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08年7月1日上海是否出台關於住房公積金強制繳納的政策
按上海市住抄房公積金相關規定: 從襲2008年7月1日起,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對象為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依法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鎮戶口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如果公司不給員工繳納公積金,員工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起申訴
⑵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有哪些
2、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
目前,建築市場中普遍存在各類不規范市場行為,如工程款拖欠、帶資墊資施工、違法分包轉包、不合理壓縮工期等,嚴重威脅著項目工程質量安全。建設單位,既是各類不規范市場行為的主要活動主體,也是各類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因此,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將有效規范建築市場秩序,提高工程質量管理水平。
此次上海住建委發布《上海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管理規定》,要求建設單位投保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並制定相應管理措施,令IDI保險成為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的有效手段。
實施記分管理
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記分管理。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上海市建設工程項目主要負責人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信息系統」。
《上海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准》:
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對保險公司委託的風險管理機構檢查發現或者出具報告中的質量缺陷或者嚴重質量風險問題,未經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驗收通過的,一次記6分。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等三部門<關於本市推進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規定,應當購買質量保險的住宅工程項目,未購買的,一次記2分。
明確嚴厲處罰
依據《上海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管理規定》,建設單位存在「保險公司委託的風險管理機構檢查發現或者出具報告中的嚴重質量缺陷或者嚴重質量風險問題,未經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驗收通過」情形,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責令限期改正、停工等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
1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將該項目建設單位及其負有責任的建設參與方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其建設的項目, 將列為市、區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巡查的重點;
2
建設項目因工程質量不能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將不予核發項目預售許可證,或不予出具銷售方案備案證明,已核發或出具的,可以採取暫停網簽等措施。
同時,建設單位在《實施意見》生效前已竣工的住宅項目,依據原《實施意見》應購買質量保險,未補充購買質量保險,未按照規定設置住宅工程質量投訴現場處理小組的,自責任認定之日起,1年內,在實施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審查、開工質量安全條件審核、質量評優、消防驗收或備案、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時,將該建設單位及其負有責任的建設參與方列為重點審查對象, 不適用告知承諾等簡化程序;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
從形式上來看,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國家在政策上大力推進的工程質量險種之一;從功能上來看,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則是我國全新發展的重要質量保障工具,重新構建著我國建設工程質量保障體系。
⑶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是否強制繳納有無政策法律依據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版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權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⑷ 《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配建暫行意見》全文
一、《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的意義作用和制訂過程
(一)《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的意義和作用
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直接關繫到廣大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質量的改善。上海建立健全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關於進一步改善民生、促進經濟增長、保持社會穩定決策作出的一項重要決定,對於完善本市分層次、多渠道、成系統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經濟適用住房工作包含建設、供應、管理和退出等諸多環節,為了使實踐操作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在借鑒外省市經驗和結合本市實際的基礎上,根據市政府要求,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起草制訂了《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為經濟適用住房的各項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
(二)《試行辦法》的制訂過程
根據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房管局於2007年10月啟動《試行辦法》制訂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民生政策,《試行辦法》從起草到出台,歷經二十個月,先後修改八十多稿。制訂過程中,市房管局借鑒了其他國家和地區住房保障的工作模式、外省市經濟適用住房立法和實踐管理的經驗,邀請房地產、經濟、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共同研究政策設計中的重要問題,聽取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建設部和各地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多次征詢了市人大和市政協、各區(縣)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多次向市委、市政府作專題匯報。根據市委、市政府要求,徵求意見稿於去年12月30日至今年1月8日向社會公示。《試行辦法》公示後,受到廣大市民熱烈關注,經統計,中國上海門戶網站、東方網和市房管局網站的頁面點擊總數達1800多萬人次;市房管局收到市民意見和建議3400多件,絕大多數市民對建立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持肯定態度。2月28日,市房管局通過主要媒體和網站向社會公布了公示統計結果。公示活動結束後,市房管局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對市民意見進行歸納分析和消化吸收,並再次書面征詢各個區(縣)政府和市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修改完善形成上報市政府的《試行辦法》送審稿。近日,市政府召開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試行辦法》。
二、《試行辦法》主要內容的說明
《試行辦法》以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和市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07]45號)為制訂依據。在內容上,對《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有規定的,不作重復,重點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基本原則和重要事項,對程序性和具體操作問題留由配套文件予以進一步明確。《試行辦法》共分七章、計四十九條,現將《試行辦法》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組織機構
根據「市區聯手、以區為主」和「管辦分離」的分工原則,《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市政府設立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規劃和計劃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區(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該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市房管局和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是市和區(縣)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市、區(縣)的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財政、稅務、民政及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相關工作。市房管局、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分別設立住房保障機構,承擔經濟適用住房的事務性工作。
(二)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方式
結合上海實際,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試行辦法》第七條規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採取集中建設方式為主,即在行政劃撥的建設用地上單獨選址,集中建設,主要由區(縣)政府通過住房保障機構採取項目法人招投標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大型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開發建設。同時也採取配建的方式,即在商品住宅建設項目中,配建經濟適用住房。各區(縣)每年度配建經濟適用住房的面積,原則上不低於該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開發建設住宅總面積的5%;各區(縣)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條件和需要,按年度實施計劃中的配建總量,選擇配建項目和調節配建比例,統籌平衡設定。
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責任主體為各區(縣)政府,為了有效落實區(縣)的責任,《試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對建設用地緊缺的中心城區,在挖掘潛力落實自籌自建住房的基礎上,可以向市政府申請統籌安排、跨區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建成後的經濟適用住房由申請區組織實施供應。
(三)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選址和建設要求
去年底的公示活動中,市民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選址和配套條件提出了不少意見建議,希望經濟適用住房建在交通方便、配套條件較好的區域。市房管局採納了市民的意見,《試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城市和鎮規劃,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第九條規定,單獨選址、集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公建配套設施。公建配套設施應當與經濟適用住房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主要建設要求,《試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築設計必須符合節能、省地、環保的要求,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家庭人口及構成要素,在較小的套型內滿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本市正在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國家建設部的要求和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暫行規定,房型主要為一室戶和兩室戶,少量為三室戶,建築面積在40到70平方米左右,高層建築可適當放寬一定面積。此外,雖然是「經濟」、「適用」的住房,但在工程建造方面,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確保工程質量,完善配套建設。
(四)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
從本市實際情況出發,並汲取了公示活動中市民提出的意見建議,《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可以分為以下幾種:(1)建設項目結算價格,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投標的重要內容,政府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訂合理的建設項目招投標價格評定標准,由住房保障機構通過招投標合同和建設項目協議書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約定建設項目結算價格。(2)銷售基準價格,是確定每套住房具體價格的依據。政府對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指導價管理,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以建設項目結算價格為基礎,兼顧相鄰區域、地段內多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之間的價格平衡,還應充分考慮中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擬訂,經區(縣)有關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區(縣)政府批准,同時,市政府有關管理部門還要根據全市面上的情況,做好價格協調平衡工作。(3)銷售價格,即每套住房的具體價格,由住房保障機構明碼標價,並向社會公布,購房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
目前,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以銷售為主,今後將逐步提供可租賃的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對經濟適用住房租金也實行指導價管理。住房基準租金和浮動幅度,按照住房結算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的報批程序,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參照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的一定比例擬訂,經過政府審核批准後實施。住房的實際租金,不得高於基準租金及上浮幅度。
(五)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准入條件
為與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有機銜接,同時著力解決「夾心層」的住房困難,《試行辦法》將供應對象界定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規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租售並舉」。《試行辦法》第十四條原則規定了購房准入條件,包括家庭成員關系、戶籍年限、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和財產、申請前住房轉讓限制等;家庭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限額,同時符合前述其他准入條件的,可以申請租房。這個准入條件,不是從市民的榮譽地位、職業職務身份等特殊適用性來設定取向,而是從全體市民的普遍適用性出發,將特殊性結合到普遍性之中來設定取向,目的是保證社會資源公平合理地分配。因此,具體的准入標准,也必須按照這個取向來細化設置,不能根據某些群體的特殊要求而隨意開口子。在去年底《試行辦法》的公示活動中,市房管局以政策問答形式公布了初步擬訂的准入條件具體標准:(1)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常住城鎮戶口7年以上,並且在申請區(縣)5年以上;(2)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3)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財產7萬元以下;(4)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前5年內未發生過交易住房行為。此外,年齡在30歲及以上的單身人士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可以單獨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在即將開展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輪候供應試點工作中,我們將對申請對象的情況進行深入調研,結合房源供應情況,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按照「先緊後松」原則,制訂具體的准入標准。
(六)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的基本程序
為明確如何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手續,《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單身人士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代表和單身申請人(以下合稱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如實填報申請文書,提交戶籍、身份證、房地產權屬證明、租用公房憑證、收入和財產證明等資料,並簽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且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
為保障經濟適用住房真正解決符合條件對象的住房困難,必須實行嚴格的准入審核制度。《試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審核實行「兩級審核、兩次公示」。街道(鄉鎮)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初審,其中,申請人的收入和財產狀況由市民政局下屬的上海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核查,住房狀況由房屋管理部門指定的專門機構核查。經初審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通過的,應當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復審。經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復審符合條件的,應當通過指定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通過的,應當以申請戶為單位予以登記,出具登記證明,並報市住房保障機構備案,接受監督抽查。
申請人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時應誠實守信,《試行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戶籍、人口、收入、住房和財產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如實記錄當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並按照規定納入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供有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當事人已取得的申請資格應當取消,並禁止其5年內再次申請。當事人已騙取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規定予以收回,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輪候選房
為體現公開、公平、公正,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兩次搖號」方式。《試行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結合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情況,採用公開搖號方式對在規定時限內登記的申請戶進行排序,並建立輪候名冊;《試行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根據房源類型和輪候次序,分期分批通過搖號等方式組織申請戶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
為維護輪候選房的秩序,《試行辦法》第二十一條按照不同的原因,作出了調整輪候序號乃至中止選房權利的規定:申請戶因當期供應房源的套數或者房型等有限而未能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其輪候序號排列在下期房源供應的輪候序號之前。申請戶在當期房源供應的規定期限內不簽訂選房確認書,或者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的,視為放棄選房權利,其輪候序號排列在屆時已登記的申請戶之後;兩次放棄選房權利的,5年內不得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八)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租售轉化
目前,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以售為主,今後還將實行「租售並舉」,主要考慮部分承租經濟適用住房家庭住房消費能力較弱,但也有購房需求,為此,《試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實行租售轉化的政策:經批准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戶,可以在簽訂《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時,向區(縣)住房保障機構申請採取租售轉化方式購買該套經濟適用住房。經批準的,承租人在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總價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購房款後,可以按照該經濟適用住房原銷售價格,在規定年限內分期購買。購房款付清前,承租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租金。
(九)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
《試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可以協商確定房地產權利人。經協商一致,由部分申請人作為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利人的,全體申請人應當形成書面同意的文件,並將房地產權利人以外的申請人明確為同住人。申請人之間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全體申請人為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利人。單身人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本人為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權利人和同住人均享有居住、使用的同等權利,但也受到同等的權利限制:《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不得設定除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
(十)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售後管理
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主要解決供應對象的實際居住困難,而不是鼓勵進行房產投資,因此,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擁有有限產權,售後管理實行「半封閉」模式,即取得房地產權證後,房地產權利人不得通過補繳費用的方式取得完全產權,從而隨意處置房產;考慮到申請家庭購房後,由於各種合理的原因需要處置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如發生跨區域工作要改變居所;家庭收入提高要改善住房等),《試行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後需要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之間應當達成一致意見,並征詢住房保障機構的意見。住房保障機構可以行使回購權,回購價格按照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確定;住房保障機構決定不予回購的,房地產權利人方可向他人轉讓。
(十一)關於經濟適用住房轉讓收益的收取
經濟適用住房是一種保障性住房,政府投入社會公共資源,以優惠的價格出售給申請家庭。申請家庭購房滿5年後可以申請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是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不能將同時轉讓的社會公共資源全都歸屬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這樣做的話,對其他市民群眾是不公平的,因此,政府應當從轉讓收益中徵收相應的費用,用於履行後續的住房保障責任。《試行辦法》採取政府事先告知並通過合同約定方式,解決經濟適用住房轉讓收益的收取問題。《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擁有有限產權,其產權份額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購房價格占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一定比例,這個比例,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予以明示,在《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中予以約定,並在房地產登記信息中予以載明。《試行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由住房保障機構回購或者向他人轉讓的,房地產權利人按照其擁有的有限產權份額獲得轉讓總價款的相應部分,其餘部分上繳政府財政部門。
三、《試行辦法》的實施安排
(一)抓緊制訂配套文件
《試行辦法》重點規定了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基本制度和重要事項,具有原則性和概括性。為保證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順利開展,還需要制訂各種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經綜合分析,有關操作實施的配套文件約有18項內容,涉及20多個市政府有關部門。市政府已召開專題會議,對配套文件的制訂工作作出安排,確定了各項配套文件制訂工作的牽頭部門和配合部門,提出了完成工作的時間節點,要求各部門分工協作,抓緊落實。目前,各有關部門已經展開調研活動,著手文件擬訂工作。特別是一批在今年下半年將要實施的配套文件,已經形成了草案。
(二)啟動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輪候供應試點工作
考慮到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目前正在建設,到可以供應尚需一定的時間,供應過程涉及申請、住房和收入審核、公示、搖號選房等程序,比較復雜。因此根據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試行辦法》頒布後,今年下半年擬初步選擇具備房源供應等條件的閔行、徐匯兩區展開申請審核、輪候供應試點工作,取得經驗後在全市推開;另外,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從建設到可以供應,也需要一定的過程。因此,從辦法出台到各區縣全面實施,還需要一定的時間,請廣大市民給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下一步,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將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和幫助,試點區將著手開展供應對象摸底調查、籌建工作機構、培訓工作人員和制訂工作方案等前期准備工作。從實際條件出發,試點區的住房供應將先試行銷售供應的方式,租賃供應的方式留待下階段試行。初步安排,徐匯區的供應房源,將從市統籌建設的松江泗涇基地(地鐵9號線站點附近)中調撥,閔行區的供應房源,將在本區籌建的保障性住房項目中安排。這些供應房源,也要完善後續配套工作。各方面准備工作完成後,立即正式開展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輪候供應試點工作,屆時,具體的准入標准、申請審核程序、輪候供房方法等實施操作規定,將在試點區頒布施行。
(三)努力推進房源建設
去年以來,市政府積極部署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作。目前除有條件的區(縣)在本區域內建有經濟適用住房外,考慮到部分中心城區土地資源有限,市政府還在外環線周邊,位於軌道交通沿線處統籌建設一批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主要分布在浦東三林、寶山顧村、南匯航頭、閔行浦江、松江泗涇等大基地。2008年確定的這些項目,除一部分啟動早、配套條件好的項目,在今年下半年可供應使用,大部分項目由於工程周期和配套設施建設等原因,估計要明年才能陸續供應。目前,我們正在積極推動各個項目全面建設,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基礎上,加快工程建設進度。
2009年本市將進一步梳理各類住宅建設用地,再確立一批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規劃選址。同時,積極推動各區(縣)落實自籌自建項目,並且抓緊各類項目的建設立項手續審批,及早進入前期開發,力爭在後年能陸續供應今年開工建設的住房。
在抓緊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工建設的同時,為解決入住居民「衣食住行」問題,根據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有關部門正在啟動引入優質資源向大型居住基地集聚的工程。市建交委會同教育、衛生等部門擬訂了名校、名醫院「落戶」大基地的計劃,並採取市、區聯手方式,將大型商場、品牌商店引入大基地,將進一步調整優化公共交通系統,加強地面公交與軌道交通的有機聯通,通過各方面的努力,提升大型居住基地的生活配套、服務的水平,滿足入住居民的生活需要。
⑸ 上海有沒有強行規定,公司一定要幫員工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請求相關文件(什麼時候開始執行的)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相關法律依據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
⑹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強制執行從哪一年開始
1991年,上海市借鑒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在全國率先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上海市專住房公積金若干規定屬》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凡本市城鎮戶籍的在職職工都必須繳納住房公積金;2008年7月1日起凡城鎮戶籍(本市城鎮戶籍和外省市城鎮戶籍)的在職職工都屬於強制繳納對象。
⑺ [1991年]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註:本篇法規已被《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發布日期:2001年10月29日 實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廢止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1991年7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細則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於城市舊區改建。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細則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上海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主管本市的房屋拆遷工作:
區、縣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房管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業務上受市房管局領導。
第七條 市或區、縣房管局對房屋拆遷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制訂本市房屋拆遷的規范性文件;
(三)審核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四)負責對房屋拆遷被委託人的資質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五)負責對房屋拆遷活動的監督檢查;
(六)裁決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爭議;
(七)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被拆遷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八)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八條 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對在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做好房屋拆遷的安置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九條 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後,應通知拆遷范圍內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被拆遷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改建、擴建等工程,並通知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管局。
第十條 區、縣房管局接到規劃管理部門的通知後,應在拆遷范圍內做好下列工作,並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一)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分戶、出租、調配等手續;
(二)通知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和分戶手續;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在暫停居民常住戶口遷入的拆遷范圍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可准予辦理常住戶口遷入手續:
(一)居住在拆遷范圍內,有常住戶口的婦女所生的嬰兒;
(二)按規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學校的畢業生和批准退學、休學以及取消畢業分配資格的學生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三)未安置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四)公派或因私出國(境)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五)遠洋海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六)經市人事勞動部門批准從市外調回本市或從郊縣調入市區的幹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需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
(七)幹部、職工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八)歸國華僑、港澳台同胞遷回拆遷范圍直系親屬處定居的;
(九)被撤銷失蹤、死亡宣告的人員,返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十)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少管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十一)在暫停辦理居民常住戶口遷入手續前,已辦理完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分戶、調配等手續,尚未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規定準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本細則第十條規定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為十二個月。需要延長暫停辦理有關手續期限的,拆遷人應在期滿之日的二十日前向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管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的,由區、縣房管局在期滿之日的十日前通知有關部門。延長時間一般不超過六個月;超過六個月的,必須經市房管局批准。
暫停期滿或者拆遷人逾期未申請辦理延長手續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十三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持下列文件和材料,向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管局提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房屋:
(一)建設項目的計劃批准文件;
(二)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區、縣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第十四條 拆遷房屋申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市房管局審核後,由區、縣房管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拆遷居民超過三百戶或臨時過渡安置超過一百戶的;
(二)拆遷居民自行臨時過渡超過十戶的;
(三)拆遷外國組織和外國人、外商投資企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
第十五條 區、縣房管局接到申請後,應驗證建設項目的計劃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審核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在收到申請之日的二十日內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或作出暫緩發證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託拆遷。拆遷人委託拆遷的,被委託人應當是取得市房管局頒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市和區、縣房管局不得接受房屋拆遷委託。
第十七條 區、縣房管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在拆遷區域范圍內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區、縣房管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依照本細則的規定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補償金額,應安置人口,安置用房的面積、地點、層次、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內容。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九條 拆遷私有房屋,拆遷人應事先書面通知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徵求是否保留房屋產權的意見。通知書應包括互換房屋的地點、價格。私房所有人應在接到書面通知的兩個月內,提交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的有關證件,提出是否保留房屋產權的書面意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答復的,作放棄保留房屋產權處理。
第二十條 私房所有人在境外(包括在港、澳、台)的,由代理人負責通知私房所有人徵求對私房產權是否保留的意見;無代理人的,由使用人負責通知私房所有人徵求對私房產權是否保留的意見。超過三個月未予答復,或無法通知私房所有人的,經區、縣房管局審核,拆遷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證據保全後,可先行拆遷騰地,對使用人給予臨時安置。被先行拆遷騰地的私房所有人是否保留房屋產權的答復期限可適當延長。
前款規定的被拆遷私房的補償費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有關被拆私房資料,由拆遷人移送區、縣房管局保存備查。
第二十一條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因特殊情況需擴大拆遷范圍,應按規定辦理規劃、土地批准手續後,向區、縣房管局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調整手續。
第二十二條 拆遷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計算,不超過一年。
拆遷工業企業,被拆遷人因遷建等情況需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經批准拆遷的區、縣房管局批准,報市房管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區、縣房管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區、縣房管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其中,市政建設拆遷非居住房屋,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房管局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在按本細則第二十三條作出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或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已簽訂協議,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拆遷人可向區、縣房管局申請限期拆遷,由區、縣房管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
被拆遷人逾期不拆遷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區、縣房管局和區、縣公安局等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區、縣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市或區、縣房管局應當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七條 市或區、縣房管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房屋檔案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依照本細則規定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計算。具體估價標准由市建委會同市物價局等部門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原則制定。
第二十九條 拆除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第三十條 拆遷公有非居住房屋的,凡新建安置房屋產權交給所有人的,不另行補償;新建安置房屋擴大建築面積和提高房屋結構質量所增加的費用,由被拆遷人負擔。
經協商新建安置房屋產權不交給所有人的,拆遷人應按估價標准作價補償給所有人。
第三十一條 拆遷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新建或調換安置的房屋產權交給所有人,新建或調換安置房屋擴大面積和提高結構質量所增加的費用不另行補償。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按規定重新辦理租賃手續。
第三十二條 拆除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或雖未規定期限但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也不計算建築物面積和土地面積。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補償。
被拆遷人接到規劃管理部門暫停建設通知後,繼續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改建、擴建等工程的部分和房屋裝飾,不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遷單位的非居住房屋,拆遷人應補償下列費用:
(一)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按估價標准結算的費用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二)因移地遷建而發生的徵用或調撥原面積土地所需費用;
(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費用;
(四)企業因拆遷而停產待工人員按實際停產時間結算的工資性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補償的其他費用。
補償費按被拆遷人移地遷建的工程進展分期支付,前期工程開始時支付百分之三十;工程開工時支付百分之七十。但對原基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已全部拆除的,補償費可一次付給。
第三十四條 按照規劃要求,調整產業結構或工業布局而關、停、並、轉的被拆遷人,其上級主管部門應在本系統內部做好調整安置工作。拆遷人應按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被拆遷人委託拆遷人代建的,補償費不再支付給被拆遷人。擴大建築面積、用地面積和提高房屋結構質量而增加的費用,由被拆遷人支付給拆遷人。
第三十六條 拆遷私有房屋作價補償的金額應補償給所有人。拆遷人應將被拆遷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移送原發證部門予以注銷,土地使用證移送土地管理部門注銷。
第三十七條 被拆遷私房所有人保留房屋產權的,拆遷人可參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用新建房屋或其他住房互換產權。私房所有人與拆遷人應按照互換房屋面積、質量的差異結算差額價款。互換的新房在人均建築面積二十四平方米以內、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按新房成本價的三分之一出售;人均建築面積二十四平方米以上、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二十四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新房的成本價出售。互換房屋的差額價款應一次付清。
私房所有人須付清互換房屋差額價款方能取得房屋所有權,並向區、縣房產登記機關和土地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八條 按照原面積互換房屋後,私房所有人居住仍有困難的,可按下列規定超面積購房,超過原面積的部分按成本價計算:
(一)原人均建築面積八平方米以下,可照顧到人均建築面積十至十二平方米;
(二)原人均建築面積八至十二平方米的,可照顧到人均建築面積十四到十六平方米。
第三十九條 被拆遷私房所有人不保留產權,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估價標准給予補償;私房所有人不保留產權,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按估價標准給予補償外,再給予補償標准百分之五十的獎勵。
屬兩人以上共有的被拆遷私房,仍按共有財產予以保留產權;不要求保留產權的按估價標准給予補償。
第四十條 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後或經區、縣房管局裁決後,被拆遷人拒絕受領補償費的,拆遷人可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
第四十一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區、縣房管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區、縣房管局批准後實施拆遷。區、縣房管局在拆遷前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二條 對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區、縣房管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前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對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方可給予補償。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四十三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細則規定給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可用周轉房過渡或自行臨時過渡,過渡期限應當在協議中明確。但非公益事業的建設項目拆遷房屋不得採取自行臨時過渡形式。
臨時過渡周轉房應具備正常的居住條件和基本生活設施。
被拆遷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的公民和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四十四條 拆遷居住房屋應安置人口,以拆遷公告公布之日拆遷范圍內常住戶口為計算標准,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計入:
(一)他處另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難的;
(二)因入托、入學等原因,戶口報在拆遷范圍內親屬處,而父母在本市有住房的。
第四十五條 拆遷范圍內有下列非常住戶口的居民應予計入安置人數,但不分戶安置:
(一)原有常住戶口,已應征入伍的現役軍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
(二)夫婦一方支援外地單位工作的;
(三)按規定戶口報在大、中專學校的學生和報在本市工作單位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測人員;
(四)未在當地結婚的農村插隊和市郊農場的知識青年;
(五)夫婦一方住在工作單位集體宿舍的;
(六)出國留學在簽證期內的(包括自費留學,但不包括在國外定居的);
(七)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學等原因,常住戶口不在父母或監護人處的;
(八)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婦,一方居住在拆遷范圍內,另一方居住在拆遷范圍外且居住有困難的;
(九)市人民政府規定應予計入安置人數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使用人中凡已領取本市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根據建設單位房屋規格,安置時可增加二至四平方米;但獨生子女已結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用公房安置的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原租住公房的,按《租用公房憑證》計戶;原私房所有人按《房屋所有權證》計戶;原租住私房的,按常住戶口計戶;一般不分戶安置。但三對以上夫婦同住一處生活不便,要求分戶的,在符合規定標准安置的居住面積內,可分戶安置。原已分列的常住戶口,可分戶遷入。
第四十八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於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統籌安排,被拆遷人應當服從。
拆遷人應向被拆遷人公布安置房屋地點。
第四十九條 按市建設委員會批準的地區規劃進行的舊區改建項目,凡原址建造非居住房屋的,被拆遷的居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遷移到市區的邊緣地區安置;凡原址建造商品居住房屋的,被拆遷的居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一般應遷移到市區邊緣地區安置;如所有人、使用人要求原地安置的,應按原址建造的商品居住房屋成本價與邊緣地區建造的商品居住房屋成本價之間的差價購買居住房屋。
第五十條 拆除公有居住房屋,安置房屋的結構、質量、設備條件等和被拆遷房屋類型相似的,按照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原建築面積予以分配。對從市中心建成區遷到市區邊緣地段的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分配的房屋面積可以酌情增加,但每人平均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超過二平方米。
第五十一條 拆遷棚戶、簡屋或舊式里弄的公有居住房屋,因新建房屋輔助面積增加,設備條件改善,其安置被拆遷房屋使用人的標准為:
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原有 分配給被拆遷房屋使用人的
居住面積(平方米/人) 居住面積(平方米/人)
在市中心建成 由市中心建成區
區內或在拆房 內遷出安排在市
原址和就近地 區邊緣地段安置
段安置的 的
小於四 維持原面積 四
大於四小於七 四至五 五至六
大於七小於十 五至六 六至七
大於十小於十三 六至七 七至八
大於十三小於十六 七至八 八至九
大於十六小於十九 八至九 九至十
大於十九小於廿二 九至十 十至十一
大於廿二小於廿五 十至十一 十一至十二
大於廿五小於三十 十一至十二 十二
原人均居住面積大於三十平方米的,分配新建住房的居住面積人均不得超過十二平方米。
被拆遷居住房屋使用人去郊縣城鎮或獨立工業區安置的,按人口分配的平均居住面積可按上述標准增加一至二平方米。
第五十二條 被拆遷私房所有人要求用公有房屋安置的,安置標准按本細則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一條執行。
第五十三條 被拆遷私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屬兩人的,拆遷人應按下列規定分別對所有人和使用人進行安置:
(一)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私房所有人不保留產權的,應按實際居住狀況和規定標准分別對所有人和使用人進行安置。
(二)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自住或空關部分產權的,按保留產權部分的面積互換房屋。對放棄產權的出租部分予以估價補償;並按規定安置房屋使用人。
(三)私房所有人保留自住和出租私房全部產權的,所有人與使用人應繼續保持原租賃關系,並應按照《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重新協商簽訂租賃合同。
(四)全部出租的私房所有人不保留產權的,按規定安置房屋使用人;對私房所有人僅作價補償,不再安置。
第五十四條 用新建房屋互換產權安置被拆遷私房使用人的,應相對集中,盡可能安置在一個單元。
第五十五條 拆遷個體工商戶作為固定營業點的自用私有房屋或租用的公有房屋,可以按照本規定用適宜於營業的沿街底層房屋安置;也可以由區、縣人民政府統一安排營業場所,按照本規定用其他居住房屋安置。
對以經營為生的六十周歲以上的個體工商戶,因拆遷不能繼續營業並繳銷營業執照的,拆遷人可按本市養老規定安置。
第五十六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臨時過渡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過渡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市房管局另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當遵守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騰退周轉房。
第五十八條 由於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過渡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標准為:逾期半年以內的增加25%;逾期半年到一年以內的增加50%;逾期一年到二年以內的增加75%;逾期二年以上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遷人應採取措施予以安置。
第五十九條 由於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一年以內的付給25%;逾期一年到二年以內的付給50%;逾期二年以上的付給75%;逾期三年以上的,拆遷人應採取措施予以安置。
第五章 市政建設拆遷
第六十條 市政建設項目系指已批准列入計劃的道路交通,上水、雨水、污水、煤氣、供熱、供電、通訊、公交的管網和輸變電站,電話局房,排水泵站,公共停車場、站,公交、環衛、消防設施,公共綠地及其相關的動遷用房等為社會各方面服務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按照先拆遷騰地、後處理糾紛的原則辦理。被拆遷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必須服從建設需要,按工程建設要求,保證按期搬遷、安置。
第六十一條 重大市政建設項目因工程需要,可憑市計劃委員會或市建委批準的文件在拆遷范圍內提前按本細則第十條規定暫停辦理有關手續。
⑻ 我家收到強制執行通知書了(強拆)上海市黃浦區!!!!
好象難以理解。根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回定:「(裁決後的強制執行)答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強制執行;或者由區、縣房地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其中「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強制執行」來理解,實施強制執行的機關應該是區、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暫且不說上述機關本身就是申請執行人的部門),強制執行的通知理應由上述機關發出,可該案的通知書卻蓋著人民政府的圖章,實難理解。
如果區房地局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經人民法院審查准予執行而向你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的話,即順理成章。
⑼ 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的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建設單位的工程質抄量法定責任主要體襲現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中,主要有依法發包和招標;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真實、准確、齊全的原始資料;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使用未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等等。對於建設單位違反法定行為的責任和處罰,該條例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九條進行了詳細規定。
⑽ 上海市住宅小區裝修垃圾清運行業收費價格信息 有強制性嗎
8月來17日,《上海住宅小區裝修垃源圾清運行業收費價格信息》公布,
明確了住宅小區裝修垃圾清運行業收費價格信息的定義,明確收費價格主要成本構成、計價方式、標准以及收費主體。
住宅小區裝修垃圾清運,根據首次和非首次裝飾裝修、基本面積等標准計價,此外,機關、企事業單位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處置費將根據清運、分揀等環節,按市場化、全成本要素,協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