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住房建設 > 最低住房保障被執行

最低住房保障被執行

發布時間:2021-02-11 14:09:34

⑴ 有關執行一處住房保障費用規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執行「一處住房」相關問題的解答
浙高法執〔2014〕12號
一、執行程序中「一處住房」的含義?
本解答所謂「一處住房」,是指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的唯一居住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之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予以執行。
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宜對其唯一居住房屋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一處住房」的執行僅限於城鎮房屋,農村房屋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小產權房涉及國家政策,應按相關規定執行,不屬本解答范疇。
二、執行程序中不能被認定為「一處住房」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被執行人僅有「一處住房」,應當予以執行:
1、一審訴訟、仲裁案件立案受理後,被執行人因轉讓其他住房而形成一處住房的;
2、被執行人在城鎮雖只有一處住房,但在當地(縣級的市、縣、區)農村有宅基地並自建住房的;
3、被執行人的一處住房用於出租、出借的;
4、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連續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處住房系執行案件債務所指向的標的物的;
6、其他不宜認定為「一處住房」的情形。
三、如何認定「一處住房」是否「超過生活所必需」?
下列情形雖屬於「一處住房」,但應認為超出「生活所必需」,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1、住房面積超過80平方米,或住房面積雖然不到80平方米,但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按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相關規定)的住房面積50%以上的;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共同居住的住房面積超過60平方米,且房屋單價高於當地住房均價的50%以上的。
四、執行「一處住房」時,如何解決臨時住房?
為使房屋拍賣後順利交付給買受人,拍賣前宜先解決好臨時住房,面積不低於當地廉租住房保障規定所確定的人均標准。地段選擇上可盡量滿足被執行人根據其生活、工作需要提出的合理要求。
解決臨時住房可選擇採用下列方式:
1、申請執行人自願提供臨時住房,使用期不低於六個月;
2、由被執行人自行租房,申請執行人先行墊付不低於一年的租房費用。
上述兩種方式產生的租金或費用應從房產拍賣後保留給被執行人的保障費用中據實結算。
五、執行「一處住房」時,如何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居住權?
人民法院執行「一處住房」時,對於本解答第二條所列的情形,原則上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共同居住家屬不再提供保障;對於第三條所列的情形,應當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共同居住家屬保留保障最低居住條件所需費用(簡稱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可在拍賣款中先行提留。
對於被執行人的保障費用,人民法院不得執行。
六、保障費用的標准如何確定?
因經濟發展程度不同,保障費用的標准由各地法院自行確定,主要應考慮以下因素:
1、保障對象包括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共同居住的家屬,但該家屬名下另有住房的除外;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共同居住的家屬人數為3人(含)以下的,保障費用面積計算標准按當地廉租住房保障規定所確定的人均保障面積確定;超出三人的,對超出部分人員減半計算面積;
3、保障費用單價參照當地上一年度的二手房均價,無二手房均價的,按「一處住房」拍賣、變賣的價格計算;
4、被執行人自行按時騰空的,可適當上浮保障費用,一般掌握在總保障費用10%的幅度內。
因侵權責任、追索勞動報酬等糾紛案,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不執行將影響到其生存權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減少或不予發放保障費用,但應給被執行人保留不少於一年的租房費用。
七、保障費用的發放時間該如何把握?
採取申請執行人自願提供臨時住房方式的,保障費用應在被執行人搬離臨時住房之後發放,並扣除期間產生的租金和費用。
八、人民法院執行「一處住房」時,具體操作上應注意什麼問題?
1、執行「一處住房」,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作為前置條件,由其向人民法院出具承諾書,承諾書內容包括同意發放保障費用、提供臨時住房或臨時住房租金等;
2、執行「一處住房」,應當查清住房狀況、常駐人口狀況,填寫拍賣呈報表,明確拍賣理由和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親屬的保障措施,執行人員討論後報執行局長或分管院長批准;
3、准予拍賣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裁定書和遷出告知書;
4、拍賣一般以住房騰空為前提,被執行人拒絕騰空的,執行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和公告,強制執行;
5、強制遷出應當作出風險評估和執行預案,可協調利用政府及相關部門、基層組織、社會輿論的力量。執行過程中應注意證據保全,製作財產清單,全程攝像,刻錄存檔。必要時可以邀請公證處公證、媒體參與報道、當地基層組織見證;
6、強制遷出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或引起矛盾激化、難以實施的,應當及時報告執行局長或分管院長並暫停執行行為。
九、對已經設定抵押的「一處住房」該如何執行?
對於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處住房」,可以執行,且不需為被執行人保留保障費用。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臨時住房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如果該抵押由債務人設立,可以要求申請執行人先行墊付不低於半年的租房費用;如該抵押為第三人設立,可以要求申請執行人先行墊付不低於一年的租房費用。

⑵ 法院在執行中不給被執行人留最低的生活保障該怎麼辦

根據最高法相來關規定,源如果執行標的系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但並非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⑶ 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執行人本人及其家屬只有一所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網路

⑷ 唯一住房強制執行有補貼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根據此規定,法院應當保留你最低住房標准住房,一般在拍賣款中留出20年住房的租金來保障你的住房。

⑸ 《最高法院關於強制執行若干規定》,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只要面積不超標,不得被執行

唯一住來房原則上不能被強制自執行.但是要看房子面積大小以及有多少人實際居住.
如果房子很大或者居住的人很少,那麼一般的做法是"以大套小"得以清償

法規依據: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根據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

因此各地的裁判標準是不一樣的,在此也不能給你一個明確的答復

⑹ 法律執行後,被執行人最低保障房是否可以異地購買

《最高人民抄法院關於人民法襲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本條司法解釋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但是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也就是說,在保證被執行人及其家庭成員居住條件的情況下,被執行人唯一的這套住房也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

⑺ 湖南長沙住宅最低標準是多少才不會被執行

法院是會強制執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法院就可以強專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屬的唯一住房:(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⑻ 法院能強制執行我唯一的一套住房嗎

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其本人及所復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即便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若被執行人存在上述幾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

(8)最低住房保障被執行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准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准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准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確定。

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閱讀全文

與最低住房保障被執行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司社保賬戶變更說明 瀏覽:719
威遠縣嚴陵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瀏覽:797
鄂州住房公積金帳號 瀏覽:250
江都區建設局與引江棚戶區 瀏覽:717
揚州住房公積金比例 瀏覽:516
無業買社保還需要買公積金嗎 瀏覽:403
退伍軍人住房補貼新政策 瀏覽:385
工資5000深圳交社保後最後拿到多少 瀏覽:373
管城區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局招聘 瀏覽:777
杭州濱江住房公積金 瀏覽:856
社保繳費基數有試用期工資嗎 瀏覽:377
建築工程城市規劃專業 瀏覽:656
現代設計建築設計 瀏覽:9
2014年天津社保繳納基數是多少 瀏覽:758
社保交基數高 瀏覽: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還多少 瀏覽:732
北京社保卡辦理點 瀏覽:827
黃陂前川衛生院生化分析儀中標公告 瀏覽:677
安徽和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瀏覽:455
社保卡上沒有錄入繳費信息嗎 瀏覽: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