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殘疾人住房有什麼政策
殘疾人買房暫時還沒有什麼優惠政策。
但對家庭困難的低保戶,各地出台了一些政策,比如建造一批價格便宜的經濟適用房,買不起房的可以提供租金非常便宜的廉租房。
你可以到當地街道和居民委去咨詢和申請,讓他們幫助你解決。
中國目前對殘疾人的補貼優惠包括: 對重度殘疾人有安最低標准繳納養老保險。
優先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山西省的一級殘疾人而且領取了二代殘疾人證的有480元的補貼。
國家對聾啞人以無生活自理能力為由,到民政的低保局辦理低保。
農村低保最高可以達到每月90元。
(1)殘疾人住房保障法擴展閱讀:
分類標准
制訂殘疾標準的原則有二:
1、以社會功能障礙為主來確定殘疾 即以社會功能障礙的程度劃分殘疾等級。
2、為利於國際學術交流和資料的互相比較 凡是已經有國際統一標準的,盡量和國際統一標准取得一致;對沒有國際統一標準的,自行制訂。
因此,我國制訂的五類殘疾標准中的視力殘疾標准、聽力語言殘疾標准與國際標准基本一致。
智力殘疾標准也是一致的;肢體殘疾標准則是自行制定的;精神殘疾標准也是參照世界衛生組織提供的精神病分級標准而自行制訂的。
1987年我國殘疾人抽樣調查,對五類殘疾的定義及分級標准如下:
視力殘疾
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而難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他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和低視力兩類。視力殘疾的分級 見表1-1。
1、盲一級盲: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 0.02,而低 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殘疾人
㈡ 殘疾人買房有什麼優惠政策
殘疾人買房的優惠政策,都是按照每個地區的情況決定的,而不是國家規定必須要為殘疾人購買房屋有政策扶持。像北京、上海等地區,殘疾人都是沒有相應的購買房屋優惠政策的,所以按照個別地區的政策,作為一個參考。
參加人買房有優惠的,尤其是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重度殘疾人列為護理買房補助的,優惠力度更大,具體的優惠有以下幾點: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則,按照殘疾人的所得,經贊同能夠減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但不是減免,還需要當地的稅務部門批准。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則規定,殘疾人員個人供給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確保法》第三十六條種規定,國家對從事個體運營的殘疾人,革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四、按照《殘疾人工作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國家鼓舞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運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分應當在運營場所等方面給予照顧,並依照規 定免收處理類、注冊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必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2)殘疾人住房保障法擴展閱讀:
除了減少個人所得稅之外等,還有很多方面對於殘疾人購買住房有很多優惠。
首先、低保家庭外無固定收入的智力、肢體、神經、盲視力重度殘疾人,或者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准2倍以內的一戶多殘、依老養殘特別困難殘疾人。有條件的區域可優先考慮三、四級智力、普通殘疾人,逐步擴展到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
其次、低保家庭內的重度殘疾人依照當地低保標准35%發放日常買房補助,低保家庭內的非重度殘疾人依照當地低保標准25%發放日常買房補助,一同撤銷原低保內重度殘疾人重殘買房補助金方針和最低日常確保准則中對殘疾人的增發部分買房補助。
第三、低保家庭外的無固定收入智力、肢體、神經、盲視力重度殘疾人依照當地低保標准100%發放日常買房補助。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准2倍以內一戶多殘、依老養殘特別困難殘疾人依照不低於當地低保標准60%發放日常買房補助,一同撤銷原低保外特別困難殘疾人日常救助金。
第四、重度殘疾人護理買房補助。有條件的縣區能夠依照殘疾人的不同困難程度擬定兩項買房補助的分檔買房補助標准,前進准則精準性,加大買房補助力度。各地應結合當地經濟社會展開水平當令調整,逐年前進,逐步完結一致城鄉買房補助標准。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_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_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_網路
殘疾人就業條例_網路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什麼時間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施行時間: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回人保障法》是答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而制定的法規。
(3)殘疾人住房保障法擴展閱讀
殘疾人的社會保障
第四十六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
政府和社會採取措施,完善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條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殘疾人所在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㈣ 有關殘疾人房屋拆遷賠償具體實施 辦法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第四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
2:根據各省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相關規定,「徵收殘疾人房屋的,徵收人應當為殘疾人提供便利,在調換、回遷房屋的地點、樓層、相關補償等方面給予照顧;」
3:根據各省殘疾人優惠扶持規定中也規定「拆遷殘疾人房屋時,拆遷單位應當本著方便殘疾人的原則,在安置的地段、樓層上給予適當照顧。拆遷單位在發放拆遷臨時補助費和停業補助費時,對貧困、特困殘疾人給予適當優惠。」
綜上,請結合本省和本市的具體情況,在房屋被依法徵收或者拆遷時,向徵收人或者拆遷人提出予以補助的申請,必要時可求助當地殘疾人聯合會給予出面幫助!
拓展資料:
房屋拆遷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並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並公布。
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採用估價時點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築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㈤ 國家有關殘疾人的相關法律法規
有關殘疾人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章第45條:「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2、《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21至第29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合扶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合應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合出版,特殊教育教學用具及其他輔助用品的研製、生產合供應。」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9、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7、15條、32條:「……國家採取措施……扶持殘疾人職業教的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對接受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學生適當收取學費,對經濟困難的學生和殘疾學生應當酌情免」。
5、《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專門涉及特殊教育有5處,具體內容見本書教育部分第九條。
(5)殘疾人住房保障法擴展閱讀:
國家對殘疾人的優惠政策
一、稅收優惠
(1)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2)殘疾人員的所得,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市地方稅務局審核批准,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含35%)以上,暫免徵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
(4)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用地,凡安置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含35%)以上的,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二、減免規費
(1)凡殘疾人本人從事手工業、商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規模較小的,登記費、個協會費、管理費減半收取。規模較大(僱用幫手)的,管理費按核定標准90%收取,個協會費適當收取。
(2)經核實,確屬家庭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各所報請局裡同意後,可免收登記費、會費和管理費。
(3)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中的殘疾人就業人員達30%以上的,按福利企業對待,管理費按核定標準的70%收取。
(4)殘疾人領辦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登記費減半收取。
(5)凡殘疾人本人從事圖書、電子游戲、歌舞廳(卡拉ok)、檯球、錄相、影碟出租等經營,規模較小的,管理費免收。規模較大(僱用幫手)的,殘疾就業人員達30%以上(含30%)的,管理費按核定標准50%收取。
㈥ 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退休住房保障安全法》中央一號文件.是我中國殘聯商業街管理局工作
你好!
我國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退休住房保障安全法》。
目前,針對殘疾人的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關於住房問題,按照當地住房政策執行。如果當地住房政策違法,可以通過行政訴訟加以糾正,或者向上級主管機關反映。
㈦ 新的殘疾人保障法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08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康 復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准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第四條 國家採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並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國務院制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系殘疾人,聽取殘疾人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六條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殘疾人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
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殘疾人權益保障、殘疾人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所屬范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從事殘疾人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努力為殘疾人服務。
第八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九條 殘疾人的扶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扶養義務。
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殘疾人的親屬、監護人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禁止對殘疾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殘疾人。
第十條 國家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十一條 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宣傳、普及母嬰保健和預防殘疾的知識,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針對遺傳、疾病、葯物、事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採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
國家建立健全殘疾人統計調查制度,開展殘疾人狀況的統計調查和分析。
第十二條 國家和社會對殘疾軍人、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的人員實行特別保障,給予撫恤和優待。
第十三條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每年5月的第三個星期日為全國助殘日。
第二章 康 復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康復創造條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並分階段實施重點康復項目,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條 康復工作應當從實際出發,將現代康復技術與我國傳統康復技術相結合;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依託;以實用、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發展符合康復要求的科學技術,鼓勵自主創新,加強康復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為殘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復服務。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組織、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
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性單位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
殘疾人在專業人員的指導和有關工作人員、志願工作者及親屬的幫助下,應當努力進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勞動技能的訓練。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有計劃地在醫療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室,舉辦殘疾人康復機構,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科學研究等工作。
第十九條 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應當有計劃地開設康復課程,設置相關專業,培養各類康復專業人才。
政府和社會採取多種形式對從事康復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向殘疾人、殘疾人親屬、有關工作人員和志願工作者普及康復知識,傳授康復方法。
第二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輔助器具的研製、生產、供應、維修服務。
第三章 教 育
第二十一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加強領導,為殘疾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解決殘疾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幫助其完成義務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提供免費教科書,並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對接受義務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第二十二條 殘疾人教育,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保障義務教育,著重發展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教育應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在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教育;
(二)依據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採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課程設置、教材、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齡,可以有適度彈性。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等因素,合理設置殘疾人教育機構,並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捐資助學。
第二十五條 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並為其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
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
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
第二十六條 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特殊教育機構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家庭,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
初級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機構和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機構、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職業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機構應當具備適合殘疾人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對殘疾人開展掃除文盲、職業培訓、創業培訓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二十八條 國家有計劃地舉辦各級各類特殊教育師范院校、專業,在普通師范院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培養、培訓特殊教育師資。普通師范院校開設特殊教育課程或者講授有關內容,使普通教師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識。
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和應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學用具及其他輔助用品的研製、生產和供應。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三十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三十一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採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
第三十二條 政府和社會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
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
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
對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三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 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特點,提供適當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並根據實際需要對勞動場所、勞動設備和生活設施進行改造。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醫療按摩人員從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對殘疾職工進行崗位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積極創造條件,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條 殘疾人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應當面向基層,融於社會公共文化生活,適應各類殘疾人的不同特點和需要,使殘疾人廣泛參與。
第四十三條 政府和社會採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網路等形式,及時宣傳報道殘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況,為殘疾人服務;
(二)組織和扶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及其他殘疾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根據盲人的實際需要,在公共圖書館設立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
(三)開辦電視手語節目,開辦殘疾人專題廣播欄目,推進電視欄目、影視作品加配字幕、解說;
(四)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特殊藝術演出和殘疾人體育運動會,參加國際性比賽和交流;
(五)文化、體育、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為殘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顧。有計劃地興辦殘疾人活動場所。
第四十四條 政府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從事文學、藝術、教育、科學、技術和其他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勞動。
第四十五條 政府和社會促進殘疾人與其他公民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傳殘疾人事業和扶助殘疾人的事跡,弘揚殘疾人自強不息的精神,倡導團結、友愛、互助的社會風尚。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四十六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
政府和社會採取措施,完善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條 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殘疾人所在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者扶養人不具有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養。
國家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
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便利和優惠。殘疾人可以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國家鼓勵和支持提供電信、廣播電視服務的單位對盲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給予優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扶助。
第五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各界為殘疾人捐助和服務的渠道,鼓勵和支持發展殘疾人慈善事業,開展志願者助殘等公益活動。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五十二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殘疾人的實際需要。
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規定,逐步推進已建成設施的改造,優先推進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對無障礙設施應當及時維修和保護。
第五十四條 國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信息交流無障礙創造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國家和社會研製、開發適合殘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術和產品。
國家舉辦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盲人參加的,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的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五十五條 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並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有條件的公共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位。
第五十六條 組織選舉的部門應當為殘疾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有條件的,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選票。
第五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扶持無障礙輔助設備、無障礙交通工具的研製和開發。
第五十八條 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殘疾人組織應當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復。
殘疾人組織對殘疾人通過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
殘疾人組織對侵害特定殘疾人群體利益的行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十條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有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確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殘疾人,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侵害殘疾人權益行為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殘疾人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關教育機構拒不接收殘疾學生入學,或者在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以外附加條件限制殘疾學生就學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職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視殘疾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殘疾人勞動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供養、托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或者對無障礙設施未進行及時維修和保護造成後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㈧ 殘疾人申請廉租房要啥手續
一、申請廉租房的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在當地工作或居住,申請家庭應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標准。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廉租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三)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公有住房;
2、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拆遷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二、申請廉租房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屬孤寡老人、軍烈屬、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轉業復員軍人以及受到當地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提供相關證明;
(五)縣市區房地產(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前款規定的各類證明材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證明,可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復進行家庭收入核定。
三、申請廉租房的程序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㈨ 殘疾人無房戶有政策嗎
每個省縣和鄉的制度都不一樣的,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關於優先解決城鄉低收入殘疾人家庭住房困難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疾人聯合會、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與房屋管理局)、扶貧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殘疾人聯合會、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財務局、建設局、扶貧辦: 住房是民生之要,黨的十七大提出了「努力使全體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標,黨中央、國務院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理念,高度重視城鄉困難群眾安居問題,通過制定實施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和農村危房改造等政策措施,積極解決低收入群眾住房困難,大批城鄉貧困殘疾人受益。 為加快推進城鄉低收入殘疾人家庭住房保障政策和措施的落實,現就優先解決城鄉低收入殘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工作通知如下: 一、貫徹落實中央精神,解決好城鄉低收入殘疾人家庭住房困難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殘疾人群眾的民生,關心城鄉低收入殘疾人家庭的住房問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明確要求「加快實施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項目,城市廉租住房政策和農村危房改造計劃優先照顧殘疾人家庭」。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19號)對加快城鄉低收入殘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設步伐和制定優先特惠政策提出具體明確要求。國務院領導同志就殘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設情況作了重要批示。這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殘疾人困難群體的高度重視和親切關懷。各地要深刻領會中央文件要求和國務院領導同志對殘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指示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鄉低收入殘疾人家庭住房困難作為保障殘疾人基本民生的重要工作,作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重要內容,結合國家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各項政策,給予重點關注、優先解決並抓好落實。 二、統籌規劃殘疾人保障性住房,確保優先安排解決 各地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工作總體規劃和目標時,要對城鄉低收入殘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設做出安排,並充分體現「統籌考慮」和「優先安排解決」的原則。 (一)在制定城市和國有工礦、林區、煤礦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規劃中,將改造項目和試點范圍內的城鄉低收入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統籌規劃;在實施年度計劃中,要優先解決殘疾人家庭住房困難問題。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地區以外的農村低收入殘疾人家庭住房,地方政府應根據上述原則統籌解決。 (二)對於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城市殘疾人家庭,要優先安排配租、配售。 (三)有條件的城市要將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殘疾人農民工逐步納入城市住房保障體系。 (四)要將解決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住房困難與扶貧開發、保障性安居工程、抗震救災、扶貧易地搬遷、小城鎮建設等工作相結合優先實施。 三、制定殘疾人保障性住房特殊扶助政策 將解決城鄉低收入殘疾人家庭住房困難問題作為改善民生的重點,在確保殘疾人家庭享受各項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基礎上,要針對殘疾人的特殊困難和需求,制定特別扶助政策。 (五)在配租、配售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時,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在選擇房源、樓層等方面給予照顧。 (六)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貧困和重度殘疾人家庭,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在發放租賃補貼時給予優先照顧。 (七)因城鎮建設需要拆遷殘疾人房屋的,在臨時安置上要方便殘疾人生活;在棚戶區改造、房地產開發項目等回遷中,對殘疾人戶在樓層位置、戶型挑選等方面給予照顧。 (八)在實施林區、墾區、煤礦棚戶區改造和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項目中,把貧困殘疾人家庭作為重點補助對象;適當減免農村貧困殘疾人建房相關規費。 (九)統籌協調道路、供水、沼氣、環保、扶貧開發、改廁等設施建設,整體改善包括農村殘疾人家庭在內的村莊人居環境。 四、實施無障礙工程,方便殘疾人居住和順暢出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的有關要求,實施無障礙規劃或改造,方便殘疾人居住和順暢出行。 (十)保障性住房規劃、設計和施工,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同步實施無障礙設施建設。 (十一)有條件的地方要對殘疾人家庭生活居住設施、設備、環境給予無障礙改造,對改造的費用地方政府應給予補貼。 五、落實責任,加強對殘疾人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實的督導檢查 解決城鄉低收入殘疾人家庭住房困難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各級發展改革委、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扶貧部門與殘疾人聯合會要加強協調,明確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推進。 (十二)各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及時安排保障性住房投資計劃和各類補助資金,加強對保障性住房項目和補助資金的監管。 (十三)各級民政部門要及時核實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殘疾人家庭收入,在農戶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中,對殘疾人家庭給予重點安排。 (十四)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在編制規劃、確定保障對象、制定優惠政策、落實補貼資金等工作中,對殘疾人群體給予重點關注,加大實施督導力度,落實各項優惠政策。 (十五)各級扶貧辦要將解決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納入當地扶貧開發、易地搬遷項目中統籌安排,優先實施。 (十六)各級殘聯組織要開展入戶摸底調查,建立殘疾人保障性住房對象的檔案資料,積極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參與組織實施,反映殘疾人的需求,維護殘疾人的居住權,協調解決住房建設中的困難和問題,督導地方政府落實殘疾人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 (十七)國家有關部門開展住房政策執行督察時,應將優先解決城鄉低收入殘疾人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落實情況作為重點內容之一。
㈩ 2019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退休住房保障法》中央第一號文件.是我中國殘聯商業街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聾啞人保障法》安全第一號文件是我中國殘聯辦。不再《殘疾人保障法》三號文件問題無奈。全國助殘日殘疾人太餓了死了問題殘聯上班玩