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求[四川省綿陽市農村房屋拆遷補助標准]的政策急
這種吃回扣是正常的,因為農村土地是集體的,這叫上交完國家,留夠集體的,最後才是個人的,全國是一樣的,
不一樣的是看你能從這裡面爭取到多少,這個是沒有標準的,因人而議。
國家的補償是很高的,尤其是像修路這種的事情,你最好快點找人活動一下,不要在這上面查政策問題了,沒有用。
⑵ 綿陽市三台縣上新鄉響石板村為什麼要拆老房子呀
縣委、縣政府按照縣第十三次黨代會提出的「脫貧攻堅大會戰」「城鄉提升大會戰」戰略部署,緊緊圍繞「解決住房困難、改善農村環境、建設四好新村」目標,正全力推進全縣農村土坯房改建工作,結合我縣農村土坯房改建實際,出台了相關農村土坯房改建方式及支持性政策,具體情況如下。
一、全面拆除農村閑置土坯房
(一)實施范圍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形成的「一戶多宅」土坯房,必須依法拆除。對「一戶多宅」的認定以2017年1月1日戶籍為准。
2.鼓勵拆除閑置土坯房。包括未享受政策補助在城鎮購買住房後保留的農村閑置土坯房,全家長年外出無人管護的土坯房。
3.新房建成後保留的偏房土坯房。
(二)實施方式
鎮鄉、村社要積極引導被拆除對象成立業主委員會,委託專業施工隊伍統一進行拆除。拆除後的舊宅基地必須復耕。
二、鼓勵建新帶動拆舊
(一)實施范圍。
現居唯一住房為土坯房的。
(二)支持政策
1.建檔立卡貧困戶拆除唯一住房土坯房的,必須在預脫貧年度10月底前採取新建(購買)方式保障其住房安全。其中:新建農房(含D級危房改造),按以下標准進行補助:1—2人戶,每戶補助2萬元;3—4人戶,每戶補助2.5萬元;5人及以上戶,每戶補助3萬元。通過購買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農戶的非土坯房安全房屋或利用集體閑置房屋解決住房安全的,補助資金控制在2萬元/戶以內。對無力自主建房,由鎮、村採取統規統建方式解決貧困戶住房安全的,補助資金不超過3萬元/戶,房屋產權歸屬集體所有。
2.其他農戶拆除唯一住房土坯房的,可以採取新建、購買、投親靠友等方式解決住房問題。其中:新建補助標准為1.5萬元/戶。在縣內城鎮購買商品房的,每平方米補助100元,補助總金額不超過1.5萬元。父母與子女合住、投親靠友等方式解決住房問題的,在完善相關協議後給予0.75萬元補助。
採取新建、購買、投親靠友等方式解決住房問題的,原有土坯房必須自行拆除復耕。
三、修繕保護傳統村落民居
(一)實施范圍
現為土坯房,經鎮鄉申報,縣住建局、縣文廣新局審定,房屋整體比較完好且具有傳承保護價值的傳統村落民居。
(二)支持政策
上級有專項經費支持的,按上級政策為准;無專項支持的,按0.75萬元/戶標准進行一次性補助。修繕保護必須達到相關要求,驗收合格後給予補助。
四、其他情況說明
我縣本輪農村土坯房改建工作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是鎮鄉黨委、政府,其他未盡事宜請咨詢當地鎮鄉黨委、政府。
此次土坯房改建的政策辦法屬於試行,如有調整,以調整後的辦法為准。
感謝您對土坯房改建工作的關注、支持和理解。
一句話,面子工程
⑶ 綿陽市遊仙區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住房補貼如何計算
(三)職工退休、退職時未領足25年(實際工齡不足25年的,按25年計算)住房補貼的,未領足部分,按照退休、退職時的職務待遇,一次性發放。職工賬戶中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在退休、退職時一次性支取。
⑷ 綿陽市遊仙區拆遷貨幣安置是多少錢
全市都是按照下面的徵收補償標准進行補償的。貨幣補償按照評估公司評估的價值進行補償,青苗、果樹按照農業局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綿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
綿府發[2015]1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綿陽市行政區域(不含江油市和各縣)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給予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科學民主、程序正當合法、補償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策統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涪城區人民政府、遊仙區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區劃作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主體。
各區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各區行政區劃內涉及到園區的房屋徵收項目,由園區具體組織實施。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在職責范圍內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發改、監察、財政、住建、規劃、國土、城管、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具體工作,根據需要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完成測繪、評估、法律服務等相關工作。
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經費按照項目徵收補償總額的3%-5%計算,納入項目經費予以保障。工作經費的使用應當符合相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六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環境和資源保護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條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八條確需徵收房屋的,由房屋徵收部門提出擬徵收房屋范圍,說明所根據的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報區人民政府。
區人民政府審定認為確屬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房屋的,根據規劃用地范圍和房屋實際狀況確定房屋徵收范圍,並予以公布。
第九條實施舊城區改建,應當尊重房屋所有權人的意願。啟動房屋徵收程序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徵求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進行先行協商。
房屋所有權總面積過三分之二且總戶數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同意改建的,方可納入舊城區改建范圍,並按照前條規定啟動房屋徵收程序。
第十條房屋徵收范圍公布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部分,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並公布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補償:(一)房屋轉讓、分割、贈與;(二)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三)遷入戶口或者分戶;(四)其他為增加補償費用實施的不當行為。
第十一條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徵收人對調查登記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根據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或認定處理結果進行登記。
已確權房屋,以房屋權屬證書或房屋登記簿記載為准,房屋權屬證書記載事項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的,以房屋登記簿為准。
未確權房屋,由區人民政府組織住建、規劃、國土等單位調查認定。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房屋權屬、用途、建築面積等以認定處理結果為准;認定為違法違章建築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未確權房屋認定處理結果在徵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七日。當事人對認定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作出認定處理的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作出認定處理的部門應當在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內將復核認定情況書面告知申請人。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調查登記結果在徵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七日。被徵收人對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受理後十五日內將復核情況書面告知申請人。
被徵收房屋設定有抵押權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告知抵押權人。
第十二條房屋徵收部門在調查登記後,應當對徵收補償費用進行測算。
第十三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審查。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徵收目的;
(二)房屋徵收范圍和被徵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三)補償方式和補償標准;
(四)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准;
(六)徵收補償協議的簽訂期限;
(七)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八)補助和獎勵標准;
(九)其他事項。
區人民政府組織發改、監察、財政、住建、規劃、國土、城管、鄉鎮(街道辦)等單位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審核論證後,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十四條對徵收補償方案有意見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在徵求意見期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房屋徵收部門。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並將修改完善後的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備案。
半數以上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或者不公平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五條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對房屋徵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化解、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採用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被徵收人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計入徵收補償費總額。
徵收補償費用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費、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補助費、獎勵費等費用;
(二)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經費。工作經費包括購買評估、測繪等公共服務、委託徵收實施單位、徵收工作中涉及的宣傳、聽證、訴訟等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確定的徵收補償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和徵收補償費用到位情況等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應當於三日內在政府及部門網站等媒體和房屋徵收范圍內顯著位置予以公告。
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徵收目的、徵收范圍、徵收實施單位、徵收補償方案、簽約期限、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以及禁止在徵收范圍內實施的行為等事項。
第十八條實施舊城區改建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徵收人根據補償方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的戶數達到規定比例的,由區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終止徵收程序。上述戶數比例由區人民政府確定,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
第十九條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徵收實施
第二十條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並對出具的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徵收范圍內公布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徵收人選擇。
被徵收人協商一致的,經全體被徵收人簽字同意後,以書面形式報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決定公告後十五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邀請有關單位、人員見證,在公證機關的公證下,採取公開抽簽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後,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並與其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被徵收人應當提供或者協助收集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因被徵收人的原因不能現場核驗被徵收房屋內部狀況的,經房屋徵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第三方見證,可以參照同類建築中與被徵收房屋位置相鄰、戶型結構相似、面積大小相近的房屋現場查勘情況,作為被徵收房屋實物狀況的參照依據,並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因房屋徵收評估、復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徵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權屬以及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和委託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七日。
負責房屋徵收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公示期間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對被徵收人反映的確屬錯估和遺漏的部分,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現場予以記錄,並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修改、補充、完善。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價值日期(評估時點),出具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復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經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並承擔鑒定費用。
第二十七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徵收補償方案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補助和獎勵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被徵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被徵收人負責與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賃關系。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徵收人應當依法履行搬遷義務:
(一)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款已經足額存儲、被徵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
(二)實行現房產權調換,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已經確定了產權調換房源,被徵收人搬遷完畢後可實際辦理房屋交付的;
(三)實行期房產權調換,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已經確定了產權調換房源,在被徵收人搬遷完畢、產權調換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可按約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臨時周轉用房的。
第二十九條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無法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址、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
(三)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四)給予被徵收人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選擇情況;
(五)對被徵收人的補償金已在銀行專戶存儲的情況;
(六)作出補償決定的依據、理由;
(七)被徵收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事項;
(八)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補償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徵收部門提交的材料進行核查,告知被徵收人就擬作出補償決定事項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和時限。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補償決定前,可以組織調解會,聽取房屋徵收部門、徵收實施單位和被徵收人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三條房屋徵收部門應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補償、補助與獎勵
第三十五條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室內裝飾裝修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失等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四)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三十六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以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為准。
第三十七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八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
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發放兩次搬遷費;選擇貨幣補償的發放一次搬遷費,具體標准參考徵收時的市場價確定。
非住宅搬遷費由雙方協商確定或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搬遷。
房屋徵收時,產生空調移機等設施設備遷裝費用的,按徵收時的行業收費標准補償。
第三十九條徵收住宅房屋,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徵收人臨時過渡安置。
(一)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給予6個月臨時安置費。
(二)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從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並交房之日起至用於產權調換房屋交房之日止計算,另給予3個月臨時安置費。徵收部門提供臨時安置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三)臨時安置費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和所在地段平均月租金標准計算。
第四十條因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與被徵收人協商按照房屋租金等計算方式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協商不成的,可通過評估確定。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發放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
第四十一條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不超過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並交房之日起二十四個月;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為房屋徵收范圍內新建高層建築的,過渡期限不超過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並交房之日起三十六個月。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無法按期交付的,相應過渡期限順延。
第四十二條過渡期限超過約定的,逾期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下列標准分段計算,及時發放:
(一)徵收住宅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徵收人,自徵收補償協議約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個月的,逾期時間內臨時安置補償費按規定標準的1.5倍發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時間內按二倍發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時間內按三倍發放。對由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過渡的被徵收人,從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給臨時安置補償費;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時間內臨時安置補償費按規定標準的二倍發放;在此期間內被徵收人有權繼續使用安置周轉用房。
(二)徵收非住宅的,超過過渡期限一年以內的,本逾期時間內停產停業損失費按規定標準的1.5倍發放;超過過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時間內停產停業損失費按規定標準的二倍發放。
第四十三條被徵收房屋被認定為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按照工程造價結合剩餘年限給予適當補償;被認定為違法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四十四條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公租房承租人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鎮住房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被徵收人實際,分類優先實施住房保障。
為被徵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時序,可以按照簽訂補償協議後實際搬遷的先後順序確定。
第四十五條對屬於烈屬、殘疾人、孤寡老人的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按補償方案規定的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標准提高20%支付,並公示。
第四十六條徵收非電梯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若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為電梯住宅,按照被徵收房屋產權證記載建築面積,給予被徵收人不超過10%的面積補助。
第四十七條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不含室內裝飾裝修價值),住宅給予不高於30%的購房補助,非住宅給予不高於10%的購房補助。
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不含室內裝飾裝修價值),住宅給予不高於10%的購房補助,非住宅給予不高於5%的購房補助。
第四十八條徵收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一次性給予被徵收人不超過5年的物管費補助。
第四十九條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以戶(套)為單位,給予不同檔次獎勵,獎勵總額不超過3萬元。
整幢房屋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另給予每戶(套)不超過1萬元獎勵。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在徵收補償方案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再給予不超過300元/m2的獎勵。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徵收補償方案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再給予不超過100元/m2的獎勵。
第五十條臨時建築、違法違章建築不享受補助和獎勵。
第五十一條房屋被徵收後,被徵收房屋、安置房屋的維修資金處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除被徵收人另有要求的,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用於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得小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
第五十三條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算被徵收房屋補償、補助、獎勵的總額,以及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品迭後相互結清差價。
第五十四條
徵收個人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在原地或就近地段進行產權調換的,按前條規定結算時,安置房與被徵收房屋等建築面積部分的價值高於被徵收房屋補償、補助(不含面積補助)、獎勵總額的,被徵收人不再支付該部分品迭後的差價,超等面積部分按規定結算。
對徵收私有住宅房屋產權建築面積低於五十平方米,經核查他處無住房且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徵收部門應當按不低於五十平方米產權建築面積的標准戶型進行安置。按前條規定結算時,徵收部門提供的安置房五十平方米部分的價值高於被徵收房屋補償、補助(不含面積補助)、獎勵總額的,被徵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部分品迭後的差價,超過五十平方米的部分按規定結算。
第五十五條為促進城市均衡發展,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可結合項目實際制定鼓勵措施,引導被徵收人到新區安置。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7月21日發布的《綿陽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綿府發[2014]18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八條各縣(市)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