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廉租房房產屬於個人還是國家
\r\n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由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難戶擴大到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向新就業職工出租,符合條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均可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r\n公租房是解決新就業職工等夾心層群體住房困難的一個產品、限定建設標准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
❷ 現在國家廉租房有什麼政策,和經濟適用房的政策有多大
1.首先,你要了解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區別:
一是申請對象不同。廉租房的申請對象僅限於本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而公租房
的申請對象不受區域和戶籍限制。
二是收入限制標准不同。主城區申請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標准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
450元;申請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標准為: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家庭月收入
不高於3000元。
三是交納的租金不同。廉租房月租金標准約為0.8-1.2元/平方米。公租房的租金標
准按照貸款利息、維護費等因素確定,不超過同類地段、同等品質房屋租金的60%,
並動態調整。
經適房是這樣的:
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人家庭住房問題而修建的普通住房,這類住宅因減免了工程報建中的部分費用,其成本略低於普通商品房,故又稱為經濟適用房。現在購買經濟適用房,需年收入小於等於6萬的家庭,當地戶口才可購買。
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條件困難者家庭提供的住房。為促進廉租房的更快發展,相關部門頒布了國家廉租房政策。國家廉租房政策對廉租房申請范圍、保障方式等都做出了詳細規定。
國家廉租房政策:覆蓋范圍擴大至「低收入家庭」
2007年11月,建設部、發改委等九部門聯合發布了《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於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首次將廉租房的覆蓋范圍由住房困難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擴大到了范圍更廣的「低收入家庭」。即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國家廉租房政策:廉租房保障仍以補貼為主
《辦法》規定,廉租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實施廉租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貨幣補貼是指政府部門向申請廉租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政府部門向申請廉租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
國家廉租房政策:新建廉租房單套不超過50平方米
《辦法》明確,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騰退的公有住房、社會捐贈的住房等。新建廉租住房,應當採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此外,新建廉租房單套建築面積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建設布局也要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國家廉租房政策:住房保障標准每年公布
《辦法》規定,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內的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准、住房困難標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等,將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各地實際情況確定,並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以上是對國家廉租房政策的簡要分析,從上述可以看出,國家廉租房政策涵蓋內容較廣。市民如需了解更多關於國家廉租房政策的信息,可登錄當地政府網進行查看
❸ 國家廉租房管理辦法有哪些內容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於2007年9月26日建設部第1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保障方式
第五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
第七條.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確定。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准;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准。
第八條.採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准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內的租金。
房屋來源
第九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採取多種渠道籌措。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 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准。
第十四條新建廉租住房,應當採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後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建設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於廉租住房的資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申請核准
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條.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並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准、住房困難標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三條.對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住房保障面積標准范圍內的租金予以適當減免。
❹ 管理廉租房的上級部門是什麼部門
各個地區不一來樣,有的源由房管局管理,有些地方由住建局管理,有的地方會專門成立一個機構來管理。
北京市廉租房的主管部門是各個街道(鄉鎮)政府辦事處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上海市廉租房的主管部門是各個區縣的房地局廉租住房辦公室。
天津市廉租房的主管部門和北京一樣,由各街道辦事處負責。
你要申請廉租房,最好直接去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一級政府的房管部門咨詢。
❺ 申請廉租房要先到哪裡去申請哪個部門
一.廉租房申請流程:
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並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辦事程序:
1、受理 2、復審 3、公示 4、發放資金
承諾時限: 30個工作日
收費標准: 不收費
拓展資料:
一、公租房與廉租房有什麼區別?廉租房可以轉租嗎?
【回答】:公租房與廉租房主要區別就是定義不同、申請條件不同、繳納租金不同等等。廉租房是不可以轉租的,廉租房住戶若擅自將租住的廉租房轉租,嚴重違反了廉租住房管理規定,會受到嚴肅處理。
二、公租房可以買嗎?其與廉租房有什麼區別?
【回答】:有些城市公租房住滿5年可以買,有些城市不可以。
其與廉租房主要區別如下:1、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2、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三、公租房、廉租房都可以住一輩子嗎?
【回答】:公租房、廉租房只要符合條件均可居住,但一般都是按照期限簽訂合同的。
參考資料: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六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
❻ 國家廉租房有什麼政策
一、申請廉租房條件
1、戶口條件。廉租房申請人戶籍登記地在本區,取得本市戶籍滿5年的方可申請。就是說外地的朋友必須取得北京戶籍並滿5年才能申請廉租房。
2、居住面積。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3平方米以下(含)。
3、收入家庭。廉租房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收入家庭;
4、無房。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5、年齡限制。申請人員,必需年滿18周歲。
二、廉租房國家政策
1、廉租住房國家政策一。2004年3月1日國家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稅務總局等五部(局)聯合頒布了《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該辦法對城鎮廉租住房的申請條件、保障方式、租金標准、資金來源、申請、受理、配租程序、退出機制等都作了詳細規定。
2、廉租住房國家政策二。廉租是國家提供的一種保障性住房,為居住困難的群眾解決了居住問題。廉租房主要是以租、補的方式向居住困難的群眾提供的一種保障。
3、廉租住房國家政策三。廉租房政策是一種針對既無力購買商品房又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城鎮低收入家庭而設計的一種社會保障性的住房政策。
4、租房政策四基本原則。廉租房政策以市區低收入家庭無房戶為補助對象,按照「適當增量、嚴格審核、先租後補、陽光操作」的原則,認真抓好廉租住房新增貨幣補貼戶審核及已有補貼戶復核工作的各個環節,真正把實事辦實、好事辦好。
❼ 廉租房屬於哪個部門管理
廉租房屬於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專廉租住房的具體實施方屬案並負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根據《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城鎮廉租住房的方針、政策並指導全國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廉租住房的實施辦法並指導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廉租住房的具體實施方案並負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7)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屬於部門規章么擴展閱讀:
《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第八條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其程序為:
(一)申請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核,並在適當的范圍內公告,無異議的,予以登記;
(三)已登記者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等條件,經綜合平衡後輪候配租。
❽ 廉租房是國家哪個部門管理
主管部門是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120號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建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根據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
第四條 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應當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准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分工,負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和保障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有關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廉租住房租金標准由維修費、管理費二項因素構成。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准,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第八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九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限制集中興建廉租住房。
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條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對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由戶主按照規定程序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在15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予以公示。
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經登記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對於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由產權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租金減免;對於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輪候順序,對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並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布。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第十五條 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可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承租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後,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標准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並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出租人,用於沖減房屋租金。
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租金。
第十六條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並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定期進行核查。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准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2日發布的《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0號)同時廢止。
❾ 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珠海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珠海市委副書記、市長鍾世堅主持召開七屆4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會議原則通過了《珠海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草案)》。鍾世堅強調,要高度重視住房保障工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通力合作,保證《珠海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貫徹落實。 珠海市於2005年就在全省率先實行了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廉租住房制度,三年來珠海市享受住房補貼的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分別有416戶、645戶和605戶,為住房困難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累計發放了399萬元的住房補貼。幾年來,市公產房管理中心共安排了650套公房用於安置低收入住房困難戶,前不久,市政府又將55套廉租房交付最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居住。七屆4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再次對廉租住房有關問題進行了研究,決定由市建設局牽頭起草制訂廉租房管理辦法。《珠海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草案)》以國家有關法規為依據,參照國內先進城市的做法,並結合了珠海市的實際,提出了珠海市廉租住房保障標准和范圍,完善了退出機制,力求以動態的管理方式,做到應保盡保。 在昨天的會議上,鍾世堅指出,要高度重視住房保障工作,提高解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困難重要性的認識。這是重要的民生問題,是關繫到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問題。要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從政策方面對今後進一步做好珠海市的住房保障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從而使2008年底珠海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的目標得以實現。 鍾世堅要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珠海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貫徹落實。他特別強調,《珠海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草案)》還要在六個方面進一步明確:明確准入條件,要做到操作性強;明確面積及房租標准;明確申報路徑;明確收取租金的方法;明確核准程序;明確分配方式。一定要切實解決好珠海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困難,讓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滿意,讓廣大人民群眾滿意。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何寧卡,副市長陳洪輝、鄧群芳、金展揚出席了會議。
❿ 廉租房的政策制度
在中共十七大報告的第八部分,胡錦濤提出:「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同時還提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這是黨代會報告中第一次專門提及住房保障制度,更是第一次談到保障方式和保障對象。這意味著:
首先,它表明執政黨更加關注「安居」等民生問題。住房價格不斷攀升,民眾的壓力越來越大。黨代會報告在重點強調教育、醫療問題的同時,也將住房保障寫入其中,體現了對民生的關注和對民意的尊重。
這一表述也表明:中國的住房保障制度已經有了重大調整。
自「安居工程」開始,中國的住房保障工作已經進行了十多年。十多年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心一直是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是其前身)。直到現在,各地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中,也仍然把經濟適用房排在最前面。無論是支持力度還是建設規模,經濟適用房都遠遠高於廉租房、雙限房等其他政策保障性住房。然而,在十七大報告中,卻只見廉租房,而不提經濟適用房。同時,保障對象也從原來的「中低收入家庭」轉變為「低收入家庭」。
這一政策調整在《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中初見端倪。在這個《意見》中,廉租房已經成為住房保障方式的首選,經濟適用房則退居第二位,住房保障的對象也開始收縮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這一政策的轉向在十七大報告中得到了最權威的確認,從而確定了廉租房在住房保障中的重要地位。
保障方式和保障對象是保障制度的兩大核心內容。這兩個方面的調整,意味著我國的住 房保障制度一次理性、務實的調整。
經濟適用房從誕生之時起,就一直飽受非議。剛開始,質疑的還只是理論層面,比如經濟適用房這種半計劃半市場的半商品房,會干擾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補供方」的保障方式也不太公平。而在實踐中,人們發現經濟適用房的問題更多,其中最要命的是申購資格的認定非常困難。政府無力審查眾多的申購者,很多地方的政府就把資格審查工作甩手委託給開發商,導致審查程序形同虛設,於是出現了開著私車住經濟適用房的現象。後來,人們又發現,經濟適用房雖然比商品房便宜很多,但真正的低收入家庭仍然買不起,即使他們得到了購買的機會。此外,經濟適用房如何轉讓也是個棘手的問題。
理論上有資格申購經濟適用房的人群非常龐大,而事實上能買到的只佔其中很小的一部分。這對大多數有意申購經濟適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來說,保障效果其實是「口惠而實不至」,而政府實際上也確實無力保障那麼多人的住房。爭議逐漸延伸到兩個問題上:一是住房保障的標準是不是太高?是應該保障「有房產」還是保障「有房妝?二是住房保障的范圍是不是太大?住房保障應該優先保障誰?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認為:住房保障制度的首選應該是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應該逐步淡出住房保障體系;而且中等收入家庭也不應該納入保障的范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該成為優先保障的對象。
這些意見最終得到了最高決策層的採納。很顯然,「住有所居」的保障標准就是「有房住,而廉租房也正是這個標準的具體體現。同時,保障對象也最終收縮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這樣調整的好處顯而易見:一、「補需方」的方式更加公平;二、「好鋼用在刀刃上」,政府可以把有限的資源和財力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三、資格審查難度大減。由於符合條件的申購人數大幅減少,審查認定的工作量隨之劇減。並且,不具備產權性質的廉租房,也避免了很多「投機」。
在建設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要求下,各地已經加大了廉租房的建設和推行力度。在國務院出台的《意見》中,對廉租房的建設作出了很多硬性的要求,尤其是在保障廉租房建設資金方面,規定得非常具體。但成效還不顯著。很多地方的政府對廉租房的建設和廉租房制度的推行並不積極,這顯然不符合國務院的要求,也不符合十七大報告的精神。這種狀況應該早日改變。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一)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周歲。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二)離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築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范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並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四)領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金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中已按《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四十五條規定政策獲得補償安置的;
(五)掛靠戶口所掛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七)興建、購買商業用房或高標准裝修現有住房的;
(八)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 **社區:
本人**年生,系***鎮**村居民,***年至**年在***工廠做工,2000年以後無固定職業。丈夫***系,***年生,系**鎮***村人,無固定職業,家務農,200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毀於洪水、泥石流,現借住於村鄰家。女兒***,現年8歲,就讀於**縣**小學三年級。
本人長期以來身患***病,四處求職無門,無固定收入,***手術後失敗,需長期服葯治療,雙方有4位老人需贍養,一家人全部費用靠丈夫務農和打工維持。2003年8月和2004年12月,本人和女兒分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1999年結婚至今一直居無定所,為了生活,在縣城四處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由於本人家庭生活的實際困難和無住房的實際情況,現申請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給予批准為盼!
申請人:**
201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