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部隊公寓房退休職工可參加調整住房嗎
《軍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了規范軍隊公寓區與售房區的劃分工作(以下簡稱劃區),促進軍隊住房制度改革,依據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寓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保障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的區域;售房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公寓區之外的允許個人購房居住的區域。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軍團以上住用單位家屬生活區的劃區工作。
第四條 劃區工作應當遵循保持營區的完整,保證售房的可行,著眼發展、促進改革、嚴格條件、積極穩妥、利於部隊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 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管理全軍的劃區工作。 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營房部門負責本單位、本系統劃區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劃區應當在批準的營區家屬生活區范圍內進行;尚未將營區劃分為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的單位,應當按照總參謀部、總後勤部《營區劃區規劃實施方案》,首先劃出家屬生活區。
第七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原則上不劃售房區:
(一)駐村和鎮(不含縣城)的單位,及其在城市(含縣城)的家屬生活點;
(二)駐城市(含縣城)單位,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
(三)在營區內、不能與軍事行政區和公寓區隔離、不能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可以劃售房區;
(一)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
(二)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駐城市單位,經軍區級單位論證認為可以劃區的;
(三)獨立營區的干休所;
(四)在營區內、能夠與軍事行政區和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條 公寓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靠近軍事行政區,方便生活,利於管理;
(二)公寓房面積數量,應當保證住用單位編制人員有房住;
(三)現有禮堂、俱樂部、活動中心、食堂、浴室、門診所、服務中心,原則上劃分在公寓區內。一個家屬生活區完整地劃為售房區的除外;
(四)佔地面積應當滿足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和保證環境質量的需要,為部隊長遠發展留有餘地。
補充: 第十條 售房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與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中的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
(二)售房區佔地面積應當和現有的家屬住房數量相適應,建築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大、中城市市區不低於1.0、小城市(含縣城)和大、中城市郊區不低於0.30;
(三)房地產權屬明確,與軍外單位無爭議;
(四)無國防工程設施,不影響軍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條 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至少保留一個以上完整的家屬生活區為公寓區。
第十二條 同一地區的軍隊單位,具備條件的,提倡統一劃分售房區。
第十三條 劃分方案由總後勤部審批,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住用單位編制劃區預案後,逐級上報、調整、審核;
(二)軍區級單位對劃區預案調整、審核形成方案後,報總後勤部。代供單位的劃區預案,按隸屬關系,經軍區級單位調整、審核後,報總後勤部,同時抄送代供軍區級單位聯勤部;
(三)總後勤部審核後,下達批復文件;
(四)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依據總後勤部批復文件,組織實施落實劃區方案。
第十四條 劃區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明軍事行政區與家屬生活區界線和公寓區與售房區范圍的營區坐落平面圖,圖紙採用39 ×27.5cm,營區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圖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積較大的可採用1:5000;
(二)劃區方案的文字說明。主要包括住用單位編制員額,營區地理位置、坐落數、總基地面積和軍事行政區、公寓區、售房區的佔地面積,營房建築總面積和各分區分類建築面積,以及分區家屬住房的情況。
第十五條 劃區方案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重新編制方案,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六條 公寓區的房地產,按照營區房地產正規化管理標准實施管理;售房區的住房,按照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現住在公寓區內的非軍隊在職人員,應當採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買住房等辦法逐步遷出。
公寓區內已有的自有住房,應當採取置換的方式,逐步調整為公寓住房。
補充: 在公寓區內居住的軍隊在職人員,轉業、復員、退休、因工作調動家庭遷至異地的或者購買自有住房後,應當搬出公寓區。
第十八條 售房區內的土地在滿足公共設施建設和環境綠化使用前提下,要盡量加以利用,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九條 劃區工件結束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變更房地產檔案。
第二十條 對在劃區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違反本規定,在劃區工作中造成損失的,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劃區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可以根據本規定擬制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❷ 住軍隊公寓房屬於軍人本人已經有住房嗎
黑龍江近年搞房改貨幣補貼,其中,規定現役軍人住公寓房算有住房面積,這個規定不符合軍隊公寓房性質,請您們幫助給予政策解答
❸ 軍隊人員的公寓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標准有何不同
您好,公寓住房保障軍隊人員在職期間住用,產權歸公,個人租住,統一管理。其回建設標准為答:營職以下54平方米,團職72平方米,師職92平方米。離退休幹部按照原有安置辦法規劃建設、分配租住的住房亦按以上標准掌握。經濟適用住房只售不租,產權歸已,維修自理。其建房面積按購房原補貼建築面積標准掌握,即:正師職120平方米,副師職105平方米,正團職90平方米,副團職80平方米,營職70平方米。個人自願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或商品房的,其面積標准不受此限。
❹ 軍人子女是否能居住軍隊公寓住房
軍人在現役時,達到條件可以居住部隊的公寓住房,但是在退出現役時就要搬出。至於子女隨軍人一起。
❺ 部隊分房子是怎麼政策
《軍隊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中央軍委批准,於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開始實施。軍隊房改要按照國家統一政策,結合軍隊高度集中統一的特點,採取統一租金標准,統一起步時間,軍內自行運轉的辦法。
由於軍地住房有所交叉,這項改革涉及到地方不少單位和個人,為妥善處理好軍地交叉住房的有關問題,保證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軍隊人員租住軍產房的,其租金一律按中央軍委〔1992〕1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唐山駐軍人員仍執行原規定);租住地方公房的,按當地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交租,憑地方產權管理單位的證明,由所在軍隊單位發給住房補貼。
地方人員租住軍產房的,地方租金標准高於軍隊租金標準的,按地方規定的租金標准交租;地方租金標准低於軍隊租金標準的,原則上按軍隊房改有關規定交租,具體辦法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協調後實施。
二、與承租人同住軍產房在地方單位工作的家庭成員,由軍隊產權管理單位向其家庭成員所在工作單位出具證明,並由所在工作單位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給予補貼。當地政府規定無補貼的,通過協商解決。
三、軍隊人員購買軍產住房和集資建房,涉及地方的有關事宜,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四、軍隊企業化工廠的住房制度改革,執行當地政府的房改方案。
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是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組成部分,關繫到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望各地駐軍和當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加強聯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協商解決有關問題,共同把房改工作搞好。
(5)軍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控制公寓住房新建規模,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從1999年起,除旅團部隊幹部住房建設,公寓區的危房翻建、缺房添建外,其他住房的新建,原則上按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組織建設。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行政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政府減免有關稅費等優惠政策,建成以後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是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實施單位應主動與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調,爭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如何出售。
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主要向符合購房條件的離休、退休幹部,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房保障不了的在職幹部、高級士宮,工齡滿15年的軍隊職工出售,優先出售給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和無房或住房未達標的軍隊人員。在公寓區居住、確無其他住房的非編人員,經批准也可購買。
征地建設的,為彌補經費不足,允許少量外售,但外售房屋的總量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一般不得外售,屬於城市規劃要求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可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轉讓手續。
利用軍用土地折款和批准外售的房屋所得收益,應當用於抵扣軍隊購房人員的住房補貼,不得以贏利為目的。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產權歸誰所有。
凡是按規定以綜合成本價或市場價購買的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歸購房者個人所有。按建設部、總後勤部《關於軍隊房改售房權屬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1997]18號的有關規定,到駐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所購住房可依法進入市場,實行准入制度,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並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其餘收入歸個人所有。
❻ 部隊申請住房的條件是什麼
1.軍隊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購房順序。購房人員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退出原住用的軍產公寓住房。
2.軍隊單位統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出售給本單位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和職工,不得轉售或用於經營。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並享受住房補貼的軍隊人員,可以用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的住房補貼抵扣應付的購房款。
3.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綜合成本價)與實際建房造價的差額,可作為軍用土地折款,用於抵扣本單位購房人員住房補貼;外售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賃收益及其他有償服務收入,也應用於抵扣本單位購房人員住房補貼。
4.住房補貼的抵扣由建設單位或統建單位統一組織核算,經軍區級房改辦公室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已抵扣的住房補貼,應及時從個人賬戶中沖銷。
(6)軍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部隊申請住房的分配情況
根據《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住房分配管理辦法》,有以下相關規定:
1.第二章:保障范圍
明確了可以參加住房分配的人員范圍,規定:
①「部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重點保障達到服役最高年齡三年以內的正團職(含專業技術八級)以上幹部。」
②「轉業復員人員住房主要依託社會保障;住用部隊公寓住房、確無其他住房且沒有領取住房補貼的,經批准可以申請置換售房區現有住房,正團職以上幹部確定轉業的可以申請購買部隊經濟適用住房。」
③「已享受優惠政策購買住房的人員,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未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原則上不予調整住房,按規定給予貨幣補差。」
2.第三章:資格審定
明確了資格審查責任主體和組織程序,規定:
①「住房分配成立由住房管理業務部門牽頭,幹部、兵員和文職人員(警務)、軍事設施建設(營房)、紀律檢查業務部門派員參與的住房分配資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資格審查小組),單位分管住房業務管理部門的機關領導兼任組長。」
②「屬於跨建制單位申請參加住房分配的人員資格審查,由武警總部政治工作部幹部局、兵員和文職人員局、後勤部軍事設施建設局負責並下達到住房分配單位。」
❼ 軍隊公寓住房可以叫公產房嗎
軍隊公寓住房可以叫做公產房,認為是公家的!謝謝
❽ 部隊房產收回有什麼相關規定
《軍隊房地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八條同時規定,房地產出租,租期最長不得超過10年,期滿後可續租。
第十五條規定,利用軍用土地與地方單位合建房屋,其產權屬於軍隊。參加合建的地方單位取得合同規定數額的房地產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經營性房地產不超過30年,非經營性房地產不超過50年。
使用期滿後,由軍隊產權管理單位無償收回。如地方單位要求繼續使用時,應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經批准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8)軍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
第五章 營房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營房,是指軍隊擁有所有權並由軍隊單位使用、管理的房屋。軍隊單位實行營房限額住用制度。營房住用面積限額,依據單位人員、裝備編制和營房建築面積標准核定。
第二十四條 軍隊家屬住房採取公寓住房與自有住房相結合的方式保障。軍隊在職人員可以租住公寓住房,離職或者購買自有住房後應當遷出。
第二十九條 營房應當按照設計功能使用,未經營房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擅自增加營房的荷載或者改變營房結構、構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
❾ 什麼樣的算是 軍隊公寓住房
軍隊公寓住房,是指劃定在公寓區內,保障在職軍隊人員工作居住的住房。公寓住房主要保障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和在編職工在職期間住用,不能出售,離職要遷出。
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員離退休、轉業、復員、調動工作後已安排住房或購買住房的,應當限期騰出現住用的公寓住房。對現居住在公寓區內的其他人員,應採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房等辦法逐步遷出。
公寓房面積指標是包含全部公攤面積在內的建築面積指標。師職住房面積標准為92-120平方米,團職住房面積標准為72-92平方米,營職以下住房面積標准為54-72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