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蕭山農村要符合怎樣的條件才能申請宅基地
人均不到30平米的,滿十八周歲要結婚的,外來人員落戶本村的,以上符合要求才行現在我們這里都不批了
❷ 浙江杭州蕭山農村新房建設後,舊房應當如何處理
⑴ 堅持農民自願、維護農民利益的原則。以解決農民的基本住房需要為目標,把農村危舊房改造作為破解農民建房難的第一抓手。尊重農民意願,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鼓勵農民原拆原建,鼓勵使用空閑地建房,鼓勵異地跨區域建房,鼓勵農民公寓式建房,鼓勵有償級差排基建房。妥善處理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關系,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⑵ 堅持規劃先行、合理有序建設的原則。農村危舊房改造要符合村鎮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實用性、穩定性和經濟性。要嚴格實行分類推進,房屋危險程度級別高和家庭住房困難特別大的農戶優先考慮。因地制宜地採取原拆原建、異地轉移和修繕加固等多種方式,全面加快農村危房戶、地質災害隱患點農戶等安居型建房和住房困難戶、舊房戶等改善型建房。要嚴格按照《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強化對農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堅決制止新「兩違」的發生。
⑶ 堅持嚴格管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要嚴格落實「一戶一宅」制度,新建住房戶必須先拆除舊房,並及時注銷舊房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引導農民轉變觀念,鼓勵農民建公寓式住宅,實現節約集約用地,降低農民建房成本。危舊房改造要嚴格控制佔用農用地和耕地.大力開展宅基地復墾,確保危舊房改造建設用地佔補平衡,並有盈餘,為新農村建設籌集資金和建設用地指標。
⑷ 堅持科學發展、改造與保護有機結合的原則。危舊房改造要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建設生態文明的要求,著眼於廣大群眾的長遠利益,切實加強環境綜合整治,加大綠化美化力度,優化生產、生活環境,著力建設生態家園。要注重保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保護和發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傳統文化,保護地方旅遊資源,努力實現改造與保護的「雙贏」。
二、政策措施
1、加大危舊房改造資金補助力度。對經批准列入本年度危舊房改造計劃的危房戶和農村低保標准120%以下困難戶給予資金補助。補助資金由縣農村危舊房改造領導小組審批,縣財政按新建戶每戶平均補助資金6000元和改建、擴建、修繕戶每戶平均補助資金2000元的標准撥付給各鄉鎮。各鄉鎮根據改造戶的實際經濟狀況予以補助,實行統一支配,專款專用,落實到戶。危舊房改造戶自籌改造資金應不少於政府補助資金。已享受農民下山轉移政策、工程拆遷等政策性搬遷農戶不再享受補助。
2、鼓勵農民異地購(建)房。積極引導農民到城鎮購買商品房或到集鎮、中心村購(建)房,逐步向縣城、集鎮、中心村集聚。經批准列入本年度危舊房改造計劃的改造戶,到城鎮購買商品房或到集鎮、中心村購(建)房的,在拆除舊房後,符合下山轉移政策的農戶享受下山轉移優惠政策,不能享受下山轉移政策的可享受危舊房改造政策,並給予政策傾斜。
3、加快保留村莊建設規劃編制。在規劃編制中,要認真執行縣域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廣泛聽取村民意見,堅持科學、民主編制規劃。要緊緊抓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機遇,對不切合實際的村莊規劃按規定程序進行適當調整。建設部門要認真研究、設計、推廣若干個新型農民住宅設計方案,免費提供給農村危舊房改造新建房戶。
4、鼓勵村兩委、農民積極參與舊村改造。列入舊村改造計劃的村,享受舊村改造政策,具體補助辦法另行規定。
5、加大項目資金整合力度。積極整合「千村示範、萬村整治」、「萬名農民飲用水」、「萬名農民下山轉移」、「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移民危房改造」等各項資源,加強惠民工程與危舊房改造項目的對接,各專項經費向農村危舊房改造項目傾斜。
6、全面提高服務管理水平。國土、建設部門要簡化農村危舊房改造、危舊房拆建和農民建房審批程序,實行「代理制」、「聯合一站式」審批。農村危舊房改造涉及村內零星園地、宅基地使用的要及時做好規劃調整,盡快予以報批。對符合發證條件的農村住房,經農戶自願申請,國土、建設部門應簡化手續,及時辦理。依法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的收費監督,嚴格規范管理。供電、供水、通信、廣播電視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危舊房改造工作,按照規劃和改造要求及時做好管線的移接。交通、水利、林業、公安、殘聯、移辦等部門要提出具體意見、措施和辦法,對危舊房改造所涉及的基礎設施等項目給予重點支持。危舊房改造項目建設中涉及縣級政府管轄范圍內的規費,一律給予減免或返還。涉及行政規費以外的費用只收取工本費。所有收費標准一律報縣農村危舊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後方可執行。
7、加強金融扶持。金融部門要積極支持農村危舊房改造,對農村危舊房改造中的小額信貸要適當放寬條件,予以政策傾斜和利率優惠。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創業小額貸款、林權抵押貸款、信用擔保貸款等多種信貸業務,為農村危舊房改造、農民異地轉移、自主創業提供支持。同時,積極鼓勵企業和其它社會力量參與農村危舊房改造工作。
三、組織領導
農村危舊房改造是一項難度大、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系統性工程,必須精心組織,統一協調,狠抓落實,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1、建立機構。縣委、縣政府成立以縣委副書記任組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為副組長,農辦、發改、財政、建設、國土、公安等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農村危舊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人員由農辦、國土、建設等部門抽調組成,負責各項日常工作。各鄉鎮和有關村也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危舊房改造工程的實施。同時,建立縣領導聯系改造村制度。各單位要把推進農村危舊房改造作為創業創新的重要舉措,作為改善民生、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載體,在工作安排、財力分配、幹部配備等方面予以重點傾斜。要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所和村鎮規劃建設服務站的建設,充實工作力量,加強對農村危舊房改造工作的全程指導和服務。
2、明確職責。各鄉鎮黨委、政府負責本鄉鎮的農村危舊房改造工作。縣農辦負責農村危舊房改造的牽頭抓總,協調村莊整治與危舊房改造的配合和各項資料的匯總;縣發改局負責項目審批服務,整合行政許可職能,規范行政許可行為;縣國土局負責舊村改造的業務指導、用地指標的落實和牽頭考核;縣建設局負責危舊房改造的業務指導、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及牽頭考核;縣財政局負責危舊房改造相關經費的落實;縣公安局負責突發性事件的處理和戶籍管理工作;縣扶貧辦負責協調農民異地轉移與危舊房改造的銜接工作;縣林業局負責涉及林地佔用的審核報批;縣統計局負責農村危舊房改造的投資統計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做好農村危舊房改造工作的服務、指導、監督與管理工作。
3、完善機制。縣農村危舊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協調解決農村危舊房改造中的有關問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根據本部門職責制定農村危舊房改造的具體措施和配套政策。農村危舊房改造項目所在鄉鎮負責組織落實、監督管理等工作。
4、嚴格督查。縣委、縣政府將農村危舊房改造工作列入鄉鎮部門目標責任制考核(考核辦法另行制定)。縣委、縣政府督查室要建立農村危舊房改造工作督查制度和定期通報制度,督促有關單位嚴格按照規劃和實施方案有序進行。縣委、縣政府將對農村危舊房改造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在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將嚴格追究責任。
❸ 想在杭州蕭山農村造房子,要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造
杭州蕭山農村造房子,要在村裡申請,然後要去土地管理中心審批。
❹ 農村住宅建設有哪些規定
的問題之一。我們想知道村民建住宅是否需要先獲得政府批准,
無任何批准手續建住宅是否違法?村委會是否有權通過簽訂合同
的形式予以補救,使未經批准建住宅合法化?農村個別幹部多處
建房並倒賣住宅是否法律允許?[法律分析]上述問題涉及到了兩個方面:1.農村村民建住宅的批准程
序問題以及違反該程序建住宅是否違法;2.農村村民是否可以
享有多處宅基地並可以倒賣住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
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
他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
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
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
申清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據以上規定,農村村民實行一戶
一宅制,即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住宅建設必
須按先規劃後建設的步驟進行,並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
閑置地、荒地和坡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不允許佔用基本農田
保護區的土地;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是農村村民建住宅的法定前提
條件,即農村村民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
用地申請,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鄉(鎮)人民政府
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門確定宅基地使用
權,丈量用地面積,經批准後方可動工。農村村民建住宅,涉及
佔用農用地的,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之外其他任
伺地方政府都無權批准;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提出自己的
審查意見,供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時參考。因此,凡越權審批土地
或用領導班子集體決定或以村委會合同形式代替法定程序的,屬
違法行為,一律無效。同時,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
地,那種未批先佔、倒賣農村住宅後再建住宅屬違法佔用土地,
依法應予糾正。
❺ 農村住房重建需要依照怎樣的法律法規走流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個人建房,是指由單戶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動。
(三)集體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新建農村村民住房的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的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鎮(鄉)土地管理所作為其派出機構具體實施相關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規劃主管部門;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規劃管理。
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築活動主管部門;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建築活動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管理。鎮(鄉)人民政府受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委託,審核發放個人建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個人建房進行開工查驗和竣工驗收;受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委託,進行個人建房安全質量的現場指導和檢查。
發展改革、農業、環保、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實施建房活動,應當符合規劃、節約用地、集約建設、安全施工、保護環境。
農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術服務,應當尊重農村村民的生活習慣,堅持安全、經濟、適用和美觀的原則,注重建築質量,完善配套設施,落實節能節地要求,體現鄉村特色。
第六條(技術服務和知識宣傳)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會同市規劃局、市房地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市容環衛局等部門組織編制村民建房的規劃技術標准、住宅設計標准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布點、范圍和用地規模,統籌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項管理工作。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向農村村民普及建房技術與質量安全知識。
第七條(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勵集體建房,引導村民建房逐步向規劃確定的居民點集中。所在區域已實施集體建房的,不得申請個人建房;所在區域屬於經批準的規劃確定保留村莊,且尚未實施集體建房的,可以按規劃申請個人建房。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售、贈與他人,或者將原有住房改為經營場所,或者已參加集體建房,再申請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條(用地計劃)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房地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確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並分解下達到鎮(鄉)人民政府。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建房申請,應當符合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分解下達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九條(公開辦事制度)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將村民建房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許可權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進行公示。
第十條(宅基地的使用規范)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准。現有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標准之內,且符合村鎮規劃要求的農村村民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農村村民按規劃易地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後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參加集體建房的,應當在新房分配後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法收回,並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整理或者復墾。
區(縣)人民政府在核發用地批准文件時,應當註明新房竣工後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內容,並由鎮(鄉)土地管理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章個人建房
第十一條(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
(一)同戶(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計戶)居住人口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戶建房,且符合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分戶建房條件的;
(二)該戶已使用的宅基地總面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宅基地總面積標準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鎮規劃調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徵收,該戶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尚未撤銷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
(五)原有住房屬於危險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險住房,是指根據我國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經本市專業機構鑒定危險等級屬C級或D級,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審查程序)
村民委員會接到個人建房申請後,應當在本村或者該戶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於30日。
公布期間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後,連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送鎮(鄉)人民政府;公布期間有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行政審批程序)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後20日內,會同鎮(鄉)土地管理所進行實地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擬建房位置以及層數、高度是否符合標准等。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完畢後,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建房用地;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20日內審批。
建房用地批准後,由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用地批准文件;由鎮(鄉)人民政府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審批結果的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村民建房的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宅基地范圍劃定和開工查驗)
經批准建房的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土地管理所申請劃定宅基地范圍。
鎮(鄉)土地管理所應當在10日內,到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並通知鎮(鄉)人民政府派員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築物的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
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
第十六條(施工圖紙)
農村村民建造兩層或者兩層以上住房的,應當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經其審核的圖紙,或者免費使用市建設交通委推薦的通用圖紙。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組織落實向農村村民推薦通用圖紙的實施工作。
第十七條(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個人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三格化糞池。化糞池應當遠離水源,並加蓋密封。
第十八條(竣工期限)
鎮(鄉)人民政府在審核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
個人建房完工後,應當通知鎮(鄉)人民政府進行竣工驗收。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15日內,到現場進行驗收。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提前通知鎮(鄉)土地管理所,由鎮(鄉)土地管理所派員同時到實地檢查個人建房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經驗收符合規定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驗收結果送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補建圍牆的程序)
村民戶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圍內補建圍牆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並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補建圍牆申請經批准後,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查驗;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15日內派員到現場進行查驗,實地確認建造圍牆的位置、高度等事項。
補建圍牆的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完工後,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章集體建房
第二十一條(集體建房的統籌安排)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村鎮規劃,結合實際,組織制定集體建房實施計劃。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可以按本辦法規定實施集體建房。
第二十二條(集體建房的規劃和用地審批)
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向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過程中,規劃部門應當征詢環保、市容環衛等部門的意見,明確污水收集處理、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等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村民委員會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憑以下材料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一)建設用地申請書(含項目選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規模、資金來源、原宅基地整理復墾計劃等情況);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
(三)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關於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決定;
(四)相關村民戶符合個人建房條件且同意參加集體建房的有關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對象情況、配售面積、按規定應當退還的原宅基地情況等)。
集體建房用地選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組之間的宅基地調整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時,除前款規定的材料,還應提交宅基地調整和協商補償的有關材料。
經審核批準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二十三條(集體建房的工程建設管理)
集體建房適用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管理規定。
集體建房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向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區(縣)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集體建房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集體建房的配售)
集體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集體建房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後,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事項,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住房配售的具體方案。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個人建房條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集體建房的配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送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村民公布集體建房的成本構成和配售情況,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五條(集體建房的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集體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並建造集中收集糞便的管道和處理設施。
第二十六條(集體建房的相關標准和規范)
實施集體建房,應當符合本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住宅設計標准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第四章相關標准
第二十七條(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標准)
個人建房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4人戶或者4人以下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築佔地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5人戶可增加建築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
(二)6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築佔地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6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築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
個人建房用地面積的具體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予以制定。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個人建房的建築面積標准。
第二十八條(建築佔地面積的計算標准)
個人建房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住房、獨立的灶間、獨立的衛生間等建築佔地面積,按外牆勒腳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二)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三)有立柱的陽台、內陽台、平台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或者牆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無立柱、無頂蓋的室外走道和無立柱的陽台不計建築佔地面積,但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范圍。
第二十九條(用地人數的計算標准)
村民戶申請個人建房用地的人數,按照該戶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組內的常住戶口進行計算,其中,領取本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戶口暫時遷出的現役軍人、武警、在校學生,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符合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可以計入戶內。
村民戶內在本市他處已計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數的人員,或者因宅基地拆遷已享受補償安置的人員,不得計入用地人數。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關於申請個人建房用地人數的具體認定辦法。
第三十條(用地程序和標准)
原址改建、擴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規劃易地新建住房的,均應當辦理用地手續,並按本辦法規定的用地標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間距和高度標准)
村鎮規劃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准有規定的區域,按照村鎮規劃執行。村鎮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或者雖已編制完成但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准未作規定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4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標准改建確有困難的,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2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倍。
(二)相鄰房屋山牆之間(外牆至外牆)的間距一般為1.5米,最多不得超過2米。
(三)樓房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其中,底層層高為3米到3.2米,其餘層數的每層層高宜為2.8米到3米。副業棚舍為一層。不符合間距標準的住宅,不得加層。
第三十二條(圍牆的建造要求)
個人建房需要設立圍牆的,不得超越經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圍牆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和採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鎮鄉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農村村民建房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農村村民非法佔地建房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超過本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按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新建房屋竣工後,不按規定拆除原有房屋、退還宅基地的,按照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管理部門處罰的執行)
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第三十六條(個人建房違反規劃管理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房、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影響村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10%的罰款。
農村村民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擴大建築佔地面積、移位建房等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影響村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20%的罰款。
農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層高超過規定標準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土建工程造價2%至10%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集體建房違反規劃管理的處罰)
集體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依據《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的;
(二)擅自擴大建築佔地面積、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等違反規劃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規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拆除或者沒收後仍未完全消除影響的,處以建設工程違法部分造價的20%至100%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農村違法建設工程的強制拆除)
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的農村違法建設工程,市和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證和認定,並對違法建築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未在限期內拆除違法建築的,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第三十九條(違反質量和安全要求的處罰)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和參與集體建房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住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集體建房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區(縣)建設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執法者違法違規行為的追究)
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村民建房審批手續,不得假借各種名義收取費用。
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農村村民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應用解釋部門)
市房地資源局、市規劃局和市建設交通委可以對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
第四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24號令發布的《上海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❻ 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實施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一)抓緊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村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經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做好村鎮建設規劃。
(二)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村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並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省(區、市)在下達給各縣(市)用於城鄉建設佔用農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可增設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後,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於農民住宅建設。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各縣(市)每年年底應將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執行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各省(區、市)要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建住宅佔用農用地的審批辦法。各縣(市)可根據省(區、市)下達的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於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准後由縣(市)按戶逐宗批准供應宅基地。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市)批准後,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五)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准。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准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各地要規范審批行為,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縣(市)、鄉(鎮)要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許可權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後,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八)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范清楚,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一宗,登記一宗,充分發揮地籍檔案資料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要依法、及時調處宅基地權屬爭議,維護社會穩定。
三、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促進土地集約利用
(九)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縣市和鄉(鎮)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與「村村通」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並村莊整治計劃,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提高城鎮化水平和城鎮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努力節約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願、多元投入」的原則,按規劃、有計劃、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
(十)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力度。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佔用耕地。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須符合規劃。對「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餘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後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採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十一)加大對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投入。對農民宅基地佔用的耕地,縣(市)、鄉(鎮)應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補充。省(區、市)及市、縣應從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中拿出部分資金,用於增加耕地面積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嚴格執法
(十二)加強土地法制和國策的宣傳教育。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土地國策國情和法規政策,提高幹部群眾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識,增強依法管地用地、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覺性。
(十三)嚴格日常監管制度。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地區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要強化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職能,充分發揮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積極探索防範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法行為,要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
❼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未來中國農村會是什麼樣子?
----------回復:除了中國,我對全世界所有國家的耕地狀況,和種植情況很不了解,我只能說中國。
中國質量最好的耕地,集中在長江中下游平原,具體就是江蘇全部,浙江一小部分,安徽一部分,這里是平原地區,溫度好,水源足,灌溉便利,因為是平原,地下水豐富,挖河道也方便,
但是山區不行,所以,這個地區,是最適合大規模,機械化種植糧食的地區,要保護,要優先種植糧食。類似的地方,在湖南,湖北的洞庭湖流域的平原,這些是最高質量的1級耕地。一年
可能可以2熟,水稻小麥。華北平原也很好,但是溫度差點,質量次點,一年2熟可能勉強。東北平原溫度不夠。也許能種點小麥。現在要做的是在質量最好的1級耕地上創辦機械化農場,專門
種糧食,作物的秸稈,可以做沼氣---非常純凈的天然氣,最優質的清潔能源。這些耕地上不能蓋別墅,別墅只能在山腳下。請大家監督!
四川,2湖,江西,浙江,廣東,福建,海南等省,多丘陵,大塊平原不多,但是溫度好,有水源的地方,可以讓農民承包,種植蔬菜瓜果。
1級耕地上,盡量不辦工業,工業可以安排在其他地方。請大家配合!
能源也是來自農業,有了糧食可以搞養殖,有了養殖就有了有機肥料,有了肥料,就有了糧食和沼氣。等於這個肥料,既可以種糧食,也可以做沼氣。
如此,我們中國,就可以非常富足!請大家努力!
❽ 蕭山農民產權發證試行什麼時候試行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杭州市蕭山區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蕭山區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2月7日
杭州市蕭山區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推進農村產權和生產要素的有序流動,防止集體資產流失和腐敗行為的發生,促進農村各類產權公平、公正、公開交易和流轉,保障農民利益,增加農民收入,維護農村和諧穩定,根據《關於深入推進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積極開展農村改革試驗的若干意見》(浙委〔2012〕20號)、《關於規范杭州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見》(杭政辦〔2010〕13號)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農村產權交易活動的,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產權交易,是指農村產權出讓主體(以下稱轉讓方)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准程序後,通過交易機構發布農村產權交易信息,公開交易農村產權的活動。
第四條 農村產權交易應進入區、鎮街兩級交易平台公開交易。區級農村產權交易依託區招投標交易中心設立服務窗口,各鎮街農村產權交易在鎮街招投標中心設立服務窗口。區、鎮街兩級招投標中心是全區集中進行農村產權交易的平台,為農村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政策咨詢、信息發布、交易組織、交易見證等服務。
第五條 農村產權交易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以堅持服務「三農」為根本宗旨,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依法、誠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統籌城鄉發展,盤活農村資源要素的原則;
(三)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堅持農民自主、村民自治、等價有償,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農村產權的佔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權益的原則;
(四)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堅持耕地紅線不突破,堅持土地用途不改變的原則。
第六條 區招管辦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村產權交易實施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成立區農村產權交易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區農辦、區招管辦、區市場監管局、區林業局、國土蕭山分局、區住建局、區招投標交易中心等部門組成,負責全區農村產權交易重大事項的決策、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農辦,承擔區農村產權交易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制訂有關規則和管理辦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交易項目的核准與交易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各鎮街也要相應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負責區域內農村產權交易的指導和監管。
第八條 區農辦、區林業局、國土蕭山分局、區住建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相應產權交易管理細則,報區農村產權交易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實施。
第三章 交易范圍第九條 下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產權可依法交易:
(一)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經營權;
(二)農村土地經營權;
(三)村級股份經濟聯合社股權;
(四)農村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五)依法可以交易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交易的農村房屋所有權;
(七)涉農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
(八)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農村相關產權。
第十條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農村產權,存在下列情況的,禁止交易:
(一)直接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利益的公益性資產;
(二)產權關系不清的;
(三)處置許可權有爭議的;
(四)合同約定期限內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其他不允許轉讓的農村產權。
第十一條 農村產權交易行為包括承包、轉包、租賃、轉讓、受讓、入股、抵押等,可以委託經辦人或者中介機構等辦理交易手續。農村產權交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招標;
(二)拍賣;
(三)競價;
(四)協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採取拍賣交易方式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200畝及以上的農村土地和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年租金(標的)在人民幣 200萬元及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租賃納入區招投標交易中心交易,可委託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具體操作。其餘的農村產權交易全部納入鎮街招投標中心統一交易。
第十三條 區、鎮街兩級招投標中心建立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管理庫;各村(社區)建立健全本村(社區)的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台賬和農民家庭(個人)產權管理台賬,詳細記錄基本情況和交易情況。
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十四條 申請交易。轉讓方申請產權交易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農村產權交易轉讓申請表;
(二)轉讓方的聲明和保證;
(三)農村集體產權交易方案及股東(社員)代表會議通過的決議;
(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五)產權權屬證明材料;
(六)委託辦理交易手續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託方相關證明材料;
(七)涉及到集體資產產權轉讓、出售、拍賣等,應由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並提交確認評估報告結果的決議。該決議應經股東(社員)大會或者股東(社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八)按照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按照民主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農村集體產權交易方案需提交股東(社員)代表會議投票表決通過。交易方案應包括交易標的物情況說明、交易底價、交易期限、交易用途等內容。非首次交易的農村集體產權發包或租賃項目,申請交易村(社區)應在原交易合同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同意退出後方可向招投標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請。
農民家庭(個人)產權交易的應提交交易申請書,並經產權所有人同意並簽名。
上述農村集體產權和農民家庭(個人)產權交易須經鎮街審核通過。進入區招投標交易中心的農村產權在鎮街審核基礎上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第十五條 審查受理。區、鎮街招投標交易中心應當對轉讓方提交的申請交易資料進行完整性和合規性的形式審查,並自收到全部資料之日起 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交易的決定。轉讓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交易機構應當予以接收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交易機構應當將審核意見或需補正內容及時告知轉讓方。
第十六條 發布信息。區、鎮街招投標中心通過統一平台發布公告,申請交易所在村(社區)村務公開欄同時發布公告。公告發布時間不少於 5個工作日。
在交易信息發布期限內,未經區、鎮街招投標交易中心同意,轉讓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取消所發布的交易信息;轉讓方確需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需在交易公告截止日前 3天以書面形式向所在的鎮街招投標交易中心或區招投標交易中心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由交易機構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進行公告,並重新計算公告期。
第十七條 受理報名。意向受讓申請人在公示的報名時間內向招投標交易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農村產權受讓申請表;
(二)意向受讓方的聲明與保證;
(三)意向受讓方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四)委託代理的,提交委託代理相關資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轉讓方在披露的產權交易信息中要求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的,意向受讓方在規定期限內交納交易保證金(以到達指定賬戶為准)後獲得受讓資格,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
無受讓申請人的,另行組織交易。
第十八條 組織交易。受理交易的區、鎮街招投標交易中心在指定的交易場所,組織和開展農村產權交易活動。區、鎮街相關單位根據工作職責實施現場監督。
第十九條 交易確認。交易成功後,交易雙方在交易現場簽訂《成交確認書》,交易結果在統一信息平台和交易所在村(社區)村務公開欄中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 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簽訂合同。公示結果無異議的,交易雙方應當在 5個工作日內簽訂交易合同。農村產權交易合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資金結算。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交易價款,以人民幣結算。交易資金由轉讓方與受讓人按合同約定結算。
《成交確認書》發出後,轉讓方拒簽合同的,向中標人退還雙倍的交易保證金。
《成交確認書》發出後,受讓人拒簽合同的,其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給轉讓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受讓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資料歸檔。各級產權交易機構和實施交易村(社區)做好資料整理歸檔工作。涉及農戶家庭(個人)資料的自行保管。
第二十三條 採取聯合轉讓或者聯合受讓方式的,聯合轉讓或者聯合受讓各方應當簽訂聯合轉讓或者聯合受讓協議書,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
聯合轉讓或者聯合受讓,應當推舉一方代表聯合各方辦理轉讓或者受讓相關事宜。
第五章 交易的中止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簽訂《成交確認書》前出現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或者有關當事人提出中止申請及有關材料後,招投標交易中心可以作出中止交易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出現致使交易活動無法按照規定程序正常進行的情形,並經調查核實確認無法消除時,招投標交易中心可以作出終止交易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交易中出現中止、終止情形的,應當在統一信息網站上公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交易機構依據本辦法進行的各項審查均僅系對交易方提出的申請和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形式審核,不承擔包括但不限於保證交易各方的主體合格、交易許可權完整、交易標的合法、交易雙方做出的聲明及承諾以及提供的文件資料真實、完整、有效、准確等一切責任。交易各方應自行承擔交易風險。
第二十八條 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書面向招投標交易中心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對農村產權交易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區農辦和區招管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抄送:區委各部門,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辦公室,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區人武部,區法院,區檢察院,區各人民團體,杭州海關駐蕭山辦事處,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在蕭上級各垂直部門,區級各新聞單位。
望採納
❾ 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 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拆遷補償這是一個長久不衰的問題,由於我國的法律制度以及執行者的觀念原因,導致了很多的問題出現,所以國務院又重新出台了新條例替代原條例,但是具體的執行,以及具出現的問題,還是要看實際中遇到怎樣的問題。
(9)蕭山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其實今年補償政策不只是房屋拆遷補償,國家還擴大補償范圍,加大補償額度,對房屋相關的物質也包含給予補償,其中包括有兩種:
農民固定資產補償:在建設房子後的裝修所有費用都包含補償在內。其它補償:建設用地的周邊用地,比如果園、菜地、廁所、水井,綠化地等,如果這些物質也在拆遷范圍內的,那也可以領取全部補償。
除此之外,農民在拆遷的時候還可以領取2萬元以上的拆遷引起過渡期安置補償費,包含有安置補助費、配套設施費、租賃費,宅基地費等,額外還有社會保障補償費。因此符合拆遷的農民朋友要了解清楚這些費用,合計起來也會有一筆不小的資金
❿ 蕭山區拆遷換房辦法
關於印發《蕭山區徵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時間:2009年02月09日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蕭山區徵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五日
蕭山區徵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徵用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區轄區范圍內,因建設需要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以及安置補償等事宜,均應遵守本辦法。
因成片開發建設征地拆遷涉及零星國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的,按本辦法實施管理,但其補償、安置標准按《杭州市蕭山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條 蕭山區國土資源局主管本區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蕭山區統一征遷辦公室具體負責拆遷實施的協調工作。
第四條 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場、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區發展計劃局、區建設局、區國土資源局、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工商分局、區城管辦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拆遷管理工作。
區建設局在審核建設用地規劃定點時,對拆遷范圍內的住宅用地和確需搬遷的企業用地以及鎮、村市政公用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建設用地,應按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的要求同時統籌安排。
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必須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有效地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合法所有權人。
第六條 拆遷人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征地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被拆遷人所在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拆遷人做好被拆遷人的搬遷動員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徵用集體所有土地需拆遷房屋的,在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定征地拆遷范圍後,區國土資源局應立即發布《征地拆遷凍結通告》,拆遷用地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在凍結期間不得進行房屋的新建、翻(擴)建、突擊裝修或改變用途;戶口的遷入、分戶;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贈與、租賃、抵押等不利於拆遷工作的活動。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在拆遷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宜:
(一)通知公安部門暫停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
(二)通知房管部門暫停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翻(擴)建、析產、贈與、分戶、租賃、抵押等;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核發營業執照、臨時營業執照。
在拆遷范圍內實行凍結的期限為十五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凍結期限的,應在期滿前一個月報經區國土資源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凍結期滿,拆遷人還未取得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發布解凍通告,解除征地拆遷凍結。
凍結期間內,因出生、婚嫁和復轉退軍人、離退休人員、大中專院校學生以及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回原籍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可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後,應及時抄告區國土資源局。
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應作為安置人口,在此期間死亡的人口不再計入安置人口。
第八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徵用集體所有土地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取得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申請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區國土資源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征地紅線圖;
(三)建設用地批准書;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區國土資源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等內容予以公告。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拆遷人如需變更拆遷范圍的,應當重新辦理領證手續;延期拆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終止拆遷項目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道路、政府儲備土地、城市基礎設施等政府工程或特殊項目,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提前領取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九條 因徵用集體所有土地需要拆遷房屋的,可以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場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託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辦理拆遷事宜。道路、政府儲備土地、城市基礎設施等政府工程實行鎮、街道辦事處或農場包干拆遷。
國土資源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按規定查明被拆遷人的戶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狀況等事項。
被拆遷人必須如實申報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產權、戶籍等有關情況,並提供土地權屬證明等材料。
第十一條 在區國土資源局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經批準的拆遷方案,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明確規定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送區國土資源局備案。協議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安置被拆遷人的住宅用房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設計規范和工程質量標准,並有相應的通水、通電、排污等附屬設施。
根據本辦法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協議內容。
第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需要作價補償的,由按規定取得評估資格的單位在實施房屋拆遷前進行房屋評估,但不得由拆遷人、被拆遷人進行房屋評估。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方式、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有爭議,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區國土資源局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按裁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地、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四條 超過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搬遷期限,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區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搬遷的,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遷,或者由區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 拆除有產權、使用權糾紛或其他產權不明的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不能解決糾紛或明晰產權、使用權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區國土資源局批准後予以拆遷。拆遷前區國土資源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拆遷人對需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
第十六條 拆遷用地范圍內的違法建築物、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和暫保使用的房屋,應無條件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作為安置依據。拆除經依法批准尚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可根據已使用年限給予適當補償,但不作為安置依據。
被拆遷人在區國土資源局發出《征地拆遷凍結通告》後,進行裝修、翻(擴)建的,一律不予補償,不作為安置依據。
第十七條 對依法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拆遷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定抵押協議,重新設立抵押權。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區國土資源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第十五條規定實施拆遷;對拆遷補償款或拆遷調換的產權辦理提存公證,並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和抵押人。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遷
第十八條 拆遷私有住宅用房,實行遷建安置或者調產安置。
遷建安置是指由拆遷人按被拆除房屋評估價格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並提供遷建用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在規劃確定的農居點復建住宅進行安置。被拆除房屋的評估價格按照城市房屋拆遷基準價評估後,扣除當地商品房樓面地價等費用系數後確定。費用系數另行制定。
調產安置是指以拆遷人統一建造的多層成套住宅用房,或購買商品房作為產權調換用房,安置被拆遷人。
被拆遷人應當按照經依法批準的《拆遷方案》確定的安置途徑和安置地點,進行遷建或者調產安置。
第十九條 拆遷私有住宅用房實行遷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應符合當地新農村建設統一規劃,用地面積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在農居點內安置被拆遷人的,當地村民委員會應在拆遷公告發布後十五日內,確定具體安置方案。
第二十條 拆遷私有住宅用房,根據城市規劃或政府有關規定不能新建農居點的,由拆遷人購買商品房或以統一建造的多層成套住宅用房安置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
屬於購買商品房安置的,其安置的建築面積(以下簡稱安置面積),以經依法認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築面積(以下簡稱原面積)結合被拆遷人家庭的常住戶口人數,按下列安置標准確定:
(一)一至二人戶,原面積不足四十六平方米的,安置面積為四十六平方米;原面積在四十六至八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積安置;原面積超過八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積為八十平方米。
(二)三人戶,原面積不足六十九平方米的,安置面積為六十九平方米;原面積在六十九至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積安置;原面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積為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四人以上戶,原人均建築面積(以下簡稱人均面積)不足二十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積二十平方米安置;原人均面積在二十至四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積安置;原人均面積在四十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積四十平方米安置。
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住房的,應合並計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積。
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一致,也可以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化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拆遷安置用房。貨幣化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屬於統一建造的多層成套住宅用房安置的,安置辦法參照農村多層住宅政策。
第二十一條 拆遷私有住宅用房,以商品房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除的原住房和安置房應按城市房屋評估價結算差價。以農村多層公寓實行產權調換的,原住房應按城市房屋評估價扣除當地商品房樓面地價等費用系數後進行結算。
安置面積超原面積的部分,在安置標准范圍內的,按安置房的成本價結算差價;高於安置標準的,屬商品房調產的按商品房市場價結算,屬於農村多層公寓調產的,按農村多層公寓政策。
原面積超過安置面積部分按城市房屋評估價扣除當地商品房樓面地價等費用系數後進行結算。
安置用房因自然間不可分割而使總安置面積增加在五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成本價結算。
第二十二條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遷人家庭常住戶口人數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
被拆遷人家庭成員在本區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計入安置人口:
(一)結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戶口在拆遷地現在部隊服役的軍人(不含已在外地結婚定居人員);
(三)原戶口在拆遷地的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
(四)在戶口所在地無人贍養,並在拆遷范圍內實際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拆遷人雙方父母;
(五)原戶口在拆遷地現在監獄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三條 原私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用房的,仍作住宅用房處理。拆除原為住宅用房而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私有房屋,仍作住宅用房處理。
第二十四條 拆除出租(借)的住宅用房,拆遷人對租(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補償,由租(借)雙方自行協議處理。租(借)雙方在區國土資源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第十五條規定實施拆遷;對拆遷補償款或拆遷調換的產權辦理提存公證,並及時通知租(借)雙方。
第二十五條 拆除住宅用房,拆遷人不能一次性安置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並提供過渡用房,或者發給臨時過渡費由被拆遷人自行過渡。拆遷後新建房屋建築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下的,過渡期限不超過二年;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過渡期限不超過二年零六個月。
被拆遷人搬家時,由拆遷人按戶發給搬家補貼費。
搬家補貼費、臨時過渡費的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蕭山區城市房屋拆遷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的內裝修補償標准,按照蕭山區城市房屋拆遷標准。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遷
第二十七條 拆除非住宅用房實行遷建安置的,被拆除房屋按城市房屋拆遷標准評估賠償,拆遷人給予落實遷建地點後,被拆遷人自行辦理安置用地的審批手續;拆遷人同時不再另行承擔遷建費用及停業期間的補貼,也不提供過渡用房。
拆除非住宅用房實行貨幣安置的,被拆除房屋按城市房屋拆遷標准評估並扣除當地商品房樓面地價等費用系數後賠償。
拆除非住宅用房實行調產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按照城市房屋評估標准結合成新、用地建房手續的完備度結算差價。安置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安置面積不足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城市房屋拆遷評估價並扣除當地商品房樓面地價等費用系數後結算。
第二十八條 私有住宅用房附屬的禽畜棚舍、室外廁所、門斗等,均不作原住宅用房建築面積計算,由拆遷人給予相應的折價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拆遷的,由區國土資源局按照《杭州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拆遷或吊銷拆遷許可證,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由區國土資源局責令拆遷人給予賠償。
拆遷人委託不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辦理拆遷事宜的,由區國土資源局責令改正,並按照《杭州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拆遷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拆遷人擅自降低補償、安置標准,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由區國土資源局按照《杭州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提高補償、安置標准,擴大補償、安置范圍的,由區國土資源局按照《杭州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予以警告,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區國土資源局按照《杭州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完成拆遷安置,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由拆遷人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人違反規定,拒絕或不按期騰退過渡房的,由區國土資源局按照《杭州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過渡房,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騰退過渡房的,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並按照《杭州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在原房屋產權、使用狀況等方面弄虛作假,騙取超面積安置或超額補償的,由區國土資源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杭州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拆遷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在拆遷公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鄉鎮非農建設使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軍隊進行非軍事設施建設需征地拆遷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辦法發布前已明確政策的房屋拆遷仍按原標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