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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住房建設

發布時間:2020-11-25 21:49:37

㈠ 內蒙古政府辦公廳關於提高房屋拆遷補償通知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頒布部門:呼和浩特市人大
發布文號:
頒布日期:1999/07/01
實施日期:2000/01/14
標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完善城市綜合功能,有利於舊城區改造,有利於改善和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搬遷、先安置後拆除的原則。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是本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市轄各區房屋拆遷工作。
公安、土地、物價、房產、工商等部門要積極配合房屋拆遷工作,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的,應當向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准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並按照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
第八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
(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用地批准文件;
(四)擬拆除房屋的平面現狀圖;
(五)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六)提供不低於安置總量50%的安置現房,或者拆遷安置費總額50%的專項資金的憑證;
(七)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提供拆遷委託協議和被委託單位的《房屋拆遷資質證書》。
第九條 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拆遷安置專項資金的使用。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將房屋拆遷安置費總額50%的資金,存入銀行專用賬戶,作為建設安置房專項資金,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拆遷人方能使用。
第十條 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收到拆遷人提供的有效文件和資料後,應當實地測量拆遷面積,審查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等資料,在十日內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當將建設項目性質、拆遷人、實施拆遷企業、拆遷范圍、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搬遷和拆遷期限、拆遷糾紛處理程序等予以公告。拆遷公告發布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拆遷現場運遷。
拆遷公告發布的同時,還應當公布《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接受群眾監督。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內容包括:補償、安置、補助的標准、依據、計算辦法,安置房屋平面圖和地址,期房過渡期限和地點,實施拆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現場拆遷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等。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重點工程、綜合開發或舊城區改造等建設項目,由市政府組織具有房屋拆遷資質的單位統一拆遷。對一般建設項目,具有拆遷能力的單位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拆遷。委託拆遷的,拆遷企業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質證書》。
受委託的拆遷企業,不得將拆遷項目再委託他人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企業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拆遷任務,無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房屋拆遷經營活動。
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不合格的或者不按照資質等級進行拆遷活動的房屋拆遷企業,提出意見,報原批准機關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實行拆遷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房屋拆遷人員應當是實施拆遷企業的在冊職工,在執行拆遷任務時,必須佩帶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人員上崗證》。未佩帶《房屋拆遷人員上崗證》的人員,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拆遷。
第十五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公安、工商及其他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在拆遷范圍內的戶口遷入、分戶,核發工商營業執照,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等手續。暫停辦理期限為六個月。
第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協議內容包括: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樓層、位置及交付使用時間、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人不得實施拆遷。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使用統一印製的規範文本,協議簽訂後應當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一方要求辦理公證的,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因建設項目轉讓變更拆遷人的,原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項目受讓人繼續履行。項目轉讓人、受讓人、被拆遷人三方應當簽訂補充協議,並按前款規定辦理備案和公證手續。
第十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和安置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自收到拆遷當事人有效文件和資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裁決。未作出書面裁決之前禁止強制拆遷。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復議或者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屋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但拆遷前,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當事人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作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 在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仍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九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代管、典當或者設有抵押權等的房屋,拆遷人應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證據保全公證後,方可拆除。
在拆遷期限內被拆除房屋有產權糾紛的,補償或者安置的房屋應當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有租賃關系的房屋,租賃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有關文件和資料,向市房產、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被拆除房屋的產權和土地使用證注銷手續;在被拆遷人得到實際安置之日起12個月內,為被拆遷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住房租賃合同,並承擔所需費用。但被拆除房屋沒有辦理產權登記,因拆遷需要補辦的,由被拆遷人負擔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拆遷人在拆遷項目(包括自行拆遷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將拆遷有關資料匯總送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存檔。
第二十二條 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人和拆遷企業的管理,禁止拆遷人、拆遷企業強行拆遷和野蠻拆遷,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辦事必須公開、公正、公平,並為被檢查人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中,對軍事設施、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宗教場所和歸僑、僑眷、華僑私有房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補償。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方式。
住宅房屋未經批准改變使用性質的,拆遷時仍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
拆除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或者違章建築不予補償和安置。
第二十六條 拆除公有住宅房屋,實行「拆一還一」,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對原房屋所有人實行產權調換;原房屋使用人不要求安置的,也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對房屋所有人作價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除私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被拆除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再增加40%作為「補償面積」。償還房屋的建築面積與「補償面積」相等部分,雙方互不計價;「補償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償還房屋的建築面積應當補足50平方米,但超過「補償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人按房屋建安價格交付價款;被拆遷人要求再增加面積的,按商品住宅房價格交付價款;償還房屋的建築面積少於「補償面積」部分,按償還房屋的商品價格補償。
拆除私有住宅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按照被拆除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再增加20%的面積,以被拆遷范圍內同期商品住宅房均價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除商業、服務等營業性用房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被拆除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補償。償還房屋的建築面積與原房屋建築面積相等的,雙方互不計價;償還房屋建築面積超過或者少於原房屋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
拆除商業、服務等營業性用房實行作價補償的,按照被拆除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以被拆除房屋同地段同期營業商品房成本價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拆除公益事業用房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作價補償,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除企業生產、辦公用房及其附屬設施,經雙方協商、主管部門批准,實行作價補償。
拆除其他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的評估價格一次性給予補償。
第三十條 拆除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拆遷人應當按照地區商品住宅房價格差給予補償或者折算成房屋建築面積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除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庭院,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補償。
拆除房屋附屬設施、花園等不作產權調換,但應當作價補償。
第三十二條 拆除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停產停業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根據城市規劃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在房屋拆遷中,需要拆除供電、郵政、通訊、地下管網、人防工程、綠地等設施的,各產權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其他建設項目需要拆除上述設施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重建或者作價補償。
第三十四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並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辦理房屋他項權利變更登記;實行作價補償的,抵押人應當將所得補償金提存公證,作為抵押財產處理,或者由抵押當事人重新設立抵押權,相應變更抵押合同。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五條 在拆遷范圍內對下列被拆除房屋的合法使用人,按照本條例予以安置:
(一)有正式住房的居民(包括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部隊服現役的戰士、常住戶口在本市學校或工作單位住集體宿舍的學生、職工);
(二)有正式辦公用房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
(三)有正式營業用房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四)其他應當給予安置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六條 在拆遷范圍內,拆除公有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原房屋使用人不予安置:
(一)有戶口而無正式住房的;
(二)被拆遷人所在單位已分配住房並達到住房標準的;
(三)長期閑置或者違法轉租公有房屋的;
(四)其他不符合安置條件的。
拆除租賃、借用私有住宅、非住宅房屋的,對原房屋使用人不予安置。
第三十七條 拆除房屋,對被拆遷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新建工程性質,按照下列規定,分別實行回遷或者異地安置:
(一)被拆遷的區域用於市政工程、公用設施、公共福利事業等非住宅建設和國家特殊用房建設的,應當異地安置。
(二)被拆遷的區域用於商品房綜合開發、職工住宅建設的,應當回遷安置。經被拆遷人同意,也可以異地安置。
(三)拆除商業、服務等營業性用房應當回遷安置。無法回遷安置的,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營業的原則,經雙方協商,可以異地安置。
第三十八條 安置住房必須符合國家建築質量標准和住宅建築設計規范,並具備基本生活配套設施。安置住房建築面積最少不低於50平方米。
第三十九條 拆除公有住房,對原房屋合法使用人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原房屋使用人要求購買被拆除房屋產權的,原房屋所有人應當將被拆除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出售給原房屋使用人。原房屋使用人取得產權後,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給予安置。
(二)原房屋使用人不要求安置的,拆遷人應當一次性付給安置補助費,並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原房屋建築面積,以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作價補償。
第四十條 實行異地安置的,拆遷人應當一次性現房安置被拆遷人。一次性安置確有困難或者回遷安置的,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期房安置。
期房安置的過渡期限自拆遷協議生效之日起為十八個月。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過渡期限的,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期房安置的過渡期間,拆遷人應當參照原房屋使用面積,為被拆遷人提供具備正常居住條件和基本生活設施的房屋臨時安置;被拆遷人自行過渡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被拆遷人臨時住房補助費。
在延長過渡期內,拆遷人對其提供周轉過渡房的被拆遷人付給臨時住房補助費;對自行過渡的被拆遷人,加倍付給臨時住房補助費。
第四十一條 對被拆遷人實行現房安置的,拆遷人應當一次性付給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對期房過渡安置的,拆遷人應當一次性加倍付給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
第四十二條 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臨時安置的,被拆遷人回遷時應當退還周轉房。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商品房均價、房屋重置價、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提前搬家獎勵費等,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物價、房產等部門定期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拆遷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並處1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拆遷人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准,擴大或者縮小拆遷范圍的,對拆遷人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委託未取得《房屋拆遷資質證書》的單位實施房屋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對委託人和被委託人分別處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拆遷企業轉讓、出借《房屋拆遷資質證書》的,或者將拆遷工程轉包他人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拆遷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賠償被拆遷人的經濟損失,並處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拆遷的;
(二)拆遷公告公布前進行拆遷的。
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拆遷企業強行拆遷或者野蠻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並處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直至吊銷《房屋拆遷資質證書》;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四十九條 拆遷人提供無合法產權或者建築質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備基本生活配套設施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其重新安置,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拆遷人承擔,並對拆遷人按每戶處以20000元罰款。
第五十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協議規定或者批準的過渡期限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同時每超一月賠償被拆遷人每戶2000元,並對拆遷人可以按每戶處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超過過渡期一年仍不履行協議的,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以強行拍賣其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補償被拆遷人。
第五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有下列行為,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一)拆遷人不按規定報送拆遷安置檔案資料和相關報表的,可以並處2000元罰款;
(二)拆遷人不按規定辦理被拆遷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證注銷手續的,可以並處2000元罰款;
(三)被拆遷人回遷時不按協議退還臨時安置過渡用房的,可以每月並處20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下達處罰決定書,並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的票據,罰沒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五十三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 脅迫、侮辱、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旗縣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4月8日公布施行的《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我們家這幾天也要拆,我爸從民政局拿回些資料,

㈡ 內蒙古提出十個全覆蓋的具體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基本公共服務「十個全覆蓋」 :
一是危房改造工程;二是安全飲水工程;三是街巷硬化工程;四是電力村村通和農網改造工程;五是村村通廣播電視和通訊工程;六是校舍建設及安全改造工程;七是標准化衛生室建設工程;八是文化室建設工程;九是便民連鎖超市工程;十是農村牧區常駐人口養老醫療低保等社會保障工程。

㈢ 內蒙古 高端商業住宅有哪些

當然是天璽匯啦,聽說是蒙泰集團的地產公司第一個開發的項目,位置非常好,開發商實力雄厚,肯定是內蒙古第一豪宅了。

㈣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內容簡介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責調整
(一) 將原自治區建設廳的職責劃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
設廳。
(二) 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 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自治區交通廳。
(四) 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
人民政府確定其管理體制。
(五) 增加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
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職責。
(六) 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
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 承擔規范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保障、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建築節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實施辦法;提出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
(二) 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區住房
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政策及規
劃,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和自治區有關廉租住房資金並監督
實施。
(三) 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區住房建設
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區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 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全區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全區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五) 承擔監督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的責任。組織擬訂工程建
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准,擬訂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區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評估,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 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區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 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區建築活動,監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築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 指導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等工作;擬訂全區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 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
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區村鎮規劃編制、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村莊基礎設施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小城鎮建設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區重點鎮的建設。
(十) 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
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一) 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
門擬訂全區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十二) 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
和安全;會同有若部門擬訂全區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金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 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 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機關規章制度;承擔文電處理、會務、機要、信息、保密、信訪、綜治、新聞宣傳、機關財務、文書檔案、應急處理等工作;組織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重要工作事項。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組織擬訂行業培
訓規劃、年度計劃和實施辦法;指導實施行業職業標准、執業資格標准、專業技術資格標准;指導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管 理、職業技能培訓、從業培訓和繼續教育;承辦建設行業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三)法規與稽查處
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稽查工作;組織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專項稽查,參與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
(四)計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規劃、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審查;負責綜合管理本級建設事業各項資金;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收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廳屬單位及社團的財務活動;負責建設事業統計信息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五)建築節能與科技處
擬訂建築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申報建築節能項目計劃,負責節能專項資金安排;負責建設行業科技管理與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應用;組織科技合作、引進與創新工作。
(六)建築業管理處
擬訂全區建築業改革與發展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施工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的資質管理和區外建築企業的入區備案管理;負責建築業執業人員注冊管理;指導建築企業技術進步和創新並監督實施技術標准;組織新技術示範工程和施工工法評審報批;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以及配套安裝工程安全生產許可並實施施工安全監管;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應急救援;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及動態監管。
(七)工程建設管理處
負責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有形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合同管理、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備案等法定建設程序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監理、檢測試驗、招投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審查和人員管理;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設立審查並監督管理,負責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牽頭督查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八)城市規劃處
擬訂城市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指導編制城市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盟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鎮及開發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和城市規劃執業人員注冊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雕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勘察設計處
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行業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工程建設地方標准;負責監管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資質;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區外勘察設計單位入區備案管理,實施工程勘察設計執業人員注冊管理;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監督實施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十)城市建設處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制
度、改革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供氣、供熱、垃圾處理、道路、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負責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初步審查及有關工作;參與城市大中型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十一)村鎮建設處
擬定全區村莊小城鎮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指導實1;指
導旗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村莊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農村牧區住房建設、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危房改造;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各級重點鎮建設;提出農牧民轉移定居的住房政策建議。
(十二)住宅與房地產業處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住房價格及住宅品質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住宅與房地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擬訂房屋權屬、拆遷改造,房地產開發、交易、評估、經紀和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拆遷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及房地產執業人員注冊管理;組織建設並管理全區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
(十三)住房保障處
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導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組織編制全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
監督實施;研究自治區住房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辦中央和自治區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負責區直單位住房補貼審核工作;承擔自治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日常
(十四)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等規章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工作;負責建設並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人員編制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為79名,其中:廳
長1名、副廳長4名、總工程師1名(副廳級),處級領導職數
33名(16正(含機關黨委號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
各1名)、17副)。
五、其他事項
(一) 城市地鐵、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自治區住房和
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自治區
交通廳負責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運營。
(二) 地方性工程建設標准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編制,會同自治區標准化管理部門聯合發布。
(三)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
內專用機動車輛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除安裝、使用之外的監督管理。
(四)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內蒙古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內蒙古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㈤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的工程監理資格培訓證書

自13年開始就不組織培訓考試了!也就是沒有辦法辦理了,不過以前考下來的還能用不受影響。

㈥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領導介紹

范勇 黨組書記 廳長
馮家舉 黨組成員 副廳長
李志民 黨組成員 副廳長
揭新民副廳長
姜振友 黨組成員 副廳長
鄭學鳴 黨組成員 巡視員
許懷雲 黨組成員 副廳長
李東元 黨組成員 駐廳紀檢組組長
李凱軍 黨組成員 總工程師

㈦ 內蒙古住房公積金查詢

你好!
在沒有到退休年齡前不可以提取!
一.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申請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產權自有的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住房自住的
4.離休、退休(退職)的
5.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6.不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
7.不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在本市重新就業的
8.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9.出國、出境定居的
10.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額度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個人帳戶內的余額.其中未申請住房貸款的,帳戶余額可截至簽訂購、建房合同的當月; 本人個人帳戶余額超過實際購、建房支出總額的,按實際支出數提取.
2.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帳戶余額不超過當期還本付息額.其中貸款結清時,帳戶余額截至貸款結清的當月;貸款結清後不再提取.
3.職工租賃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帳戶余額不超過當期實際房租支出的70%.
4.職工本人帳戶余額不足上述提取限額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額內按規定申請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積金.職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上述限額.
三.住房公積金提取的證明材料
1.購買自住住房應提供的證明材料: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的,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轉讓合同及契稅完稅憑證;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協議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
2.回遷、擴面住房的,提供回遷、擴面協議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等建房許可證明及購買材料的發票
4.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購買材料的發票
5.償還產權自有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借款擔保合同和銀行出具的還款憑證或貸款結清憑證.
6.租賃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賃合同和房租發票.
7.離休、退休(退職)的,提供離休、退休(退職)證書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及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9.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10.不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在本市重新就業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職工戶籍證明
11.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難家庭(低保、特困、困難)救助證.
12.出國、出境定居的,提供護照、戶籍證明注銷或國(境外)外定居證明.
13.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死亡證明.
四. 住房公積金提取方式以職工簽收銀行定期存單的方式提取.
1.以職工簽收銀行定期存單的方式提取
2.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具轉帳支票,將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支付給售房單位. 內蒙古住房公積金查詢網站是 http://www.chashebao.com/gongjijin/

㈧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廳和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一個部門嗎

是,09年在建設廳基礎上成立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㈨ 內蒙古政府辦公廳關於提高房屋拆遷補償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
遷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內政辦發〔2008〕66號 2008年10月2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范拆遷行為,確保城鎮化戰略的順利實施,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區建立城市房屋拆遷住房保障制度和提高房屋拆遷補償標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市房屋拆遷保障制度,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為
國務院和自治區2001年和2002年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後,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補償安置標准,大多數被拆遷群眾得到了合理補償。但是,部分收入低、住房面積小的被拆遷困難群眾,依靠現有法律法規,按照市場機制無法解決房屋拆遷後的住房問題。為此,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城市住宅拆遷建立最低補償金額、最小還遷面積兩個最低保障制度。各地的產權調換最小還遷面積不得低於建築面積50平方米,貨幣補償的最低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按照當地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售價購買建築面積50平方米住宅的金額。各盟市、旗縣要根據當地人均住宅建築面積和商品住宅平均售價,制定出台本地區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貨幣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最小還遷面積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二、提高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准,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為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適當提高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准,建立同一地段「拆一還一」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制度。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拆遷房屋進行市場價值評估,拆遷當事人雙方確定房屋補償金額後,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一還一」補償方式,即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進行補償。如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應還遷同面積的住宅房屋;如選擇貨幣化補償方式,應按照同等地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價乘以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包括公攤面積)進行補償。同時,拆遷人應當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結果,對被拆遷人的附屬房屋、附屬設施、裝修部分等方面進行補償。非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仍按房地產市場評估確定的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進行補償、安置。
三、合理確定房屋拆遷中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助標准
各盟市、旗縣應根據當地物價水平,合理確定本地區的房屋搬遷補助和臨時安置補助標准,每年公布一次。地級城市市區和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鎮搬遷補助費每平方米不得低於10元,每戶不得低於60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不得低於8元。縣級城市和旗縣所在地鎮的搬遷補助費每平方米不得低於8元,每戶不得低於50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不得低於6元。
四、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進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城鎮化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區、各部門要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深刻認識做好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領導,依法管理,不斷完善相關政策,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特別是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自本通知下發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發布部門:內蒙古自治區政府
發布日期:2008年10月28日
實施日期:200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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