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限價房的條件是什麼 限價房可以買賣嗎
不可以買賣。
根據《廊坊市限價商品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申請購買限價商品房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當地城鎮戶籍,已婚(離異滿1年)或者年滿26周歲的單身,並在本地工作、居住;
(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縣(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線1.5倍以下,家庭總資產低於45萬元;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自有住房(轉讓過住房及其他房屋超過1年的,視為無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宅建築面積低於20平方米且家庭總建築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未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對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
(五)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1)福建人才限價商品住房銷售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章 供應對象
第十四條 限價商品住房供應對象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的城鎮居民家庭、征地拆遷過程中涉及的農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家庭。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家庭的戶籍、收入、住房和資產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須具有本市戶口。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及家庭總資產凈值須符合規定的標准,並實行動態管理。城八區家庭申購條件由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市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遠郊區縣家庭申購條件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中,屬於下列三類家庭之一的,可優先購買:
1、解危排險、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環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項目和市重點工程等公益性項目所涉及的被拆遷或騰退家庭;
2、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老人、嚴重殘疾人、患有大病或做過大手術的人員、優撫對象的家庭;
3、已通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自願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
第十五條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六條 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現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的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勞動收入和儲蓄存款利息等財產性收入。
第十八條 家庭總資產凈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的凈值及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十九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限價商品住房,已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家庭的全部成員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資格審核
第二十條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和備案制度。
第二十一條 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家庭持如實填寫的《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家庭資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核定表》)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一式兩份):
1.戶口本和家庭成員身份證;
2.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
3.現住房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4.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況證明;
5.其他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示。
(三)復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復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四)備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上報的申請家庭情況予以備案。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經過備案的申請家庭建立市、區縣共享的住房需求檔案。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屬於公益性項目所涉及的被拆遷或騰退的家庭以及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但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根據情況另行制定相應的審核程序,出具審核意見後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2.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解讀
《辦法》是我國第一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辦法》的施行為購房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規范商品房市場提供了法律依據。
《辦法》對現有的房地產市場進行規范化的管理具有極為重要的積極意義。一是政府充分認識到規范市場的管理是開拓和保護市場的重要手段;二是政府開始從具體的實際操作指揮中脫離出來,擺正了自己的位置。從立法和裁判角度來規范市場,這是中國改革開放之後政府各部委主管機構從指揮市場向指導與管理市場的重大轉變;三是中國的立法從保護企事業利益為主向保護消費者利益為主的重大轉變,其規范市場的積極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辦法》對商品房銷售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規范,並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
比如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採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不得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的商品房;不準分割拆零銷售商品房。另外,房產商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否則將處以兩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下文據建設部有關負責人就新出台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闡釋整理而成:
1.規范「一房多售」行為
《辦法》的處罰條款規定: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規范「合同欺詐」行為
《辦法》要求:房地產買賣合同中應當對事關購房者權益的一些重要內容必須進行明確,並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訂立合同之前向購房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商品房採取預售的,還必須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3.規范交房責任
《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4.規范銷售程序
《辦法》重申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並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執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商品房現售方面,為避免出現現售商品房開發主體資格不合法、房屋質量不合格等問題,《辦法》第七條對此有著很詳細的規定。
5.已設定抵押權的商品房不能再出售
《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設有抵押權商品房的,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3. 本科可不可以申報廈門雙百人才計劃
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及團隊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
為貫徹《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暫行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閩委辦〔2010〕2號),認真落實各項政策待遇,營造有利於高層次人才來閩創業創新的良好環境,現就我省引進的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及團隊提供相應工作條件和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優惠政策
1、資金補助。省政府給予每個海外引進人才200萬元人民幣補助(其中中央在閩單位或廈門市引進的,省政府給予每人100萬元人民幣補助);給予省屬(含市、縣)單位引進的國內人才每人100萬元人民幣補助(其中廈門市引進的由其給予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於科技創新、創業啟動和改善工作生活條件等,視同省政府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廈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在閩單位負責落實。省財政年度預安排人才專項經費2億元,專項用於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補助。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將入選名單發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有關標准將補助資金核撥給省公務員局引進人才服務中心,由該中心將資金撥付各有關單位,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廈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在閩單位負責落實海外引進人才其餘補助資金的發放,免稅事宜由省公務員局引進人才服務中心向省地稅局(所得稅處)發函提供資金補助使用單位和引進人才名單,由省地稅局負責落實。
2、工作場所。落戶到園區創(領)辦科技型企業的,由園區提供不少於100平方米的工作場所,5年內免租金。
由各類園區及其主管部門、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3、創業投資。從事科技項目產業化,並由其控股或擁有不低於20%股權的企業,各級政府創業投資資金可按有關規定給予創業投資。
由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科技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科技廳按照福建省經貿委等三委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創業投資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經貿企業〔2009〕331號)的相關規定和部門工作職能,根據省委人才辦提供的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名單,審核所在企業科技產業化項目,符合規定條件的,列入《福建省省級創業投資資金投資目錄》;負責省級創業投資資金運營與管理的福建省投資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地方創業投資企業在《投資目錄》范圍內,主動與創業企業洽談創業投資業務,對項目進行評審;省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科技產業化項目企業,符合《福建省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及相關規定的,給予創業投資風險補償。
4、政府采購。符合《福建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閩科高〔2007〕21號)中認定條件的產品,在實行政府采購時予以優先待遇。
根據《福建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閩科高〔2007〕21號),由省科技廳、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負責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的落實。根據《福建省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暫行辦法》(閩財購〔2007〕40號),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積極引導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參與省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的自主創新產品評審及認定,對經認定的產品納入《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對省直各單位落實有關自主創新產品優先採購政策情況的監督。
5、稅收返還。引進人才認定後3年內,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當地財政全額獎勵返還。
由省財政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6、擔任職務、編制、崗位。可擔任高校、科研機構、國有企(事)業中高級管理職務(外籍人士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引進到事業單位的,不受單位編制、崗位限制。
由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工作委員會、省委編辦,省國資委、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負責落實。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到事業單位,由引進人才單位提交申請,並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引進的批文後,由各級編辦辦理入編手續。
7、職稱。可按其業績和能力,申報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聘任時不受評聘時限和崗位職數的限制。
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負責落實。按本人實際專業技術水平和福建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綠色通道的規定,評聘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不受評聘時限和崗位職數的限制。
8、科技項目申請。可申請省級科技項目,所獲得的資金用於在閩開展科學研究。
由省科技廳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閩科計〔2007〕86號)規定,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可向省科技廳申請省級科技項目(計劃單列市除外)。
9、科研經費使用、工作人員聘用。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在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職責范圍內,有權決定科研經費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有權決定團隊成員的聘任,所聘人員可採取協議工資制,不受本單位現有編制、工資總額和科研經費成本比例限制。
由省科技廳、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委編辦負責落實。
二、生活待遇
10、住房。引進人才申請公共租賃房或限價住房,各地各部門給予優先安排。未購買自用住房的,用人單位為其提供不少於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內免租金,或提供相應的租房補貼。
由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福建人才限價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人發〔2010〕84號),在榕工作的引進高層次人才申購福建人才限價商品住房的,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負責申請人條件的認定、評估等工作,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房改工作部門負責申請人住房情況核查工作,人才限價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福建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負責受理申請人申報、初審、上報核准、組織選房、銷售等工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督促各地將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保障范疇,並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安排,有條件的地方應在當地公共租賃住房中預先安排部分房源,用於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周轉住房;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對在建或擬建的省直單位保障性住房,優先考慮供應給申請的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省財政廳測算租金補貼標准,並將補貼撥至用人單位發放。
11、子女就學。引進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願,選擇當地公辦學校就讀,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為其辦理入學手續。
由省教育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1)引進人才子女入(轉)學的,須持引進人才的有效證明及其子女入(轉)學相關材料(戶口本、暫住證、有關學籍材料等),按屬地管理原則,到引進人才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如在設區市所在地,可向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2)入(轉)學手續一般應在學期開學前辦理,若引進人才子女確需在學期中途轉學的,受理機關也應及時為其協調辦理轉學手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按其本人意願安排引進人才子女就近到當地公辦幼兒園、中小學或中等職業學校就讀,不得收取我省規定收費項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3)已安排入學的引進人才隨遷子女小學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按當地「小升初」方案和中考中招有關規定執行,享受與當地學生同等待遇。
12、社會保險。引進人才的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其繳交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可為引進人才購買商業補充保險。
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用人單位負責落實。
13、醫療。在閩創業或工作期間,引進的海外人才享受二級醫療保健待遇,引進的國內人才享受省內相當條件人員同等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資金通過現行醫療保障制度解決,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由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1)由用人單位持引進人才的有效證明材料,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到相應的省直或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同類人員待遇辦理相關手續,其醫療經費來源按用人單位同類人員醫療經費開支渠道解決。
(2)由省直和中央在榕單位引進、符合享受我省二級醫療保健待遇的人才,由省保健辦發放保健證,享受省直單位同類人員相同的醫療保健待遇。
(3)由設區市引進、符合享受我省二級醫療保健待遇條件的人才,按照所在設區市現行政策進行管理,享受相應的醫療保健待遇。
(4)引進人才不符合二級醫療保健待遇條件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用人單位到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屬地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享受相應醫療待遇。
(5)省直和各設區市及其所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所屬有關機構應按照各自職能,優化服務,限時為引進人才辦理相關手續和落實相應醫療待遇。
14、配偶安置。引進人才的配偶願意在閩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或當地政府妥善安排;暫時無法安排的,用人單位可參照本單位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
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用人單位負責落實。
15、稅收政策。引進人才認定後5年內,境內工資收入中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等,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進境合理數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由省地稅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福建省公安廳、福州海關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於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有關入出境及居留便利問題的通知》(閩人發〔2010〕21號)等文件規定,當地海關憑海外高層次人才身份證明按照規定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16、薪酬待遇。引進人才的薪酬待遇,本著待遇從優的原則,參照引進人才回國前的收入水平,一並考慮為其支付住房(租房)補貼、子女教育補貼、配偶生活補貼等,由用人單位和引進人才協商確定。用人單位對引進人才可實施期權、股權和企業年金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由用人單位負責落實。
三、引進創新團隊優惠政策
17、獎勵資助。
(1)對承擔我省重大科技項目、重大工程、重點建設項目,能突破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難題,帶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創新團隊,省政府給予100萬元—30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2)對掌握自主知識產權且在我省進行產業化、有望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的創新團隊,省政府給予300萬元—500萬元人民幣的專項工作經費,當地政府給予一定配套經費。
由省委組織部,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經貿委、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省政府上述獎勵資助從省財政年度預安排人才專項經費2億元中列支,專項用於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補助。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將入選名單發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有關標准將補助資金核撥給省引進人才服務中心,由該中心將資金撥付各有關單位,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當地政府負責落實其餘補助資金的發放。
四、引進台灣專家支持政策
18、專項經費支持。設立閩台專家產學研合作資金,對閩台專家合作開展技術攻關、技術轉移、學術交流等活動,給予一定的專項經費支持。
由省委組織部、省台辦,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經貿委負責落實。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等九部門關於做好引進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有關工作的通知》(閩人發〔2010〕68號)有關規定,申請科研啟動經費、省青年科技人才創新項目、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訪問研究和工作經費資助以及辦理稅收返還、安家補貼費等等。
19、項目支持。台灣專家申請或與我省專家聯合申請省、市科技項目的,給予優先立項。
由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經貿委,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1)鼓勵台灣企業或與企業合作共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並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2)鼓勵台商和台資機構來閩創辦或合辦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對其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3)加強在閩的對台科技產業合作基地建設,加大福建省科技合作計劃閩台科技合作項目的支持力度。對符合國家和省支持的,如低碳技術、新能源技術、動力電池、互聯網、生物醫葯、現代農業等新興產業領域的項目優先支持;對申請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台灣籍在閩的科技人員給予優先支持。
20、聘請專家。聘請台灣專家擔任高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文化場館、台商投資區、保稅物流園區、台灣農民創業園等單位、園區的管理職務或專家顧問。
由省委組織部、省台辦、省教育工作委員會,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科技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等九部門關於做好引進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有關工作的通知》(閩人發〔2010〕68號)有關規定辦理。
五、居留和出入境
21、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安廳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福建省公安廳、福州海關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於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有關入出境及居留便利問題的通知》(閩人發〔2010〕21號)等文件規定,由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受理海外高層次人才永久居留手續、審批簽發居留許可和多次簽證。
(1)簡化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續。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需在閩申請居留許可的,由就職的工作單位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確認函件向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辦理《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公安機關在2個工作日內為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辦結簽證或居留許可:
①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簽證或居留許可,各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省公安廳通知為其簽發2—5年多次入境有效F簽證或居留許可,簽發次數不限。
②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首次申請居留許可,必須由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再次申請可由工作單位代辦。
③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在閩居留、出入境等,各設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主動給予方便,分別提供上門受理、上門送證,以及簽證和居留許可到期預告等服務。
(2)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在閩永久居留。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國務院所屬主管部、委、局或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薦函,向擬定居地的設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省、市兩級公安機關在30日內完成受理審核工作,上報公安部審批。
(3)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國籍。對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加入、恢復或退出中國國籍的,予以優先受理、審核上報。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的配偶和不滿18周歲的子女在閩申請簽證、居留許可或永久居留,與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六、提供窗口服務
22、省引進人才服務中心設立引進人才服務窗口,為引進人才統一提供一站式服務(詳見《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服務辦法》)。
4. 新城區限價定銷房人才家園首批房源優惠定向銷售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振興徐州老工業基地的戰略部署,強化徐州區域性中心城市地位,全面加快我市小康社會建設進程,逐步解決市區各單位各類優秀專業人才,特別是引進人才的住房保障問題,我市在新城區開發建設了部分限價定銷商品房。根據工作安排,首批房源將於近期面向社會公開定向銷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房源情況 新城區限價定銷商品房首批房源為「龍域中央———人才家園」,位於徐州市新城區,緊靠漢源大道及昆侖大道,距市行政中心約0.5公里。承建單位為中鐵集團地產公司,一期建築面積約為30萬m2,計2800餘套住房、13種戶型,按開發建設成本測定的優惠銷售價格為每平方米3100元(基價)。 二、申購對象 首批房源銷售,主要面向近年來我市引進的各類急需人才、稀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等,同時兼顧解決部分市區內各有關單位中符合條件優秀人才的住房問題(具體申購條件按《新城區限價定銷房(人才家園)首批房源優惠定向銷售實施辦法》中相關規定執行)。 三、申購程序 1、申請人領取、填寫申購表(10月23日———10月30日)。 2、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初審、公示並蓋章(10月31日———11月6日)。 3、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將職工申購表扎口報送銷售管理辦公室(11月7日———11月11日)。 4、銷售管理領導小組資格審查並公示(11月12日———11月18日)。 5、搖號選出首批購房者(11月19日———11月20日) 6、繳納定金,領取選購證(11月21日———11月22日)。 7、搖號確定選房次序(11月23日)。 8、憑選購證、選房次序號選房,簽訂購房協議,繳納房款(11月24日———11月30日)。 9、辦理上房手續。 四、辦公地點及電話 徐州市新城區限價定銷商品房(龍域中央—人才家園)銷售管理辦公室地址:徐州市新城區中鐵集團龍域中央售樓處(漢源大道與昆侖大道交叉口東北角,市行政中心東北方向)。申請人請於10月23日至10月30日(每天9:00-17:30)到銷售管理辦公室現場咨詢,領取申購表。 咨詢電話: 83392891 83391897
5.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6. 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解析
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解析: 第一條為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建立分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規範本市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37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限價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商品住房用地時,提出限制銷售價格、住房套型面積和銷售對象等要求,由建設單位通過公開競爭方式取得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和定向銷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行政區域內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並遵循以下原則:全市統籌、以區縣為主;自願申請,逐級審核;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動態監管。 第四條市政府負責建立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市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工商、監察、稅務、民政、交通等有關部門和相關金融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項目建設 第五條市建設、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限價商品住房需求,組織編制年度建設計劃,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及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 各區縣政府按照全市統籌、以區縣為主的原則,可自行安排建設用地組織建設;對建設用地不足的區縣,市政府可規劃專項建設用地,由其負責組織定向建設,並建立相應的財政轉移支付辦法。 第六條市建設、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項目,由建設單位與其簽訂《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協議》;各區縣政府負責組織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項目,由建設單位與各區縣政府指定部門簽訂《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協議》。 第七條限價商品住房項目應盡可能選擇在交通相對便利、市政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區域進行建設,方便居住和出行。 第八條限價商品住房建設應遵循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優化規劃設計方案,採用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九條限價商品住房套型建築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為主。其中,1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2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 第十條建設單位對限價商品住房工程質量負責,並依法承擔保修責任。
7. 福州市晉安區新店鎮象峰村人才限價商品住房現在的建設進度如何
行政抄區: 福建省->福州市本襲級
項目名稱: 福建人才限價商品住房
項目位置: 福州市晉安區新店鎮象峰村
面積(公傾): 5.5297 土地來源: 新增建設用地
土地用途: 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供地方式: 協議出讓
土地使用年限: 70 行業分類: 房地產業
土地級別: 六級 成交價格(萬元): 5300.4875
分期支付約定 支付期號 約定支付日期 約定支付金額(萬元) 備注
1 2010-12-26 9:50:23 5300.4875
土地使用權人:
約定容積率: 下限: 1.41 上限:
約定交地時間: 2010-11-25 09:50:23
約定開工時間: 2010-11-26 09:50:23 約定竣工時間: 2014-03-21 09:50:23
實際開工時間: 實際竣工時間:
批准單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 合同簽訂日期: 2010-11-26 09:50:23
8. 福建省人力資源買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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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及團隊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
為貫徹《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暫行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閩委辦〔2010〕2號),認真落實各項政策待遇,營造有利於高層次人才來閩創業創新的良好環境,現就我省引進的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及團隊提供相應工作條件和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優惠政策
1、資金補助。省政府給予每個海外引進人才200萬元人民幣補助(其中中央在閩單位或廈門市引進的,省政府給予每人100萬元人民幣補助);給予省屬(含市、縣)單位引進的國內人才每人100萬元人民幣補助(其中廈門市引進的由其給予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於科技創新、創業啟動和改善工作生活條件等,視同省政府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廈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在閩單位負責落實。省財政年度預安排人才專項經費2億元,專項用於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補助。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將入選名單發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有關標准將補助資金核撥給省公務員局引進人才服務中心,由該中心將資金撥付各有關單位,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廈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在閩單位負責落實海外引進人才其餘補助資金的發放,免稅事宜由省公務員局引進人才服務中心向省地稅局(所得稅處)發函提供資金補助使用單位和引進人才名單,由省地稅局負責落實。
2、工作場所。落戶到園區創(領)辦科技型企業的,由園區提供不少於100平方米的工作場所,5年內免租金。
由各類園區及其主管部門、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3、創業投資。從事科技項目產業化,並由其控股或擁有不低於20%股權的企業,各級政府創業投資資金可按有關規定給予創業投資。
由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科技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科技廳按照福建省經貿委等三委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創業投資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經貿企業〔2009〕331號)的相關規定和部門工作職能,根據省委人才辦提供的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名單,審核所在企業科技產業化項目,符合規定條件的,列入《福建省省級創業投資資金投資目錄》;負責省級創業投資資金運營與管理的福建省投資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地方創業投資企業在《投資目錄》范圍內,主動與創業企業洽談創業投資業務,對項目進行評審;省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科技產業化項目企業,符合《福建省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及相關規定的,給予創業投資風險補償。
4、政府采購。符合《福建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閩科高〔2007〕21號)中認定條件的產品,在實行政府采購時予以優先待遇。
根據《福建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閩科高〔2007〕21號),由省科技廳、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負責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的落實。根據《福建省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暫行辦法》(閩財購〔2007〕40號),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積極引導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參與省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的自主創新產品評審及認定,對經認定的產品納入《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對省直各單位落實有關自主創新產品優先採購政策情況的監督。
5、稅收返還。引進人才認定後3年內,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當地財政全額獎勵返還。
由省財政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6、擔任職務、編制、崗位。可擔任高校、科研機構、國有企(事)業中高級管理職務(外籍人士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引進到事業單位的,不受單位編制、崗位限制。
由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工作委員會、省委編辦,省國資委、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負責落實。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到事業單位,由引進人才單位提交申請,並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引進的批文後,由各級編辦辦理入編手續。
7、職稱。可按其業績和能力,申報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聘任時不受評聘時限和崗位職數的限制。
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負責落實。按本人實際專業技術水平和福建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綠色通道的規定,評聘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不受評聘時限和崗位職數的限制。
8、科技項目申請。可申請省級科技項目,所獲得的資金用於在閩開展科學研究。
由省科技廳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閩科計〔2007〕86號)規定,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可向省科技廳申請省級科技項目(計劃單列市除外)。
9、科研經費使用、工作人員聘用。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在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職責范圍內,有權決定科研經費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有權決定團隊成員的聘任,所聘人員可採取協議工資制,不受本單位現有編制、工資總額和科研經費成本比例限制。
由省科技廳、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委編辦負責落實。
二、生活待遇
10、住房。引進人才申請公共租賃房或限價住房,各地各部門給予優先安排。未購買自用住房的,用人單位為其提供不少於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內免租金,或提供相應的租房補貼。
由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福建人才限價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人發〔2010〕84號),在榕工作的引進高層次人才申購福建人才限價商品住房的,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負責申請人條件的認定、評估等工作,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房改工作部門負責申請人住房情況核查工作,人才限價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福建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負責受理申請人申報、初審、上報核准、組織選房、銷售等工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督促各地將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保障范疇,並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安排,有條件的地方應在當地公共租賃住房中預先安排部分房源,用於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周轉住房;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對在建或擬建的省直單位保障性住房,優先考慮供應給申請的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省財政廳測算租金補貼標准,並將補貼撥至用人單位發放。
11、子女就學。引進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願,選擇當地公辦學校就讀,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為其辦理入學手續。
由省教育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1)引進人才子女入(轉)學的,須持引進人才的有效證明及其子女入(轉)學相關材料(戶口本、暫住證、有關學籍材料等),按屬地管理原則,到引進人才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如在設區市所在地,可向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2)入(轉)學手續一般應在學期開學前辦理,若引進人才子女確需在學期中途轉學的,受理機關也應及時為其協調辦理轉學手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按其本人意願安排引進人才子女就近到當地公辦幼兒園、中小學或中等職業學校就讀,不得收取我省規定收費項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3)已安排入學的引進人才隨遷子女小學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按當地「小升初」方案和中考中招有關規定執行,享受與當地學生同等待遇。
12、社會保險。引進人才的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其繳交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可為引進人才購買商業補充保險。
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用人單位負責落實。
13、醫療。在閩創業或工作期間,引進的海外人才享受二級醫療保健待遇,引進的國內人才享受省內相當條件人員同等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資金通過現行醫療保障制度解決,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由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1)由用人單位持引進人才的有效證明材料,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到相應的省直或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同類人員待遇辦理相關手續,其醫療經費來源按用人單位同類人員醫療經費開支渠道解決。
(2)由省直和中央在榕單位引進、符合享受我省二級醫療保健待遇的人才,由省保健辦發放保健證,享受省直單位同類人員相同的醫療保健待遇。
(3)由設區市引進、符合享受我省二級醫療保健待遇條件的人才,按照所在設區市現行政策進行管理,享受相應的醫療保健待遇。
(4)引進人才不符合二級醫療保健待遇條件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用人單位到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屬地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享受相應醫療待遇。
(5)省直和各設區市及其所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所屬有關機構應按照各自職能,優化服務,限時為引進人才辦理相關手續和落實相應醫療待遇。
14、配偶安置。引進人才的配偶願意在閩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或當地政府妥善安排;暫時無法安排的,用人單位可參照本單位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
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用人單位負責落實。
15、稅收政策。引進人才認定後5年內,境內工資收入中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等,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進境合理數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由省地稅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福建省公安廳、福州海關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於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有關入出境及居留便利問題的通知》(閩人發〔2010〕21號)等文件規定,當地海關憑海外高層次人才身份證明按照規定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16、薪酬待遇。引進人才的薪酬待遇,本著待遇從優的原則,參照引進人才回國前的收入水平,一並考慮為其支付住房(租房)補貼、子女教育補貼、配偶生活補貼等,由用人單位和引進人才協商確定。用人單位對引進人才可實施期權、股權和企業年金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由用人單位負責落實。
三、引進創新團隊優惠政策
17、獎勵資助。
(1)對承擔我省重大科技項目、重大工程、重點建設項目,能突破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難題,帶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創新團隊,省政府給予100萬元—30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2)對掌握自主知識產權且在我省進行產業化、有望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的創新團隊,省政府給予300萬元—500萬元人民幣的專項工作經費,當地政府給予一定配套經費。
由省委組織部,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經貿委、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省政府上述獎勵資助從省財政年度預安排人才專項經費2億元中列支,專項用於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補助。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將入選名單發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有關標准將補助資金核撥給省引進人才服務中心,由該中心將資金撥付各有關單位,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當地政府負責落實其餘補助資金的發放。
四、引進台灣專家支持政策
18、專項經費支持。設立閩台專家產學研合作資金,對閩台專家合作開展技術攻關、技術轉移、學術交流等活動,給予一定的專項經費支持。
由省委組織部、省台辦,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經貿委負責落實。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等九部門關於做好引進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有關工作的通知》(閩人發〔2010〕68號)有關規定,申請科研啟動經費、省青年科技人才創新項目、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訪問研究和工作經費資助以及辦理稅收返還、安家補貼費等等。
19、項目支持。台灣專家申請或與我省專家聯合申請省、市科技項目的,給予優先立項。
由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經貿委,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1)鼓勵台灣企業或與企業合作共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並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2)鼓勵台商和台資機構來閩創辦或合辦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對其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3)加強在閩的對台科技產業合作基地建設,加大福建省科技合作計劃閩台科技合作項目的支持力度。對符合國家和省支持的,如低碳技術、新能源技術、動力電池、互聯網、生物醫葯、現代農業等新興產業領域的項目優先支持;對申請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台灣籍在閩的科技人員給予優先支持。
20、聘請專家。聘請台灣專家擔任高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文化場館、台商投資區、保稅物流園區、台灣農民創業園等單位、園區的管理職務或專家顧問。
由省委組織部、省台辦、省教育工作委員會,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科技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等九部門關於做好引進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有關工作的通知》(閩人發〔2010〕68號)有關規定辦理。
五、居留和出入境
21、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安廳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福建省公安廳、福州海關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於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有關入出境及居留便利問題的通知》(閩人發〔2010〕21號)等文件規定,由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受理海外高層次人才永久居留手續、審批簽發居留許可和多次簽證。
(1)簡化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續。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需在閩申請居留許可的,由就職的工作單位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確認函件向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辦理《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公安機關在2個工作日內為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辦結簽證或居留許可:
①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簽證或居留許可,各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省公安廳通知為其簽發2—5年多次入境有效F簽證或居留許可,簽發次數不限。
②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首次申請居留許可,必須由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再次申請可由工作單位代辦。
③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在閩居留、出入境等,各設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主動給予方便,分別提供上門受理、上門送證,以及簽證和居留許可到期預告等服務。
(2)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在閩永久居留。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國務院所屬主管部、委、局或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薦函,向擬定居地的設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省、市兩級公安機關在30日內完成受理審核工作,上報公安部審批。
(3)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國籍。對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加入、恢復或退出中國國籍的,予以優先受理、審核上報。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的配偶和不滿18周歲的子女在閩申請簽證、居留許可或永久居留,與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六、提供窗口服務
22、省引進人才服務中心設立引進人才服務窗口,為引進人才統一提供一站式服務(詳見《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服務辦法》)。
9. 限價商品房可以買賣嗎
按2017年11月實施的抄《關於印發關於規襲范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有關意見的通知》規定,對於《通知》下發後核發銷售許可證的限價商品住房項目,購房人在購買5年後上市轉讓的。
家庭人口:
(一)申請人家庭成員按申請人、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確定;
(二)申請人配偶或子女為本市以外戶籍或農業戶籍的,也可作為其家庭成員共同申請限價商品住房;
(三)在計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時,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實際人口數的1.5倍計算。
(9)福建人才限價商品住房銷售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辦法規定,限價商品住房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之日起,8年內不得上市轉讓。限價房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5年內不得再申請限價商品住房及其他各類保障性住房。
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人未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內入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或按合同約定收回住房、收取違約金,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