有專業人員進行復核。
(4)陽台、走廊欄板配單層鋼筋時,豎向鋼築應設在內側,施工時應避免鋼筋位置錯誤,防止欄板傾覆。
(5)磚混結構圈樑必須沿牆貫通,不能間斷,構造柱應與圈樑連成一體,增強房屋的抗震性能。
(6) 筋彎鉤應為135度,彎鉤平直,長度不小於箍筋直徑的10倍,鋼筋接頭應相互錯開,梁板鋼筋位置應符合要求。
7、預制樓板安裝
(1)預制樓板必須使用有資質的預制廠的產品,預制樓板的鋼筋數量(樓板鋼筋必須為預應力鋼筋,直徑為5毫米)規格和砼強度(不低於C30)符合規范要求,同時要對預制樓板外觀檢查,不能有裂紋,不能有蜂窩孔洞(砼鬆散)、鋼筋位置必須正確,還要生產廠家提供預制樓板的出廠合格證及樓板承載力檢測報告。
(2)預制樓板上不能隨意開洞、開槽。
(3)預制樓板擱置長度在砼構件上(如圈樑)長度不小於80毫米。在牆體(磚牆上)不少於100毫米;安裝就位時兩塊樓板之間應留20-40毫米間隙;安裝就位時板兩端下口應座漿,擱置在牆體兩端的樓板孔應用砼堵實;
(4)安裝好的樓板之間的縫隙處理:先清理板縫內的雜質,用細石砼分兩層灌搗密實,樓板之間較大的縫隙應採取現澆砼填實,在常溫下養護不少於48小時,不能用磚來填補。
8、水電、門窗、屋面、裝飾等內容較多由時間關系,在這里就不講了。
9、一般基本規定(關系使用安全)
(1)陽台攔板高度不小於1.05米,上人屋面女兒牆或欄桿(垂直桿件間的凈距不應大於0.11米,且不易攀爬)高度不小於1.05米,外窗檯高度和樓梯扶手高度不小於0.9米,否則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2)樓梯平台上部及下部過道處的凈高不應小於2米,梯段的凈高不宜小於2.2米,套內樓梯的踏步寬度不應小0.22米,高度不應大於0.2米。
(3)每個梯段的踏步一般不應超過18級,也不應少於3級。
(4)廚房、衛生間應低於其它房間地坪30毫米,陽台、室外與室內地坪應有一定的高差。
(5)施工完成的承重牆體不能隨意拆除、開洞、開水平槽等。
10、驗收和使用
(1)外觀檢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時,應對房屋的質量進行檢查,檢查牆體、板是否有明顯的裂縫,外牆、窗、廚衛間、屋面等是否有滲漏現象,對水、電要做通水通電試驗。
(2)檢查是否完成合同約定的所有內容,工程質量是否達到約定的要求。
C.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集體建房
第三章 集體建房
第二十一條(集體建房的統籌安排)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村鎮規劃,結合實際,組織制定集體建房實施計劃。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可以按本辦法規定實施集體建房。
第二十二條(集體建房的規劃和用地審批)
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向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過程中,規劃部門應當征詢環保、市容環衛等部門的意見,明確污水收集處理、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等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村民委員會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憑以下材料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一)建設用地申請書(含項目選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規模、資金來源、原宅基地整理復墾計劃等情況);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
(三)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關於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決定;
(四)相關村民戶符合個人建房條件且同意參加集體建房的有關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對象情況、配售面積、按規定應當退還的原宅基地情況等)。
集體建房用地選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組之間的宅基地調整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時,除前款規定的材料,還應提交宅基地調整和協商補償的有關材料。
經審核批準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二十三條(集體建房的工程建設管理)
集體建房適用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管理規定。
集體建房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向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區(縣)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集體建房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集體建房的配售)
集體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集體建房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後,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事項,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住房配售的具體方案。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個人建房條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集體建房的配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送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村民公布集體建房的成本構成和配售情況,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五條(集體建房的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集體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並建造集中收集糞便的管道和處理設施。
第二十六條(集體建房的相關標准和規范)
實施集體建房,應當符合本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住宅設計標准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D.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相關標准
第四章 相關標准
第二十七條(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標准)
個人建房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4人戶或者4人以下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築佔地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5人戶可增加建築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
(二)6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築佔地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6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築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
個人建房用地面積的具體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予以制定。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個人建房的建築面積標准。
第二十八條(建築佔地面積的計算標准)
個人建房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住房、獨立的灶間、獨立的衛生間等建築佔地面積,按外牆勒腳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二)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三)有立柱的陽台、內陽台、平台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或者牆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無立柱、無頂蓋的室外走道和無立柱的陽台不計建築佔地面積,但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范圍。
第二十九條(用地人數的計算標准)
村民戶申請個人建房用地的人數,按照該戶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組內的常住戶口進行計算,其中,領取本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戶口暫時遷出的現役軍人、武警、在校學生,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符合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可以計入戶內。
村民戶內在本市他處已計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數的人員,或者因宅基地拆遷已享受補償安置的人員,不得計入用地人數。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關於申請個人建房用地人數的具體認定辦法。
第三十條(用地程序和標准)
原址改建、擴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規劃易地新建住房的,均應當辦理用地手續,並按本辦法規定的用地標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間距和高度標准)
村鎮規劃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准有規定的區域,按照村鎮規劃執行。村鎮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或者雖已編制完成但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准未作規定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4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標准改建確有困難的,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2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倍。
(二)相鄰房屋山牆之間(外牆至外牆)的間距一般為1.5米,最多不得超過2米。
(三)樓房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其中,底層層高為3米到3.2米,其餘層數的每層層高宜為2.8米到3米。副業棚舍為一層。不符合間距標準的住宅,不得加層。
第三十二條(圍牆的建造要求)
個人建房需要設立圍牆的,不得超越經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圍牆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和採光。
E. 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的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城鎮化發展,強化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促進集約合理用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保障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村莊、集鎮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劃或者未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不得審批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第四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村莊土地整理和舊村改造,鼓勵農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鎮集聚,鼓勵統一規劃建設住宅小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農村住宅小區:
(一)農村村民因國家、集體建設拆遷安置需要建設住宅的;
(二)農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設住宅的;
(三)農村新村建設的。
嚴格禁止農村村民違反村莊、集鎮規劃單獨建設住宅。
第五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充分利用舊宅基地、空閑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態公益林。
嚴格控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因自然條件限制確需建設住宅的,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禁止農村村民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建設住宅。
嚴禁農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違反規劃亂占濫用土地建設住宅。
第六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住宅建設用地:
(一)因無住房或現有住房用地面積明顯低於法定標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擴大住宅用地面積的;
(二)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迂安置的;
(三)因發生或防禦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鎮或者農村住宅小區集聚的。
經批准回原村莊、集鎮定居的港、澳、台胞和華僑需要建設住宅的,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住宅建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齡未滿18周歲的;
(二)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
(三)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第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請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閑宅基地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結合村莊土地整理,重新規劃後統一安排使用。
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農村村民舊住宅用地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九條 農村村民每戶建住宅用地面積限額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閑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設住宅,或者對原舊住宅進行翻建的,每戶可以增加不超過30平方米的用地面積。
前款所稱住宅用地面積,是指住宅建築物、構築物垂直投影范圍內的佔地面積。
第十條 農村村民申請單獨住宅建設用地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會提出住宅建設用地申請:
(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一式五份;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三)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並交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村委會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或者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審議,在本村張榜公布征詢本村村民的意見;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中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村民單獨建設住宅的申請,應當自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有關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鄉(鎮)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管理機構一同到實地勘測,並對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是否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是否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等事項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鄉(鎮)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在3個工作日內繪制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用地。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進行審核。予以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設用地批准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發《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連同《建設用地批准書》發給申請人,並組織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機構一同到實地放樣,劃定四至范圍。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圍內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村委會簽署意見,並經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確認後,不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直接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擴建原舊住宅:
(一)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設用地的;
(二)原舊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
(三)原舊住宅屬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鎮)保護規劃確定的保留風貌建築的。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住宅小區建設用地,由村委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根據建房戶數量和實際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進行審查。予以批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建設用地批准書})。
申請農村村民住宅小區建設用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小區建設用地申請;
(二)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的農村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
(三)建房戶戶數和每戶的用地面積安排說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申請在住宅小區內建設住宅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由村委會按規定確認後統一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經審核符合住宅建設用地條件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簽章確認。鄉(鎮)人民政府依據經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章確
認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分戶發給《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
第十五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
區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將農用地轉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准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方可批准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用申請符合條件的,有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予以批准。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委託設計或選用通用設計圖。住宅施工質量和生產安全由承建方負責。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在統一規劃的住宅小區內建設住宅的,在辦理有關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只收取土地證書工本費和房屋產權證書工本費,免收征地管理費、基礎設施配套費、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村委會可以根據當地農村基礎設施狀況和農民承受能力,召開村民大會集體討論採取有償提供住宅建設用地的辦法籌集資金,所籌集的資金必須全額用於本村的基礎設施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經批准使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只需參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征地補償標准和辦法,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支付土地補償費用。農村村民對原舊住宅進行原址翻建、申請新的住宅用地後將原舊住宅用地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不繳納土地補償費用,但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最高住宅用地面積限額擴建住宅的,應繳納超出面積部分的土地補償費用。
第二十條 農村住宅小區建設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調整數量、質量相當的土地歸原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村委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定征地補償標准和辦法,向原承包方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住宅小區內的建房戶分
攤繳納。
第二十一條 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用於本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或者用於發展生產,安置或者補償被用地農業人口,不得侵佔、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嚴禁對農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採取以罰款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代替審批的辦法予以補辦手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批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並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向申請住宅建設用地的農村
村民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實施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建設(規劃)管理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04年 12月1日起施行。
F.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總則
(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個人建房,是指由單戶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動。
(三)集體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新建農村村民住房的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的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鎮(鄉)土地管理所作為其派出機構具體實施相關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規劃主管部門;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規劃管理。
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築活動主管部門;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建築活動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管理。鎮(鄉)人民政府受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委託,審核發放個人建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個人建房進行開工查驗和竣工驗收;受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委託,進行個人建房安全質量的現場指導和檢查。
發展改革、農業、環保、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實施建房活動,應當符合規劃、節約用地、集約建設、安全施工、保護環境。
農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術服務,應當尊重農村村民的生活習慣,堅持安全、經濟、適用和美觀的原則,注重建築質量,完善配套設施,落實節能節地要求,體現鄉村特色。
第六條(技術服務和知識宣傳)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會同市規劃局、市房地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市容環衛局等部門組織編制村民建房的規劃技術標准、住宅設計標准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布點、范圍和用地規模,統籌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項管理工作。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向農村村民普及建房技術與質量安全知識。
第七條(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勵集體建房,引導村民建房逐步向規劃確定的居民點集中。所在區域已實施集體建房的,不得申請個人建房;所在區域屬於經批準的規劃確定保留村莊,且尚未實施集體建房的,可以按規劃申請個人建房。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售、贈與他人,或者將原有住房改為經營場所,或者已參加集體建房,再申請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條(用地計劃)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房地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確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並分解下達到鎮(鄉)人民政府。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建房申請,應當符合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分解下達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九條(公開辦事制度)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將村民建房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許可權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進行公示。
第十條(宅基地的使用規范)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准。現有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標准之內,且符合村鎮規劃要求的農村村民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農村村民按規劃易地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後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參加集體建房的,應當在新房分配後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法收回,並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整理或者復墾。
區(縣)人民政府在核發用地批准文件時,應當註明新房竣工後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內容,並由鎮(鄉)土地管理所負責監督實施。
G. 中國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的標準是多少
每個省市的宅基地標準是不一樣的,內蒙古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的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
一、農村宅基地用地標准: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二、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出租住房的。
(7)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各大地區有關宅基地面積的規定各有差異,具體如下:
華北地區
1.河北
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2.山西
(一)平原地區人均耕地在0.067公頃以下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133平方米。
(二)人居耕地在0.067公頃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戶用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在山區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6平方米。
3.內蒙古
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的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4.北京
村民每戶建房用地的標准,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決定,但近郊區各區和遠郊區人多地少的鄉村,最高不得超過0.25畝;其他地區最高不得超過0.3畝。
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多於之後標准規定的,可以按每戶最高不超過0.4畝的標准從寬認定,超過部分按照鄉村建設規劃逐步調整。
5.天津
村民在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外地區自建住宅用地,有條件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沒有條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積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積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H. 農村住宅建設有哪些規定
的問題之一。我們想知道村民建住宅是否需要先獲得政府批准,
無任何批准手續建住宅是否違法?村委會是否有權通過簽訂合同
的形式予以補救,使未經批准建住宅合法化?農村個別幹部多處
建房並倒賣住宅是否法律允許?[法律分析]上述問題涉及到了兩個方面:1.農村村民建住宅的批准程
序問題以及違反該程序建住宅是否違法;2.農村村民是否可以
享有多處宅基地並可以倒賣住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
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
他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
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
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
申清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據以上規定,農村村民實行一戶
一宅制,即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住宅建設必
須按先規劃後建設的步驟進行,並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
閑置地、荒地和坡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不允許佔用基本農田
保護區的土地;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是農村村民建住宅的法定前提
條件,即農村村民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
用地申請,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鄉(鎮)人民政府
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門確定宅基地使用
權,丈量用地面積,經批准後方可動工。農村村民建住宅,涉及
佔用農用地的,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之外其他任
伺地方政府都無權批准;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提出自己的
審查意見,供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時參考。因此,凡越權審批土地
或用領導班子集體決定或以村委會合同形式代替法定程序的,屬
違法行為,一律無效。同時,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
地,那種未批先佔、倒賣農村住宅後再建住宅屬違法佔用土地,
依法應予糾正。
I. 農村住宅建設有哪些規定
的問題之一。我們想知道村民建住宅是否需要先獲得政府批准, 無任何批准手續建住宅是否違法?村委會是否有權通過簽訂合同 的形式予以補救,使未經批准建住宅合法化?農村個別幹部多處 建房並倒賣住宅是否法律允許?[法律分析]上述問題涉及到了兩個方面:1.農村村民建住宅的批准程 序問題以及違反該程序建住宅是否違法;2.農村村民是否可以 享有多處宅基地並可以倒賣住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 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 他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 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 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 申清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據以上規定,農村村民實行一戶 一宅制,即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住宅建設必 須按先規劃後建設的步驟進行,並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 閑置地、荒地和坡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不允許佔用基本農田 保護區的土地;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是農村村民建住宅的法定前提 條件,即農村村民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 用地申請,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鄉(鎮)人民政府 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門確定宅基地使用 權,丈量用地面積,經批准後方可動工。農村村民建住宅,涉及 佔用農用地的,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之外其他任 伺地方政府都無權批准;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提出自己的 審查意見,供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時參考。因此,凡越權審批土地 或用領導班子集體決定或以村委會合同形式代替法定程序的,屬 違法行為,一律無效。同時,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 地,那種未批先佔、倒賣農村住宅後再建住宅屬違法佔用土地, 依法應予糾正。
J. 為什麼要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
農村住房建設也是建築工程,僅僅是規模小一點而已,也有質量安全的迫切需求。
當然也需要質量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