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青島的保障性住房購買條件是什麼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號)
《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於2008年7月25日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夏耕
『貳』 青島住房保障資格准予登記通知書領取後,下一步怎麼做
拿到這個之後,你有想住的公租房就可以去住房保障中心登記,申請居住了,要去公租房所在轄區的住房保障中心登記喲
『叄』 如何填寫青島市保障性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審核檔案謝謝!
http://..com/question/270295366.html
參見上面的資料,應當可以幫你解決。
『肆』 如何取得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准予資格登記通知書
需要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申請,並接受通過街道,一審,區住房保障機構審查的最終審計的城市住房保障機構辦理相關的購房手續, 。
首先,申請資格
在同一時間或至少35年年齡的單身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負擔得起的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登記:
(A)家庭成員具有市內四區永久居住,其中至少有一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5年;
(B)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1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20平方米);
(C)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小於15328元的人均年收入的家庭,住房的家庭人均年收入的小於22992元的商品的價格;
(四)申請人財產在調查期內,家庭年收入標准上限的6倍以上。
在批準的夫婦和一個孩子的家庭,包括離婚或喪偶者與他們的孩子和他們的家庭,單身人員指未婚,離婚或喪偶無子女的人員的家庭。
申請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的家庭?私人住房和公共住房租賃的建築面積已批準的城市。在申請之日前五年內,由於搬遷,離婚,繼承,出售,贈與以及履行債務及其他原因,住房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轉移到住房相結合。已享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價格購買商品前家庭需要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保護。
按照「通知」的有關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房銷售管理有關問題的家庭的收入和財產(青政辦發[2009] 6號),批准。
申請流程
經濟適用房的銷售應該遵循的住房困難優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A)市住房保障機構公布的銷售公告,包括房屋位置,數量基準價格,開發建設單位,時間,地點,方式和銷售;
(二)申請人獲得注冊通知申請登記的買家到指定的位置;
(三)市住房保障機構根據申請人的住房困難程度已辦理登記的買家進行排序,並確定根據進入決賽的有關規定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機構監測,公證等部門,以及開放搖號的方式購買住房的順序確定進入決賽的監督下,並予以公布;
(E)舉行的決賽憑據,並在規定時間內購買住房單位按照已公布的序列建設;入圍者放棄購買住房的權利,應該是為了填補空缺。
每個區域的價格的??幾個啊!這是真的真的很難回答!
首先,新聞,因為新聞會告訴你那裡的房地產
二,選擇一些房地產上市,因為一般也將推出
再次,謹慎選擇房地產,關鍵昂,而在同一時間有大量的房地產,但在同一時間,你只能選擇一個
最後,去領的形式,你選擇了銷售辦事處。
『伍』 青島市關於申請廉租房的人有提供假資料行為應到哪裡投訴
你說的情況不好解釋
關於你們能不能申請
看看
青島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行政區域內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區住房保障機構負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初審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民政、財政、建設、規劃、價格、監察、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統計、金融、稅務、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及方式
第四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或年滿35周歲的單身人員(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請人具有市內四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
(二)申請人財產、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積符合市政府批准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的標准;
(三)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
在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內,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申請人將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財產、人均收入、住房困難標准,由市房屋、民政、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和財力狀況、住房價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積等因素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根據財政能力、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家庭為單位確定。
2人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積標准為建築面積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積標准為建築面積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積標准為建築面積5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需要調整時,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研究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
貨幣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八條 採取貨幣補貼的,應當按照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保障面積標准與現住房面積的差額確定補貼額度。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等因素確定。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人,按照市場平均租金確定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對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的申請人,按照市場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確定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
第九條 採取實物配租的,申請人應當將其名下的原住房交區住房保障機構作為實物配租住房另行配租,原住房權屬性質不變。
申請人交出原住房的,配租面積按保障面積標准確定;不能交出原住房的,原則上不予實物配租,可以採取貨幣補貼方式。
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標准,由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房屋、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人,免收保障面積標准內的租金。
第十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預算中安排。
廉租住房租金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 資金和房屋來源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
(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全部余額;
(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5%的比例安排的資金;
(三)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四)上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五)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六)其他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來源: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和交出的私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的建設應當遵循政府統籌、以區為主、合理規劃、市場運作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兼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生活的便利。
第十五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採取配建為主的方式,各區政府應當根據市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落實配建地塊,組織實施配建。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供應。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經濟適用,符合規定質量安全標准,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則,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應當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第十七條 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將配建廉租住房的數量、套型面積、建設標准、配套以及建成後產權移交和交接時間等事項作為附加條款。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配建的廉租住房,竣工後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接管為國有直管房產,委託房屋所在地區房產經營單位經租。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和捐贈資金用於廉租住房保障。
政府或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改建和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以及捐贈廉租住房房源和捐贈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第四章 申請審查程序
第二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或所在單位(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
(二)房屋所有權或房屋承租證明;
(三)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情況證明;
(四)身份和戶籍證明;
(五)財產狀況證明;
(六)婚姻狀況證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進行申請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
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狀況進行審核,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資料轉區民政部門。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反饋區住房保障機構。
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報市住房保障機構。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資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並書面通知區住房保障機構予以登記,由區住房保障機構發給申請人准予登記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機構及民政部門在審查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時,可以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區住房保障機構對已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其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予以公開。
已登記並屬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應當優先安排發放補貼。
已登記並屬於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的,在實物配租中應當優先安排。
第二十四條 輪候到位可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與區住房保障機構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按照協議約定自行租賃住房,並將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等資料報區住房保障機構備案。經區住房保障機構審查符合要求的,由區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撥付租賃住房補貼。
輪候到位可以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區房產經營單位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和實物配租結果,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予以公布,並向市住房保障機構和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租賃住房補貼協議和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格式文本。
第二十六條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人,應當按年度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報情況調查核實,予以公布,並將結果報區住房保障機構。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按照復核結果,及時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的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收回廉租住房。
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將年度復核結果報市住房保障機構和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對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機構及民政部門的審查結果或對住房保障機構確定的輪候順序等有異議的,可以向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復核的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復核。
第五章 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加強對區住房保障機構和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工作的業務指導,並做好人員培訓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 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檔案,加強動態管理,對被保障家庭(單身人員)定期走訪、抽查,及時掌握其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查證屬實的舉報者,住房保障機構可以予以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辦事處不予受理,並報區住房保障機構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申請人2年內不得再申請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條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登記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取消其登記並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申請住房保障。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廉租住房補貼的,由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退回;對拒不退回租賃住房補貼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廉租住房的,由區房產經營單位依法收回,並按市場價格追繳相應的房租。
第三十三條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單身人員)將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區房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和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69號)同時廢止。
『陸』 青島市住房保障中心(瞿塘峽路)辦公室周六日有人上班嗎
青島市住房保障中心屬行政事業單位,周六,周曰是休息日,無工作人員上班。
『柒』 青島市人均最低保障住房面積是多少
城鎮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及單位按照規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會保障職能,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滿足其基本住房需求。
城鎮最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辦法,採取「補(發放租金補貼)、配(提供廉租住房)、減(減免現住公房租金)」三種方式,以租金補貼為主。
一、「補」,即發放租金補貼。對符合規定的申請家庭,租金補貼按照現住房面積與租金補貼面積標準的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補貼14元。由申請家庭按市住宅發展中心確定的補貼額度,自行到市場租賃房屋。
1、已登記享受租金補貼家庭的申請人,應當與市住宅發展中心簽定《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補貼協議》。
2、已登記享受租金補貼的家庭租賃房屋後,持《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補貼協議》、房屋租賃協議及其它相關材料到市房屋租賃中心辦理租賃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然後將《房屋租賃許可證》和房屋租賃協議提交市住宅發展中心。市住宅發展中心出具《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補貼發放通知書》,由已登記享受租金補貼家庭的申請人與出租人持通知書及身份證共同到市住宅發展中心指定的銀行辦理開戶手續,並領取當月租金補貼;今後由已登記享受租金補貼家庭的申請人每3個月到市住宅發展中心辦理領取租金補貼手續,市住宅發展中心將租金補貼劃入出租人賬戶。
3、實際租賃的房屋,租金超出核定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已登記享受租金補貼家庭自行承擔;低於核定標準的,則按實際租金額領取租金補貼。
二、「配」,即配租廉租住房。廉租住房配租面積標准為人均使用面積8平方米(含原住房面積),租金標准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元。特殊家庭也可選擇租金補貼。
1、自政策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受理的,暫按住房面積大小排序;三個月後按受理時間先後順序,同一日受理的按住房面積大小排序。
2、已登記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原住房面積與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積合並計算,合並的面積超出規定標準的部分,按配租廉租住房所在類區的市場平均租金交納房租。
3、廉租住房的租金由已登記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按協議約定向廉租住房房屋產權單位或房產經營單位繳納,並按規定由房屋產權單位或房產經營單位負責正常維修。
4、已登記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與市住宅發展中心簽定協議。
三、「減」,即減免現住公房租金。對符合規定的申請家庭,由市住宅發展中心出具《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減免認定書》,申請家庭持認定書到房屋產權單位或房產經營單位辦理租金減免手續。
申請條件
根據《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管理辦法》規定,市內四區最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條件可申請租金補貼:
1、人均收入不超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2、一人以上取得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超過5年、其他家庭成員戶口遷入其住處2年;
3、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贍養、撫養和扶養關系;
4、無房戶或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不超過人均4平方米(含4平方米)。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除應符合前款1-4項條件外,還必須是孤老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家庭。申請租金減免的家庭,除應符合第一款1-3項條件外,不受第4項條件的限制,但現住房必須是承租的市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
辦理手續
申請租金補貼、租金減免和承租廉租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持有關部門出具的最低家庭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戶口簿和身份證向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申請家庭的戶口所在地公布其基本情況;公布之日起15日內無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准予登記;有人提出異議的,應當進行核實,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準予登記的決定。
3、根據准予登記家庭的實際情況,按規定發放租金補貼、減免現住房租金或輪候配租廉租住房。
發放標准
廉租住房的租金標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元;申請家庭人均配租住房面積標准和租金補貼面積標准為人均使用面積8平方米(含原住房使用面積);租金補貼按照現住公房面積與租金補貼面積標準的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補貼14元。
廉租住房的租金標准、配租住房面積標准(租金補貼面積標准)和租金補貼標准,隨著最低收入家庭生活保障標准、居住水平、房價等因素的變化需要調整的,由市政府調整後公布實施。
市住宅中心應當每年會同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對享受城鎮最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經濟收入、住房狀況等基本情況進行復核,人均收入連續6個月超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當依法按照協議約定停發租金補貼或收回已配租的廉租住房。
辦理時間地點
市住宅發展中心決定自2001年12月20日至2002年3月31日止,集中分區受理市內四區符合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條件的居民家庭的申請登記。從2002年4月1日起,按照申請人的具體情況,確定減免現住公房租金、發放租金補貼、配租廉租住房的具體方式,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市內四區居民申請登記的具體辦理時間安排是:
市南區:2001年12月20日至2002年1月7日;
市北區:2002年1月4日至2月1日;
四方區:2002年1月20日至2月11日;
李滄區:2002年2月8日至2月28日。
辦理地點:瞿塘峽路24號甲市住宅發展中心。
辦理時間:上午8時-11時,下午1時30分-5時(周六、周日照常上班)。
咨詢電話:2681116。
名詞解釋
戶、人口的核定:依據家庭戶口簿,並以民政部門認定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及人口為准。
無房戶的核定:指沒有私有住房(包括已購公房),未乘租公有住房、單位未分配住房(包括拆遷安置補償)、婚後暫住非住宅房、臨時簡易房、贊助親友住房或住父母家無分割居住條件的家庭。
面積的核定:1、按照現住房使用面積計算。住房屬閣樓、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超過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未使用面積。
2、申請家庭有兩處以上住房的,應將住房面積合並計算。
『捌』 青島住房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市中心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住戶困難家庭。根據市政府文件規定:每戶家庭可享受的實際保障面積,按家庭成員人均現住房建築面積與15平方米的差額之和確定;可享受的實際保障面積最高不超過50平方米。補貼標准按實際保障面積計算,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