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移交給政府部門,經濟適用房如何進行稅務處
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免交契稅;如果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綜合地價4%的稅率繳納契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普通標准住宅各省規定不一樣。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一條規定,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列入省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開發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一條規定,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八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屬於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於3%。
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房地產開發商要按規定向稅務局報送經濟適用房資料。雖然各地實際情況可能有所不同,但主要包括項目計劃批准證書、立項報告、經濟適用房批准文件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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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償移交給政府的保障性住房能否視同銷售
根據滬府辦發〔2012〕61號第三條第(八)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建設項目的商品住宅預售或者出售之前,按照建設項目協議書的約定,將配建房源移交給區(縣)住房保障機構。配建房源的新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在區(縣)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機構或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機構名下。
無論是視同銷售還是實際銷售,前提是銷售人對所銷售的物品擁有所有權。而文件中明確初始產權直接登記在區(縣)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機構或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機構名下,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可銷售開發產品的初始產權登記存在明顯差異。因此不能將這一移交行為視同銷售處理。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滬府辦發〔2012〕61號第三條第(八)配建房源與商品住宅一並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范圍應為同一宗地,不作分割,按照所在商品住宅開發項目宗地總面積記載,並注記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建築面積等內容。
配建房源無償移交過程中,「建設用地使用權范圍應為同一宗地,不作分割」,沒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也沒有取得收入,應當不屬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2、無償移交給政府的保障性住房成本能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1.建成後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於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3.建成後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並准予扣除成本、費用。
配建房源的成本與第2條處理原則基本一致:符合無償移交給政府、用於社會公共事業(促進實現住有所居的社會目標)。
如前所述,如將配建房源成本作為取得土地開發經營權的對價,也應將該配建成本視同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稅前一並扣除。
2. 保障性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保障性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簡介
一、保障性住房的概念及范圍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准、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
二、廉租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一)營業稅、房產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對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土地增值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四)印花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五)契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免徵契稅;
(六)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七)企業所得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於2008年1月1日前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2008年1月1日後捐贈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經濟適用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開發商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增值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三)印花稅方面。對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開發商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契稅方面。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徵契稅;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
四、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以下相關政策自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三年,政策到期後將根據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情況對有關內容加以完善。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印花稅方面。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三)契稅方面。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契稅。
(四)土地增值稅方面。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五)企業所得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營業稅、房產稅方面。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五、享受保障性住房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稅收優惠政策中提及的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貨幣補貼標准等須符合國發[2007]24號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的規定;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辦或確定的單位。
(二)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按照建保[2010]87號文件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3. 保障性住房能否免繳土地使用稅
不知你說的保障住房屬於什麼范圍,如果屬於以下范圍就可以
《財稅〔2008〕24號》
「(二版)對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4. 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率是多少
以安徽為例: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去庫存促進房地產市場穩定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2016〕56號)精神,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我省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統一調整為0。
文件依據:《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9號)
5. 納稅調整表中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指什麼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等。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五條: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如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
企業為雇員按本市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
二、納稅調整項目明細,一般在34行 反應 帳載金額和稅收金額帳載金額就是帳面上記入相關費用的全年累計金額稅收金額就是按稅法規定下可以所得稅前扣除的金額。
(5)保障性住房涉稅處理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的比例稅率。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
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准予扣除項目金額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即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6. 保障性住房是否徵收土地增值稅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經營單位回購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規定向特定對象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含比照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質的各類住房。
目前各項稅收文件中均沒有保障性住房可以不征或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北京市對保障性住房的土增稅政策中,有如下兩點與對商品房的要求不同:1、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增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政策規定銷售各類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而銷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預計增值率實行2%至5%的幅度預征率。2、純保障性住房在土增稅清算時可不提供稅務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增稅清算鑒證報告》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沒有配建商品房及商業配套設施的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及比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在清算時可不提供稅務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
7. 政府賣保障性住房需要交什麼稅
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促進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建設和住房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稅收政策
(一)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
(二)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四)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五)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徵契稅。
(六)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
(七)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八)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於2008年1月1日前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2008年1月1日後捐贈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貨幣補貼標准等須符合國發[2007]24號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的規定;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辦或確定的單位。
二、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
(三)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徵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上述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新的優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稅款在以後應繳稅款中抵減。與住房租賃相關的新的優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其他政策仍按現行規定繼續執行。
各地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加強管理,對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8. 公租房稅收優惠政策出台
財政部網站9日消息,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顯示,對公租房免徵房產稅;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等。專家認為,政策有助於後續相關市場化機構參與公租房運營。預計更多保障政策將出台,尤其是公積金制度、居住證制度等都會圍繞公租房進行創新。
對於房產稅優惠,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表示,這保障了公租房的相關經濟收益。尤其是公租房本身盈利點不多,若是稅費壓力大,往往會挫傷公租房經營的積極性。這樣的減稅政策可以增加公租房的盈利機會。
《公告》明確,公租房項目和其他配套建設公租房項目,都可以相應享受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契稅。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在嚴躍進看來,這些政策有助於降低相關房源籌集和用地成本,也有助於實現相關住房租賃群體降低租賃成本,更積極去申請公租房服務。
「對於公租房的稅費優惠和減免政策,實際上2016年-2018年已有過類似政策,體現了公租房發展中的較好導向。當前政策延續以前的政策思路,同時也和當前公租房發展密切結合。」嚴躍進介紹,多方位減稅體系的建立將促進公租房供給、交易、經營、需求等領域的減稅效應體現出來,進而降低成本,促進公租房發展。通過減稅和免稅,有助於後續相關市場化機構參與公租房運營,比如一些物業經營企業和中介企業。
嚴躍進稱,公租房在2019年的重視程度明顯提升,後續預計會形成更多的保障政策,尤其是公積金制度、居住證制度等,都會圍繞公租房進行創新。
9. 我買的(銷售型)保障性住房用繳稅么
保障性住房是由廉租住房、公租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構成。
購買保障性商品房滿五年,購房人上市轉讓保障性商品房的,應當按原購房價格與屆時相應地段保障性商品房上市交易指導價格的差價的6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市住宅辦可以優先回購。
具備上述條件且政府不再回購的,照章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